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蓝碳生态价值实现的新模式:适宜的碳普惠机制
2023-12-14吴丹阳平坚黄德生
吴丹,阳平坚 ,黄德生
(1.海南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海南 海口 570228;2.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环境管理研究中心,北京 100012;3.海南国际蓝碳研究中心,海南 海口 571126;4.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北京 100029)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压力巨大,2021 年全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达到119 亿吨,占世界排放总量的33%,位居全球第一[1]。工业领域超低排放改造等方式进行减污降碳虽已经卓有成效,但仅靠减少排放量仍难以实现2060 年碳中和的目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指引下,碳汇加速进入双碳目标实现策略的视野。其中,蓝碳被认为是潜在碳汇开发的重要方向。
1 蓝碳生态价值实现的意义
1.1 蓝碳对双碳目标实现的作用
蓝碳是海洋、海岸带、河口和湿地生物固碳和储碳所增加的碳汇,具体指的是利用海洋活动及海洋生物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储存在海洋中的过程、活动和机制[2]。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的71%,平均深度达4 000 米,是地球上最大的活跃碳库;红树林、海草床、盐沼是三大蓝碳生态系统,具有固碳量巨大、固碳效率高、碳存储周期长等特点[3]。蓝碳可主要划分为渔业碳汇和沿海生态系统碳汇两类[4-5],它们作为增汇来源的科学基础已基本确立[6]。因此,国际社会逐渐认可将蓝色碳封存作为一种自然气候解决方案。在量化蓝碳作为自然气候解决方案的全球潜力方面,有研究指出,蓝碳可以抵消全球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的3%[7]。
另外,蓝碳生态系统除了具有固碳储碳的生态价值外,还能够提供沿海保护和渔业增强等协同生态效益。比如,红树林广泛分布于全球热带及亚热带近120 个国家的海岸线上,具有许多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包括防止海岸侵蚀、保护海岸带、净化水质、储碳、维持生物多样性、提供生计等。其中,海岸防护等间接的生态服务功能可提供可观的防洪经济效益[8]。
1.2 蓝碳生态服务价值实现的平衡发展内涵
红树林、海草床、潮汐和沼泽等蓝碳生态系统往往是依赖于这些自然资源获取收入的群体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生计来源。提供蓝碳的主体(卖家)主要包括红树林保护区或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单位、贝藻养殖基地和海洋牧场等项目开发单位、当地社区等[9]。蓝碳增汇主体大部分属于发展不充分的低收入群体,对他们而言,若放弃从自然资源中获取收入,可替代生计往往难以保障[10]。低收入群体依附自然资源获得生计和高收入群体通过高级能力获取收入之间的差异,形成了发展不平衡的局面。
目前,全球和国内社会经济发展仍存在不平衡加剧且呈多重分化的复杂趋势,这阻滞了全球和区域在环境气候上采取集体行动。从微观层面看,尽管全球消除极端贫困的成效显著,但人类发展的不均衡仍然广泛存在;尽管个体基础能力逐渐趋同,但高级能力出现分化[11]。从宏观层面看,各国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投资结构和消费结构、贸易条件及贸易赤字之间分布亦不平衡。不平衡使集体行动难以达成。共同行动受阻的深层原因包括:(1)尽管许多地区将从能源转型中获益,但各地区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人口结构、地理环境、升温压力不同,能源转型的成本和收益并不能均衡地在各地区之间分摊[12];(2)由于新型低碳或环保技术往往较昂贵,且涵盖技术投资成本、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和其他转型成本在内的社会经济成本巨大,收入高度不平等会阻碍新技术的扩散;(3)发展中和欠发达地区不仅面临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和影响,同时也面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环境污染治理的压力,导致各地区在阻止气候变化上的行动优先性不完全一致。上述的诸多不均衡一直在阻滞一致的气候行动,加剧在气候变化上采取共同行动的困难。
