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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强国战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协同保护的机制与路径*

2023-12-17葛佳慧陶丽萍

歌海 2023年4期
关键词:文化

●葛佳慧 陶丽萍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优秀代表,是全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和生产实践中形成的宝贵精神财富,是民族文化、民族智慧、民族精神的集中反映。然而,由于城镇化浪潮的迅猛发展以及多元文化的强烈冲击,“非遗”生存的乡土空间逐渐缩小,在现代社会的存续面临重大挑战,突出表现为:“非遗”保护主体单一,保护力度不足,尚未构建起多元共治、多方联动的“非遗”保护格局。

针对当前“非遗”保护存在的现实困境,应结合地方实际,创新“非遗”保护和传承机制,尽可能扩大“非遗”保护的主体范围,积极鼓励、动员社会多方力量进行协同保护,逐步提高“非遗”保护和传承效果,实现“非遗”在当代的活态传承,从而充分彰显“非遗”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对于坚定文化自信、促进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具有重大意义。

一、文化强国战略与“非遗”保护的互动关系

(一)文化强国战略为推进“非遗”保护工作提供战略支撑

自十七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文化强国战略后,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十九大报告又进一步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激发全民族文化创新创造活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第32页。由此可见,文化强国战略作为国家层面文化发展的顶层设计,受到各届政府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并且始终处于一种不断发展完善的动态过程之中。20 世纪初,联合国教科文兴起开展了全球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潮流,我国作为世界上“非遗”资源最多的国家之一也积极参与其中。这种大规模的“非遗”保护运动扩大了“非遗”的传播范围,促使“非遗”被越来越多的公众了解、熟知和喜爱,增强了“非遗”的影响力、生命力和创造力,其所蕴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得到更好传承和弘扬。对“非遗”进行保护和传承符合我国建设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要求,换句话说,文化强国战略为“非遗”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必将推动“非遗”保护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非遗”保护为实现文化强国战略目标提供不竭动力

随着文化全球性交流日益频繁,文化意识形态愈加多样,不同文化思想的碰撞也更为激烈,保障国家文化安全、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就显得极为重要。“非遗”是全国各族人民智慧和文明的结晶,是人民群众文化创造力的突出体现,是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代表,蕴含着中华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形成的独特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为此,加大“非遗”保护力度,提升“非遗”保护水平,有助于增加文化多样性,丰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内涵,是坚定文化自信和提升文化软实力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文化强国目标的动力源泉。基于此,应结合时代特点,深化“非遗”保护理念,创新保护模式,以人们喜闻乐见的方式促进“非遗”与现代社会协调共生,使“非遗”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求,并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二、“非遗”协同保护的机制构建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创新“非遗”保护模式,充分发挥“非遗”的历史文化价值,是推动文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目前,“非遗”协同保护的理念受到学界普遍认同,但是协同保护是一个复杂动态的过程,牵涉多主体的密切配合和互相支持,需要一套完善的机制予以保障。

(一)参与机制

1.增强“非遗”传承人传承意识

传承人是“非遗”的创作者和传承者,掌握着“非遗”的核心技艺和知识密码,是“非遗”保护中的核心要素,与“非遗”的传承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增强“非遗”传承人的传承意识和责任意识是促进“非遗”传承生生不息、永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在物质层面,要给予传承人资金和场地上的支持。与其他行业相比,“非遗”的生产与制作往往耗时长、盈利小,政府部门有必要给予“非遗”传承人一定的经济资助,保障其正常的生活水平,从而能够全身心地投入“非遗”传承。此外,要加大对传习所等“非遗”传承场所的建设力度,给传承人提供“非遗”创作和带徒传艺的空间。在精神层面,要强化对传承人的身份认同。应构建系统完善的“非遗”传承人法律认定程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进行荣誉表彰,明确其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以满足他们的心理需求,不断提高传承人保护“非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①万兆彬:《基于协同创新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模式研究》,《青海民族研究》2017年第2期。

