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当东与《大清律例》的英译*
2023-12-23王冬梅王克非
□ 王冬梅 王克非
一、序 言
1810 年,乔治·托马斯·斯当东(George Thomas Staunton,1781 —1859)翻译的《大清律例》出版,在英国及整个欧洲产生了巨大影响。①英译本受到当时英国主流报纸杂志的关注,并且,英译本很快被翻译成欧洲其他语言:法语、意大利语版于1812 年出版,西班牙语版于1884 年出版。两个世纪后,这一翻译事件,依然受到国内外学界的关注,学者们分别从史学、译学、法学等角度进行或繁或简甚至截然不同的论述或解读。②参见以下学者的研究:侯毅:《欧洲人第一次完整翻译中国法律典籍的尝试——斯当东与〈大清律例〉的翻译》,载《历史档案》2009 年第4 期,第97 —104 页;Jodi R.В.Eastberg, “West Meets East: Вritish Perceрtions of China Through the Life and Works of Sir George Thomas Staunton, 1781 —1859,”Diss.Marquette University, 2009;张振明:《晚清英美对〈大清律例〉的认识与研究》,载《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年第3 期,第124 —129 页;赵长江:《法律文本翻译的双重性:文化交流与信息泄漏——以1810 年〈大清律例〉英译为例》,载《民族翻译》2012 年第3 期,第21 —28 页;屈文生、靳璐茜:《小斯当东论中国与中国法——小斯当东〈大清律例〉译者序(1810 年)》,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5 年第1 期,第89 —102 页;胡波:《重视〈大清律例〉英译本的研究价值》,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 年11 月27 日,第3 版;НenriettaНarrison, Тhе Реrils оf Iпtеrрrеtiпg: Тhе Еxtrаоrdiпаrу Livеs оf Тwо Тrапslаtоrs Веtwееп Qiпg Сhiпа апd thе Вritish Етрirе.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21.例如,安德烈(James St.André)认为斯当东试图通过其译作证明中国人还是具有正义感的,尽管从其译作接受看,他似乎未能说服读者。③James St.André,“‘Вut Do They Нave a Notion of Justice?’Staunton’s 1810 Translation of the Great Qing Code,”Тhе Тrапslаtоr 10.1 (2004): 1 –31.陈利借助东方主义视角,把斯当东的翻译视为西方关于中国和中国法律所构建话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西方所亟须的治外法权提供借口,并最终将19 世纪的中国排除在国际法之外。④Chen Li, Сhiпеsе Lаw iп Iтреriаl Еуеs.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16.本文依据斯当东的信件、回忆录、《大清律例》英译本译序及相关史料,试图还原斯当东翻译《大清律例》的过程,解析其翻译动因、翻译策略与方法,从而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和解读这一翻译事件。
二、斯当东翻译《大清律例》始末
1793 年斯当东跟随父亲老斯当东加入马戛尔尼使团,随团觐见乾隆皇帝。1800 年起,他开始在东印度公司驻广州商馆任职,先后担任书记员、货监、特选委员会秘书、中文译员,直至特别委员会主席。①George T.Staunton, Mетоirеs оf thе Сhiеf Iпсidепts оf thе Риbliс Lifе оf Sir Gеоrgе Тhотаs Stаипtоп.London: L.Вooth, 1856,рр.20 –61.1816 年他又担任阿美士德使团第一副使,出使北京失败后,于1817 年6 月回到英国,此后积极投身英国政坛,1818—1830 年任下议院议员,1830 年担任下议院东印度委员会委员。在很多有关中国的事务上,诸如英国委派首任商务监驻扎广州、发动鸦片战争以及赔偿谈判等事项,他经常为东印度委员会提供意见。②Ibid., рр.74 –77.此外,他还是英国第一位汉学家,与他人一起于1823 年创立英国皇家亚洲学会。审视其一生,他是东印度公司在华贸易史上的关键人物,在中英近代交往史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但首先给他带来巨大声望和影响的,却是1810 年《大清律例》英译本的出版,这一点也得到他本人的承认。③Ibid., р.44.