探索中国蓝碳的生态服务价值实现,在国内区域间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且复杂分化、碳中和集体行动存在重重困难的背景下,具有平衡不同地区和群组发展的收入再分配涵义,也可协同其他行动和措施促进我国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
2 蓝碳生态价值实现对碳交易体系的创新需求
2.1 生态价值实现的不同模式
生态系统服务指人类从生态系统获得的各种惠益[13],包括生态系统提供的食物、水、木材以及纤维等物质化的供给服务,气候变化、废弃物循环、自然灾害等方面的调节服务,植物光合、土壤养分循环等方面的支持服务,以及康养旅游、美学享受、精神滋润等方面的文化服务[14]。从广义上来说,生态系统服务等同于生态产品。生态服务价值实现根据探索的不同阶段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不同程度可大致分为三种模式:生态保护修复、生态权益交易和生态产业化发展[15]。第一种模式是基于生态修复的生态补偿。20 世纪90 年代后期开始,生态补偿多指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者的财政转移补偿机制[16]。补偿的目的是对生态保护区域内的政府、单位和个人因经济发展活动受限而丧失的利益进行补偿,本质上是对受限的发展机会进行补偿[17]。该方式后来进一步演化为生态购买,指由市场主体生产某方面的生态产品,政府部门向市场主体支付费用[18]。第二种模式是基于环境资源产权界定的权益类直接市场交易。通过产权界定,使生态产品得以在市场的经济交易中实现供给,例如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林权交易等[18]。第三种模式是生态资本产业化经营。生态产品是一种能够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生态资本,常用的产业化经营方式包括合同外包和特许经营等[18]。
国外实践中,在生态补偿方面,美国的土地休耕保护计划十分具有典型性。它于1986 年正式实施,核心内容是通过与农户签订10~15 年的合同,将水土流失较严重或生态环境敏感的耕地转化为林地和草地,政府针对农户设立土地租金补贴、经营成本分摊、技术援助、税收抵扣及额外奖励等补偿措施,建立具有差异性、多元化的补偿机制[15]。在资源权益交易方面,美国的水权交易是典型例子。它明确规定每份水权的用水优先顺序,同时允许水权在各个集团或个人之间交易[19]。在环境权益交易方面,美国的排污许可交易机制发展得较早。1990 年美国在《清洁空气法案》下建立了酸雨计划,规定了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永久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下,控制对象是大型电厂。在酸雨计划下,有些电厂选择将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到少于他们所获得的许可配额,将多余的排放配额用于满足未来的排污需求或者出售给其他电厂;其他的电厂则能够通过在市场上购买排污许可来延迟他们的减排计划,达到减少自身减排成本的目的。在生态产业化发展方面,日本的森林康养产业具有代表性。日本开展了森林医学相关研究以推进森林康养产业发展,同时建立了森林疗法基地,开展基地认证业务,还设立了森林疗养师资格考试制度。截至2021 年,森林疗养基地覆盖了从北海道到冲绳县几乎日本所有县[15]。
国内实践中,在生态补偿方面,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发展,在森林、草原、流域、湿地、海洋、荒漠和耕地七个重点领域以及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限制开发区等重要生态区域均有实施。补偿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的纵向转移支付,中央财政占比在80%以上,地方财政占比在10%以上[17]。在资源和环境权益交易方面,我国也已经开展了水权交易、林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实践。在生态产业化方面,随着生态产品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演进,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逐渐成为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市场化路径。当前,理论研究正逐步走向试点实践,形成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土地利用”“矿山修复治理+存量资源经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生态种养”“荒山荒地综合整治+清洁能源”等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典型类型[20]。
