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数字版权保护研究
2023-12-19余心怡
陈 娜,余心怡
(武汉理工大学 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0 引言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数字出版能够让数字作品在互联网平台上迅速传播,曝光率大大提高。然而,数字作品传播的便利性也给数字版权保护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文学、影视、音乐、电子游戏等多个领域,从使用非法手段对数字作品进行复制,到未经授权对数字作品进行传播,数字版权时常受到侵害。因此,重视数字版权,构建数字版权保护体系刻不容缓。
1 大数据与数字版权
1.1 大数据
大数据又名巨量资料,最早在天文学、基因学等领域出现。2011年5月,麦肯锡全球研究机构发布《大数据:下一个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前沿》报告首次提出大数据概念,表示大数据是一种大小超出常规的数据库工具,具备获取、存储、管理和分析的能力。另外,一些国内外机构和学者的研究报告显示,相较于传统数据,大数据具有4V特征,即数据的大容量化(Volume)、数据的多样化(Variety)、数据传播的高速性(Velocity)和数据本身的价值性(Value),这些特征使得大数据被人们重视和广泛运用。
1.2 大数据下的数字作品
数字作品分为数字式作品和数字化作品。数字式作品是指直接以数字形式创作并储存的作品,例如在计算机上完成的文章、绘画等;而数字化作品则是将原本的传统作品(如文字、数值、图像等)转换为数字化形式储存[1]。数字版权是数字作品的核心,是数字作品著作权人在大数据时代中所享有的权益。基于数字版权,无论是数字式作品还是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人都能够对作品进行保存、复制、发行和传播。
数字出版商可以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结合不同用户的基本属性、娱乐兴趣、购买倾向、充值频率等信息,推测出个体偏好,组合形成粗略的“人物画像”[2]。通过“人物画像”掌握用户需求,针对用户的喜好推送数字作品,精准营销,提升用户满意度。另外,数字出版商还能通过大数据实时观测数字作品动态,明确数字作品的销售情况,及时调整运营方案。大数据推动了数字作品的价值开发,为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
2 数字版权保护现状
2.1 理论研究现状
大数据环境下的数字共享模式促进了传播手段的优化和升级,数字作品得以在互联网平台快速传播,但数字作品传播的便利性也给数字版权保护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而且,由于数字作品创作成本低廉,数字市场以传统著作权法为依托来保护数字版权遭遇了正当性质疑,数字版权保护危机已经成为制约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
2.2 实务发展现状
数字作品迎来井喷式发展,在新闻网站、网络小说、电子游戏、在线音乐等领域都占据关键地位,其中所蕴含的智力成果是数字版权保护的重点。DRM技术(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是数字版权保护的重要手段,该技术能够生成数字形式的签名和水印,将带有版权标准的数字信息“嵌入”需要保护的数字作品中,对数字作品进行实际管控,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不法分子复制数字作品的难度。在该技术的管控下,用户必须在得到权利人授权后才能使用数字作品,有利于遏制非法复制行为,实践中在发生版权纠纷时,DRM技术还可以被视为一种证明版权归属的技术依据。尽管DRM技术具有隐蔽性和安全性两个关键优势,但在实时跟踪盗版方面仍存在不足,实务中往往需要权利人自主发现侵权事实,进而主动追溯、维权。换言之,该技术对权利人的维权意识要求较高,是被动触发的版权保护技术,并且也容易被破坏或者破解。
诚然,数字作品成本低廉、传阅迅捷的优势造就了数字出版产业的成功,但也因为这些优势,数字版权被推向了两难之地。首先,数字作品无授权发行的问题始终存在,一些数字出版商或数字作品网络提供平台绕开了著作权人,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展开经营,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本该享有的切实利益。其次,一些互联网用户借助网络的无边际性在其他平台免费获取数字作品资源,对投入大量资金和技术的正规数字作品出版商造成了相当大的打击[7]。最后,虽然目前实务界对保护数字版权和打击版权侵权行为愈发重视,进行了许多尝试,但著作权人维权困难的现象依然存在。
3 数字版权保护困境之成因
本文主要关注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侵权角度看,数字版权侵权现象频频发生,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小说、绘画等数字作品在互联网平台被大量传播;二是从版权归属角度看,网名、IP地址以及数字作品本身的样态多样性,让数字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变得复杂;三是从维权角度看,数字作品著作权人在维权时面临着诸多困扰,例如现有设备难以存储并处理所有的数据信息、电子证据收集困难且易被销毁、盗版数字作品传播速度快、相关案件中侵权主体认定困难等。