2.吸引社会公众加入“非遗”传承行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②黄远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主体义务研究——以内蒙古鄂尔多斯为例》,《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21期。社会公众是“非遗”的拥有者、传播者和实践者,具有无限的创造力,能够创新“非遗”表达形式,扩大“非遗”生存的文化空间,理应成为“非遗”保护的力量源泉。一方面,要增加公众对“非遗”的认识。应尽可能创造让公众接触“非遗”的机会,通过举办形式多样的“非遗”宣传和展示活动,拉近公众与“非遗”的距离,在感受“非遗”文化魅力的同时加深公众对“非遗”的了解。另一方面,应促进“非遗”与公众的日常生活紧密结合。“非遗”来源于民间,根植于中华沃土,扎根于人民群众心田。只有遵循“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让“非遗”回归民众,回归生活,才能提高“非遗”的生机与活力,激发公众的文化自觉意识。

(二)协调机制

1.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

“非遗”协同保护的主体主要包括政府部门、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组织、传承人和公众。在“非遗”保护过程中,不同保护主体的利益诉求不同,使得他们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往往会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从而产生利益矛盾和冲突,降低保护效果。因此,能否协调好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营造公平公正的协作环境,直接关系到“非遗”保护的成效。政府部门应不断完善“非遗”协同保护的配套措施,通过产权界定明确各主体的职责和权利,以减少冲突的发生,同时鼓励不同主体间加强合作,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协调发展、共赢发展。

2.协调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

物质利益是指在“非遗”的创作、生产、传播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精神利益是指“非遗”作为一种独特文化,在满足公众文化需求、增强文化自豪感以及促进文化多样性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非遗”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应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然而,某些地区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对“非遗”进行过度商业化开发,导致“非遗”的原真性遭受破坏而逐渐变质、异化,失去原有的精神内涵,甚至走向消亡。为此,有必要加强对“非遗”的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的力量,积极鼓励、支持公众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检举破坏“非遗”的行为,并给予公众相应的奖励。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出台有关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非遗”产业化开发的限度,对损害“非遗”的行为做出处罚,以确保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动态平衡。

(三)共建共享机制

1.建构全面性的“非遗”档案和数据库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三条明确提出,文化主管部门应负责建立“非遗”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外,“非遗”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当前,“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日渐深入,构建全面性的“非遗”档案和数据库不仅是提高“非遗”信息资源完整性,实现资源共享的前提,也是促进“非遗”保护与传承更加科学化、精确化的要求。首先,文化和旅游部应组建全国性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和制定“非遗”档案、数据库建设的整体方案以及具体实施要求;其次,应配备高素质专业人才,并做好相关的事前培训工作,确保“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建设的高质量;最后,要遵循数字资源建设的相关规范,对以文字、音像、视频等形式存在的“非遗”资源进行统一分类整理,提高“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为后期使用提供便利。①张玮玲:《基于“参与式数字化保护”理念的西部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以宁夏地区为例》,《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6年第12期。

2.打造互动性的“非遗”网络平台

共建是共享的基础,共享是共建的目的。建立“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并不是最终目的,要想真正实现“非遗”的协同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关键是在共建的基础上打造互动性的“非遗”网络平台,促进“非遗”的全民共享,形成“非遗”保护的社会空间。②翟姗姗、许鑫、孙亚薇、代沁泉:《记忆工程视野下的“非遗”数字化存档保护研究》,《图书与情报》2017年第4期。“非遗”网络平台应以“非遗”展示为重点,设立“非遗”最新资讯、“非遗”政策、“非遗”清单、“非遗”知识、“非遗”体验、“非遗”论坛等不同板块,强调互动式体验,打造全方位、立体化、多层次的“非遗”资源共享平台。比如,在“非遗”知识板块,借助文字描述、图片展示、视频讲解的形式向公众介绍“非遗”基本知识,随后可通过在线答题来检验知识掌握情况,强化公众参与感。“非遗”论坛板块则为“非遗”宣传提供平台,通过实名制注册,传承人能够在论坛发布“非遗”的相关信息,普通公众可以实时浏览论坛上发布的内容,还可以在评论区与传承人互动交流,从而增强对“非遗”文化的认识。

