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抽检数据质量问题分析及提升建议
2023-12-14刘世娟
◎ 刘世娟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应急处置中心,江苏 苏州 215031)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提出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管理由被动应对向主动预防转变。食品抽检监测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抓手,其依靠检测技术,排查传统监督检查难以发现的潜在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实现风险隐患早发现、早预警,推动食品安全监管关口前移,避免散发性风险演变成系统性风险、局部性风险演变成全局性风险,是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重要手段[1]。
食品安全抽检数据质量作为食品抽检工作的生命线,是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有效性的重要保障,是分析发现问题和研判食品安全形势的重要支撑[2-5]。近年来,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抽检数据质量,积极探索抽检数据抽查考核的方式方法,努力推进食品抽检数据高质量发展[6],但一些地区、一些机构还存在较高的数据质量问题。本文整理了某地近两年来的食品抽检数据质量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对策,以期对提升食品抽检质量提供参考。
1 食品安全抽检数据质量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整理了某地近两年来抽检数据质量问题累计2 918 份,按照样品信息、食品分类、检验信息、其他问题等4 个方面对问题进行归类[7]。其中出现数据质量问题最多的是检验信息,约占问题总数的45.37%,其次是样品信息方面的问题,占比32.25%,其他问题、检验项目也有少量占比。
1.1 检验信息
检验信息主要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结果、判定依据和检验结论等方面。检验信息虽然发现问题最多,但大部分为信息填报错误、不规范等问题,基本不影响结果的判定。同时还有少部分是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适用错误问题,这些问题会导致整份报告失去法律效力。检验信息中出现问题最多的是检验结果,其次是判定依据和检验方面。
1.1.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的问题主要为多做项目。例如,①对生产日期在2022 年3 月7 日之前的预先包装但需要计量称重的散装即食食品检验了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项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31607ü 2021)[8]于2022 年3 月7 日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发布的即食食品致病菌限量标准,生产日期在此之前的散装即食食品无相应的致病菌限量标准,不应出具致病菌监督抽检报告。②凉果类产品检验了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和二氧化硫项目。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乙二胺四乙酸盐的测定》(GB 5009.278ü 2016)[9],蜜饯中乙二胺四乙酸盐的检测仅适用于果脯类产品。同样,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34ü 2016)[10],食品中总二氧化硫的测定仅限于蜜饯中的果脯类产品。生产日期在2022 年12 月31 日前的凉果类产品检测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和二氧化硫项目无适用的标准方法,检测不具法律效力,不应出具在监督抽检任务的报告中。
1.1.2 检验方法
检验方法问题主要集中在项目检出限填写错误,也有部分检测方法不适用问题。①粉丝粉条中丙酸钙检验方法选用错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丙酸钠、丙酸钙》(GB 5009.120ü 2016)[11]不适用。②硬质型奶糖合成着色剂检验方法应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 5009.35ü 2016)[12],不应采用《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量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SN/T 1743ü 2006)[13]。③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等兽药残留检验方法选用错误。④白酒中甜蜜素测定应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 5009.97ü 2016)[14]第三法,第一法不适用。
