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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信用制度理论研究:文献综述与展望

2023-12-26陈海盛沈满洪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23年10期
关键词:信用监管效率

陈海盛,沈满洪

(1.浙江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1300; 2.浙江省信用中心,浙江 杭州 310007;3.浙江农林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浙江 杭州 311300)

自20世纪70年代,世界各国逐渐使用以“控制-命令”为重点的绿色规制工具[1]。伴随规制理论和实践变迁,传统绿色监管模式在应对绿色发展问题上日渐不适应,表现为缺乏统一监管框架,部门内外缺乏制衡和监督,政府、市场和社会缺乏合作,不利于提升长期绿色经济绩效[2]。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强调多元参与,中国从实际出发探索绿色信用制度,完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遗憾的是,绿色信用制度理论研究存在三个突出问题。首先,绿色信用制度缺乏明确统一的定义。尽管环境规制、绿色信贷、环境信息披露等从特定角度对绿色信用制度进行了较好阐述,但上述概念均未从整体上对制度开展全面分析[3]。其次,尽管针对绿色信用制度经济绩效已有诸多研究,但对更深层次的机理缺乏更准确更客观的动态把握。最后,政府、市场和社会机制在制度中起什么作用缺乏理论跟进。鉴于“激励相容”不可能性定理,如何构造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机制作用的绿色信用制度,在理论层面缺乏引导。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绿色治理的制度创新,绿色信用制度理论框架阐释未引起学界足够重视,这既反映出绿色信用制度研究的复杂性和艰难性,又凸显绿色信用制度理论构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必要对绿色信用制度理论基础及其对绿色经济效率的影响进行解释。因此,结合实际,以文献综述方式对既有研究进行全面梳理,既能缕清理论研究脉络构建绿色信用制度相对统一的研究框架,又能查漏补缺,找准现有研究难点及不足,启发未来研究思路。

1 绿色信用制度的理论内涵

在零交易费用且具备完全预测力的新古典世界,制度完备的法律被完全执行和遵守。严格地讲,由于决策制定者了解体制中的情况,可以完全理性地行动,所以没有必要进行诉讼。这是那些对完美的社会工程充满幻想的公共管理者的理想世界。但是,由于人们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正式的制度安排,比如宪法、法律、合约以及特许证等,必然是不完全的,个人无法完全理性地行事。这些事实是“完美”的制度设计不可回避的绊脚石。作为“社会系统重要的润滑剂”[4],加强社会“诚信”素养和约束就显得格外关键。在没有诚信的情况下,不管在哈耶克-诺斯式制度抑或在熊彼特-阿尔钦式制度分析框架下,保障不完全合约执行的制裁成本非常高,可信承诺[5]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这就是为什么20世纪70年代理性预期革命以后,可信性成为经济学家的一个严肃话题。

要达到绿色信用制度建设目标,需要在尽可能小的信息阈值下,避免和消除不利的激励因素,利用或创设有利的奖惩制度,以作出相对妥善的制度安排。既有文献总体从绿色信用制度构建起源、形式和经验进行分析。从起源看,市场经济本质为信用经济[6],绿色信用监管是出于维护市场秩序发展经济的需要,应当兼顾柔性和刚性的监管与行政处罚关系,法治化标准下合理运用“二元化”模式。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初衷是通过专业化、市场化、集约化方式缓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7],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认定第三方法律责任具有必要性。以信息为基础、以市场为基础和融合自我规制要素的规制工具发展,为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兴起奠定了基础[8]。但是,环境法律体系日渐趋同的多元共治理念,渗透并引发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的结构性转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核心功能却不能容纳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制度功能,因此绿色信用制度亟须不断完善[9]。

从形式看,环境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清除制度是环境信用体系中的“日落条款”,通过增加保证金、提高失信成本、增强监管针对性等措施,可以更好约束电商失信,降低电子商务交易风险[10]。信誉、信任和信用构成经济运行结构“软基础”,为构建绿色信用制度,亟须加强顶层机制设计,完善数据归集共享力度,提高绿色信用应用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其中,“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促进了市场监管领域信用监管手段的创新,但是如何从国家治理角度重新审视市场监管领域的“黑名单”制度,找出与法治要求不一致的深层次问题并加以完善,是需要深入思考和探究的问题[11]。主体应加强合作,完善信息生产、公开、应用机制,以过惩相当和激励相容为原则,规范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制度,探索“大系统支撑、大数据慧治、大监管共治”新格局和新型监管方式。