(四)创新机制

1.产品内涵创新

“非遗”产品是指以“非遗”资源为基础,由传承人或企业等主体利用一定的技艺进行设计和创新,从而生产出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需求的产品。“非遗”产品兼具使用价值、情感价值和符号价值,蕴含着丰富的精神特质和文化基因,具有深刻而独特的文化内涵。然而,由于文化多样性的强烈冲击和人们审美需求的改变,“非遗”的市场空间逐渐缩小。“非遗”产品只有在内容上进行创新,融合现代元素,才能符合和满足现代人的需要,在文化消费市场占有一席之地。具体来说,在创新“非遗”产品内涵时,可以将现代文化与传统技艺相结合,融入旅游、教育、娱乐、文化等要素,不断丰富“非遗”产品内涵,促进实现“非遗”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2.产品形式创新

与形态丰富、外观精致、功能多样的现代商品相比,大多数“非遗”产品形式较为单一,对公众的吸引力就大大减弱,不能有效激发公众的购买欲望。为此,应创新“非遗”产品形态,创造时尚、新颖的现代风格产品,逐步扩大“非遗”产品市场。一是鼓励传承人与设计师、艺术家、品牌机构等展开合作,以现代设计的融入进一步彰显“非遗”产品的独特审美意蕴,同时提高社会对“非遗”的关注度。二是针对“非遗”产品主要购买人群——青年群体追求时尚、个性独特的特点,推出“非遗”产品私人定制服务,通过与顾客的一对一直接交流,尽可能设计出满足顾客要求的“非遗”产品。①刘文良、谢佳林:《互联网+文创:走出传统“非遗”创新性发展的困境——以湖南木偶艺术为例》,《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

3.产品营销创新

目前,大多数“非遗”产品营销观念较为落后,国际市场开拓不足,缺乏整合营销理念。因此,创新“非遗”产品营销策略,既是解决“非遗”产品受众少、传播渠道单一等问题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产品竞争力、扩大产品市场的重要途径。一方面,可借助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当下热门的社交平台对“非遗”产品进行网络宣传,通过开发专属线上APP,并与淘宝电商合作实现“非遗”的网上售卖。或者借鉴纪录片《老艺新生》的经验,制作专业性的“非遗”电视节目,吸引更多年轻群体关注“非遗”。另一方面,销售“非遗”产品的实体店铺可以利用节庆举办线下优惠活动,尽可能为顾客提供参与产品制作的机会,以此来提高顾客的购买兴趣,在了解“非遗”、体验“非遗”的过程中增加对“非遗”的热爱。

(五)激励机制

1.人才激励

当前,“非遗”传承人数量明显不足且老龄化现象严重,很多“非遗”因后继无人而面临消失的困境,亟须吸引和培养更多人才加入“非遗”保护行列。为此,政府部门应联合高校和科研机构,提高“非遗”领域资源投入力度,加快培养高层次、应用型的复合型人才,为实现“非遗”的接续传承提供动力源泉。首先,应通过业务培训、举办交流班、参与学术会议等方式加强“非遗”传承人对前沿内容的学习,不断提升“非遗”创作的核心技能和水平。同时要致力于为“非遗”传承人提供宽松的工作环境,为“非遗”的活化创新提供支持条件。其次,部分高校应增设与“非遗”有关的专业,聘请“非遗”相关的专家学者担任导师,通过降低学费、提供出国留学机会等条件吸引考生报考,为“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发展储备后备人才。

