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文化与乡村治理互构路径探究
——以皋陶法治文化为例
2023-12-12陈晔李阿利
陈晔,李阿利
(六安职业技术学院,安徽六安 237000)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 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 000 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
尧、舜、禹、皋陶是上古时代的传说中四位部落首领,被称为“上古四圣”。其中皋陶被法史学界尊为“中华司法鼻祖”,根据传说,皋陶是最早推行 “民法”思想,制定刑法和教育的人,他推行 “五行”“五教”,刑教兼施。20 世纪90 年代,“皋陶文化”被正式提出以来,便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类似 “六安市皋陶文化研究会”等组织纷纷建立,皋陶文化在广泛传播的过程中逐渐成为皖西地区重要的文化品牌[1]。他的法治理念与司法实践充分体现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思想,不仅促进上古时代社会建设,对后世也产生较大影响,积厚流光。
皋陶是皖西史上一个重要的时代象征,皋陶故事与皋陶法治德教思想文化在六安流传数千年,具有深远意义。不仅历代六安人民对皋陶有着深厚感情,建祠修墓祭祀皋陶,颂扬他的功德;历代在六安做官的政治家、六安籍的开明士绅和文人雅士,也都注重挖掘、研究皋陶事迹和皋陶思想文化,追溯上古社会风貌[2]。
皋陶的法治思想具有丰富的内容,是当代法治社会建设的宝贵的文化财富,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从传统文化中挖掘优势,因势利导,重视治理功能,瞄准关键因素,奠定治理基础,传统与现代交织碰撞,擦出具有时代意义的火花,让地方治理与皋陶法治思想形成啮合,让乡村治理有效运转,推动乡村振兴蓬勃发展。
1 皋陶法治文化的概念
1.1 “法治”“德治” 并举
关于“五刑”有不同的注释,根据《白虎通·五刑》记载得出“五刑”主要是指象刑的五刑,为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刑罚,但《汉书·刑法志》中记载,“五刑”包括甲兵、斧钺、刀锯、钻筰、鞭扑五种刑罚,后人将这两种不同的解释分为部落内部治理与部落外部治理。管中窥豹,可见在当时社会刑法已初具体系,并将五刑很好地运用在部落治理中,安内治外,约束民众,安定社会。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法治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也是规范人类行为活动的底线。刑法是辅助教化民众的工作,法治得以实现的根本源于德治的发展,民众内心真正掌握知晓道德才不会去触碰刑法。以德化民,顾名思义,是古代的帝王统治百姓的手段,一般是用恩惠来感化百姓,让百姓服从[3]。皋陶思想中的“五义”(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充分体现出以家庭为单位的德治思想,治大国若烹小鲜,德治过程中要关注家庭的重要地位。
由此可见,“依法治国”应与 “以德化民”有机结合,双向互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和谐有序良好发展。
1.2 民本思想
《尚书》顾名思义即上古的史书,被儒家奉为经典,《尚书》又分为4 个部分:《虞书》《夏书》《商书》和《周书》。《皋陶谟》中的“谟”意为谋划,意指 “皋陶谋划政策。”《尚书·虞书·皋陶谟》中记载了皋陶在辅佐禹执政期间与禹的对话,皋陶说:“在知人,在安民。”意思是执政者要知人善任,达到安定百姓的宗旨。又提出:“天聪明,自我民聪明;天明畏,自我民明威。”上天知晓人间的善恶,是在百姓中间听取和观察来的;上天的奖惩命令,是来自百姓的意见。虽然在当时社会有其固有的历史局限性,但却体现了皋陶对百姓地位的重视,其主张 “以民为本”的民本主义思想也与当代法律的精神相契合。
1.3 法律必须符合逻辑,与社会环境相一致
皋陶,古代法制的先驱,用其超前的智慧创制了“五典五惇”和“五刑五用”。他所提出的法律体系不仅是简单的罚责,而是一种全面的管理与治理社会的手段,体现了他对于和谐社会的追求与展望。更令人赞叹的是,他在设计法律时,精准地融合了 “三段论”的逻辑思维,使得法条不仅有条有理,而且连贯一致,充分体现了法律的连贯性与完备性。
“三段论”作为一种古老的逻辑思维方法,强调了前提、推理和结论的逻辑关系。皋陶巧妙地将其应用于法律制定之中,使每一条法律都有清晰的起因和结果,让人们能够理解和遵守。这种方法使得法律不仅是一套简单的规定,而且还是一套有深度、有逻辑的制度,其背后蕴藏着对社会的深入思考和对人性的深刻洞察。
同时,皋陶深知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他并没有孤立地制定法律,而是以当时的社会准则为基础,确保法律的实用性和公众的接受度。一个时代的社会规范是那个时代人们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石。皋陶的法律正是在这样的基石上,为当时的社会提供了一个清晰、公正的行为指南。
而一部真正出色的法律不仅是文字和规定,更是一个逻辑体系,是对社会的深入解读和对未来的预判。皋陶的法制正是这样,他通过对当时社会规范的尊重和精心的设计,为当时的社会提供了一个有序、和谐的环境,引导大众沿着正道前进。
回望皋陶时代,我们不禁为他的智慧和前瞻性所折服:在那个时代,有如此深刻的社会洞察力和法制设计能力。他的法制不仅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相契合,更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和学习皋陶的法治思想,汲取其中的智慧,为我们今天的社会治理提供参考和指导。