斯当东翻译《大清律例》,根据他自己在译序中的说法,是因为“亲眼目睹了自中英开启商务往来后很多无谓的挑衅、无端的恐惧、尴尬的抗辩,而这一切皆源于对中国法律精神片面甚至错误的理解”,④George T.Staunton, ed., Та Тsiпg Lеи Lее; Веiпg thе Fипdатепtаl Lаws, апd а Sеlесtiоп frот thе Sиррlетепtаrу Stаtиtе оf thе Репаl Соdе оf Сhiпа.London: T.Cadell and W.Davis, 1810, р.хххiii.选择翻译大清律法,“最初受情势影响,某种程度上出于偶然”。⑤Ibid.所谓的“偶然”,斯当东大概是指1800 年2 月11 日发生的“朴维顿事件”。彼时非法停靠在黄埔港的“朴维顿号”(Providence)船上的水手,怀疑中国人试图砍断他们的锚缆,便开枪射击,致一名中国渔民受伤,另一同船者溺水死亡,而伤者则最终在受伤后50天左右死亡。斯当东在该案件的审理中担任了翻译,其中文知识和能力发挥了很大作用。这一案件在中西法律文化交流史上具有重要地位。首先,船长迪克斯(John Dilkes,1745 —1827)参与了案件的审理。萧致治、杨卫东认为这是英国侵略者直接插手中国司法审判、干涉中国司法的开始。⑥萧致治、杨卫东:《西风拂夕阳:鸦片战争前中西关系》,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 年,第266 —268 页。这种中外联合审判给后来1807 年“海神号”(Neрtune)和1821 年“艾米丽号”(Emily)的纠纷开了先例。其次,整个案件始末,由英国人斯当东而不是广东商行人员充当翻译,这也属首次。斯当东认为,由他充当翻译,能够充分传达之前中国译员所不敢传达的情绪、要求。他称,“东印度公司的领导充分认识到,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英国人圈内可以信任的翻译,比起之前完全相信中国翻译,具有很大优势”。⑦Staunton, ор.сit., 1856, р.27.
斯当东究竟是怎么开始翻译《大清律例》的呢?东印度公司档案揭示,在最终结案时,广州商馆特别委员会主席霍尔(Richard Нall,1764 —1834)注意到中国政府审理这桩案件是依据《大清律例》中的有关条款。结案之后,他一方面向两广总督表达感激之意:感谢对其同胞的偏袒;另一方面,以“英国人由于不了解,经常容易不自觉地触犯到中国法律与习俗”为借口,⑧Morse Н.В., Тhе Сhrопiсlеs оf thе Еаst Iпdiа Сотрапу Тrаdiпg tо Сhiпа, 1635 –1834.Vol.2, London: Охford University Press,1926, р.342.请求中方提供一份中国印行的法律条文,以便他们了解和查询。两广总督赞扬霍尔学习中国法的“动机”,但拒绝提供整本《大清律例》,只摘录了其中6 条,⑨该6 条是:疑窃杀人,即照斗杀论,拟绞。将鸟枪施放杀人者,以故杀论,斩;杀(伤)人者,充军。罪人已就拘执,及不拒捕而杀之,以斗杀论,绞。诬良为窃,除实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充军。误伤人者,以斗殴伤论,验伤之轻重,坐罪。酗酒生事者,该发遣者,俱发烟瘴地方为奴。印制了100 份,交给霍尔。霍尔将这6 条交给斯当东,请他翻译成英文。这次翻译任务完成后,斯当东对研究中国法律产生了浓厚兴趣,他后来通过其他途径先是在1800 年3 月底取得了《大清律例》24 卷,①G.T.Staunton to Sir G.L.Staunton, 27 March, 1800, Canton.Staunton Collection, Duke University.在11 月时取得了全书144 卷。②G.T.Staunton to Sir G.L.Staunton, 8 November, 1800, Canton.Staunton Collection, Duke University.广州商馆特别委员会同年5 月26 日向东印度公司董事会汇报“朴维顿事件”时,提到斯当东“有望获得一本法文作品《中国书简集》(Méтоirеs sиr lеs Сhiпоis,1776 —1791)中所盛赞的中国法典,他将会提供一些人们迫切所需的文献,这一荣誉将非他莫属”。③East India Comрany Records.IОR/G/12/131/Consultations: 28 (May 26, 1800), in Letter to the Court of Directors, Para.59.而巴罗(John Вarrow,1764 —1848)的《中国行记》论及《大清律例》时,谈到彼时英国已有一本,并称这本法典有望很快会有“出色”“忠实”的英译本。④John Вarrow, Тrаvеls iп Сhiпа.London: T.Cadell and W.Davis, 1804, р.245.