2.组织激励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六条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因此,建立组织激励机制,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参与“非遗”保护实践,也是提高“非遗”保护水平的有效途径之一。一方面,应积极引导和支持文化企业参与“非遗”保护,实现PPP 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与“非遗”保护的融合,由政府提供政策性支持和监管,文化企业提供资金并对“非遗”进行市场化运作和管理。这样既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支出,也能避免企业对“非遗”的过度开发利用。另一方面,通过税收优惠、物质和精神奖励等多种措施鼓励非营利组织参与“非遗”保护。非营利组织具有的非营利性、志愿性和自治性特征使得他们参与“非遗”保护的动机更纯,积极性更高,能够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身于“非遗”保护工作。

三、“非遗”协同保护的实现路径

(一)发展协同:推动“非遗”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全面融合

1.“非遗”与产业发展融合

(1)“非遗”+文创产业

“非遗”和文创产业“惺惺相惜”:一方面,文创产业强调创意,而“非遗”具有的原创性和稀缺性使其能够成为文创产业发展的独特资源;另一方面,与文创产业的结合为“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提供可行路径,是“非遗”与现代社会融合的重要方式。①李志雄:《创意性保护:文化创意产业时代“柞窟”保护的新模式》,《广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因此,大力发展“非遗”+文创产业,促进“非遗”和文创产业的融合,对于推动二者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第一,嵌入式融合,即把“非遗”作为产品主体,在保持“非遗”内涵不变的基础上融入现代化元素,从而创新“非遗”的表现形式,生产出类型多样的“非遗”文创产品,扩大“非遗”的市场空间。第二,衍生式融合,提取出“非遗”中的核心元素,并运用现代理念和科技进行创意开发利用,从而实现“非遗”元素的转化,生产出“非遗”的衍生品。比如把扬州剪纸与灯具融合,制作出独特的剪纸艺术灯。

(2)“非遗”+旅游产业

“非遗”作为重要的旅游文化资源,其所具有的文化魅力可以吸引游客,尤其是国家级“非遗”更是地方独特的旅游宣传名片,能够带动当地旅游业的发展,而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可以充分体验当地的“非遗”文化,对“非遗”起到潜移默化的宣传作用,有利于提高“非遗”的知名度。基于此,应注重“非遗”和旅游产业的协同发展,以实现“非遗”保护与旅游发展的良性循环。第一,利用重大节事举办文化活动。各地文化部门可以基于当地独特的“非遗”文化,利用各种传统节庆来举办独具特色的文化旅游节等活动,在有效宣传本地“非遗”的同时带动当地旅游业的繁荣发展。第二,打造文旅精品项目。在深挖“非遗”文化内涵和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的地域特色、生态特色、气候特色、美食特色等,打造“非遗”和旅游融合的精品项目,从而提高旅游供给的品质化,促进“非遗”活态传承。

2.“非遗”与社会发展融合

(1)“非遗”+新型城镇化

“非遗”作为传统优秀文化基因,理应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第一,建立文化空间。以“非遗”资源为基础,以居民为主体,建设文化礼堂、文化书屋、文化大院等活动场所,不仅能够提高居民对本地“非遗”的认同感,也有利于营造社区文化氛围,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第二,建设特色城镇。“非遗”具有明显的区域性、本土性和独特性,因此可依托本地“非遗”资源,并结合地方发展优势,使“非遗”资源和城镇建设充分融合,运用创意打造特色城镇,形成“一城一品一特色”的新型城镇发展格局。

(2)“非遗”+公共文化服务

“非遗”是重要的文化资源和文化财富,可以丰富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增强公共文化服务的效能,而公共文化服务作为“非遗”重要的活态传承路径,有助于拓展“非遗”存在的社会空间。①董帅:《公共文化服务视角下的“非遗”保护实践——以广州周末“非遗”课堂为例》,《晋中学院学报》2018年第1期。应积极推动“非遗”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的有机结合,创新二者融合机制,让“非遗”活跃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打通公共文化服务“最后一公里”。第一,加大公共文化设施的供给。地方文化馆、博物馆、展览馆等文化场所应设立“非遗”展示空间,运用现代科技优化展示效果,并免费向公众开放,更好满足公众的文化需求。第二,加大公共文化产品的供给。文化主管机构要依托当地的“非遗”项目,利用节庆开展形式多样的“非遗”宣传活动,或者组织专家学者对“非遗”资源进行整理,编辑、出版“非遗”作品,或者借助慕课、短视频等网络平台扩大“非遗”传播范围,提高“非遗”的社会共享度。