当然,生态价值实现模式也可根据其他原则进行分类。比如,按照资源类型划分[21]、按照不同类型生态产品的特征划分[22]、按照生态价值实现的重要环节划分等。
2.2 碳交易体系及国内发展
蓝碳的生态价值可以借助上节所述的三类模式实现,如果通过权益类交易市场实现,则一个潜在的途径是融入现有的碳交易体系。碳市场能够培育企业交易意识,为生态产品的交易提供市场和参与主体基础;市场交易也能吸引社会资本进行低碳投资,活跃碳市场,又促进其良性发展,这些因素都能为疏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创造条件[23]。
目前的碳交易体系存在两种机制:强制碳市场和自愿碳市场。1992 年5 月,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155 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框架下约定了三种减排机制。1997 年12月,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京都议定书》,确立了国际排放贸易、联合履约和清洁发展机制三种合作机制,这些机制成为国际碳市场的主流机制。基于《京都议定书》所提出的机制,全球逐渐发展出区域和国家层面碳市场,如欧盟碳市场,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加州总量控制与交易计划,韩国碳市场,新西兰碳市场和中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这类碳市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强制性碳市场,被纳入市场的企业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监管机构报告排放量并完成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下文称“碳配额市场”)。
自愿碳市场是对碳配额市场的补充,称为碳抵消机制或碳信用机制,指的是自愿减排项目经核查的减排量在碳市场中交易后被用作排放量的抵消。这里的减排量通常是在常规情景之外额外避免或封存的排放量。自愿碳交易多是企业出于增强品牌建设、履行社会责任等目的而主动采取的减排量交易行为。在这类市场中,由于碳信用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经核证而产生,且减排主体并没有履约义务,所以其价格相对于碳配额市场更低,并主要取决于项目类型、市场关注度及需求。
在目前国际碳交易体系中,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ST)是全球发展最成熟也是最活跃的碳配额市场,交易额占全球总交易的85%以上。欧盟碳市场自2005年启动,用3 年左右的时间建立了监测、报告、核实的基本制度。目前EU ETS 已经纳入31 个国家的11 000多家电厂和企业,以及600 多条往返欧盟国家的航线,覆盖了欧盟总排放量中38%的温室气体。EU EST 的前期发展阶段采取各国自下而上几近全免费的配额发放政策,碳市场的交易量和交易价格都曾一度十分低迷。2013 年,欧盟碳市场进行了深度改革,欧盟委员会基于2030 年欧盟排放总量比1990 年减少55%的目标建立了自上而下的配额总量控制制度;同时还以默认拍卖制替代此前的免费和准免费的“配额国家分配制度”。从2005年4 月至2021 年12 月,欧盟碳交易现货和期货累计成交量分别达到600 亿吨和871 亿吨二氧化碳当量。
中国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于2021 年7 月启动,排放总量高达40 亿吨以上的电力行业成为第一个纳入碳市场的受控行业。因此,中国碳市场一经启动就成为全球控排量最大的碳市场。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7月24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约2.4 亿吨,累计成交额110.61亿元。同时,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制度在碳汇市场化方面也已经做出了很多探索。比如,林业碳汇和清洁能源等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碳市场中交易后为项目主体带来了资金收益,实现了碳汇的市场价值。此外,我国碳市场衍生的碳金融产品也给企业提供了更多金融工具,使企业能对其自身进行低碳投资建设[23]。初步来看,我国的碳市场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有效发挥了碳定价功能,未来将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政策工具。
