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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成效评价体系构建与测度
——基于河北省调研数据

2023-12-25张素罗时一凡

关键词:三治德治权重

张素罗,时一凡

(1.河北农业大学乡土文化与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0;2.河北农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更是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环节,旨在最大限度实现人民安居乐业,提升人民幸福感,达到善治目的。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扎实有序做好乡村治理重点工作,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1]。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推进作为未来五年的主要目标任务之一,指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2]。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要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重点工作,提升乡村治理效能[3]。如何持续激发乡村治理新效能,进一步提升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备性与高效性成为一个热点的时代议题。健全“三治合一”的乡村治理体系,是达成乡村善治这一价值取向的有效途径;全面实现自治、法治和德治的新目标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必然选择和基本要求。因此,在“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下构建乡村治理成效评价体系,对科学地测度评价当前乡村治理成效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一方面,有助于对现阶段乡村治理现状进行直观和全面的把握,从而了解乡村治理体系中的短板和不足;另一方面,为监测、预警以及纠偏乡村治理中的问题提供有力和详实的数据支撑。

一、文献回顾

自1998年学者徐勇提出乡村治理的概念后,关于乡村治理领域的研究一直在不断深入和外延,这其中不乏关于乡村治理历史演变、乡村治理模式以及乡村治理体系的研究等。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我国学者逐渐开始聚焦于乡村治理成效评价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乡村治理成效评价维度研究,也就是从何种层面来对乡村治理成效进行评价。郭正林从经济增长、公共参与、社会秩序和社会分配4个层面进行评价[4];马德勇、王正续从治理能力的提高、制度与政策透明度、乡镇政府民主建设、政策执行力、经济发展、公共服务提供、政府对公民要求的回应以及对政府的总体评价8个层面进行评价[5]。第二,乡村治理成效评价指标选取研究。陈培彬在建立乡村治理成效评价体系时,在准则层设计上选取了自治、法治和德治,再从这3个准则层出发设立指标层[6];李才森在设计指标体系时则选取了村民自治实践状况、法治乡村建设状况、德治乡村建设状况、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平安乡村建设状况5个方面作为准则层[7];闫育满选取了生态治理、产业治理、文明治理、生活治理作为二级指标,并且计算了这4个方面之间的耦合协调度[8]。第三,影响乡村治理成效因素的研究。谢治菊根据对江苏和贵州的调查,研究了村民公共参与是如何影响乡村治理成效的,指出政治性参与以及社会性参与对乡村治理存在积极影响,但是前者影响大于后者[9];杨峻、李会林从权威型领导方式、民主型领导方式和放任型领导方式3个方面,探讨了村干部不同的领导方式对村民自治成效的影响[10]。第四,乡村治理成效提升路径的研究。马宝成从理顺村两委和乡村关系、完善村级治理的法律关系、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加强对农民和乡村干部的民主与法制教育、进行农村市场化改革5个方面提出了提升村级治理成效的对策[11];裴志军从社会资本的视角,通过实证研究得出和谐的党群关系有助于促进村民自治成效的提高[12]。

综上来看,已有文献虽然对乡村治理成效的多个方面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但是究竟该如何科学测度及评价乡村治理的成效,全面系统的研究还较少,对于提升乡村治理成效具体且有操作性的举措研究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鉴于此,本研究在把握中央相关重要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综合参考学界现有研究成果来设计构建乡村治理成效评价体系,基于河北省调研数据,对目前乡村治理成效进行科学全面的测度及评价,并提出具体可操作的提升建议,以期对现有研究成果作进一步补充。

二、乡村治理成效评价体系的理论构建

(一)评价体系的构建原则

1.评价体系具有科学性与普适性。科学性原则主要体现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及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等方面。各项指标设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既能在理论上有所依据,又能充分反映乡村治理情况和总体发展水平,还能体现乡村治理的发展潜力等。乡村社会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且各地资源禀赋不同,导致治理情况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差异。本研究设计的指标体系应充分考虑各地乡村发展情况的差异,争取最大程度的普适性,且对指标不设具体客观数值要求,而是对某一发展阶段治理情况的评价,指标设置应该进行灵活性处理。

