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村级工程建设管理的一点思考
2023-12-18赵丽萍
□ 赵丽萍
近年来,随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增大,一大批工程项目在乡镇、村组落地实施,投入的资金总额逐年攀升,投资效益逐步凸显。笔者在对山西省阳泉市农村集体“三资”的提级巡察中发现,个别村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政策执行不力、监管缺失等问题,亟待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一、村级工程建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招投标程序不规范。巡察发现,一些村级工程的招投标程序只是走过场,形同虚设。一是村集体的实际招投标操作并未按公开招标的规范流程操作,招标公告成为一纸空文。如,某村在创卫工程中虽然在凭证附件中有竞争性谈判或邀请招标的招投标记录,但实际上并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竞标,总额从十几万元到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工程每次都是固定的几人中标,并且存在签订合同在先,而成立公司在后的情况。该村在《阳泉市郊区2019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创收项目拆除旧石头人行道路工程的承包合同》中,合同的签约日期是2019年3月10日,而后附的乙方资质证明中的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成立日期为2019年3月13日。二是投标资质审核不到位。如,某村所有工程中标的几个人都存在借别人资质的情况,并且每个人都是好几个公司的代理人或负责人。三是施工合同签订不规范。目前各类施工合同都有规范正式的文本格式,但调查发现,大部分村级工程项目由于金额较小、工期较短、技术简单,专业的施工队伍很少参与。参与其中的多是一些临时组建的零散工程队,专业性不高。且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有些是村干部口头委托,所以一般只签订简单的施工协议,缺乏正规施工合同的规范条款和内容,这些协议往往只会有诸如“维修办公楼”之类笼统的内容,起不到合同应有的事先约定作用。
工程质量管理流于形式。巡察发现,个别地方政府不重视村级实施项目的监管,村级整体项目管理水平偏低。一是缺乏有效监理。施工时大部分村不会聘请专业的监督人员,而村里指定的监管人员又不具备相关知识,缺少工程管理经验,有关工程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程序知之甚少。平时监管不到位,接受问询时互相推诿扯皮,致使村级工程疏于监管,止于表面。如某村创卫改厕工程,耗资巨大却未进行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代理、监理单位、第三方审计等部门未履行竞标程序,无法保证其履职的真实性,工程开工建设监管部门未现场履职,监理部门也未履职,但党务会纪要中有监理费用列出。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大部分无监理部门盖章签字。二是村级工程监理敷衍潦草,流于形式。巡察发现,某村存在恶意分解同类工程,以规避工程公开招标或采购程序的情况,这不仅造成工程造价极不真实,严重虚高,而且施工质量较差。三是以工程结算代替工程验收。达到一定金额或工程量的工程决算完工,应当有一整套规范的验收决算程序,工程预付款时间及金额要按合同约定支付,根据工程验收单和结算书拨付工程款,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但巡察发现部分村级工程验收十分混乱,个别村以缺乏专业知识为借口,对工程验收环节把关不严,直接以工程结算代替工程验收,导致工程验收环节层层缺失,工程质量难以保障。
工程财务管理混乱。村集体日常财务管理在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的指导下相对规范,但在村级工程管理这块仍然相对混乱。一是村级工程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提前或延后现象普遍。如,2012至2015年期间,某村付给某公司负责人张某的工程款160.25万元,其中现金24万元,转账136.25万元,均无工程合同。而且在科目余额表上看到,预付张某的工程款早已超出总工程款。截至2022年8月,多付张某的工程款高达115万元,给村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是工程款支付至个人账户。巡察发现,部分村级工程未按相关规定将工程款直接支付到投标和施工合同提供的单位账户,而是直接支付借用资质人的个人账户。如2016年2月5日,在无具体单位名称、无工程量等资料的情况下,某村以采煤深陷区土方工程为由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杨某个人250万元,杨某开具个人收款收据。
二、意见建议
强化管理意识。针对村级工程量大小不一、情况复杂等特点,要因地制宜健全完善村级建设项目管理。明确村级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建设、实施、结算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制定后期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完善工程台账,将工程从立项到验收合格、竣工决算的整套资料装订成册,以备查阅。建立健全村级因工程建设新增债务的审核、预警、通报等机制体制,坚决制止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分包转包等不规范行为。
强化培训意识。县区在多渠道、多途径引进专业人才的同时,应加强对现有人员在工程预算、招投标、质量监督、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组织培训,培养本土人才,提高村级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水平,满足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的需求,确保实现资金的效益。
强化风险意识。明确项目相关人员责任,切实提高项目管理人员的法纪意识,按照“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问责,加强工程监督力度,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在厘清各部门职责的同时,加大县级对村级工程项目的业务指导。高度重视和发挥好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巡察、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及个人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