从经验看,海外社会信用体系涉及法律法规、征信平台、信用监管、信用产业、诚信文化等内容[12],美国次贷危机再次暴露出现行评级机构法律监管体制没能从根本上解决收入模式利益冲突的矛盾,金融危机发生后,信用评级机构既未尽其能亦未担其责。欧盟法规采取外部强制型监管模式,对信用评级的监管机构、登记制度以及信用评级的透明度与利益冲突避免等均作了规范[13]。拍卖市场信用生态治理兼具紧迫性和现实性的典型案例,应加快实现消费者、卖家和拍卖平台“三角信任”和政府、拍卖平台“双层监管”[14],重塑网络拍卖市场信用生态治理架构。从重点行业信用风险评定看,节能环保产业的信用状况要比新能源产业的情况更好,且各公司信用风险差异较小[15]。

实际上,绿色信用制度是内生的,与组织相互影响形塑其变迁路径。在历史载体下,绿色信用制度不仅取决于组织耦合产生的共生关系(Symbiotic),而且受先入为主的锁入(Lock‐in)效应影响,在制度形成的激励结构中受益并强化之后形成的回馈过程(Feed Back Process)也同样重要。更深层次来看,由于制度矩阵的报酬递增特性存在,绿色信用制度通过网络外部性(Network Exeali‐tis)对组织认知及行为产生越来越广泛的潜在影响。国内外学者研究倾向于认为政府在绿色信用制度构建过程中将采取空间策略性行为,主要涉及标尺竞争[16]、资源流动[17]和溢出效应[18]等重点机制。其中,资源流动机制较为典型,研究观点包括:一是以吸引资源为目标,地区倾向于弱化绿色信用制度[19],空间互动体现为逐底竞赛形式;二是以追求优质资源为导向,地区倾向于强化绿色信用制度[20],空间互动体现为竞相向上形式;三是以Koni‐sky[21]为代表指出上述两者形式大概率同时存在,金刚等[22]基于中国证据进一步验证了Konisky观点。

值得注意的是,绿色信用制度建设面临包括法规、政策条令、预算约束、生产技术条件、市场成熟程度等约束条件,最初设立时的初始成本高昂,但在制度框架下发展出来的组织来说,学习效应体现得十分明显。作为正式规则,绿色信用制度通过自上而下的信号传递,引导派生相对应的非正式规则,并与正式规则相结合,推动绿色信用制度发挥效能。从发展视角看,绿色信用制度矩阵的内部依存网络产生了很大程度的报酬递增,它形塑了经济的长期路径,但只要在此制度下的市场是竞争的,那么路径演化就将遵循效率原则,即便产生无效演化路径,亦将在短时间内得到纠正。绿色信用制度的演化路径一旦被设定在一个特定的进程上,网络外部性( Network Exter‐nalities)、学习效应、历史选择及回馈机制就将强化这一进程,并在不确定条件下探索制度的适应性效率。基于绿色信用制度的合理设计,企业与政策达到激励相容,市场资源配置、收入分配以及绿色经济的发展效率得以提升。

从实践上看,与传统的绿色管制手段和经济手段相比,绿色信用制度兼具动态性、权衡性、见效快等优势。绿色信用制度建设的路径是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对监管客体实施差异化治理,建立涵盖管制、经济和信用手段在内的绿色监管体系。事实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绿色分级分类监管和联合惩戒等机制,权衡开展绿色信贷、绿色投资等绿色信用市场化应用,可以获得更好的生态效应、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23]。总体上,绿色信用制度在对存量制度不造成冲突情况下,释放明确的绿色信用监管和服务信号,对企业绿色行为偏向和绿色创新施加潜在影响,是“经济人”假设和“社会人”假设下符合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的制度创新,是统筹运用数字化手段,将法治化、数字化、一体化和现代化思维贯穿到绿色发展的集中体现。以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信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全面掌握,基于绿色信用监管流程重塑和匹配,推动绿色监管由传统“由内而外”模式向现代“由外而内”模式转变。

总而言之,绿色信用制度是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基础、以绿色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为重点、以夯实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为目标的中国式绿色制度,旨在低信息阈值下构建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信用奖惩环境,作出与整体政府相适应的信用制度安排。绿色信用制度的主要特征是综合管制和经济手段,以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为主线,以事前承诺、事中执法监管、事后联合奖惩和修复,推动政府从直接控制到基于规则的监管转变。作为适应性的绿色制度安排,绿色信用制度具有监管动态、工具多样和多主体参与等典型特征,既可适用命令-控制型监管,又可应用于成本-收益型治理。绿色信用制度是在新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框架下的中国特色治理创新,致力于取得更高的生态、经济和社会综合效应。在制度约束下,企业行为遵循原则既是绿色生态底色又合乎贝叶斯决策理论判断,很大可能会对其发展效率产生作用。事实上,不同的绿色信用制度安排影响着组织试验和获得组织信息的效率,社会获得组织信息决定分工的网络和模式,而分工的网络和模式又决定社会获得技术知识的能力,这种能力反过来又决定生产力和技术进步,进而影响绿色经济效率。绿色信用制度是内生的,是包含系列正式和非正式规则的复杂制度框架,与组织相互影响形塑其变迁路径。