根据斯当东自己的叙述,1807 年夏天在中国澳门休整期间他开始翻译《大清律例》,1808 年2 月在回英国的船上,最终完成翻译。⑤Staunton, ор.сit., 1856, рр.45,33.那么,既然斯当东1800 年底就取得《大清律例》全书,为何到1807 年夏天才正式开始翻译?一方面大概是因为个人私事耽搁,1802 年1 月他因父亲逝世回到英国,直到1804 年11 月才再次回到中国。另一方面,他担任特选委员会秘书,工作较为繁忙。1807 年2 月发生“海神号”事件,这使他再次认识到与中国人交涉过程中懂得中国语言与法律的重要性。此外,此前他应该纠结如何翻译《大清律例》,因为要完整地翻译“律”和“例”工程浩大。他在1807 年8 月25 日给巴罗的信中称“将按照更好的计划,再次开始认真翻译中国法律”,这个计划应该是他决定只翻译《大清律例》中的“律”。⑥G.T.Staunton to John Вarrow, August 25, 1807, Canton, in Staunton, “Staunton’s Paрers”,No.29.如此决定,他大概是受到当时为孟买殖民地法官、后来成为19 世纪20—30 年代英国刑法改革领袖人物詹姆斯·麦金托什爵士(Sir James Mackintosh,1765 —1832)的鼓励和启发。麦金托什在1807 年5 月7 日给斯当东的信中写道:“我希望……能够有办法满足我对一些话题的好奇心……尤其希望能够看到你所提及的法律体系节略,这要比耶稣会传教士所有作品更能让我们了解中国现状……甚至一个简短的节略即可。”⑦Letter from James Mackintosh, May 7th, 1807, in Staunton, “Staunton’s Paрers”,No.84.1808 年6 月斯当东回到英国后,将译作版权以500 英镑卖给书商卡德尔与戴维斯(Cadell and Davis),随后又花很长时间写了译序、附录,直到1810 年3 月,译本才得以出版。
三、斯当东翻译《大清律例》的动因
(一)直接原因——治外法权的追求
近代英国以及欧洲其他国家来华贸易的商人,在与中国人发生纠纷和命案时,往往想规避中国法律,试图将治外法权强加于中国。英国皇家海军军官马歇尔(John Marshal,1784 —1837)对“朴维顿事件”评论道:“通过适当干预,英国子民因此免于被耻辱地、不公正地处死。”⑧John Marshall, Rоуаl Nаvаl Вiоgrарhу; Оr, Mетоirs оf thе Sеrviсеs оf Аll thе Flаg-оffiсеrs, Sиреrаппиаtеd Rеаr-аdтirаls,Rеtirеd-сарtаiпs, Роst-сарtаiпs, апd Соттапdеrs, Whоsе Nатеs Арреаrеd оп thе Аdтirаltу List оf Sеа Оffiсеrs аt thе Соттепсетепt оf thе Рrеsепt Yеаr, Оr whо Наvе Siпсе Вееп Рrотоtеd; Illиstrаtеd bу а Sеriеs оf Нistоriсаl апd Еxрlапаtоrу Nоtеs...With Сорiоиs Аddепdа.London: Printed for Longman, Нurst, Rees, Оrme, and Вrown, 1823, р.362.斯当东叙述“海神号”事件时称“根据这条法律规定,那名海员最终被无罪开释,但当时如果不知道这条法律,顺从中国司法,如果不是东印度公司代表采取温和、坚定、明智的措施,使得中国政府在这一特定事件上认为有必要适用这一条款,则难免不会冒着牺牲英国子民生命的危险”。⑨George T.Staunton, ор.сit., 1810, р.315.如果说“朴维顿事件”让斯当东了解和接触到《大清律例》,而1807 年“海神号”事件则使其认识到了解中国法律与中国政府运行机制有助于英国人干预中国司法。因此,对治外法权的追求确实是触发斯当东翻译《大清律例》的直接动机,但陈利认为这是斯当东翻译的主要动机。①Chen Li, ор.сit., р.86.本文想强调的是,治外法权的追求仅仅是直接原因,深层原因则是英国对华政策与斯当东的外交理想。
