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噪声扰民信访监测相关问题的思考
2023-12-14戴巧容丁小娇
戴巧容 刘 育 丁小娇
(1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 广东深圳 518120 2 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 广东深圳 518120 3 深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 广东深圳 518120)
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噪声污染已成为我国日益凸显的环境问题。2021 年,我国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噪声信访案件占总信访案件的45%,位居第2 位。执法部门在处理此类信访案件时经常需要监测数据支撑,视噪声监测数据达标情况采取处罚、下达整改通知、进行劝导解释等不同的处置措施。如,涉及噪声超标处罚的案件,一些排污单位常以噪声监测过程不规范、数据不具有代表性为由进行行政诉讼。
1 扰民噪声的分类及其适用标准
1.1 扰民噪声的分类
扰民噪声主要分为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公共场所中群众非营业性的娱乐休闲活动所产生的噪声。
1.2 适用标准
噪声信访监测需根据噪声类别选用相应的标准,标准选用不当会导致监测结果失效。
1.2.1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设施所产生并在厂界测量的噪声,此类噪声用《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进行监测和评价。向外部环境排放噪声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也同样适用此标准。使用非固定的设备,如来厂区的外来送货车辆和厂区内工人生活等生成的噪声不属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因此使用GB12348-2008 的核心是要准确把握好工业生产和固定设备的概念。
1.2.2 社会生活噪声
广义的社会生活噪声是指除工业企业厂界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外的其它人为活动产生的噪声。狭义的社会生活噪声是指营业性的休闲娱乐文化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设备、设施所产生的噪声,该类噪声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进行监测和评价。本文所说的社会生活噪声均指狭义的社会生活噪声。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场所主要包括商场、酒店、集贸市场、餐饮业、电影院、剧院、文化场馆、舞厅、KTV、体育场所等,使用的设备主要包括空调机组、冷却塔、通风机组、锅炉房设备、水泵设备、电梯、冷柜、压缩机等。为居民楼本楼住户提供公共服务而安装的设备所产生的低频噪声,不能按社会生活和工业企业噪声进行监测评价,目前我国尚未明确此类噪声适用的标准。但如不只是为本楼居民服务安装的设备产生的噪声,而是为辖区、片区服务的设备,是有相应标准可以执行的。
1.2.3 建设施工噪声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按《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进行监测和评价。已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居民楼室内装修活动所产生噪声不按建筑施工噪声进行管理。建筑施工噪声具有临时性、局部性和高强度的特点,特别是夜间施工经常引起周边居民的投诉。在解决公众投诉时有些监测机构会参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进行监测,并按施工所在地所属声环境功能区进行评价,但这种做法是错误的。按规定,建筑施工噪声排放一律执行排放标准,如居民投诉建筑施工噪声对其造成影响,即使距离较远,也应按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进行评判。
1.2.4 交通运输噪声
道路交通噪声、轨道交通(地面段)噪声和内河航道噪声目前均按GB3096-2008 进行监测和评价。轨道交通(地下段)引起的住宅建筑物室内噪声,按《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JGJ/T170-2009)进行监测和评价。铁路交通噪声的监测和评价按《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1990)和GB3096-2008 执行。但现行有效的GB3096-2008 中关于4b 类声环境功能区的既有铁路干线,仅规定了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测量结果不能完全反映4b 类声环境功能区受铁路交通噪声的影响情况。