2 绿色信用制度影响绿色经济绩效的机理研究

从理论上看,绿色信用制度通过影响微观企业的经营决策有可能对地区绿色经济效率施加作用。一是绿色信用制度的强化可能有利于提升市场的政策适应度[24],以技术创新减少污染进而提升地区绿色经济效率。二是囿于转型难度和担忧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受到绿色信用联合惩戒,企业选择跨地迁址到绿色信用规制较弱的地区,即所谓“污染避难所假说”[25]。Wu等[26]基于中国经验研究支持该假说,指出由于区域间环境信用规制存在差异化,污染型企业具有从东中西部依次迁移趋势。

从实践上看,绿色发展涉及的信用问题,特别明显的有两类。

第一类是企业绿色发展信用问题。Acemoglu等[27]研究证实了严格失信惩戒是美国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原因。合适的绿色信用制度对提升绿色经济效率具有积极作用,规制太强抑或太弱均不利于绿色发展质量提升[28-29]。尽管国有企业具有较高污染控制意愿和能力,但是民营企业在绿色信用制度条件下的环保动机却更为显著,城市工业化也可能与环境质量水平存在非线性关系[30]。

第二类是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绿色产品被非绿色产品冒牌问题。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产品质量开始纳入环境管理、绿色供应链管理等方面内容,绿色产品市场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现象。Akerlof[31]认为次品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进而导致完全的帕累托最优难以实现。以信息不对称程度划分,绿色产品包括搜寻(Search)、经验(Experience)和信任(Credence)三种属性[32]。搜寻属性从外观就可直接判断,经验属性则需要在消费之后才能判断,信任属性则在消费之后也不能判断。对于经验和信任属性绿色产品,市场已经发展了诸如保证、额外保险、产品标准化、信誉、品牌及第三方认证等解决信息不对称难题的机制[33]。由于绿色产品难以直观判断,部分企业通过广告和环境声明来对外声称是绿色环保产品,即为“漂绿”(Greenwash)现象[34-36]。Grolleau等[37]强调环境友好是绿色产品信任属性,有必要通过认证实现市场有效运转。

绿色信用制度通过系列激励机制设计,减弱或消除不确定性以便交易成为可能,兼具协调冲突利益(或保护、或损害某些人的利益)、降低交易成本等作用。在信用制度建立并不断强化过程中,多次博弈情境下的个人选择、预期、偏好因其他人的一致性集体反应而改变或形成[38]。事实上,绿色信用制度构建过程实质为社会秩序重构过程,公共、市场和社会型信用制度的建立对于区域绿色经济激励及发展效率具有重要导向作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处在攻坚期,在缺乏全国性统一社会信用法规背景下,由于各省份信用建设进程不一致导致区域之间制度异质性现象长期存在,这些有可能对企业绿色决策及区域绿色经济发展效率产生差异化影响。

遵循熊彼特-阿尔钦式制度[39]理论逻辑,作为微观创新载体,企业在提高绿色经济效率上处于中心地位,但是任何企业发展必须受制于法律、政治制度和结构框架(市场准入及其运行的确定规则)中,并在基础设施、政策、金融等条件下开展业务活动。绿色信用制度涉及动态系统内部的多个参与者及其相互的影响,强调技术应用的重要性和制度创新的关键性[40]。在信息不完备假设下,企业理性由绿色信用制度所塑造和约束,这时搜寻和学习行为变得重要。在系列政策引导下,企业的绿色创新活动被组织和推动,并在全球、跨国、国家、地方部门和企业层面运作和交互作用。

而在哈耶克-诺斯式制度[41]体系下,绿色信用制度提供现代市场演化过程中的政策结构,通过这个结构创造秩序并减少交换中的不确定性。差异化制度体系很可能对默会知识造成差异化激励,不同类型的制度不仅形塑何种经济活动有利可图,而且影响管制、治理、组织等条件下企业内部结构的适应性效率,这对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社会环境至关重要,该环境对企业具有的发展技能及相应获得的市场回报具有决定性作用。绿色信用制度与支撑其执行的技术,共同作用于绿色经济发展中的劳动分工和市场交易成本,并在社会信用网络效应下演化形成市场竞争格局并影响绿色经济效率。