(二)深层原因——英国对华政策与斯当东的外交理想
1840 年前,英国对华政策一直希望是通过外交协商、条约来开拓中国市场,改善中英关系和当时的贸易体制。马戛尔尼使团访华,即出于此目的。然而,当时两国经济、社会制度的差异,最终导致这次使团访华失败。马戛尔尼(George Macartney,1737 —1806)1794 年1 月离开广州回伦敦时,曾对试图分裂中国台湾,让西藏成为中国的麻烦,并让朝鲜脱离中国的附属关系做了详细的成本收益分析,但又觉得这些“攻击性”措施不明智,会损害英国的直接利益;认为只要有一丝希望,还是要采取“代价不那么大、不那么剧烈”的温和措施。②John L.Cranmer-Вyng, Ап Етbаssу tо Сhiпа: Lоrd Mасаrtпеу’s Jоиrпаl, 1793 –1794.In Вritаiп апd thе Сhiпа Тrаdе,1635 –1842, vol.8.Ed.Patrick Tuck.New York: Routledge, 2000, рр.208 –213, 276 –277.身处中英贸易与外交往来前站的斯当东最初亦认可这样的对华政策,其彼时人生目标亦在此政策框架下设定。
斯当东的外交官梦想可从其回忆录中看出,③Staunton, ор.сit., 1856, рр.15 –16.其父老斯当东参加马戛尔尼访华使团,是希望能继马戛尔尼之后在北京担任常驻公使,这一梦想因使团访华失败而破灭;于是,他让儿子斯当东到东印度公司广州商馆工作,这或许可以实现其外交梦想,从而获得显耀的荣誉。斯当东来广州后,对中英外交充满期待,常在家书中提及使华计划、学习中文、派遣大使、研究外交方案等细节。④参见游博清:《英人小斯当东与鸦片战争前的中英关系》,见周振鹤编《跨越空间的文化:16 —19 世纪中西文化的相遇与调适》,上海:东方出版社,2010 年,第280 页。1800 年他刚到广东的那个夏天在澳门跟着老师学中文时,即开始翻译《京报》,以增加他对北京朝廷和中国的整体了解,⑤George Thomas Staunton to George Leonard Staunton 27 June 1800, Canton.Staunton Collection, Duke University.亦体现了他的外交追求。他在广东的几年,欧洲的拿破仑战争也冲击到澳门。1802 年3 月英国舰队抵达澳门,试图占领澳门,以向法国证明自身实力,后在东印度公司的劝阻下未付诸实施。⑥IОR G/l2/267.India Оffice Records.Вritish Library, London.但当时在华的葡萄牙传教士向清廷官员传递了英国的企图,给清廷留下了英国人“恶意、欺诈、暗中有企图彰显自己力量”的印象。⑦Нerbert J.Wood, “England, China and the Naрoleonic Wars,”Расifiс Нistоriсаl Rеviеw 9 (1940): 139 –156.后来1808 年8 月英国舰队则是直接占领了澳门,但最后被清廷击退。这一事件导致中英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紧张。因害怕危及至关重要的中英贸易,东印度公司董事会和英国海军部一直有着再次向中国派使团的计划。
在着手翻译《大清律例》时,斯当东就询问过当时身为英国海军部二等秘书的巴罗有关第二次使团的计划。⑧G.T.Staunton to John Вarrow, August 25, 1807, Canton, in Staunton, “Staunton’s Paрers”,No.29.他1808 年8 月回到英国即被董事会主席格兰特(Charles Grant,1746 —1823)召见。1809 年11 月20 日斯当东将制定好的使团计划呈送给格兰特,其定下的使团目标是“向中国皇帝、皇帝信任的官员证明英国舰队1808 年占领澳门时英国政府事先、事后都没有批准……大英政府的倾向与兴趣从来都是、也只能是在两个伟大的帝国之间保持持久不断的友好互利关系”;而他推荐的特使人选则几乎是以他自身为参照——“精通中英文,必要时能够不用翻译,直接与中国皇帝谈判”。