1.2.5 标准尚不明确的扰民噪声
公共场所中由民众自发组织的非营业性的休闲娱乐、聚会活动如广场舞、户外直播等产生的噪声以及邻里之间日常生活引起的噪声目前尚无适用的标准。但此类噪声扰民案件占噪声信访案件的比例不小,实际工作中也存在取证难、查处难的问题。如需监测,可参考GB3096-2008 对信访户所处的声环境进行监测评价,但监测结果只作为管理部门进行噪声纠纷调解时参考使用,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2 噪声信访监测的注意事项
2.1 监测方案编制
噪声信访监测方案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以真实反映噪声排放情况及信访户所受噪声污染情况为目标。接受噪声信访监测任务后,监测部门应明确监测对象、监测标准和监测依据,通过收集被测对象的环评报告、批复意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相关资料,确定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地理位置、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生产工艺等。通过对噪声源现场实地调查了解主要声源、数量、位置、离周边敏感建筑物的距离、实际运行工况、运行周期等,根据收集的相关资料确定监测位置、监测频次、监测时间、监测时长、使用的仪器设备、执行标准等,完成监测方案编制。
2.2 噪声布点
噪声信访监测布点应侧重于监测声源对信访户的影响,可在噪声源边界和信访户户外布设多个测点。信访监测时的布点应符合噪声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被测单位和信访户的认可。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铁路交通噪声边界测点一般设置在靠近被测对象的边界外1m(铁路噪声为离外侧轨道中心线30m)、高1.2m 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少于1m 处。注意测点的边界应是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和租赁合同等明确的法定场所和建筑物的边界。信访户户外测点一般设置在信访人建筑物户外1m 处,如噪声源与信访户所在建筑物距离小于1m 时,应在信访户室内布设测点,室内测点布设需综合考虑噪声传播的影响,应在受噪声影响方向开窗的条件下监测,但如果测室内固定设备结构传播噪声则需闭窗监测。当声源位于高空时,需了解噪声源对周边敏感建筑物的影响,除上述测点外,还应考虑对敏感建筑物影响最大的测点。如,对无法判定敏感建筑物受影响的最大楼层时,可适当增加不同楼层的测点;对出现距离噪声源较近的楼栋无信访户,距离较远的楼栋有信访户的情况时,也应在距离较近的楼栋布设测点。
2.3 监测设备
噪声监测通常使用声级计(含频谱分析)、声校准器、风速仪、GPS 定位系统、测距设备、计数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声级计分为1 级和2 级声级计,测量35dB 以下噪声和低频噪声时不能使用2 级声级计,只能用1 级声级计;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测量应使用符合《电声学声级计》(GB/T3785)要求的1 级实时噪声频谱分析仪,能够同时测量等效连续A 声级和倍频带声压级。声校准器也分为1 级和2 级声校准器,1 级声校准器可校准1 级声级计和2 级声级计,2级声校准器只能校准2 级声级计。声级计还经常搭配防风罩(户外测量使用)、传声器延长线(常用于高楼层信访户窗外1 m监测)、延长杆(使用延长线时固定传声器)、三角架(固定声级计)等配套设备一起使用。风速仪用于测量现场风速确认是否符合监测条件,GPS 常用于声环境常规监测点位固定位置的定位,计数器常用于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测距设备常用于布点时测量位置距离,执法记录仪用于录制噪声监测全过程视频,为执法争议和质疑提供有力依据。声级计、声校准器、风速仪和测距设备都需要定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在检定、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仪器检定、校准所产生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应被有效使用,如校准报告上标准风速5m/s,校准测量的结果是4.8m/s,示值误差为-0.2m/s,在测量时如发现风速大于4.8m/s时,此时风速不符合风速小于5m/s 的噪声测量条件,监测结果无效。
2.4 监测条件