根据作用领域不同,绿色信用制度划分为公共、市场和社会性制度三种类型。作者曾借鉴两区制空间Durbin固定效应模型检验绿色信用制度空间互动形式,并构建SLX模型将声誉效应和寒蝉效应进行嫁接综合,探讨了绿色信用制度空间互动对地区生产率影响并得出一些新的结论:“逐底竞争”和“竞相向上”非对称并存是中国绿色信用制度空间互动的主要特征[42]。当空间互动呈现非对称形式时,在寒蝉效应主导的绿色信用制度下,微观主体的策略性行为及互动型塑了复杂的动力结构,并对区域绿色经济效率产生作用。当空间互动为对称形式时,由声誉效应主导的绿色信用制度为地区绿色发展营造了优质融资环境,推动引导社会资金的绿色生产配置。在声誉效应和寒蝉效应作用下,不同绿色信用制度的构建路径对区域绿色经济及发展效率产生差异化影响。

从公共视角上看,绿色信用制度压缩了生态治理腐败和寻租空间,提高了绿色失信成本,有利于组织创新和良性竞争,提高绿色经济效率。但是公共信用建设不能脱离法律约束,如果出现诸如信用泛化和惩戒过度等现象的话,必然引起市场内生交易成本和协调费用的陡增,对企业创新和绿色发展的预期造成冲击。此外,考虑空间异质性存在,公共绿色信用制度强化引致对绿色信用制度敏感度不同企业跨地迁址并可能影响绿色经济效率[43]。在全国社会信用法律缺失的现实条件下,不同地区之间的信用孤岛现象不可避免[44],在寒蝉效应下,由于绿色信用规制增强,部分企业为规避信用惩戒风险,选择迁址到绿色信用制度滞后区域发展,在锁定效应(Lock‐in effect)叠加下,对区域生产力布局造成深远影响。

从市场视角上看,绿色信用制度部分解决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制度外溢在绿色经济发展中,也将获得更大力度的非正规金融支持。事实上,在法定存款准备金、吸收存款等因素制约下,正规金融对经济的资金供给能力存在临界值,这时作为正规金融有效补充,强化商业信用对区域绿色经济效率的正面推动效应逐渐显现。在环保领域信用红黑名单机制设计下,绿色倾向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易得到社会承认,间接获得更多的市场合作及发展机会,同时倒逼企业弱化环境违法动机,增强企业生产的稳定性、持续性和效率[45]。但是,由于绿色信用贷款更多受声誉、道德等非正式制度约束,为推动长期绿色经济效率提升,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机制设计提高绿色信用制度的潜在约束力。

从社会视角上看,企业高质量的绿色信用信息披露,不仅有利于建立良好社会形象,发展与消费者、政府间的互信机制,而且有利于强化企业产品的差异化程度,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46]。在特殊国情下,对资源和环境关注度较高、倾向于绿色信用披露的企业更容易受到传统宗族文化鼓励和政府潜在支持,亦更有利于谋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位,通过政治关联更好寻求政策支持[47],进而推动提升地区绿色经济绩效。但是,由于中国企业环境信用披露制度起步较晚,企业环境信用披露意愿低、水平差异大,现阶段还需以强制性制度扩大绿色信用披露范围,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并发挥实质作用的绿色信用制度[48]。

综上所述,不管是公共视角、市场视角还是社会视角,绿色信用制度对微观企业、中观区域和宏观经济的绿色经济绩效均具有潜在的重要影响。实际上,在交易成本普遍存在的现实世界中,绿色信用制度内涵丰富工具箱多样,既有信用评价、红黑名单认定、分级分类监管、联合惩戒等政府强制性手段,又有绿色信贷、ESG投资(En‐vironmental‐环境、Social‐社会、Governance‐治理)等市场激励性手段,还有绿色信用披露、信用承诺、信用修复、信用异议处理等社会引导性手段,对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推动区域绿色发展具有现实价值。以浙江为例,通过构建包括环境守法、环境管理和生态保护、社会责任等3个一级指标,行政执法、挂牌督办、污染源自动监控、排污许可证执行、生态环境损害等12个二级指标的评价指标,对企业开展绿色信用评价并创新在政务、市场和社会领域开展应用,不仅有助倒逼政府由直接控制向基于规则的监管转变,而且可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缓解企业融资约束,进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因此,政府机制、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在绿色信用制度建设中均发挥不可或缺作用,任何一个维度缺失,均可能导致正常市场运作的出轨。作为发挥政府机制、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作用的三类典型绿色信用制度,绿色信用监管制度、绿色信贷制度和绿色信用披露制度对经济绩效具有差异化影响路径,叠加制度耦合交互和空间外溢,绿色信用制度对绿色经济效率将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3 典型绿色信用制度的经济绩效研究

3.1 绿色信用监管制度如何影响绿色经济效率

绿色信用监管制度是以绿色信用信息为基础的制度安排,是中国式绿色监管的创新探索[49],具有全面性、动态性、精准性特点,核心价值是完善市场资源有效配置机制,减少绿色生产的制度性交易费用。关于绿色信用监管制度研究,文献主要分为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两类。