2.3 对碳交易体系的创新需求
尽管碳交易体系框架已经建立且在国外发展成熟,但是我国的碳交易体系建设并不能直接照搬欧盟碳市场的经验。我国建设碳交易体系必须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因地制宜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新突破。
首先,我国与欧盟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可在国内差异化地推行碳配额市场。欧盟在启动碳市场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富裕程度非我国当前所能比拟。在非化石能源技术突破前,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财富积累离不开化石能源消耗。化石能源消耗必然导致二氧化碳的排放。针对发达国家和我国先发地区的实证研究表明,二氧化碳累积排放量与经济发展程度高度相关。我国当前还没有全面实现碳达峰,内部发展不平衡,2022 年我国31 个省份(港澳台地区除外)仅有11 个省份的人均GDP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我国的碳交易体系应面向本国社会发展阶段来确定其发展定位。在我国内部发展不平衡的背景下,推行碳配额市场时可探索分行业、分地区和分阶段的差异化模式。比如:让碳配额市场仅服务于已实现碳达峰或有强制减排要求的行业和地区,且在限定行业和地区开展配额分配有偿使用的尝试;当我国整体实现碳达峰且绝大部分高排放行业已被纳入配额市场后,再全面从排放强度控制转变为绝对总量控制。
其次,我国和欧洲的减排压力差异巨大,国内可充分发挥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作用。欧盟经过17 年的发展,目前几近把所有高排放行业和企业纳入碳了碳市场,但当前交易量也不到15 亿吨,占欧盟总排放量的比例仅为38%左右。反观我国,仅单个电力行业的配额量就高达45 亿吨左右,占总排放量的比例约45%。如果把钢铁、建材、石化等其他高排放行业均纳入碳交易,则会覆盖我国70%以上的碳排放量。中欧对比显示了我国有相对大得多的碳减排压力。正因如此,我国应充分重视碳交易体系中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并在一个较长时间段内保持对配额交易和自愿减排交易的区别对待。我国可充分建设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使其能够激励更多的企业及个人为减排行为买单,其中包括通过修复和保育蓝碳生态系统实现增汇。
再次,我国和欧盟碳市场涵盖群体的丰富程度不尽相同,国内可拓展碳交易体系建设的目的内涵。在欧盟碳市场启动前,欧盟整体已实现碳排放的自然达峰。其建设碳市场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碳交易降低减排成本以促进欧盟排放总量目标的实现。碳交易市场的初始目的固然是降低减排成本和促进相关主体减排,但是,在我国多类地区和群体发展尚不充分且不平衡的国情下,碳交易体系建设的目的应顺应共同富裕的社会发展目标,使其反映更丰富的发展内涵。2022 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指出,要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明确了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的重要内容,并提出了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然而,建设生态环境全国统一大市场不应追求物理意义上一个市场或一类市场主体,而应重视拆除市场要素流通过程的无形门槛。如果我国统一碳市场的建立导致资源流通受阻,加剧贫富差距的扩大,可能不利于在实施双碳战略过程中最大化发挥多群体力量,从而削弱集体共同行动的社会基础。进一步地看,我国的生态价值实现本身具有收入分配再平衡的意义,因此,生态价值实现的模式构建也应考量发展再平衡这一目的。若将生态价值实现作为碳价值实现的总体框架,那么碳市场应肩负多重目标。也就是说,碳市场除了肩负节约温室气体减排成本、降低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推动能源消费从化石能源向可再生能源转变、提高我国能源安全性与独立性的任务之外,还应该考虑是否以及如何以碳为通道实现支付转移以促进多群体共同富裕。操作层面上看,统一碳市场的建设可设计对欠发达地区适度倾斜的机制。比如:配额交易的收益所得可部分用于落后地区的发展和技术改造;自愿减排交易机制设计中可鼓励发达地区和有能力、有意愿的企业及个人为欠发达地区的减排行为买单,从而发挥发展再平衡的作用。
3 基于双碳和共同富裕目标的适用性碳普惠机制
尽管碳交易市场目前以生产型企业为交易主体,但未来伴随企业生产和个人衣食住行等多领域碳抵消需求的增加、金融机构和个人等参与方的多样化,我国自愿减排交易机制需要不断创新并发挥作用。碳普惠机制即是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一种创新。