2.评价指标内容具有全面性与系统性。影响乡村治理的因素众多,在指标选取方面,要全面、系统地反映乡村治理水平,但是同时也要注意避免指标过于繁琐与相互重叠。指标数量多少以及评价体系的结构形式应遵循系统优化原则,即通过采用最少的指标最大程度地反映出评价对象的情况,努力实现评价体系总体达到最优。设置评价指标时还要充分考虑同级指标之间是否存在相互关联制约等情况,统筹兼顾各维度的关系。

3.评价指标选择具有可比性和操作性。可比性是指能够把不同时期的情况或者不同的对象进行相互比较,包括纵向对比和横向对比。纵向对比是将同一个对象的当前时期与前一个时期的情况作对比,并规定指标体系与各项指标的内涵与外延应当保持客观稳定。而横向对比是将多个不同对象加以对比,寻找共性,根据共性设定评价指标体系,在综合评价各个评价对象的状况后再进行相互比较。指标应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以便调查和度量;还应注意指标是否能够被量化,以便后期进行数据计算和分析比较。

(二)评价指标的选取

如何衡量新时代背景下的乡村治理成效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实施的基础命题。“三治”相互补充,能够促进乡村社会的稳定以及村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因此构建评价体系的核心就在于要全面反映自治、法治与德治的协调发展以及综合统一。基于此,从自治成效、法治成效、德治成效3个维度出发,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近几年中央一号文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以及其他重要政策文件,结合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构建乡村治理成效评价指标体系。

1.自治成效维度下的指标选取。乡村治理,自治为基。村民自治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构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自治的价值指向是实现村民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充分发挥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14]。在自治成效这一指标下选取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次数,便民服务点数量,村民选举参与情况,村务、党务、财务三公开透明度,新乡贤带动状况,村级党组织工作领导能力6个指标,指标选取依据如下。

(1)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次数: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有利于发展基层民主,强化村民自治。因此选取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次数作为自治成效的评价指标。(2)便民服务点数量:便民服务点是为村民提供服务的重要平台和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关键,能够集中便捷地解决群众困难;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主要通过村级便民服务机构等平台履行职责义务,因此以便民服务点数量作为村民自治成效的评价指标具有一定参考价值。(3)村民选举参与情况:法律规定农村可以通过村民直接、公开、竞争的选举参与方式产生村委会,实行村民自治。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是农村自治中的重要内容,反映了普通公民政治参与、影响治理的过程,对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4)村务、党务、财务三公开透明度:村务、党务、财务三公开是贯彻村级事务阳光工程的具体做法,体现了对村委会行为的约束,有利于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展现了“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原则。(5)新乡贤带动状况:《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要积极发挥新乡贤作用,推动乡村治理重心下移。新乡贤主要指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以及声望,热爱家乡且愿意奉献的人,村民自治需要发挥新乡贤在乡村治理等方面的引领与协助作用。(6)村级党组织工作领导能力: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基层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处于领导核心,发挥着引领发展的作用,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乡村社会贯彻落实,因此选取村级党组织工作领导能力作为自治成效维度的指标之一。

2.法治成效维度下的指标选取。乡村治理,法治为保障。法治维度重点在于维护乡村治安,培养村民法治意识,最大程度保障村民权益,不断提升乡村法治水平。在法治成效这一指标下选取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次数,乡村刑事、治安事件发生次数,矛盾纠纷调解力度,法律援助体系完善程度,基层干部法治素养水平,村民法治素养水平6个指标,对指标的具体阐释如下。

(1)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次数:普法宣传能够帮助村民了解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开展普法宣传次数能够衡量乡村治理中法治观念的宣传情况。(2)乡村刑事、治安事件发生次数:以乡村刑事、治安事件发生次数来衡量法治成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能够体现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与处理力度,反映乡村法治工作成效。(3)矛盾纠纷调解力度:矛盾纠纷调解具有很强的规范依附性,以清晰明确的规范依据作支撑和基础,体现了依法治理乡村的内涵;健全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有利于达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的乡村治理效果,因此矛盾纠纷调解力度是衡量法治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4)法律援助体系完善程度:法律援助体系完善程度体现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程度,能够反映法律工作是否切实为农民提供了法律援助。(5)基层干部法治素养水平和村民法治素养水平:体现了乡村社会法治建设的成果,能够衡量法律观念是否内化于心,深入到人们日常生活当中。