一是必要性问题。社会的日益复杂化,必然会提高正式约束的报酬。中国特色新型行业信用监管实践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但是,现实中分级分类、“双随机、一公开”、智慧监管等精细化监管手段和激励性监管手段缺乏整体统筹与精神内核,需要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统筹构建市场监管手段体系[50]。绿色信用监管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背景下整体政府转型的要求,也是加快转变绿色监管方式推动多元共治的现实路径[51]。因此,根据部门和地区实际,选择合理绿色信用工具是绿色信用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

二是可能性问题。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以缓解信息不对称为原则构建的绿色信用制度,通过公共性绿色信用信息平台的建设,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征信、评级和信用制度,界定和履行主体责任义务,为多方、动态、非人际和长距离市场分工合作提供了更大可能。绿色信用监管制度既从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级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等流程,又从监管权责、收益权衡、信誉塑造等维度引导企业健全内部运行机制,进而从源头减少企业绿色失信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绿色信用联合奖惩与既有法律规范、政策仍存在磨合空间。①绿色信用约束措施与法律不协同。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并于2018年修正,部分省份信用立法取得突破,但是全国性社会信用法尚未出台,普遍缺少对绿色失信约束的细化规定,导致信用联合惩戒步入深水区。②绿色信用激励与政策不协同。绿色信用激励缺乏刚性约束,在深化市场和社会领域应用上存在难度。因此,在制度供给、制度执行、制度维护和制度创新中必须明确政府责任,规范全流程绿色信用监管制度创新,推动形成“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信用第三方技术支撑”的“三方协同”模式[52]。

此外,实现绿色信用监管制度效能离不开前沿技术的创新运用。实际上,技术一般可以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如区块链技术兼具分布式数据存储、可追溯和防篡改等特征,是绿色信用治理的新工具,应充分借助区块链技术进行信用治理,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主体协同联动和信用机制[53]。区块链技术可规避绿色信用监管中信息不透明、监管主体单一、信息监管不全面、信息瞒报等问题,与绿色信用监管需求之间存在密切的耦合关系[54]。但是,要发挥区块链技术在绿色信用监管制度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亟须以理念变革为先导,加强技术运行的法律与政策保障,强调绿色信用数据的保护和规范使用。

从绿色信用监管制度对绿色经济效率作用路径上看:①作为新型绿色监管机制创新,绿色信用监管制度对考虑非期望产出的绿色经济效率影响具有研究的创新性和前沿性。②绿色信用制度的执行强度对企业发展可能造成非线性影响,对区域层面的绿色经济效率影响则表现为不确定性,如果引入新生产技术,则影响结果更加不可预测[55]。由于绿色信用监管制度对绿色经济效率的影响不仅有“时滞性”,还具有“非线性”,随着绿色信用监管强度的增加,绿色经济效率呈现出“U”型趋势[56]。不同类型的绿色信用监管分别体现了不同的环境保护的倾向及目的[57],且制度执行效果存在差异,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激励效应存在较大差别[58]。此外,特定强度的绿色信用监管制度对邻近地区的绿色发展存在空间溢出效应[59]。

在市场经济中,简单、瞬时的交易可以通过价格制度而达成,复杂、延续的交易则得求助于合同制度,而更为复杂、跨度更长周期,而且涉及生态、经济和社会多元效益的绿色信用监管则必须借助政府建立制度体系来保障。但是,已有研究对绿色信用监管制度的分析以环境规制为主,由于绿色信用监管制度与环境规制在内涵和实现方式上存在一定差异,绿色信用监管制度既可能导致企业增加环保投入而挤占生产性投资影响绩效,又可能推动企业研发新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事实上,假设绿色信用监管制度约束下的企业具有“仍然维持原有生产并排污”“提高生产技术,控制污染”和“被迫停止生产”等三组经济行为,信用监管限制了企业生产决策的可行集。当企业承担的绿色信用监管成本小于边际治理成本且小于边际收益时,企业将“维持原有生产并排污”;当企业承担的绿色信用监管成本处在边际治理成本和边际收益之间,抑或依次高于边际治理成本、边际收益时,企业将“提高生产技术控制污染”;当企业面临绿色信用监管成本大于生产边际收益且边际治理成本高于边际收益时,企业将“被迫停止生产”。因此,不同绿色信用监管强度对应着企业差异化的绿色行为偏向,亦对区域整体绿色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此外,绿色信用监管制度对绿色经济效率的影响分析,必须充分考虑空间层面下不同区域之间的政策互动关系,从静态孤立角度分析问题则会导致理论分析与实践效果出现偏差甚至与客观事实不符[60]。

