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是如何产生和决定的
2023-12-12冯兴元孟冰
冯兴元 孟冰
有关利息的来源,不同经济学家会有不同的解释。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欧根·冯·庞巴维克对利息的来源提供了原创性的货币时间价值理论解释,由此对利息理论做出了原创性的贡献。
这里需要回答一个问题:为什么资金出借者愿意融出富余资金以获得利息回报呢?庞巴维克的解释是,这是因为个人对货币存在时间偏好或者时差偏好,货币存在时间价值。根据他提出的货币时间价值理论或货币时差偏好理论,比起等待未来才能得到的货币,我们更喜欢现在的货币。相对于在一年之后拥有100元的货币,一个人更偏好拥有当前的100元货币。这样,一个人对100元货币的现在价值会做更高主观评价,而对同样100元货币的未来价值会做更低主观评价。也就是说,对于一个人来说,当前拥有的100元貨币比未来收到的同样100元金额的货币具有更大的价值。与此相应,货币的时间价值就来自于个人所主观评价的货币现值和未来值之间的差别,来自个人相对于未来更偏好当前拥有同等金额的货币。
时间价值不仅体现在货币中,也体现在所有其他财货中。比起等待未来才能得到的财货,我们更喜欢现在的财货。德国有句谚语,“一鸟在手,胜于双鸟在林”,就是这个道理。这种效应就是后来行为经济学家理查德·塞勒提出的“禀赋效应”:一个人拥有的东西属于此人的一部分禀赋;与一个人即将拥有的那些东西相比,他更看重自己已经拥有的东西。
货币的时间价值可视为货币价值的时间贴水。资金出借者融出资金,收取利息,其最初的、最纯粹的原因就是收取货币价值的时间贴水,也就是对货币时间价值差额的补偿。
教科书中关于货币的时间价值描述是通过终值和现值进行分析的。将今天可用的一定金额的钱被视为“现值”,相应的,在未来可收回或可支付的一定金额就被视为“终值”,那么现值和终值之间的差额就是“利息”,它包含在终值之中。按照教科书上的说法,影响该差额水平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利率,二是期限。利率越高,期限越长,差额越大。
根据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的观点,可把资金融出方收取的纯粹货币时间价值差额补偿称为“元利息”。可以说,如果人类没有上述这种货币时差偏好,“元利息”就不会出现,实际生活中可观察到的利息现象也不会出现。米塞斯认为利息是一个同质的现象,利息没有不同的来源,耐用品的利息和消费信贷的利息与其他利息一样,都是对现在财货的评价高于对未来财货的评价的结果。在市场经济中,利息就表现于未来货币相对于现在货币的折现,这一折现就被米塞斯称之为“元利息”。比如货币的时间价值,在当下和未来是有差异的。当下的价值高于未来的。信贷现象就是因货币的时间价值而产生。每个人对货币的时间价值评估不一样,货币的时间价值构成了贷款中的元利息部分。没有货币的时间价值就不会出现信贷现象。当然实际利息里边还有其他的因素考虑。
米塞斯认为,元利息不是资本在市场上由于供需双方相互作用而决定的资本价格,是由于货币的时间偏好导致的未来货币的评价与现在货币的评价的比率。应该说是元利息决定了利息现象的存在,决定了把多少货币用于立即的消费,多少货币用于未来。这一观点与当下主流的西方经济学现代利率理论不一致。
实际生活中可观察到的利息至少包括三个部分:“元利息”部分、风险溢价部分和价格溢价部分。其中风险溢价涉及融出方对还款风险的主观评估,因而要求相应的风险补偿。而价格溢价部分反映了融出方对用来偿还债务的货币或者其他财货(比如抵押物)的未来预期价值变化的评估,这里尤其包括融出方会对通货膨胀问题导致单位货币的购买力损失因素提出溢价补偿。在现代社会,政府往往会增发法定货币,从而往往导致较严重的通货膨胀,融出方提出相应补偿也是正常现象。此外,如果是企业家负债,企业家认为他的资金回报率亦即生产率预期较高,他就会提供愿意接受较高的利率。
在实际生活中可观察到的利息,其实不一定只包括上述三个利息因素或者附加的资金回报率即生产率因素。如果金融市场是卖方市场,比如在农村地区,一些贫困者或者资金链紧张的小微企业已经山穷水尽,借不到急需的资金,资金融出方可能是一个民间放贷人,他可能高出上述三个利息因素所决定的利息水平放出资金。在这个情形下,资金融出方的时间偏好是稳定的,他发放资金给所有人员或者企业的资金时间偏好是一样的,而贫困者或者资金链紧张的小微企业作为资金融入方即需求方的时间偏好非常高。资方融出方可以利用资金融入方的时间偏好高这一窘境提高利率。当整个利率水平很高,比如借出10万元钱,要1角利(每月利息占本金的10%),容易被指责为发放“高利贷”。当然,我们需要看到,“高利贷”首先是一种金融服务的事实。它体现一种特殊的供求特点。“高利贷”所收取的利息是一种市场利息。一个人要借“高利贷”时,一般是急需用钱。他所面临的情况往往是:不借就“死”;借到了,看看能否“活”。比如一个贫困家庭的子女得了急病需自费就医,借到“高利贷”就比借不到钱要好,可能就是这种情况。再比如企业在银行信贷到期,额度重新审批也已经通过,只需要将原有信贷资金按期归还银行,就还能在短时间内重新贷出来(一般需要一到两周时间)。若企业当前现金流紧张,它也会倾向于使用“高利贷”,也称为“过桥资金”。这种“过桥资金”在金融市场上普遍存在,主要是由于资金使用时间可控,只占若干日,资金融入方对总利息支出有承受能力,或者说由于使用“高利贷”而产生的利息支出低于其暂停现有业务生产去筹集资金所产生的损失,如果没有这笔资金,企业将面临银行断贷的风险。不过,企业借入“过桥资金”,往往是听取了银行会续贷的承诺。万一银行只是做了虚假承诺、骗取企业还本付息,在拿到企业用“过桥资金”偿付的本息之后不再续贷,那么企业借入的短期“高利贷”很可能会长期化。
“高利贷”现象在学术圈争议很大,很多学者对“高利贷”持谴责和厌恶态度。但其作为一种“有比无好”的金融服务,在上面两个例子中体现出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只是正如亚当·斯密所言,支持为利息率设置上限:“在允许收取利息的国家,法律为了防止重利盘剥,常常规定能够收取而不受惩罚的最高利息率。这种利息率应当略高于最低的市场价格,即能提供最可靠保证的人普通为使用货币所支付的价格。”我国目前关于最高利息率的相关规定主要依照以下规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定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利率≤24%,是受法律保护的,24%<利率≤36%当事人自愿履行完毕的,法院不予干涉,利率>36%的部分无效,即“两线三区”。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正,确定4倍LPR(即4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新的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利率在4倍LPR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超过4倍LPR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即“一线两区”。同时还有规定,“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扣利息的,按照实际出借数额计算出借本金,任何以收取砍头息、履约保证金等形式预扣出借款项的,均会视为未足额出借”。
综上所述,由货币的时间价值决定的元利息决定了利息现象的存在。而资金的生产率则是实际利率中的一个影响因素,而且在许多利率现象中甚至不是一个第二重要的因素。遗憾的是,以费雪为代表的现代利率理论,把资金的生产率当作利率决定的最重要因素,而把货币的时间价值因素即元利息因素,视为次要的影响因素,这种理论是本末倒置的,应予纠正。
(冯兴元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孟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应用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尚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