3.1 碳普惠机制及其在蓝碳领域应用的适宜性
碳普惠机制起源于对消费端碳排放的重视。研究和实践都表明,后发地区居民生活碳排放将随经济水平提升而快速增长,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会极大抵消生产端的减排成效。因此,实现“双碳”目标必须对少数关键的重点排放大户和量大面广的小微个体双管齐下。碳普惠机制这一概念最早由广东省发改委于2015 年提出,指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量化并赋予一定价值,并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正向引导,促进全民参与低碳转型。
基于前文关于蓝碳对双碳和共同富裕目标的作用分析以及我国碳市场创新需求的剖析,本文认为碳普惠机制是蓝碳生态价值实现的一个重要潜在通道。如前所述,蓝碳除了固碳增汇,还有沿海保护、渔业增强和保持生物多样性等多重生态服务价值。但是,其生态价值却难以被碳交易市场上的碳价格所反映。碳交易市场上的碳价格内生于交易体系。设置总量限制的碳配额市场中,碳价主要由配额总量决定,但总量设置往往并不能够严格和碳排放的负外部性和负碳的生态效益挂钩;自愿减排市场上的碳价又和配额市场价格关联,一般前者低于后者。因此,蓝碳的生态价值难以通过现有的碳交易市场来充分实现。为实现其生态价值,我国可以对碳普惠机制设计“市场+公益”的底层逻辑。即一方面将碳市场作为价值转换通道,另一方面在价值实现过程中纳入公平和发展再平衡考量,使蓝碳的转化价值高于配额交易市场上的碳价格。这样既能助力蓝碳生态系统保护,又能弥补未充分发展地区和群体因保护蓝碳而承担的因发展受限带来的净收入损失,从而顺应需要平衡发展的国情。同时,也能保证碳普惠机制下的交易不影响国家统一碳市场建设,不扰乱碳交易市场价格。因此,基于双碳和共同富裕目标设计碳普惠机制,可以对我国碳交易体系做出重要补充,可能成为未来的重要机制。
3.2 支付依据:以发展机会为基线,灵活处理货币化标准
当前仍缺乏全国统一的蓝碳自愿减排方法学和碳普惠标准体系,而减排量可监测、可报告、可核准是确保碳普惠良性发展的前提。如果蓝碳产品要作为市场交易标的,且交易模式能大规模推广,则要求现行碳交易的方法学有所突破。截至2020 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200个CCER 相关方法学,这些碳交易方法学几乎全部援引《京都议定书》治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方法学。CDM 方法学强调基准线和额外性,唯其如此,才能确保有强制减排要求的附件一国家能够实现碳排放抵消。但是,基于前文分析可知,我国面向双碳和共同富裕目标来发展碳普惠机制时,可能需要在减排基准和额外性上有所创新。具体到蓝碳而言,蓝碳交易所依托海域的支配权和管理权属于国家[24],而相关群体的发展权利目前尚未在权属界定和管理过程得到明确,这不利于开展蓝碳交易。所以,在蓝碳产品交易之前的产权界定上,有必要基于发展机会的角度去进行考量。
针对红树林和海草床这类生态系统产生的蓝碳,核证方法学可以参考我国生态补偿机制中设立补偿标准的依据,即:考虑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权益和发展机会。具体来说,在额外性问题上,可以对不同类型的地区构建不同的基线经济增长情景。针对经济发展程度相对高的区域,首先,可将蓝碳项目开发所在地(通常为欠发达地区)与所在省份内的发达地区进行比较,依据后者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利用状况来设置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基线;底层假设是同等类型国土可被同等开发且可被同等规划。然后,根据土地利用类型结构的变化和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中不同类型土地利用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估算相应蓝碳生态系统的基线碳排放。最后,用基线碳排放量和现状碳排放量来界定碳汇量。针对经济发展程度相对低的区域,可以考虑对其设置较高的基线情景并适当减少对碳吸收额外性的强调。针对极度贫困地区,可考虑将其所在的蓝碳生态系统的固碳量界定为蓝碳。
在核定碳汇量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主要的生态服务类型来设置不同货币化标准,以此核定蓝碳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价值。理论上,蓝碳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包括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由固碳产生的直接市场收益。碳汇的市场收益可根据碳交易市场上的碳价来核算。第二个层面是由固碳产生的间接效益,包括防洪固堤、渔业增强、调节局地小气候和保持生物多样性所带来的效益。这部分货币化价值可参考一省内自然灾害带来的经济价值损失来估算。第三个层面是由蓝碳生态系统带来的舒适性服务和人类福祉。这部分价值可依据省内其他类似地区的旅游收益做低值估算。