3.2 绿色信贷制度如何影响绿色经济效率

在国内外信贷市场上,利息率是衡量借贷风险的重要指标,当对资金的需求高于供应时,一般会利用价格规律,提高利率以刺激供应,抑制需求。但是由于贷方往往在投资项目风险识别上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则利息率难以有效成为反映资金供求关系的常规信号。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由于“道德祸因”与逆向选择问题的存在,市场内在运行机制面临失灵风险[61]。绿色信贷制度通过政府、借方与贷方信用信息的共享互动,缓解了信用贷款过程中的信息缺失问题,是推动银企对接和资金更合理配置的创新实践。

从定义上看,Jeucken[62]指出绿色信贷是贷方借助相对优势,对绿色项目进行资金支持并获得一定社会效应的市场行为。Labatt等[63]认为绿色信贷是一种反映和转移绿色风险的特殊金融设计,为更好解决法律诉讼风险、借方信贷风险及环境信誉风险,贷方在进行绿色信贷决策时必须将绿色因素纳入决策框架,在实际操作层面绿色友好型企业则更容易获得相应的贷款支持。Thompson等[64]也指出绿色信贷的外在表现是,贷方在审核贷款对象及项目时,将环境影响情况作为是否放贷及设定何种放贷条件的重要考虑因素。

绿色信贷制度是约束市场行为并降低交易成本的博弈规则[65],不仅限制了绿色失信行为,而且塑造了绿色行为;不仅约束着非绿色行为,而且使绿色信贷行为成为可能。实际上,市场机制因其分散的决策系统,经济个体之间有着较密切的横向联系。绿色信贷制度影响下的经济环境有所变化,观察到变化的个体将通过对自身供应或需求的调节,将这一变化体现在市场价格上,在瓦尔拉斯机制下借助价格信号影响相关联市场主体,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形成一种“协商秩序”[66],通过形塑市场发展预期,使绿色信用行为可以被预测、被传播和被兑现,这种由制度引导激励、市场普遍参与的现象,对绿色经济效率起到潜在支撑作用。

绿色信贷影响绿色经济效率研究主要基于宏观和微观两个不同维度视角。一是宏观分析视角。绿色信贷制度鼓励贷方将环境风险作为放贷的重要依据[67],对不同绿色项目予以信贷规模、借款利率、贷款年限等指标上的差异化安排[68],为绿色经济效率提供资本支持[69],其中对技术进步显著为正,对技术效率的影响并不显著,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正向的资源再配置效应,但实现波特效应还有待绿色信贷激励与约束双重机制的构建与完善[70]。

二是微观分析视角。绿色信贷制度通过缓解逆向选择与“道德祸因”[71]、分散或降低创新风险、对监督投资项目等方面提升微观经济效率。绿色信贷政策提升银行成本效率[72]倒逼企业发展转型,从资金层面支持企业加大绿色创新支出提升绿色经济效率[73],但是因企业产权性质、债务杠杆以及地区市场化水平等差别存在异质性[74]。绿色信贷制度对重污染企业绿色创新具有不确定性,当制度影响较弱时,绿色信贷阻碍低碳技术进步,当制度影响力逐渐增强时,绿色信贷提升低碳技术水平,即两者之间呈现显著的"U"型关系,且在非国有企业、小规模企业样本以及绿色发明专利层面较为显著,绿色信贷规模降低及成本增加是其主要传递机制[75]。尽管制度影响效果存在随时间减弱的动态特征[76],但伴随绿色执法及产权保护的日益强化,绿色信贷制度对绿色经济绩效的支持力度逐渐加大。值得注意的是,可能存在的“金融所有制歧视”将有限资金指向于效率相对低下的国有企业,这对创新效率相对较高的私营企业的资金需求造成一定挤出效应,这对绿色经济效率提升显然不利[77]。

3.3 绿色信用披露制度如何影响绿色经济效率

绿色信用制度在界定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规则时,还产生或显性或隐性的激励规则,激励规则与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规则结合,对绿色经济效率产生或促进或阻碍影响。在有限信息条件下,推动法律上非约束性协议自我履约的条件,是要确保诚实比不诚实获得更大好处,这时品牌或信誉资本作为担保品促进非约束性协议的自我履行就显得重要。只有当一个人违反承诺能被足够多的个人观察到时,信誉才能作为实施机制起作用,这就是绿色信用披露制度显得关键的原因[78]。作为影响信誉资本的重要机制设计,绿色信用披露制度有利于在更长时间周期内缓解信息不对称及可能采取的“道德风险”行为。此外,由于在一个声誉起作用的市场,短期内经营者总可以通过降低产品质量来提高利润[79],因而,高质量的绿色产品必须赚取一个差额,可以把它看成是对信誉的一种回报,这种保证产品质量的激励安排为获得更高的绿色经济效率创造了条件。