(二)教育协同:打造联动的教育传承体系

1.“非遗”家庭教育

“非遗”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中,长辈以口耳相传的方式对晚辈进行的未经加工和修饰的“非遗”教育活动。①薛洁、韩慧萍:《家庭教育传承对于“非遗”保护的价值和意义——以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化传统为例》,《民俗研究》2013年第1期。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元,也是传统文化传承的基本组织,家庭教育会对人的性格、思想和品德的形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对保护和传承“非遗”具有启迪意义。“非遗”本身就与民众日常生活联系紧密,因此,需重视家庭教育在“非遗”保护中的作用,注重对“非遗”的启蒙教育,借助父母的言传身教培育和激发幼儿对“非遗”的兴趣和热爱。“非遗”家庭教育不仅要求父母建立对“非遗”的文化认同②马知遥、常国毅:《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性保护的方法论与道路探究》,《民族艺术研究》2019年第6期。,认识到保护“非遗”的重要性,并储备基本的“非遗”知识,发挥亲子教育的优势,还要求父母善于利用一切机会和手段来强化“非遗”的家庭教育传承,比如利用春节、端午节等重大节日有意识地向孩子介绍有关的“非遗”知识,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孩子对“非遗”的兴趣。

2.“非遗”学校教育

“非遗”学校教育是指以培养“非遗”专业人才和促进“非遗”保护传承为目的,通过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方式开展的与“非遗”保护相关的一系列有计划、有组织的教学活动。③李萍:《地方高校“非遗”教育保护的服务模式研究》,《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2017 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指出,“非遗”传承要全方位、全学段、全过程融入启蒙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各领域。可见,“非遗”教育是学校的法定义务,促进“非遗”与学校教育融合,提高学生对“非遗”的全面认识,培养学生对“非遗”保护的兴趣,是学校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一,塑造“非遗”校园文化。在学校建立“非遗”保护社团,定期开展“非遗”宣传活动,或者举办“非遗”相关的比赛,从而形成“非遗”校园文化。第二,设置有针对性的课程体系。根据学生的不同发展阶段使用相应的教材,设置有针对性的课程。比如,幼儿园时期主要以“非遗”的直接感知和体验为主,中学阶段则注重“非遗”知识和能力的培养。第三,加强“非遗”实践教育。开展“非遗”传承人进校园、进课堂活动,同时与本地的“非遗”保护组织合作,为学生设立实习、调研基地,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

3.“非遗”社会教育

“非遗”社会教育是指除“非遗”学校教育以外的,由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实施的,以所有公众为服务对象,以培养社会公众的“非遗”保护意识和保护能力为目标的“非遗”教育活动。①马知遥、常国毅:《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性保护的方法论与道路探究》,《民族艺术研究》2019年第6期。“非遗”作为文化遗产,具有典型的公共性,所有公众都应是“非遗”的保护者。因此,应将“非遗”与社会教育相互结合,通过营造保护“非遗”的社会氛围,促进“非遗”在当代的传承。随着国家对“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建设“非遗”专题博物馆,集中展示“非遗”资源,这为实现“非遗”社会教育提供了可行途径。“非遗”馆通过视觉场景展示和信息技术的应用,形成了观赏式、互动式和体验式的“非遗”展示模式,公众可以近距离接触“非遗”,从而培养公众对“非遗”的文化认同感,提高他们保护“非遗”的主动性。