3.3 支付机制:构筑以碳为通道的蓝碳生态价值实现平台
根据前文分析,我国可以构筑以碳为通道的蓝碳生态价值实现平台。首先,应对蓝碳收益方进行确权。以乡镇为统计单元,建立村民合作社或乡村振兴平台,明确蓝碳的收益方,并尽可能向低收入群体倾斜,通过碳汇收益反哺生态保护者。其次,依据新开发的方法学进行蓝色碳汇量核证。依托高校及各科研机构的基础研究数据,科学测算行政辖区范围内的蓝色碳汇量,并通过第三方机构将各统计单元的碳汇量核证入库,每个统计单元的碳汇量对应一个唯一编号用于线上销售。再次,建设价值实现平台。开发碳普惠/蓝碳价值发现大数据平台,并依托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文旅平台的小程序或新模块,使有碳抵消需求的群体能在线便捷购买,同时颁发购碳信用电子证书。最后,建设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建设相关蓝碳价值管理配套制度、蓝碳基金/两山银行,开展宣传倡导,吸引高收入群体购买碳汇,设计碳汇收益使用方案,加强景区低碳标识和引导建设等。
4 构建本地化的蓝碳普惠模式:以海南为例
海南省蓝碳资源丰富,是我国唯一的海洋大省,其海域辽阔,面积约200 万平方千米;生态系统种类丰富,海草床、红树林面积分别占全国海草床和红树林面积的62.3%、12.3%;物种多样性高,拥有珊瑚礁、海草床、红树林等物种,且群落结构保存较完整;海洋碳汇的载体丰富,包括:海水、红树林、海草床、浮游生物,以及其他海洋生物或沉积物;渔业碳汇潜力和海洋微生物固碳总量也非常可观[5]。因此,海南的深海蓝碳资源及其海岸带蓝碳资源是国家海洋蓝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发挥海南省生态优势,国家把海南定位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样板区、陆海统筹保护发展实践区和生态价值实现机制试验区,希望在海南创新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因此,海南的探索具备全国意义,也可能和其他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的生态价值实现模式互相借鉴、取长补短。
4.1 识别针对蓝碳的碳普惠实施途径
结合海南省产业特色,针对蓝碳的碳普惠实施途径可以包括如下五种。
(1)到琼旅游碳中和。鼓励前来海南的游客尽可能多地购买蓝碳抵消旅游排放,将其碳汇购买量排名与获得景区门票折扣、优先预定热门民宿等活动优惠相互关联;对域内民宿、饭店等商户购买的蓝碳量进行积分排名,排名靠前者获得平台的优先推送等。
(2)在琼大型活动碳中和。引导类似于博鳌国际论坛之类的大型活动或大型会议的组织方,鼓励其结合实际情况购买蓝碳项目产生的碳汇量来抵消大型活动或会议产生的碳排放量,实现会议/活动碳中和。
(3)抵消日常碳足迹。引导政府、企事业机关、先进个人等积极践行碳中和,推动政府、企事业机关在有关平台上购买碳汇来抵消日常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通过体制内绿色先锋单位排名、全范围上榜、表扬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鼓励先富群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例如:倡导坐飞机旅行或开燃油车出行的群体通过有关平台购买蓝碳抵消自身的碳排放。
(4)非控排企业碳排放抵消。出台相关规定,允许省内或其他地区未纳入国家统一配额交易市场的高排放企业购买蓝碳用于抵消企业生产排放,促进形成高排放、高能耗企业对生态资源优势地区的市场化长效补偿机制。
(5)绿色公益购汇。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绿色公益,使其在有关平台上购买蓝碳来用于向国家、地区贫困村或贫困户捐赠来助力共同富裕,通过精神奖励、媒体宣传等方式扩大交易平台的影响力。
上述碳普惠途径不仅可以促进个人和社会团体大力实行绿色低碳转型,而且能够构建以碳汇作为媒介的转移通道,让有能力、有意愿的群体通过购买蓝碳来实现对蓝碳保护区域或相关社区村民的转移支付,从而在温室气体减排的同时助力实现共同富裕。
4.2 构建多层次和多主体联动的碳普惠模式
在海南碳普惠模式构建方面,应有多层次和多主体联动的考量。