从国外研究看,绿色信用披露理论经历从强调社会责任到突出决策服务、受外部压力影响三个阶段。公司在长期投资决策时,有责任将环境会计信息提供给社会其他成员[80]。为帮助投资者正确地判断和决策,企业有义务向其提供包括环境信息在内的有关经营状况和结果的所有信息。舆论也会对绿色信用披露产生间接压力,如Pattern[81]认为环境敏感行业中的大公司会更愿意提供环境信用披露,企业进行环境信用披露是由于其所受政府施加的压力[82]和社会公众施加的压力[83-84]。

从国内研究看,以“生态社会经济人”假设为视角[85],发现企业在自愿披露环境信息时存在重披露结果轻披露形式、重定性分析轻定量研究、重披露正面信息轻披露负面信息以及重披露政府奖励轻披露行政处罚等问题,应探索部门与行业间环境信息共享为基础的跨区域环境信用协同监管路径,以新《环保法》为基础构建新型企业环境信用披露治理机制[86]。环境信用披露受到行业差异和外部环境监管制度压力的重要影响[87],对污染减排[88]和流入本地的FDI具有显著性作用[89]。但是,由于环境"软约束"下环境违法成本过低,我国环境信用披露政策对金融市场的影响路径也可能是失效的,因此,媒体报道和环境污染社会关注度的提高都有助于环境信用披露政策的有效实施[90]。

关于绿色信用披露制度对绿色经济效率影响研究,主要分为三派。一派是制度对效率具有负向影响。早在1983年就已受到关注,有研究认为在环境报告公布的前两天资本市场出现了负的变化[91],但是,并非资本市场的企业均对绿色绩效发布情况作出反应,市场亦并非对绿色信息披露作出理想回应[92]。我国绿色信用披露与企业绩效呈显著负相关,无益于上市公司绩效的提升;成本费用利润率和公众关注度对企业环境信用披露与绩效关系具有正面调节影响,提高环境信用披露制度的经济绩效;政府补贴的调节作用并不显著。第二派是制度对效率具有正向影响[93]。环境信用披露程度与城市全要素能源效率存在正相关关系[94],相较于货币性环境信息,非货币性环境信用披露对研发投入产出效率的促进作用更显著。两者影响传递的中间机制是环境信用披露缓解了融资约束和代理问题,环境信用披露制度下研发投入的持续性和提高研发投入转化率均得以提高。第三派认为制度是失效的,认为中国环境失信成本偏低、地域保护造成环境“软约束”及对政治关联企业保护是环境信用披露制度失效的主要原因[95]。

3.4 绿色信用制度影响绿色经济效率的传导路径

传统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绿色信用监管制度提高了企业污染治理成本和非生产性投入,挤出生产性投资,对绿色经济效率具有负向作用,即绿色信用制度具有“遵循成本”效应[96]。但是,Porter等[97]则认为绿色信用制度可能倒逼企业创新进而缓解甚至抵消“遵循成本”效应,即绿色信用制度具有“创新补偿”效应,这在理论界产生较大影响。绿色信用制度推动转变传统粗放型资源开发方式,减少污染排放,增加产品附加值[98]。其中,资源开发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对提升企业绿色生产效率、补偿绿色治理投入和推动再生产大有裨益[99]。此外,绿色信贷制度有助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加快创新研发和推动地区绿色经济效率[100]。因此,评判绿色信用制度对绿色经济效率影响情况,主要取决于“创新补偿”和“遵循成本”效应的相对强弱,当“创新补偿”效应强于“遵循成本”效应时,绿色信用制度对绿色经济效率呈现正向促进作用,当“创新补偿”效应弱于“遵循成本”效应时,绿色信用制度对绿色经济效率具有负向抑制作用。但是,“创新补偿”效应抑或“遵循成本”效应,均只局限于在要素配置范畴分析,忽视了企业的跨地迁址动机和空间生产力布局情况。实际上,研究绿色信用制度对绿色经济效率的影响,既要分析单企业要素配置状况,又要分析多企业跨地经营决策引致地区间生产效率不平衡分布状况[101]。一方面,绿色信用良好地区对环境友好企业具有更高吸引力,产生“创新驱动型”外地迁入现象,有可能加强“创新补偿”效应;另一方面,为规避环境治理监管、弱化环保支出对生产性投资“挤出效应”[102],污染型企业可能选择迁入环境要求更低地区,产生“成本节约型”本地迁出现象,有可能弱化“遵循成本”效应。综上,随着以环境自动监控设施为典型的绿色信用公共设施建设,部分企业为应对环保压力而挤占生产性投资的窘境亦将逐步改善,在“创新补偿”和“空间配置”效应,绿色信用制度对绿色经济效率很可能具有正向影响。但是,在经济形势不甚理想时期,在融资和环保双重约束下,企业更多受到“遵循成本”效应影响,绿色信用制度对绿色经济效率可能具有负向影响。