1.4 强调执法者的德行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民众权益的核心。然而,法律的存在和完善并不仅取决于条文的内容,更取决于那些执行法律的人——执法者。一个有着高尚品德的执法者,不仅会公正无私地施行法律,更能以身作则,展现法律应有的威严和权威。拥有良好品德的执法者,坚守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民众才会对法律产生强烈的信任,从而对法律产生崇敬之情,为构建稳固的法治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2 地方文化与乡村治理
乡村治理就是政府机构及乡村其他权威机构、自治组织,通过管理或者自主管理解决乡村存在的问题,实现乡村稳定发展的过程[4]。乡村治理是完善乡村自治体制、提高乡村自治能力、将党的理论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神经细胞,乡村治理能力的提升,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坚实的保障[5]。地方文化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多元文化大国中。乡村治理不仅体现在行政管理、法律执行等硬性方面,更包括文化传统、习俗习惯、人际关系等软性因素。
2.1 地方文化的表现形式
地方文化中的传统与习俗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乡村的治理模式。这些传统与习俗可能涉及权威、尊重、团结、合作等概念,形成了乡村特有的社会结构和行为规范。在许多乡村中,传统习俗和文化在日常决策和治理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很多时候,这些传统习俗是乡村治理的核心。在乡村,亲情、邻里、朋友关系网在治理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关系网络常常超越官方机构,为村民提供社会支持和冲突解决方案。传统的文化活动和节日在乡村中仍然占有重要位置,这不仅有助于增强村民之间的团结,还为乡村治理提供了平台和机会。
地方文化是乡村的宝贵遗产,对于乡村的旅游、经济和教育等方面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乡村治理的一部分就是要保护和传承这些文化遗产。
2.2 地方文化与乡村治理的冲突
2.2.1 传统与现代性的冲突
伴随着现代化的进程,许多传统的习俗和做法可能与现代法律、技术和价值观产生冲突。例如,乡村传统互助文化本是中国优秀传统乡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及市场机制的不断深入,许多传统互帮、互助的文化也在不断变化,演化成为熟人社会形态下一种畸形功利的文化,使得传统互助的功能发生扭曲,从而异化了乡村治理的自治功能,导致乡村治理过程的碎片化[6]。
2.2.2 资源分配不均
当乡村治理重心倾向于关系网织成的权力结构而非公正透明的规则时,资源分配常常受到某些个体或团体特权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与决策者关系较熟的人们更容易获得更多的资源,而那些缺乏相应关系的人们往往得不到公正对待。此外,这种基于关系的资源分配方式中,权力者通过分配资源来巩固自己的权力地位,从而加深了乡村中的社会隔阂和不平等。这样的治理方式长期下去,可能会破坏社区的团结和和谐,制约乡村的持续发展。
2.2.3 对变革的抗拒
传统文化与乡村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它为乡村社会提供了稳定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然而,过度依赖或拘泥于传统可能会对乡村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当全球化、科技进步和其他外部因素对乡村施加压力时,乡村需要具备创新能力和变革意愿,以适应这些变化。
首先,过度强调传统可能导致乡村对新思想、新技术和新方法产生排斥。这可能限制了乡村从外部引入新知识的机会,从而阻碍了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进步。例如,某些传统农业方法可能不如现代农业技术那样高效,但由于对传统的坚持,乡村可能不愿意尝试或采纳新技术。
其次,过于强调传统可能导致乡村对变革持守旧态度。在快速变化的时代,持续创新和变革是维持竞争力的关键。乡村如果对新事物持怀疑态度,可能会错失与外部世界合作、发展的机会,最终在竞争中落后。
此外,乡村青年可能会因为对传统的强调而感到压抑和束缚。他们可能希望探索新的可能性,追求更好的未来,但过度的传统观念可能会限制他们的选择和机会。长远来看,这可能会导致乡村人才的流失,因为那些希望寻求更多机会的青年选择离开他们的故乡。
然而,这并不是说我们应该完全摒弃传统。传统文化是乡村的宝贵财富,它为我们提供了价值观、历史和身份认同。关键是找到传统和创新之间的平衡,确保乡村既能保留其独特的文化遗产,又能应对现代世界的挑战。
2.2.4 与现代法律的冲突与融合
随着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完善,乡村治理可能会与地方文化传统产生冲突。如何在保护文化的同时,使之与现代法律和制度相适应,是乡村治理面临的挑战。
3 皋陶法治文化与乡村治理互构路径探究