3.德治成效维度下的指标选取。乡村治理,应充分发挥德治教化作用。德治维度与营造文明乡风息息相关。在德治成效这一指标下,选取了公共文化场所数量、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力度、开展文明家庭评比情况、家庭氛围、邻里和谐情况、道德模范宣传力度6个指标,以下是选取指标的依据。

(1)公共文化场所数量:《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加强农村公共文化建设,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实现乡村两级公共文化服务全覆盖;农家书屋、图书室、文化室等公共文化场所有助于提升村民文化修养,丰富村民文化生活,在德治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将公共文化场所数量作为衡量德治成效的重要指标。(2)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力度:移风易俗有助于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和淳朴民风,焕发新时代乡村文明新气象,是乡村德治的重要抓手。(3)开展文明家庭评比情况:文明家庭评比活动能够强化道德教化作用,推进乡村文化建设,因此也是衡量德治成效的重要指标。(4)家庭氛围:家庭不仅是治理社会基层的关键领域,同时也是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关键所在,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良好的家庭氛围能够塑造影响一个人的性格品行,是德治的重要内容,以家庭和睦情况来衡量乡村德治成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5)邻里和谐情况:和谐的邻里关系是良好社会关系的基础和良好文明乡风的重要组成。(6)道德模范宣传力度:评选道德模范等先进典型,宣传模范事迹精神,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乡村社会向上向善,营造文明和谐的乡风,因此以道德模范宣传情况来衡量乡村德治成效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以下是构建的乡村治理成效评价体系(见表1)。

表1 乡村治理成效评价体系

三、乡村治理成效测度及评价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背景特征

在河北省11个设区市进行实地调研,共发放问卷450份,回收409份,问卷有效率90.8%。对调查对象个人特征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显示(见表2):性别比例比较均衡,男性占48.9%,女性占51.1%;年龄集中在26~40岁阶段,占比32.3%;受教育程度分布也比较均衡,初中及以下人数最多,占比28.4%,硕士及以上人数最少,占比11%;就业状况上,调查对象中兼业(农和非农)的占比最高为25.4%,其次是全职务农,占比23.5%。

表2 调查对象个人特征信息

(二)指标权重确定

1.数据的预处理。按照建立的乡村治理成效评价体系,编制问卷并在河北省11个市发放,利用SPSS 23.0软件对缺失值进行处理,补全缺失值,再采用极值法对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并将负向指标正向化。设Xij(i=1,2,…,n;j=1,2,…,m)为第i份问卷中第j个指标的数据。若评价指标Xij为正向指标,则

(1)

若评价指标Xij为负向指标,则

(2)

2.计算第i份问卷在第j个评价指标上的指标值比值。

(3)

3.计算第j个指标的熵值。

(4)

其中,0≤eij≤1。

4.计算评价指标Xij的差异性系数。根据公式(3),当j一定时,Xij的差异越小,eij就越大。当Xij全部相等时,eij=emax=1,此时评价指标Xj对被评价对象之间的比较没有任何影响;当Xij的差异越大,则ej越小,指标Xj对被评价对象之间的比较作用就越大。在此基础上定义差异系数gj=1-ej,gj的数值越大,该指标在评价体系中的作用就越显著。

5.权重系数的确定。取

(5)

该wj为各指标最终的权重系数(见表3)。

计算结果显示,自治成效指标权重为0.298 8,此维度下三级指标按照权重由大到小依次是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次数,权重为0.101 5;便民服务点数量,权重为0.047 3;新乡贤带动状况,权重为0.044 7;村民选举参与情况,权重为0.040 8;村级党组织工作领导能力,权重为0.039 6;村务、党务、财务三公开透明度,权重为0.024 9。