4 现有缺陷与未来展望

通过上述有关绿色信用制度及对绿色经济效率影响的文献梳理分析,发现国内外学者在绿色信用制度的内涵拓展和重点制度对绿色经济效率实证分析均已取得丰硕成果。这对整合并发展出一个能克服单一维度、具有明确定义和研究框架的绿色信用制度,以及更为科学把握制度对绿色经济效率传导路径大有裨益。研究认为,绿色信用制度是在交易成本难以忽略背景下,针对可信性问题的制度安排,是寻求突破“曼德维尔悖论”[103]的中国式创新。绿色信用制度以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为目标,基于法律法规规章,注重绿色信用信息共享应用的中国式现代化绿色创新制度,既重视信用联合奖惩、分级分类监管等政府手段,绿色信贷、绿色投资等市场手段以及信息披露、公众参与等社会手段的选择使用,又强调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机制作用的融合性。绿色信用制度具有动态性、权衡性、见效速度快等典型特征,以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为主线,以事前承诺、事中执法监管、事后联合奖惩和修复,推动政府从直接控制到基于规则的监管转变。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制度创新,绿色信用监管、绿色信贷和绿色信用披露等典型绿色信用制度对绿色经济效率均具有独特的影响路径,既要考虑“创新补偿”“遵循成本”等要素配置效应,又要考虑“创新驱动型”“成本节约型”等空间配置效应,在制度耦合交互及空间外溢作用下,绿色信用制度对特定地区的绿色经济效率将产生深远和差异化影响。在实践中既要强化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机制耦合交互,努力丰富绿色信用工具箱,又要权衡机制利弊相机使用。

现有研究缺陷及未来重点研究方向可能体现在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一是对绿色信用制度涉及主体及行为相互关系缺乏更为细致的分析考察。作为绿色信用制度的参与主体,政府、企业和中介机构是制度实施的三大监管或监督主体[104]。政府是绿色信用制度的监管者,企业、中介机构是绿色信用制度的重要监督者。这三大主体相互监管或监督。发挥政府机制、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合力,统筹创新绿色信用制度既可规避政府强干预下“拉郎配”引致的资源错配,又可纠正因信用制度供给不足导致的绿色偏好偏移。然而,发挥三种机制作用并形成合力并非易事,诚如Coase[105]所言,没有任何规则得到了不折不扣地执行。聚焦政府、企业、中介机构等微观主体,研究各主体绿色行为特征及相互作用情况,对从微观视角更为深刻理解绿色信用制度对绿色经济效率的影响机制,更好推动政府有为市场有效及深化市场化改革均具有重要理论指导价值,这些工作亟待领域学者跟进。

二是对绿色信用制度内部各项子制度之间的关系及互动演化缺乏深入探索。实际上,绿色信用制度工具箱内部分子制度之间可能是互补的,可以增强彼此功能,而部分子制度之间可能是替代的,导致制度“稀释”,各类子制度互动形成或替代或互补等不同关系[106]。随着绿色信用制度的阶段性变化,制度关系亦发生一定程度变迁[107]。对替代性制度,要根据制度完备及社会关切权衡利弊择优选择。对互补性制度,要注意配合,把握实施力度。互补性越强制度,对绿色信用制度建设价值越高,应排入优先序列。此外,应根据阶段性发展目标和条件,合理选择制度重点加强动态监管,通过绿色信用监管流程的重塑和适配,将传统制度供给型绿色监管模式逐步转变为现代制度需求型绿色治理模式,探索从实践到制度联动反馈的演化路径。针对绿色信用制度可能出现的失灵问题,需要权衡制度的可能性边界,既要从制度内寻找根源,又要从制度间和制度外寻找根源[108],这对绿色信用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耦合交互分析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是加强绿色信用制度理论研究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潜力所在。

三是对绿色信用制度实践过程中对微观主体绿色偏好的影响及长期引导问题缺乏关注。实际上,基于瓦尔拉斯模型体系的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微观行为皆与利益算计有关,诱导或遏制行为的最佳做法是激励或惩罚。然而,制度、环境与偏好很可能是相互影响的,绿色信用制度只有获得社会“隐性一致同意”,才能更好推进法规政策等正式制度与公众绿色期望非正式制度的衔接匹配[109]。绿色信用制度通过策略性调整影响绿色信用环境及个体绿色偏好,个体绿色偏好亦通过行为属性对绿色信用制度施加作用[110-113]。绿色信用制度影响绿色经济效率,不仅存在影响经济动机推动多元共治的直接通道,而且具有引导微观绿色偏好更好实现“激励相容”目标的间接通道。因此,要更加重视国情特色和历史传统,在法律和道德区间内保持绿色信用制度充分弹性和开放性,因地制宜建设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适应的绿色信用制度[114-116]。这也为深刻把握中国式现代化内涵及丰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提供了思路,而这亟须相关学科的进一步交叉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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