3.1 盗版作品泛滥成灾
由于互联网空间的虚拟性以及数字作品传播的便捷性,盗版侵权行为变得更为隐蔽,无论是什么类型的数字作品,只要作者一更新,侵权平台就会在第一时间利用非法手段盗取内容,抢夺用户,赚取点击率[8]。 不止如此,互联网的个人用户将禁止私下转载、使用的数字作品通过网盘、邮箱等渠道向其他人分享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虽然对其个人而言并不存在获利结果,但无形中也造成了对数字版权的侵害。大数据时代下频发的盗版侵权行为,对数字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以及正规数字出版商的利益都造成了消极影响,从长远看,为了推进数字出版产业的良性发展,必须坚决遏制盗版行为。
首先,盗版作品会侵害数字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打击作者的创作热情。数字作品是由著作权人付出智力劳动创作而成的,在盗版作品横行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本该获得的收益减少,势必会逐渐失去创作的积极性。其次,盗版作品提供平台,利用免费获取数字作品的模式来吸引用户,瓜分了正规数字出版商的访问量,造成其用户的大量流失。以网络文学为例,在中国版权协会2022年5月26日发布的《2021年中国网络文学版权保护研究报告》中显示,截至2021年12月,盗版平台整体月度活跃用户量高达4 371万,这个数字占到在线阅读用户量的14.1%。大部分网络文学平台每年都存在超过80%的作品被盗版的情况;82.6%的网络作家深受盗版侵害,其中频繁经历盗版的比例竟然超过4成,更值得引起重视的是,中国网络文学盗版损失规模较去年上升2.8%。盗版数字作品对文化的创新能力打击深重,不利于数字出版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和文化强国的建设[9]。
3.2 数字作品归属问题模糊
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著作权人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创作而成的作品,其衍生出的版权由著作权人独立享有。实践中因传统作品归属问题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并不多见,但受到互联网环境特殊性的影响,数字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引发了不少争议。一方面,在互联网平台中,创作者上传数字作品时,可以使用昵称、化名甚至匿名来掩盖自己的真实身份,虚拟化的信息加上IP地址的不固定性,使得数字作品的真实著作权人难以认定;另一方面,优质的数字作品往往能衍生出其他系列作品,尤其是在网络小说领域,除了原作之外,还会推出根据原作改编的影视剧、音乐、广播剧等,读者在原作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的情况也很常见。虽然著作权人享有数字版权,但当著作权人和数字作品网络提供平台、出版商等达成交易后,数字版权就可能发生分割或转让,用户想要使用此类数字作品时,如何获取授权还无法一概而论[10]。
市场主体间的产权归属是市场经济得以良性运作的基本要求之一。作为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数字出版产业,数字版权归属应清晰明了,但数字作品创作模式的多样化以及后续带来的延展效力,动摇了传统的作者本位原则,模糊了原数字作品著作权人和其他主体的界限,加大了数字版权保护的难度,不利于我国文化事业的有序发展。
(1)水平运输。通常情况下混凝土的最佳使用时间为1 h之内,这就需要对混凝土搅拌地点与浇筑地点的距离进行有效控制,从而保证混凝土在最佳的时间内使用。混凝土搅拌完成后需要运输到浇筑地点,因此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对混凝土的保水性、流动性和粘聚性进行有效的控制,以保证混凝土的坍落度,从而保证混凝土的施工质量。
3.3 著作权人维权不易
首先,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和传播数据的便捷性,导致侵权主体认定模糊的情况发生。一般情况下,我们通过数据查找就能够追溯还原侵权过程,找出侵权行为的源头所在。但在互联网平台中,用户只需要轻点鼠标就可以迅速分享无授权的数字作品,数以万计的盗版链接加剧了侵权主体认定的困难程度,且互联网的分享模式大多为P2P模式,即个人分享至个人,传播路径纷繁复杂。著作权人面对海量信息,尚不具备利用足够先进的技术手段和硬件设施来筛选出所有的侵权行为,也无法精确判断众多转载用户是否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权主体认定环节障碍重重。其次,运用司法手段来维权需要版权所有者承担高额成本,即便是财力雄厚的数字作品出版商,在面对层出不穷的侵权事件时,也无法持续性维权,再加之盗版平台利用“避风港原则”规避侵权责任风险,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更是有心无力,他们最后的选择往往是向盗版平台妥协[11]。最后,著作权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在传统作品版权侵权的诉讼案件中,多种书面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著作权人的举证负担较轻。但在数字作品维权案件中,著作权人要在海量的数据信息里提炼出可利用的电子证据并保存,膨胀化的数据本就难以分类整理,再加上数字信息传播媒介错综繁杂,电子证据不稳定,容易被不法分子篡改、销毁,加重了著作权人的证明压力[12],在诉讼过程中,著作权人经常会因电子证据数量不足、证明力弱、效力低等问题处于弱势一方。