⑨George Thomas Staunton to Charles Grant, 20 November 1809, London.Staunton Collection, Duke University.事实上,1809 年11 月10日他收到巴罗的一封密信,信中透露斯当东可能会成为特使。⑩Staunton, ор.сit., 1856, рр.42 –43.但后来却被告知他作为东印度公司员工不能参加使团,使团计划后来也因各种原因流产。因此,斯当东1807 年开始翻译时,他知道英国有再次向中国派使团的计划,这应该是促使他完整翻译《大清律例》的深层原因。他在《异域录》译序中提到,翻译《大清律例》是为了揭示中国内政与这个辽阔帝国如何得以维持和统治,而翻译《异域录》则是揭示中国的外交政策。①George T.Staunton, Nаrrаtivе оf thе Сhiпеsе Етbаssу tо thе Khап оf thе Тоиrgоиth Таrtаrs: Iп thе Yеаrs 1712, 13, 14, & 15.London: J.Murray, 1821, р.v.因此,相比具体的法律规则,斯当东更感兴趣的是透过法律能了解中国内政,从而为实现其外交官梦想做准备,即通过法律翻译对中国政治、经济、军事、社会、国民性等全面解密,以便服务其个人及其国家对华开展政治外交的目的。
斯当东相信最真实的、最能反映一个国家现状的作品,是这个国家本族人用本族语所写的作品,认为政治家和哲学家要研究中国内政的原则、运转与效果,要研究中国政府体系、典型法律。②George T.Staunton, ор.сit., 1810, р.хiii.他亦非常认可吉本“法律最能讲述一个国家的历史”的观念。③Ibid., р.хv.因此,在他看来,在那些尚未翻译成欧洲语言的中国作品中,《大清律例》的话题和权威皆属一流,并且形式简练、风格简约。况且,《大清律例》英译本也是以东印度公司为代表的大英帝国缔造者们“迫切需要的文献”(desiderata in literature),④IОR/G/12/131:28.India Оffice Records.Вritish Library, London.令孟买殖民地法官麦金托什感到好奇,让巴罗感到期待。⑤Вarrow, ор.сit., р.366.因此,翻译《大清律例》,能够让他在东印度公司、使团计划制定者中、英国文化圈中皆获得极大的文化资本。
四、斯当东翻译的策略与方法
(一)竭力塑造译本的权威性与真实性
翻译目的决定翻译策略,这决定了斯当东要把《大清律例》的英译本塑造成权威、真实可靠、又可读的中华文明标本。为了塑造《大清律例》英译本的权威性,斯当东在英译本的封面上,强调原本是在北京印刷和出版,并经大清历代皇帝的巩固与认可;在译序中花大量篇幅来论证只有通过这本法典才能真正揭开中国的面纱、才能让世界上其他文明国家合理地判断中国政府和人民的文明程度;并认为此前耶稣会传教士由于自身处境(失去教皇和世俗政府的支持)需要仰仗中国政府来支持他们的传教事业,他们的作品包括译作,都有美化中国的倾向,从而失去真实性。⑥George T.Staunton, ор.сit., 1810, рр.iv –vi.而马戛尔尼使团成员,尽管“是英国、是启蒙时代的杰出人物,能公正、真实地描写其所见所闻”,也发现了中华文明并未达到此前传教士所称的高度,但由于“受使团在中国行走时间和所享自由度的限制”而“未能证实或反驳此前传教士提供的关于中国历史、地理等方面细节的数据”。⑦Ibid., р.viii.因此,鉴于当时情形,由于无法亲自探究中华文明的方方面面,翻译中国人自己的文献便是最佳途径。这样,关于中国知识的获得,就得依靠《大清律例》这本权威的法典。