1.1.3 检验结果
检验结果的问题主要是检验结果填写不规范。①检验结果有效数字的保留不正确,与检验方法标准要求不符。②商业无菌项目表述结果为“未检出”,未用“商业无菌”表示。
1.1.4 判定依据
判定依据方面出现问题较多。其中,判定依据使用错误或者使用已经过期作废的标准,这个问题在新旧标准交替的检测项目中特别突出。同时,还有限量值填写不规范,出现漏写单位,限量值填写错误,“不得使用”“不得检出”描述混淆等问题。部分判定人员未按照产品明示质量标准从严判定。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ü 2021)[15]已经实施,但部分实验室在农药残留项目的判定上仍选用已经废止的标准。②部分兽残类项目判定依据引用错误,2020 年4 月1 日之后判定依据应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ü 2019)[16]。③沙门氏菌项目、金黄色葡萄球菌项目未使用新的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ü 2021)[17]。
1.2 样品信息
样品信息作为食品抽检的基本信息,涉及的字段较多,具体问题主要出现在以下方面。①标识生产企业信息错误。标识生产企业信息错误包括标识生产企业名称错误、生产许可证编号错误、生产企业所在地“县/区”信息错误。②被抽样单位信息不全或错误。例如,在农贸市场抽样时,被抽样单位只写摊主姓名,未前缀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多字、漏字、错字,经营许可证编号错误、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县/区”信息错误。③样品名称不规范,不能体现样品属性,在抽取畜禽类农产品时未体现畜禽种类,抽取水产品未注是否活体。④抽检场所错误,生产环节抽样,抽样场所不应为“成品库(待检区)”“原辅料库”。⑤样品类型错误,“食用农产品”“工业加工品”“食品相关产品”“餐饮加工食品”混淆。⑥包装分类错误,预包装、散装、非定量包装混淆。⑦区域类型填报错误,主要为学校周边信息填报错误。
样品信息方面的问题都比较细小,但有的错误会造成后续检验检测判断失误,严重的甚至会使检验报告无效。①金黄色葡萄球菌等微生物项目的检测只适用于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在2022 年3 月7 日(含)之后的非定量包装食品,如果包装分类选错,会影响后续实验室检验项目的选择。②挥发性盐基氮不适用于活体水产品的检测,如果样品名称不备注是否活体,也影响实验室后续检验项目的开展。③按照规定,生产企业抽样只能在成品库已检区,待检区、原辅料库抽检则直接导致检验报告无效。
样品信息的错误还可能影响后续核查处置工作的开展。根据目前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系统设置,一旦有不合格报告签发,相关信息会立即发送至样品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县/区”,相应“县/区”负责领取并在规定时间内填报核查处置结果,如果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县/区”信息错误,将严重影响后续的核查处置工作。另外,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错误、被抽样单位所属区域类型对抽检大数据分析也会造成干扰,影响风险信息的研判。
1.3 食品分类
样品类别方面的常见问题如下。①食品大类混淆,主要集中在餐饮食品与肉制品、糕点混淆,肉制品、食用农产品混淆。②食品大类内分类错误,问题包括豆制品大类中豆干、豆腐、豆皮等与腐竹类混淆,饮料大类中的其他饮料、碳酸饮料、茶饮料混淆,食用农产品大类中的蔬菜混淆等。食品分类问题虽然占比最小,但是分类作为检验报告的基础,分类错误会直接影响检验项目及后续检验依据、判定依据的选择,导致抽检报告无效。
1.4 其他问题
一些常见的问题包括抽样文书规范性问题、抽检时间逻辑性问题、检验周期等,比较容易被忽视,却可能导致报告失去法律效力,也应予以足够的重视。①系统内只录了一名抽样人员。②检验周期超过20 个工作日。③系统照片信息不全,照片不能反映产品真实状况。④抽样量不满足检验方法要求,常出现该问题的检测项目有黄曲霉毒素B1、阿维菌素、氟虫腈、甲硝唑、地西泮等。
2 进一步提升食品抽检数据质量的建议
两年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狠抓食品抽检数据质量工作,逐月开展食品抽检数据自查、抽查和互查活动,定期组织数据质量专项提升行动,严查数据问题,严谨原因排查,严把整改落实。从每月的抽查情况来看,部分承检机构尤其是一些地方性检验检测院所抽检能力显著提升,一些问题也得到显著改善,例如,超期报告的数量显著下降,基本无超期报告;检验结果填写内容、格式等错误明显下降,检验结果有效数字保留位数不规范问题基本不存在;抽样照片越来越规范,信息不完整、不清晰的问题大幅减少。同时也发现,样品信息、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等方面的问题虽有改善,但仍时有发生,具体问题主要是抽样量不能满足检验要求。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市场监管部门和承检机构两个方面提出几点建议。
2.1 市场监管部门
