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2023-12-12胡冬云胡芳
胡冬云 胡芳
周大爷与洪阿姨夫妻二人共同经营一家外贸公司,二人为该公司的股东及高管。
因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周大爷便找到他的好朋友张大叔借了100万元,并在借条上写明了借款用于偿还房贷、公司经营以及家庭开支等用途。周大爷在收到款后,将这些款项用于上述用途,且有银行流水为证。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周大爷没有按时还钱。
张大叔便找到周大爷和老伴洪阿姨,要求他们共同偿还这10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洪阿姨一听就不乐意了,她认为这笔钱是周大爷自己借的,她既没在借条上签字,也没收到过张大爷给自己的转账,对此根本不知情。因此,这笔借款跟她没有关系,不是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问题:
婚内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点评:
首先,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或相关书面文件上签名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
2.前述借条等文件中,虽然只有夫妻一方签名,但事后另一方也认可该笔债务的,是夫妻共同债务;
3.虽然没有签名和事后追认,但是一方的借款主要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比如用来归还夫妻共有房屋的贷款、用于孩子读书支出或者父母疾病治疗等等,此时,即使另一方主张不知情,以没有共同签名或者事后不认可为由,仍然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4.债权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夫妻一方的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即使没有上面三种情形,该债务仍然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一方的借款虽然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但是双方一起用该笔款项在外投资创业,或者说借款时双方都在场,双方均表明希望借款,但是最后只有一方签名,债权人提供了该现场的录音录像视频。此时,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夫妻一方或双方主张债务的偿还义务。
本案中周大爷的行为属于上述第一条中所列四种情形的第三种和第四种的合并情形,虽然洪阿姨表示自己不知情,当时也没有签名,事后亦不承认借款行为,但是事实上,周大爷的借款用于偿还房贷、公司经营以及家庭开支等用途,洪阿姨作为配偶是获益方。
其次,什么情况下可以构成“共同生产经营”?
对于何为“共同生产经营”,最为常见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形式即为双方共同经营公司、合伙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对于该种形式的生产经营,一般着重考察夫妻双方是否在相关的企业中担任高管职务,或者是否为企业的股东、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
如果夫妻中的非举债方并未担任相关职务或参与经营,但非举债方通过举债方的债务享受到了其基于夫妻关系而带来的利益,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借款后购置房产、车辆等情形。本案中,周大爺的借款100万元系用于周大爷与洪阿姨的夫妻共同生活(偿还房贷、家庭开支等)、共同生产经营(二人为股东及高管的公司),故该借款为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张大叔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该笔借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