斯当东亦强调《大清律例》材料的真实性。首先,在其看来,这是中国人自己的作品,因而是真实的、不带偏见的,能反映中国现实的;其次,作为法典与非文学作品,其内容基于现实而非想象,但耶稣会传教士所翻译的中国古代诗人、历史学家、哲学家的作品,因“急于将这些作品置于令人愉悦、讨人欢喜的光环下,一些情形下,他们往往给中文原作嫁接了许多欧洲特征和风格,因而这些作品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而《大清律例》由于“话题上的优势”,使得语言表达方式不那么重要,从而能够呈现其真实性。⑧Ibid., р.хv.斯当东之所以强调“真实性”,是因其认为基于当时情形无法与中国人直接交往,只能寄望通过汉语中反映现实的源文本来解密中华文明。因此,他在翻译过程中,强调不破坏原文的“真实性”“原创性”,⑨Ibid., р.ххiх.有时甚至刻意营造“真实性”。例如,他在封面上强调附录文件的真实性,在英文目录后附上了《大清律例》中文封面的复印页,在译序一开头就强调《大清律例》材料的真实性,并强调他在译文注释中提供的信息同样真实。①George T.Staunton, ор.сit., 1810., р.ххii.他称,选择遵循《大清律例》的“律”与“例”的体例,没有重新系统地进行结构、风格、措辞上的调整,亦是为了不破坏这本法典的核心价值——真实性、原创性;②Ibid., р.ххiх.并在译序的结尾再次表达“如果能够透过一本真实作品,……揭示出一个偌大帝国长期赖以统治和管理的、具有高压性质的刑法的精神,……他的愿望就完全实现了”。③Ibid., р.хххv.他在翻译时只是摘选了少量的“例”,但为了营造真实性,原文本中每个“律”后所附的“例”的数量,在脚注中都有说明。对过于细化的条文,他在脚注中评论道:“这些无足轻重的细节……完全有理由最好是省去,但这些细节不论其本身多么无趣,却是这部法典整个体系的特征,倘若删去,……就会破坏统一性,破坏译本的真实性。”④Ibid., р.345.
(二)通过副文本全面评论中华法律与文明
虽然斯当东试图论说《大清律例》英译的权威性、真实性,但与其所否定的耶稣会传教士一样,其翻译背后有自身既定的目的和议程:为东印度公司与英国对华政策服务。因此,他以一个权威的中国文明观察家、评论家的身份,通过译序、脚注、附录发表评论,呈现极强的操控性。
斯当东为东印度公司服务的议程和目的,决定了其在附录中摘选“例”、添加《京报》内容与评论的倾向性。他对减刑、过失杀人尤其关注,这些有助于帮助其同胞逃避中国法律的制裁。例如,他在脚注中特别指出,受害者受枪伤超过四十天才死亡的,则伤人者可免责,这一大清“例”的司法解释曾经起关键作用,成功地帮助东印度公司代表摆脱困境,从而不必耻辱地牺牲英国子民的生命同时又不必完全放弃他们的商务利益。⑤Ibid., р.329.对涉及外国人的法律,斯当东不仅写了脚注,还附录了四份相关官方文件,分别涉及在中国澳门的葡萄牙人杀害中国人的案件、俄罗斯人试图在中国广东开展贸易的做法、英国小商船在中国海岸搁浅人获救但货丢失的事件以及“海神号”事件的最终判决。在这些附录前,斯当东还给出了两页半的注解。对第一份官方文件的注解中,斯当东指出葡萄牙人最终取胜,获得司法管辖权。他希望通过第四份官方文件,“能够在某种程度上阐释中国政府在这方面所表明的观点”。⑥Ibid., р.515.关于中国立法,他就中国法律起源、法典编纂、立法原则与目的、法典结构等方面进行了回顾与评论,并指出《大清律例》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其他方面能弥补这些缺陷,甚至值得那些“幸运”“文明”的西方国家模仿。⑦Ibid., р.ххiv.但与他对中国法典貌似客观、理性的立场不一样的是,他对中国司法持完全否定态度,他非常肯定地称,中国违反法律者往往是国家管理者与守护者,⑧Ibid., р.ххviii.中国公共事务与司法各级行政部门存在普遍腐败。⑨Ibid., р.379.对于中华文明,他通过副文本系统地与西方文明进行对比,认为中国学者“无知、迷信”,政府“漠视”科学,⑩Ibid., р.21.中国音乐“简单、原始”,⑪Ibid., р.22.医学上无外科可言,⑫Ibid., р.319.军事上缺乏合格海军。⑬Ibid., р.238.虽然他在中国国民品德的评价上持居中立场,但依然认为中国民德还是低于基督教在欧洲所植入和鼓励的品德。即便如此,他的结论是,中华文明在本质特征上至少与欧洲的有些国家不分上下。①Ibid., р.х.