法治成效指标权重为0.401 4,此维度下三级指标按照权重由大到小依次是:矛盾纠纷调解力度,权重为0.194 2;开展普法宣传力度,权重为0.058 0;法律援助体系完善程度,权重为0.051 7;村民法治素养水平,权重为0.044 0;基层干部法治素养水平,权重为0.035 3;乡村刑事、治安事件发生次数,权重为0.018 1。

德治成效指标权重为0.299 8,此维度下三级指标权重由大到小依次是:公共文化场所数量,权重为0.084 5;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力度,权重为0.075 5;邻里和谐情况,权重为0.041 6;家庭和睦情况,权重为0.040 8;道德模范宣传力度,权重为0.037 6;开展文明家庭评比情况,权重为0.019 9。

基于上述权重结果,法治成效指标权重大于德治成效和自治成效,自治与德治成效指标权重相当。由此可见,法治成效维度更能够影响一个地区的乡村治理成效,其次是德治成效、自治成效。学界也有观点认为,法治建设是决定乡村社会有效治理的最短板、最薄弱的一环,主张推行乡村治理法治化[15]。这可能是因为乡村法治工作能够为治理行为提供法律规范以及行为指南,在乡村社会帮助营造安定有序的治理环境,是实现乡村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也是自治和德治的前提条件。因此乡村治理过程中,在统筹协调自治、法治、德治的基础之上应当更加注重乡村法治建设,给予乡村法治工作更多关注。

表3 乡村治理成效评价体系及指标权重

(三)河北省乡村治理成效测度

根据测度结果(见表4),河北省乡村治理绩效指数为0.458 5,其中,自治成效指数0.145 3,法治成效指数0.163 5,德治成效指数0.149 6。

表4 河北省乡村治理成效指数

分地区来看(见表5),乡村治理成效指数由高到低依次是石家庄(0.547 6)、保定(0.514 2)、廊坊(0.505 0)、唐山(0.497 8)、沧州(0.497 2)、邯郸(0.495 0)、秦皇岛(0.425 7)、邢台(0.391 5)、张家口(0.387 1)、承德(0.384 4)、衡水(0.379 0)。其中石家庄、保定、廊坊、唐山、沧州、邯郸的乡村治理成效指数均高于河北省整体乡村治理成效指数0.458 5,秦皇岛、邢台、张家口、承德、衡水的乡村治理成效指数均低于河北省总体指数。在河北省11个市中,自治指数最高的是沧州(0.159 3);法治指数最高的是石家庄(0.218 5);德治指数最高的是石家庄(0.184 5)。

表5 河北省各市乡村治理成效指数及排名

(四)河北省乡村治理成效评价

从河北省整体来看,乡村治理成效呈现横向波动态势(见图1),均衡协调度有待提升。测度结果显示,法治指数最高,其次是德治指数和自治指数,且三者之间存在一定差距,这表明乡村治理成效存在不均衡不协调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治理主体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没有将系统思维和整体思维运用好,需要对“三治”的合理组合方式及其结构性配比展开进一步探索,从而摆脱乡村治理成效失调的问题。“三治合一”是一个有机整体,不能仅仅将自治、法治、德治视为单独的治理工具,将其割裂开来、分而治之,而是要将三种工具有机结合起来,通盘设计,打造出“三治合一”且功能更加强大的治理工具,避免重“三治”轻“结合”。

图1 河北省整体乡村治理成效指数

从各市乡村治理成效来看,部分市存在明显短板。根据测度结果,一些市自治成效、法治成效和德治成效三者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表明这些市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短板。例如石家庄市自治指数和法治指数排名靠前,德治指数较为落后;保定市法治指数和德治指数排名靠前,自治指数较为落后。排名靠后的市也并非3个分项的分都处在落后水平,例如邢台总指数排名较为落后,但是自治指数排名第二。也就是说,乡村治理成效总指数较高的市并非在3个分项指数上都取得较高得分,个别指数甚至处在较落后水平;同样,乡村治理成效总指数较低的市也并非在3个分项指数都落后于其他市,个别能够达到较好水平。综合来看,排名靠前的市指数得分高是因为在权重较高的指标上表现较好,这表明这些市在推进乡村治理过程中能够有效把握治理体系主体部分的构建,但同时也存在某个分项指数并不理想的问题,因此,乡村治理成效整体较好的情况下,也有存在短板的可能,且各地短板存在差异,还需加快补齐乡村治理的短板,改善薄弱环节,规避“木桶效应”。

