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2023-12-20
自愿参加广场舞活动发生意外,组织者需要担责吗?
问:一天,杨女士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召集群中部分人员参与第二天的广场舞表演排练。次日,大家如约到达活动场地排练。其间,张先生突然倒地陷入昏迷,大家连忙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杨女士和大家一起将张先生送医。最终,张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心源性猝死。张先生的家属认为,杨女士作为广场舞活动组织者,对张先生的死亡负有责任,要求杨女士支付赔偿金等费用共计60余万元。请问,自愿参加广场舞活动发生意外,组织者需要担责吗?
刘先生(福建福州)
律师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同法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张先生的死亡系个人自身疾病导致,而非他人过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张先生自愿参加杨女士组织的广场舞活动而发生意外,其他活动参加者应当依法免责。
杨女士在张先生晕倒后,与大家共同采取了施救行为。在没有证据证明杨女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杨女士不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离婚后能否争回孩子的抚养权?
问:我3年前离婚,儿子随他妈妈生活,现在我想争取儿子的抚养权,请问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赵先生(河南禹州)
律师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编辑:陈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