基于地方文化的乡村治理,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乡村治理的有效落地,推动乡村内生发展以及村民自主发展。地方文化中往往蕴藏着乡村内生发展的“独门秘方”,这是不同于城市社区的天然优势[7]。皋陶,这位伟大的法官,在古代尧舜时期,为中国法治文化注入了源头活水。他所倡导的公正、廉洁、法治以及民本思想,在当时就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法治理念和实践提供了宝贵的指导。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代化的推进,乡村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农业生产基地。乡村正在逐渐转型,涌现出众多的新业态,如乡村旅游、文化体验、生态农业等。但与此同时,乡村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包括生态环境保护、传统文化的传承、农村社区的和谐稳定等。张宁(2018)认为乡土文化作为政府管理的有效补充,能够充分引导宗族文化发挥其治理作用,提升村民素养,凝聚人心,减少治理成本,为进一步带动经济增长发挥了很好的辅助作用[8]。文化因素像一把双刃剑,虽然传统文化因素对乡村治理存在着上述种种显性或隐性的限制和影响,但在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意识交织和碰撞的过程中,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塑造期间,传统文化元素在乡村治理中仍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9]。如何在保持乡村特色的基础上,推动其持续健康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大课题。我们更应该深入探究和借鉴皋陶的法治文化,将其融入现代乡村治理中。
3.1 民为国本,乡民为村本
3.1.1 深度了解乡民需求
乡村,是古老而富有活力的土地,每一位乡民都是这片土地的主人。每一次的决策,无论是关于乡村建设、文化传承还是经济发展,都应该紧密围绕乡民的真实需求。只有真正理解了他们的期望、困惑和需求,治理才能够找到正确的方向。
3.1.2 乡民参与,共建共治
当今的乡村治理已经不再是上级一味地指导、命令,乡民只是被动地接受。相反,现代的乡村治理更注重乡民的参与。这种参与不仅是提出建议、反映问题,更包括参与到决策、执行、监督的整个过程中来。乡民的参与确保了治理的公正性、透明性和有效性。
3.1.3 归属感与认同感的重要性
乡村是乡民的家,是他们的根。当乡民感受到自己是这片土地的一部分,是乡村发展的主体时,他们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自然而然地增强。这不仅是一种情感上的满足,更是一种对乡村未来充满信心和期待的表现。有了强烈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乡民会更加积极地参与乡村的建设与发展,成为乡村前进的动力源泉。
3.1.4 构建乡民沟通机制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满足乡民的需求,乡村治理必须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这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的乡民大会、议事会、建议反馈系统等。这些机制不仅为乡民提供了发声的平台,更为乡村治理提供了及时、准确的信息来源。
3.2 重塑公信力,建设廉洁乡村
清风徐来,廉洁自守。皋陶的公正和清廉思想为乡村治理注入了新的活力,而在现代乡村,更需要廉洁的干部和公正的决策才能得到乡民的信赖,共同打造和谐、繁荣的乡村。
3.2.1 公正透明的决策机制
在乡村治理中,每一个决策都关乎乡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确保决策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这不仅是为了让乡民了解决策背后的考量,更是为了得到他们的支持和信任。公开议事、公示政策、征求乡民意见等方式都是推动决策透明化的有效途径。
3.2.2 廉政文化的培育
要想构建廉洁的乡村,首先要培育和弘扬廉政文化。这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廉政教育活动,让乡村干部深刻理解清廉对乡村发展的重要性;推广廉洁的典型人物和事例,形成强烈的社会压力,使那些想要触碰红线的人产生畏惧。
3.2.3 严格的干部选拔机制
乡村干部是乡村治理的关键,他们的品质、能力和行为直接决定了乡村的未来。“知人为要”体现的是重视人的才能,而 “九德”一说又把对人自身的德行要求提到了与才能并举的高度,可见皋陶的智慧即在于能从综合方面考虑,用人主张才德并用[10]。因此,必须确保每一位乡村干部都是经过严格选拔、经得起考验的。这不仅包括他们的政治品质,还包括他们的道德水平、业务能力和与乡民的关系。
3.2.4 完善的监督和惩处机制
有了严格的选拔机制,并不意味着乡村干部就不会出现问题。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每一位干部都能够在正确的轨道上行走。这包括但不限于定期的民意调查、干部的业务考核、乡民的投诉反映等。
3.2.5 引入第三方评估和监督
为了确保乡村治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这些第三方机构既可以是专业的评估机构,也可以是志愿者、学者等。他们可以为乡村治理提供新的视角,也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声音,确保乡村治理的正当性。
重塑公信力,建设廉洁乡村,是乡村治理的长远目标。只有当乡民真正信任他们的领导者,乡村才能真正走向繁荣。因此,乡村治理必须始终坚守公正和清廉的原则,努力为乡民打造一个公平、和谐、有希望的家园。
3.3 法制为纲,乡村治理有据
法如山岳,不容迁移。皋陶的法治思想为乡村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指导方针。在当下,随着乡村的复杂性日益增加,强化法制观念,发挥法律的导向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3.3.1 完善乡村法规体系