四、乡村治理成效提升建议

(一)推进“三治”建设,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具有丰富的内涵,通过借助多种治理手段、发挥多元主体力量,充分激发乡村治理整体效能,为乡村治理的改革与发展指明前进方向,因此要全面推进“三治”建设,全面推动乡村振兴提质增效。

1.促进村民公共参与,提高自治水平。当前,乡村共同体逐渐走向衰弱,村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也在逐渐减弱,要提升乡村治理成效,就必须发挥多元合力,尤其是分散在乡村内部的各类力量。充分发挥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引领作用,让新乡贤群体以社会化的方式和思维参与到乡村治理中,为乡村治理建言献策。此外,还可以增强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力度,借助社会组织,政府能够调动更多社会资源,更好完成乡村振兴各项任务,从而对政府工作进行有益补充[16]。最后,应充分发挥乡村自组织的作用,如红白理事会、村民恳谈会、村民监督会等,针对村委会行政化倾向日益凸显的情况,通过这一系列方式调动村民参与民主决策、民主协商的积极性,充分运用民主防止村干部权力异化,推动乡村治理向着制度化、法治化、民主化发展。充分尊重村民、相信村民、赋权村民、让村民自主选择[17]。

2.加强法治教育,强化乡村法治工作。加强乡村地区普法宣传力度,提升村干部和村民法治素养,通过法治教育,使知法守法的思维意识成为一种自觉,让村民能够依法行使自治权,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自身利益诉求、解决日常的矛盾纠纷。在村民平时生活中创造基于法律解决问题的法治环境,以提升村治稳定性从而达成乡村善治局面。此外,还要加快乡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完善,这也是乡村法治工作“最后一公里”的紧要步骤,通过设立乡村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援助,帮助村民用法律解决问题,保护合法权益,创造有利于法治发展的环境。

3.培育公共精神,提升乡村德治能力。深入挖掘优秀传统农耕文化中蕴含的思想观念以及道德规范,丰富道德文化“基因”,并将其渗透到乡村生活的各个方面,筑牢乡村秩序。此外,探索德治实体化的方法途径,也就是把乡村社会对一个人的评价转化为道德评价,并将道德评价纳入到一定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中,例如有的乡村正在探索建立家庭文明诚信档案制度的惩戒机制,采取这一方式,乡村中的道德舆论将成为评价个人行为的重要抓手,在无形之中会对村民的行为进行激励或惩戒,进而潜移默化地引导村民向上向善的行为,激发村民的价值感和荣誉感,营造良好的乡村社会风尚。还可以在乡村中设立乡贤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村的村规民约,摸索“道德积分制”等道德激励和约束的评价机制,由乡贤理事会、红白理事会对村民的行为进行评议,通过“软硬兼施”相互补充协调的奖惩机制,对道德行为量化,使“三治合一”的治理走向实体化与制度化,提高乡村治理的科学化与民主化水平,全面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二)统筹协调“三治”,发挥“乘数效应”