(三)制度协同:提供全方位的“非遗”法律保障

1.传承人申报认定制度

“非遗”传承人掌握着“非遗”的核心技艺,是“非遗”传承的关键力量,加强对传承人的申报认定,保证其在“非遗”保护中的合法地位和权益,不仅能提高传承人的荣誉感和获得感,而且也是促进“非遗”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2019 年11 月,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传承人的认定条件、申请材料、认定程序、权利和义务以及退出机制这五个方面进行了创新,有力推进了“非遗”传承人制度的建设进程,标志着对“非遗”传承人的管理更加规范和科学。但是,仍有一些传承人认定申报的问题,《管理办法》并未给出解决措施,比如,不同类别“非遗”的传承人的认定标准是否应该有所区别以及如何区别、对“非遗”传承群体如何界定、如何确保基层“非遗”传承人拥有足够的话语权等。政府应继续完善传承人认定申报制度,着力解决现阶段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更好维护传承人的合法权益。

2.“非遗”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我国“非遗”包含有民间文学、传统舞蹈、传统技艺等十大类别,是世界上“非遗”数量最多的国家,其中有42 项跻身世界级“非遗”行列。此外,截止到2018 年5 月,我国共有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068 人,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数量更多。因此,政府有必要加强“非遗”管理制度的建设,通过实施科学的管理机制促进“非遗”保护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第一,实施“非遗”分类管理。我国“非遗”共有十大类别,每一类别的“非遗”都有各自的特点,应根据“非遗”本身具有的不同形式、特征以及传承发展规律进行分类管理,突出保护重点,从而建立既有共性又有个性的政策体系,提高“非遗”的精确管理水平。第二,加强对传承人的管理。一要健全“非遗”传承人的个人档案,对传承人的基本情况、所承担项目的运作情况、后继人才培养情况以及“非遗”作品等进行详细真实的记录,有条件的还可以建立传承人档案库,以方便后续的查阅和管理。二要强化对传承人的动态追踪管理。“非遗”保护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对传承人的管理也应该强调长期性,比如浙江省文化厅建立了传承人访问和报告制度,通过“三个必报”“五个访问”来实现对传承人的持续关注,从而及时了解传承人的状况。

3.“非遗”评估制度

近几年,文化和旅游部“非遗”司陆续开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实施情况、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状况、国家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状况等一系列内容进行评估,标志着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开始向注重保护成效方面转变。对“非遗”保护工作进行评估,不仅可以了解“非遗”现状,及时发现问题,修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而且能够督促各方切实履行“非遗”保护责任,提高“非遗”保护效果。各级政府应加快推进立法进程,为“非遗”评估提供法律依据,不断提高“非遗”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第一,在评估内容层面,既要对“非遗”代表性项目进行评估,也要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具体来说,对“非遗”项目的评估包括项目的传承条件、传承能力、宣传报道情况、可持续发展情况以及资金保障情况等,而对传承人的评估包括收徒传艺情况、参与宣传和交流情况、项目创新与发展情况以及个人信息状况。第二,在评估方法层面,应体现多主体评估。既要有文化管理部门对本地“非遗”项目实施的督查评估以及传承人对“非遗”保护效果进行的自查评估,也要重视由市“非遗”办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的第三方评估。相较于前两种评估方式,第三方评估具有的独立性使评估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全面。①傅安平:《文化生态保护区绩效评估体系研究》,《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2021年第3期。

结语

在实施文化强国战略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对“非遗”的保护传承既是对传统文化面临加速消失难题的积极回应,也是深度挖掘乡土文化资源,实现乡村文化振兴的现实要求。面对“非遗”保护和传承出现的保护主体单一、保护意识缺乏和保护力度不足等困境,动员全社会力量对其进行协同保护已成为共识。然而,目前“非遗”协同保护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在实际保护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诸多挑战。应继续加强“非遗”协同保护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构建“非遗”协同保护的长效机制,从而促进“非遗”保护取得实效,让“非遗”在新时代焕发新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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