乡村治理需要一套完整而系统的法规体系来支撑。这包括乡村的土地使用、资源管理、社会治安、公共事务决策等多个方面。制定村规时,应综合考虑乡村的特性、文化和实际情况,确保其合理性和适用性。
3.3.2 提高乡民的法律意识
要让法制在乡村治理中真正发挥作用,乡民的参与和配合是关键。因此,必须加强对乡民的法律教育,让他们明白法律的重要性,知法守法、依法办事。这不仅能保障他们的权益,还能维护乡村的和谐稳定。
3.3.3 强化乡村干部的法律培训
乡村干部是乡村治理的关键力量。他们在决策和实施中,必须全面遵循法律、法规。因此,应定期为他们提供法律培训,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确保他们能够在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
3.3.4 设立乡村法律顾问团队
考虑到乡村的特殊性,可以考虑设立乡村法律顾问团队,由法律专家、律师等组成。他们可以为乡村提供法律咨询、解读法规,帮助乡村正确理解和应用法律,避免法律纠纷。
在乡村治理中,法制的作用不容忽视。只有在法律的指引下,乡村才能真正走向规范、有序、和谐。乡村的每一位成员,无论是干部还是普通乡民,都应深刻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共同维护乡村的法治环境,为乡村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3.4 注重综合治理,乡村环境和谐
乡村,作为传统与现代交汇的地方,拥有着丰富的文化、道德和社会资源。因此,单纯依赖法律来治理是远远不够的。道德、教育、文化等各种手段都应该并行不悖,形成一个综合的、有机的治理体系。
3.4.1 道德引导,乡村核心价值观的建立
乡村应该形成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核心价值观,这不仅是法律的补充,更是乡村稳定的精神支柱。通过道德引导,使乡民形成共同的道德认知和行为准则,增强他们的团结和协作。除了法律,道德、教育、文化等手段都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不应该是单一的,而应该是多元化的。这样不仅可以确保乡村的和谐稳定,也可以促进乡民的全面发展。
3.4.2 教育普及,培育乡村新人
教育是一切进步的基石。乡村应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确保每一个乡民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这不仅是为了提高乡民的素质,更是为了传承和发展乡村的文化。
3.4.3 文化挖掘,传承乡村特色
每个乡村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和传统。在治理过程中,应该尊重并挖掘这些文化资源,让乡民感到自豪,有归属感。同时,也可以通过举办各种文化活动,加强乡村的内部凝聚力。
乡村治理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涉及多个领域和层面。只有将法律、道德、教育、文化等各种手段有机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治理体系,乡村才能真正实现和谐、稳定、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乡民的参与和自主是关键,他们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也是乡村发展的最大动力。
在现代乡村治理中,皋陶的法治文化可以说是非常宝贵的遗产。首先,他提出的法律公正、公平的理念,为我们建设公正、公平、公开的乡村治理机制提供了重要参考。在现代乡村,人们的权益和利益越来越复杂,需要有公正的法律制度来确保每个人都能得到公平对待。其次,皋陶的法治文化强调的是法治代替个人意愿。这为乡村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特别是在权力分配和运用上。在乡村治理中,需要确保权力的制衡,防止权力滥用,确保每个决策都是基于法律,而非个人的意志。再者,皋陶的法治思想还倡导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这种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在现代乡村治理中同样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每个人都尊重和遵守法律,乡村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公平和和谐。
然而,要真正运用皋陶的法治文化,在现代乡村治理中推动乡村的持续发展,我们还需要不断地学习和研究。乡村的问题和挑战在不断变化,而皋陶的法治文化提供的是一种思考方式和方法,而非现成的答案。我们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创新地运用皋陶的法治文化,使之真正服务于乡村的发展。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皋陶的法治文化是我们宝贵的历史遗产,更重要的是,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理念和方法,帮助我们更好地进行现代乡村治理。只有真正深入理解和运用这一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才能在乡村建设中取得真正的成功,推动乡村的持续发展,建设一个和谐美好的乡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