自治、法治、德治作为传统的乡村治理方式由来已久,各自发挥的功能作用也得到了各界广泛认可。“三治合一”并非是三者简单地相加或者排列组合,也不是平均发力,而是将其视为一个有机整体,充分发挥“乘数效应”,打造出1+1+1>3的新型治理工具。治理有效的表现是自治、法治、德治的统筹协调与综合统一。如果自治或法治环节薄弱甚至缺失,基层治理就会崩溃;如果德治环节薄弱甚至缺失,就会大幅度提高治理成本,因此,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自治、法治与德治必须结合[18]。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庞大工程,政府作为乡村治理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需要继续优化顶层设计,以发展的、长远的眼光进行全局统筹规划,并且注重“三治”协同推进,不可厚此薄彼;乡村治理职能部门应正视乡村治理体系的短板和薄弱环节,深入分析原因并及时纠偏,督促各级单位将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实现“三治”的统筹协调,还需要根据现有的治理资源和治理困境确定其恰当组合方式及结构性配比,以达到最佳治理状态[19]。乡村治理涉及各种繁杂事务,应根据乡村治理具体实践,实行特定的治理方式,在“三治合一”框架内,科学设置“三治”的权重,做到有主有辅、主次分明。例如针对乡村内部事务或民族宗教事务,应采取自治为主、法治和德治为辅的治理方式,这能够确保村民在法律框架内和道德约束下充分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在打击违法行为、维护乡村治安秩序方面,首选的治理方式是具有强制性的法治,而农民参与治安防控体系的自治,或是说服教育的德治则是必要的辅助手段;对于规劝违背道德行为,以“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柔性德治手段为主,具有威慑力的法治手段和具有主体自觉的自治手段为辅,能够起到理想的治理效果[17]。

(三)尊重乡村客观现实,实施差异化治理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乡村具有自身独特的历史脉络及演变逻辑,空间地理位置和经济社会结构也各具特点。若从一般意义上探讨“三治合一”,一味追求普适性的治理方式和手段,有违科学性原则。因此,在追求乡村治理成效提升的过程中应当秉持差异化意识,从具体客观现实出发探究乡村治理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并寻求解决的路径。因此,根据乡村客观现实,划分不同乡村类型再分类施策不失为可行之举。贺雪峰提出中国农村可划分为传统农村和城市化了的农村[20],这种划分方式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及权威性,针对传统农村德治影响广泛、法治薄弱、自治参与不足的特点,应强化法治建设,提高村民自治参与热情;针对城市化了的农村法治影响广泛、德治薄弱、自治难度较大的特点,应当强化德治建设,利用资源优势提升自治效能。有效的乡村治理应该是具有自主性和地方特色的治理,因此应在尊重各地客观实际基础之上实施差异化治理。

从实践层面来看,实施差异化治理的关键环节就在于以问题为导向、以资源为依托。在乡村治理具体实践中,要考虑乡村自身所具有的资源禀赋以及多元的治理需求,积极探索有地方特色的、适应当地区域情境的治理路径,因地制宜,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最优配置。一方面,依据乡村面临的特定问题制定“三治合一”乡村治理的工作重点。治理实践的逻辑起点就是问题导向,以问题为导向的乡村治理是治理有效的保障,能够精准施策、靶向发力,大大提升乡村治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精准性。另一方面,依托治理资源,为“三治合一”乡村治理提供动力支持。治理资源既包括有形的物质资源,也包括无形的文化资源,他们都是治理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的资源禀赋和历史文化条件先天存在差异,对治理资源的开发利用也应做到因地制宜、因地施策,还要充分考虑资源的可获得性及可利用性。最后,要充分发挥先进地区的引领示范作用,积极总结有效的乡村治理经验并进行推广,以供其他地区借鉴参考,但应注意这种借鉴参考并非照抄照搬。

五、结语

乡村是治理的基本单元,良好的乡村治理成效有利于乡村社会的繁荣发展与稳定。乡村治理成效评价研究对发现乡村治理困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有重要价值。本研究从自治成效、法治成效、德治成效3个维度出发设计了涵盖18个指标的乡村治理成效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熵权法确定指标权重,对河北省乡村治理成效进行测度和评价。结果显示,河北省乡村治理成效整体上呈现横向波动态势,均衡协调度有待提升;部分市乡村治理存在明显短板,薄弱环节有待改善。据此,提出乡村治理成效提升对策:推进“三治”建设,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统筹协调“三治”,发挥“乘数效应”;尊重乡村客观现实,实施差异化治理。需要注意的是,随着乡村社会的经济发展及结构变迁,乡村治理也呈现出一系列的新特点,为保证评价体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需要对其进行不断改进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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