综上所述,事实认定困难、维权成本过高、取证存证障碍等问题,从客观上让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无法维护正当权益,实务中维权困难的现象愈发普遍。
4 数字版权保护对策
做好数字版权保护工作非一日之功,当前我国不断强调数字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但保护数字版权不受侵害的手段仍有待增加,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措施,从出台数字版权保护法律法规、推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发展以及增强社会意识出发,建立健全数字版权保护体系。
4.1 完善数字版权保护法律法规
在《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中,国家版权局指出,要坚持推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建设版权强国为中心目标,以全面加强版权保护、加快版权产业发展为基本任务,以进一步完善版权工作体系为主要措施,不断提升版权工作水平和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更加有力的版权支撑。如今数字出版产业迎来高质量发展,但数字版权却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模糊性,安全难以得到保障。为保护数字版权,必须尽快出台专门针对数字作品的法律法规。
作为一项新兴科技产业,数字作品与传统作品在形式上有着很大区别,统一化、标准化的著作权法难以完全解决数字出版领域中所存在的问题,难以满足数字版权保护的需求,实践中数字作品著作权人常常因规定不明而陷入维权困境[13]。立法机关应当结合数字出版产业的特点,制定和出台专门保护数字版权的法律规定,明确数字作品著作权人、数字出版商、正规数字作品网络提供平台、个体使用者等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梳理数字版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表现形式以及归责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设定合理的惩戒机制,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理论支撑。此外,为了提升数字版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前瞻性,还应当结合大数据技术,超前预测未来数字出版市场可能出现的侵权方式,重视对数字出版商、数字作品网络提供平台的监管,制定保护数字版权的行业规范,以司法手段为后盾,推进数字出版产业的规范、可持续化发展[14]。
4.2 创新和改进数字版权保护相关技术
大数据时代下,数字版权保护应当重视技术手段的融合应用。一方面,先进的技术手段可以有效防止数字信息被轻易获取,限制未授权用户使用数字作品,降低数字作品非法复制的风险,将侵权行为扼杀在初始阶段;另一方面,利用技术手段的识别、追踪功能,著作权人或经授权的数字出版商、网络提供平台可以实时观察、监测数字作品的传播流向,加强对数字作品的控制和管理,及时制止非法分享、非法转载等行为并起诉侵权行为人,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改进建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2.1 优化区块链技术
区块链作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前沿技术,具有安全可靠、不可伪造、透明公开等优势,是一个能够让信息实现共享共通的数据资料库。运用区块链技术,能够提升数字作品版权交易的便利性和公正性,让困扰数字作品著作权人的盗版侵权、版权归属争议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更好地保障著作权人的版权权益。例如,著作权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可以使用区块链版权登记系统,将16进制的密码与数字作品绑定,为数字作品创设其独有的电子身份证,该电子身份证长期有效且无法被随意窃取、修改[15]。这种方式便捷高效,克服了传统模式下繁琐的登记手续和较长受理期的缺陷,在著作权人发现侵权行为提出诉讼时,专属密码和电子身份证还可以视为强有力的电子证据,减轻著作权人的举证压力。