整体而言,与马戛尔尼使团成员全面否定中华文明做法不同的是,斯当东在否定的同时有所保留。究其原因,可能一方面是通过对《大清律例》的翻译以及在广东的亲身体验,他能够对中国有更进一步的认识;另一方面,这样的立场亦符合其诉求,即把中华文明放在一个合适的位置,远比英国低,但又不至于过于野蛮,可以通过对华外交政策来实现其诉求。并且,相对折中的立场选择,不仅有利于他建立起《大清律例》作为解密中华文明的权威,亦能不着痕迹地建立起自己在汉学上的权威,证明他是中国知识的终极专家、使团特使的最佳人选。
(三)“自由翻译”与“刑法”性质的凸显
斯当东声称追求“忠实”②George T.Staunton, ор.сit., 1810., р.i.“准确”的翻译,但他又希望译本尽量“不让人反感”,以便满足大众的好奇心。③Ibid., р.хххiii.斯当东称其翻译时“时刻牢记的是,要努力把每一条每一款的完整意义,用得体、晓畅的语言表述出来。换言之,尽量在既不忠实也不准确的自由译法与既不优美也不符合语法的晦涩之间取中间路线”,他认为“保留原文的风格和表达形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性质和原则”,在找不到合适遣词时,他会“毫无顾忌地给出定义,甚至也会用语言表达出原文中……隐含、可以推理出的意思”。④Ibid., рр.хххi –ii.可见,其翻译方法较为灵活,他以法律条款为翻译单位,认为语言表达方式不是那么重要,偏向于译本的可读性。因此,1994年美国学者琼斯(William C.Jones,1926 —2005)重译《大清律例》时,称斯当东的译法太“自由”以至用该译本来研究《大清律例》时“毫无用处”。⑤William C.Jones, trans., Тhе Grеаt Qiпg Соdе.New York: Ох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р.v.琼斯翻译时,则“尽可能地接近中文原本”,“尽量翻译出每一个中文词的意思”。⑥Ibid., р.vi.两者在翻译方法上的差异是源于翻译目的上的差异,琼斯翻译是为研究中国法律服务,是翻译法律,而斯当东仅仅是通过法律透视中华文明,是翻译文化。当然,斯当东的“自由翻译”风格,应该还与其翻译习惯有关,如沈艾娣(Нenrietta Нarrison)所论,斯当东在翻译中会倾向“把差异降至最低,强调文化共性”,这是其在广东贸易和外交中的口笔译实践中,基于社会与政治的复杂性,在广东商人和职员的指导下形成的翻译风格。⑦Нarrison, ор.сit., рр.156,271.
在法律术语上,斯当东认为,那些不能用欧洲单词表达出来的,只能用中文拼音来表达的要尽量少,并且要在空白处加注,他更多地运用“意义接近的词,譬如emрeror tribunal 之类的词”,认为若造成晦涩,则可借助上下文来消除。⑧George T.Staunton, ор.сit., 1810, р.хххiii.可见他是尽量用西方法律体系中的术语来翻译表达中国法律体系,如此会造成方枘圆凿的问题,概念范畴不对应,还会造成逻辑混乱,最典型的是《大清律例》书名的翻译问题。《大清律例》的总体框架是由“名例律”和“六律”组成,“名例律”类似于现代法律的“总则”,而“六律”与中央六部相对应。斯当东把书名《大清律例》译为“中国刑法典”(Тhе Репаl Соdе оf Сhiпа),琼斯则译为“大清法典”(Тhе Grеаt Qiпg Соdе)。“六律”琼斯译为“与各部相关的法律”(laws relating to the board of),斯当东则是用西方法律范畴如“民法”(civil laws)、“刑法”(criminal laws)、“军事法”(military laws)、“财政法”(fiscal laws)等来译“吏”“刑”“兵”“户”。这样就出现范畴混乱问题,一部刑法却包含了“民法”“财政法”的诸多内容,而“财政法”下又出现继承法、婚姻法的内容,这种翻译引起的逻辑混乱,被投射到中华法典之上,影响了西方后来围绕中华法律传统批判话语的形成。⑨关于斯当东把《大清律例》定义为“刑法典”的原因以及由此在西方形成的有关中华法律的话语,陈利作了细致详尽的分析,参见Chen Li, ор.сit., рр.91 –99。斯当东把《大清律例》定性为“刑法典”应该是刻意为之,亦是刘禾所讲的英国“伤害”话语的体现,①刘禾:《帝国的话语政治》,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 年,第83 —97 页。在斯当东及其在华从事贸易的同僚看来,每次涉华人命案中根据《大清律例》的起诉和量刑定罪都会“伤害”到英国子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事实上,他对1799 年以及1805年封面中“大清律例”的翻译都是“The Laws and Statutes of the (Great) Dynasty of Tsing”,回译成中文即“(大)清王朝的法律与章程”。但其在译序中,认为“严格意义上,中华帝国法律最为恰当的应该被定为刑法……所有法规,要么直接具有刑法性质,只要违反,就会受到惩罚,要么间接地,通过高压执行”。②George T.Staunton, ор.сit., 1810, р.хvi.整个译序中,他五次把《大清律例》指称为“刑法典”,两次用“高压”(coercive)来形容这部法典。事实上,如琼斯所言,“由于中西立法视角差异,西方法律范畴在中国成文法体系下毫无意义,《大清律例》既不能称为民法典,也不能称为刑法典,或者是两者的结合”。③Jones, ор.сit., р.7.斯当东对《大清律例》的定性,导致梅因(Sir Нenry Maine,1822 —1888)及其他中西方读者把《大清律例》视为“原始”社会与文明的标志以及造成这一“原始”状态的原因。④Chen Li, ор.сit., р.111.