测量的环境条件应满足无雨雪、无雷电和风速小于5m/s(风力发电等特殊项目例外),监测时应全过程监测风速,当风速大于5m/s 时,该组噪声监测数据无效应重新测定。使用声级计监测噪声前应先用声校准器进行示值校准,监测后再进入测量界面测量校准器的示值[1],测量前后的差值不能大于0.5dB,如果大于0.5dB 会导致此次监测结果失效。而使用延长线延伸测量长度开展监测时,还要考虑到使用延长线连接传声器和主机可能会导致声波信号的衰减,校准时也应连接好延长线进行校准[2]。
2.5 监测时长
标准有规定被测声源为稳态噪声时可以只监测1min 的等效声级,但是否为稳态噪声不能凭主观判定,必须具体测量后根据测量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差值来判断是否为稳态噪声。工业企业和社会生活的非稳态噪声一般选择在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内进行测量,有必要时可选择进行全过程监测。建筑施工噪声监测时长为20min。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视交通运行密度来选择监测时长,若测量时段交通运行密度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时可选择监测1h 的等效声级;若测量时段运行车次密集时可选用监测20min 的等效声级,但标准无明确运行车次密集的定义,为避免执法争议和质疑,一般不建议采用监测20min 等效声级。
2.6 噪声监测
噪声监测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进行,监测时应尽可能避开其它噪声源的干扰,同时监控被测单位的工况情况,以防被测单位降低噪声设备数量和采用噪声衰减措施,这种非正常工况导致的监测结果达标会影响执法部门有效处理噪声扰民案件。监测噪声时为防止干扰声源带来的影响,还需采取有效措施对干扰声源进行逐一排除或降至最低影响,可采用如协商相邻厂暂停生产排除外来声源影响、协商交通部门配合临时交通管制排除道路交通噪声影响等措施。为确保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噪声测量时所有测点尽量同步进行监测。夜间噪声中最大A 声级仅为一次监测的结果,不能排除背景噪声的干扰,可通过多次测量来确定最大A 声级。背景噪声监测的目的是为了测出被测声源对声环境的实际贡献值,采用对测量值进行修正的方法来去除背景声源的影响。背景噪声的测量和噪声测量值的修正按《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执行。监测背景噪声时的声环境应尽可能与监测噪声源时的声环境一致,因噪声源和背景噪声是在不同时间段进行测量,声环境会发生变化,理论上不可能测量到真正的背景噪声,尤其是背景噪声含有道路交通、野外虫鸣鸟叫等无规律分布的声音时。注意每个噪声测点均需在相同的位置测量对应的背景噪声,特殊情况下如需监测背景噪声对照点,需在满足测量值与背景噪声测量值相差大于4dB 的条件下开展。
2.7 现场监测记录
信息准确和完整是记录的核心,被测声源单位名称、地址、噪声类型、监测时间、仪器设备信息、校准信息、测量时天气状况、风速值、噪声测量值、背景噪声、修正后结果、测点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测点的示意图、监测时工况等均需记录,同时需附上噪声打印记录。噪声监测原始记录上应能正确反映噪声监测设备的检定、校准所产生的修正值或修正因子的使用情况。对只需确定被测声源是否达标时,如测量值已达标,可不测背景噪声,在原始记录上记录相关情况后在监测报告上评价达标[3]。当噪声源测量达标而未测背景噪声时,如原始记录单上未记录只需判断是否达标和对应执行标准,可能会被认为未按方法要求开展监测。原始记录应由监测人员、执法人员、投诉方和被测单位现场确认并签字确认。
2.8 数据处理与评价
噪声数据的处理一般分为3 种情况,即①测量值已达标可不测背景噪声的情况下可直接报噪声测量数据,一般是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不用修约至个位数,直接评价为合格,这种不修约的情况适用于工业企业、社会生活和建筑施工噪声的监测;②采用GB3096-2008 监测的交通运输噪声应修约到个位数作为最终测量结果进行评价;③测量值未达标需结合背景噪声来评价是否达标的情况。此时不管噪声测量值是否需要修正,噪声测量值均应修约到个位数;噪声测量结果应根据噪声测量值与背景噪声的差值情况进行不同的修正。各个测点测量结果应单独评价,固定设备结构传播的几个倍频带声压级也需要按要求进行修正并单独评价,夜间噪声还需评价最大声级。
结语
噪声监测数据是执法部门处理噪声扰民信访案件的重要依据,要严格按监测方法和标准的适用范围开展监测,通过资料收集和现场勘查,综合考虑各方诉求,制定完善的监测方案,加强监测设备、布点、现场监测、原始记录、数据处理和评价等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对于监测和评价标准尚不明确的扰民噪声,管理部门应采用多种措施进行处理,解决噪声污染纠纷,切实保障群众安宁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