另外,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和可追溯机制,为数据确权、数据溯源也提供了巨大帮助,饱受社会赞誉。如今该技术已经运用到不动产产权证明、金融资产交易结算、电子税务发票等领域,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DCI体系中也有一席之地。不过区块链技术在数字版权保护中的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过程中相关程序有可能被人为破解,具有潜在的安全隐患。因此,我们应招聘专业人才,加大研发投入,让区块链技术为数字版权保护发挥更大作用。
4.2.2 加强大数据的基础设施及应用程序建设
科研人员可以从数据探测、数据分析、数据可视化等角度对大数据技术进行优化升级,加强该技术从海量信息中抓取关键数据的能力,为数字版权保护的事前预警、事中监测、事后维权3个阶段提供更有力的保障。2022年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中国版权协会正是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核心技术,在“中国版权链版权服务平台”中进行7×24小时全网不间断监测和固证,通过视频信号追踪IP地址,实时监测,及时发现侵权内容并要求下线,有效地遏制了盗版侵权现象。
4.2.3 搭建国家数字出版管理平台
面对先进信息技术的冲击,传统的版权管理模式在数字版权保护过程中无法解决一些新问题、新情况。搭建统一的数字出版管理平台,可以有效解决当下不同平台保护手段不兼容的问题,通过信息资源的高效互通,实现对数字版权的集中管理[16]。此外,数字出版管理平台身为一个中间平台,还能够发挥其他积极功能,例如减轻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提高著作权人的维权能力,推动数字版权保护环境的整改和优化。
4.3 增强社会公众的数字版权保护意识
我国的数字版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许多互联网用户通过各种平台免费获取数字作品的观念早已根深蒂固,要想转变此种观念,在全社会进行数字版权保护的教育宣传和推广、普及数字版权保护法律法规很有必要。
首先,青少年群体作为未来的国之栋梁,有义务承担起保护数字版权的责任,从小培养他们形成良好的数字版权保护意识十分重要。我国应当营造积极向上的数字版权保护氛围,通过举办数字版权保护讲座以及志愿活动,让青少年群体了解到数字版权保护的重要性,高校还可以开设长期性的数字版权保护课程,让青少年群体更深入地掌握数字版权保护的相关知识。
其次,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作为作品的内容生产者,应当增强版权保护意识,及时进行版权登记,为数字版权提供良好的保护温室。著作权人还要持续关注数字作品流向,当权益遭到侵害时,要通过官方协会或司法手段积极维权,打击盗版现象。
再次,数字作品的出版商作为数字出版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应当树立正确的数字版权保护观,既要重视自身数字版权保护,还要谨记尊重和不侵害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现如今市场上盗版数字作品很多,正是因为有些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认识到侵权行为的严重性或明知故犯,如果经营者能够自觉遵守数字市场规范,在市场内部形成支持正版、打击盗版的风气,将有利于遏制侵权行为。当然,提高经营者的数字版权保护意识不可能一蹴而就,还需要版权保护协会的监督和引领。版权保护协会应将其看作一个长期任务,对经营者进行不间断宣传和教育,带动经营者重视数字版权保护工作,推动数字作品市场朝着健康、有序的目标不断前行[17]。
最后,数字作品网络提供平台作为可转换身份的特殊主体,是维系数字作品著作权人和用户之间的纽带。一方面,他们可能成为经授权的数字作品提供者,运用大数据技术为用户推送数字作品,提升数字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另一方面,为了谋取利益,他们也可能成为侵权行为人,通过非法转载、复制他人数字作品来获取用户点击量,造成著作权人和数字出版商的利益受损。因此,有关部门必须通过教育和警示,规制数字作品网络提供平台的行为,引起平台对数字版权保护的重视,从而为数字版权保护构建和谐的网络环境。
5 结语
大数据带动数字经济发展,数字出版产业应运而生,并逐渐在我国文化产业中占据重要地位,受众群体不断扩大。但大数据时代下数字作品侵权行为频发、数字版权归属模糊、数字作品著作权人维权不易等问题引发了数字版权保护新危机。为维护数字市场秩序,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实现我国建设文化强国的目标,必须加快推进数字版权保护工作,构建完善的数字版权保护体系。本文从3个宏观层面出发,分别提出了完善数字版权保护法律法规、改进数字版权保护相关技术以及增强社会公众数字版权保护意识的具体建议。大数据是一把双刃剑,合理运用才能保护数字版权,成为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助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