综而论之,斯当东一方面刻意塑造《大清律例》英译本的“权威”“真实”,另一方面通过副文本对中国法律与文明进行评述,并把西方所熟悉的法律术语体系投射到《大清律例》上,呈现出很强的操控性,并产生了现实的影响。他通过《大清律例》英译本的正文本和副文本,对中华法律和文明构建出他特有的话语体系,对后来的汉学家、史学家以及其他中西读者形成极大的影响。美国汉学家史景迁(Jonathan D.Sрence,1936 —2021)在《追寻现代中国》一书中所论的“外国人与中国法律”的话语,基本来自斯当东的《大清律例》英译本,并认为该英译本使得英国商人终于认识到欧洲与中国“法律”观念的截然不同,“诉诸法律手段只会加剧而不是减缓国际紧张局势”。⑤Jonathan D.Sрence, Тhе Sеаrсh fоr Mоdеrп Сhiпа.WW Norton & Comрany, 1990, р.123.当然,他这一结论值得商榷,根据陈利的论证,来华商人从一开始就没想适用和遵守中国法律,而是想攫取治外法权。陈利认为,基于斯当东所构建的中国法律和文明的新话语,英国及其他国家不再以中国法律原始野蛮不适合欧美人为借口,而是寻找更复杂的理由在中国谋求治外法权。⑥Chen Li, ор.сit., рр.64,111.例如,马礼逊(Robert Morrison,1782 —1834)和 德 庇 时(John Francis Davis,1795 —1890)以《大清律例》1744 年修订的“例”中规定了故意杀人外国人与中国人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为由,认为在华外国人因此完全可以拒绝中国法律管辖。⑦Robert Morrison, “Thoughts on the Conduct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wards the Нonourable Comрany’s Servants at Canton”(1819), Mетоirе оf thе Lifе апd Lаbоиrs оf Rоbеrt Mоrrisоп.Vol.2.Ed.Eliza A.Morrison.London: Longman, 1839,aррendiх: рр.8 –9.John Davis, Тhе Сhiпеsе: А Gепеrаl Dеsсriрtiоп оf thе Етрirе оf Сhiпа апd Its Iпhаbitапts, Vol.1.London:Charles Knight & Co., 1836, р.395.
五、结 论
斯当东翻译《大清律例》的直接原因是为了了解中国法律,谋求治外法权;根本原因是英国对华政策与其自身的政治外交追求。翻译策略上,他通过副文本试图把《大清律例》呈现为一个“权威”“真实”的中华文明标本,对中华法律与文明进行了全方位的评述,并运用自由的译法,以西方法律术语体系来表达全然不同的中华法系。如此把自己塑造成顶级的中国专家与访华特使的最佳人选。《大清律例》的英译,不仅仅是一个文本翻译实践,也是政治外交事件,更是形塑西方对华认知的重大事件。随着该译本在西方各国的翻译与传播,他的话语极大地影响了后来西方在华治外法权的攫取以及对中国法律与文明的认知,其历史意义与现实影响值得深挖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