(1)因地制宜,结合海南特色丰富的碳普惠应用场景,以旅游业和国际会展业为切入点,深化碳普惠制发展,对接省内碳市场。从自然地理条件方面考虑,海南可以参考广东省的碳普惠项目设计。2015 年广东省启动碳普惠制试点工作后,以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等为试点开展了碳普惠制实践。2016 年,根据各市碳普惠制试点申请情况,广东省批准了在广州、东莞、中山、惠州、韶关、河源6 个地区开展碳普惠制试点工作。这6 个试点地区结合实际情况,在各领域探索出了基本适合本地区的碳普惠制模式。韶关试点结合山区脱贫需求,依托当地山区商品林和保护林资源,选定了广东车八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营刘张家山林场、联兴林场和翁源县沾坑村4 处林业碳普惠试点,开发了省级碳普惠核证自愿减排量项目[25]。经过两年多的发展,广东已初步探索出了以“政策+商业激励+交易”为导向的碳普惠引导机制。未来,海南也可根据其自身发达的旅游业和国际会展业,选择合适的激励政策,制定相应的绿色行为清单并进行量化,协调好碳普惠制与碳交易机制之间的关系。
(2)针对不同实施对象、不同领域(低碳出行、低碳旅游、低碳社区等),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对公众绿色低碳行为进行普惠性质奖励,探索碳普惠机制与碳配额交易体系的联动,通过多市场联动激发绿色经济发展活力。从小微企业来看,可对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实施严格的配额管控,激发相关企业的节能减排意愿;对鼓励发展的绿色低碳制造业则可考虑给予相对宽松的配额政策,赋予其更大的发展空间;对于社区、家庭和个人来说,可在衣、食、住、行各环节激发绿色低碳消费需求,形成绿色低碳行为习惯。碳配额市场的高排放企业可通过购买自愿减排市场和碳普惠市场的积分和信用来抵消自身排放,为市场的持续运行提供必要的资金补充,并为减排行为提供社会认可的衡量标准。允许碳普惠市场从消费端为碳配额市场提供抵消产品,并将绿色低碳信号传导至生产端,促进生产企业对低碳节能技术的应用。
(3)创新低碳发展模式,从生产和消费端入手,结合多种激励办法,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方式和消费行为。海南可依据当地特色,利用当前的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如区块链、大数据等,建立信息开放共享的碳普惠市场运行平台,量化小微企业和个人由低碳行为产生的减排量,转化成碳普惠积分并存入绿色信用账户,通过商业激励、财政支持等正向强化的激励方式,为构建海南绿色金融市场和绿色消费市场供给优质的“绿色资产”和高质量的“环境信用信息”[26]。
5 总结和对策建议
碳普惠机制将控排企业以外的减排增汇行为进行量化并予以激励,有利于推进和创新发展碳市场,促进碳减排;另外,适宜的机制设计可以助力在蓝碳生态价值转化的同时,平衡发展以蓝碳生态系统为生计的群体。因此,碳普惠有望成为我国碳市场的重要补充,可能是蓝碳价值实现的重要通道。根据分析,本文建议通过构建适用的碳普惠机制来探索蓝碳生态价值实现的新模式。
(1)加强碳普惠助力碳中和与共同富裕的制度设计。建议从省级层面加强宏观政策供给,研究制定和出台促进碳普惠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明确将碳普惠作为助力实现碳中和与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强化蓝碳相关的碳普惠机制设计,确立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自愿减排交易为媒介构建蓝碳价值实现机制,形成高碳(收入)群体流向低碳(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通道。
(2)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蓝碳方法学和碳普惠市场体系。建议加强系统性、标准化的蓝碳与碳普惠方法学研究,突破CDM 方法学的桎梏,探索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的蓝碳和碳普惠方法学、标准和市场体系,打通“两山”转化通道。
(3)建设碳普惠数字平台,实现蓝碳自愿减排交易数据和收益互联共享。以海南为例,建议采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将碳普惠平台统筹纳入国际碳交易平台和“智慧海南”建设框架,加强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建设海南“两山银行”,将蓝碳的碳普惠收益重点用于对保护生态、绿色转型做出贡献的中低收入群体,作为生态补偿的重要补充。对在平台购碳的主体颁发碳信用电子证书,并制定绿色信贷、绿色先锋宣传等配套措施。
(4)结合地方特色丰富碳普惠应用场景,探索倡导性碳普惠机制与强制性碳配额交易体系的联动模式。以海南为例,针对海南旅游业和国际会展业发达的特点,可以考虑以旅游与大型会议会展活动碳中和作为切入点,鼓励游客购碳进行个人抵消;倡导省内机关事业单位通过碳普惠实现会议活动碳中和;允许企业出于社会责任或自我价值宣扬需要,购碳用于捐赠或抵消;引导酒店、餐馆等购碳抵消客户排放,并在相关平台给予优先推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