2.1.1 规范抽检工作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每年都会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明确抽样检验的食品类别、检测项目、判定标准、检测依据等信息。但因为该文件的抽检范围仅限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极少包括地方特色食品和一些新兴食品,许多样品种类难以界定,承检机构在执行抽检时,因理解不同容易造成分类错误。建议地方监管部门结合本地消费习惯,制定地方性抽检实施细则,统一食品分类、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并做好承检机构的培训、解读和信息传达工作。
2.1.2 加强承检机构管理
长期以来,承检机构质量管理工作因受专业性强、管理链条长等因素的影响,存在任务招标后过程监管少、质量控制手段缺乏等突出问题。监管部门可以组建食品抽检专家库,利用专业人才资源,对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开展现场检查、留样复测、盲样考核等多种形式的考核,定期组织食品抽检数据抽查、互查。同时,及时将数据抽检情况通报承检机构,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承检机构采取限期整改、责任约谈、暂停任务、取消资格、公开通报等处理措施,完善淘汰机制。
2.1.3 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数据规范性
食品抽检工作全链条信息众多,每批次报告信息包括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检验项目等百余项信息,参与人员众多,完全依靠人工容易出现错误,可以考虑借助信息化手段。①对抽样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上食品分类、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判定依据等基础信息要做好维护。原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开放了基础表维护权限,市场监管部门或承检机构可自行上传基础表完善系统基础库,但缺少相应的审核。基础表由人工填写,难免出现填写错误的情况,日积月累下,一些错误的基础表在基础库中逐渐增多,承检机构误选的情况时有发生[6]。新版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线后,加强了基础表的审核把关,未来检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方面的质量问题应会大量减少。②建立内部数据库,自动校验抽样样品信息,便于及时发现信息匹配不完整、逻辑性问题,并尽快做出相应处理。③加强相关权限设置,限定信息录入和报告上传时限,规范数据退修、删除审核权限。同时,针对不同抽样任务和抽样环节,应设置一定时限内的抽检批次要求,减少多头抽样、重复抽检问题的发生,扩大抽检的覆盖面。
2.2 承检机构
2.2.1 建立健全抽检全程质控体系
为了进一步提高抽检工作质量,承检机构需要建立抽样管理、人员管理、培训、样品管理、复验、信息报送等制度,梳理顺畅各个环节的流程和分工,构建包含抽样、检验、数据录入、分析报告等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并及时纠正和处理具体实践中的问题和缺陷,完善质量体系。
2.2.2 建立责任制度,落实责任到人
一份抽检报告的生成需要抽样、接样、制样、检验、审核、批准等多方人员的配合和协作,只有建立完善、无遗漏的责任制度,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员中[18],才能真正减少推诿问题,确保报告信息完整准确。
2.2.3 加强培训,提升人员职业素养
食品抽检相关标准不断更新,监管部门对不同抽检任务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为提升食品抽检数据质量,抽检培训工作要强抓不懈,既要有常规工作流程的年度培训,也要有相关新标准新方法文件的学习宣贯。针对每次的具体任务,也要及时培训抽检问题关键点和风险点,查漏补缺,提高工作人员技术水平。尤其要注重数据质量常见问题的汇总,勤总结,时常更新,形成书面材料,供工作人员学习、查阅与实践。
2.2.4 加强技术交流
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形式,推动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检验人员间的知识、技术、经验交流和共享,促进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人员整体业务能力的提升,更好地保证抽检工作的有效性。
3 结语
食品抽检监测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抓手,在守护国民食品安全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数据质量提升行动,认真履行任务部门管理责任,将数据质量纳入机构考核管理事项,督促承检机构落实食品抽检数据主体责任,共同努力,确保食品抽检工作得到高效率、高质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