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环境下图书馆数字版权使用风险与应对策略
2023-12-11郎婷婷宫力平
郎婷婷,宫力平
(东北林业大学图书馆,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1 引 言
元宇宙是人机交互时代最流行的技术概念之一,它充分利用数字技术,实现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孪生映射,在各行各业中已经得到广泛运用。图书馆作为公共文化的提供者,亦引进元宇宙技术,满足读者对虚拟空间的体验需要。然而,元宇宙作为一种新型的技术概念,在技术领域、管理领域、版权领域的治理尚不完善,尤其是元宇宙环境下,数字版权内容的丰富程度以及涉及的版权保护内容会对数字版权治理产生深刻影响,因此,需要充分评估和防范其风险。
当前,学界对图书馆元宇宙的技术运用展开了大量研究,如齐静[1]分析高校元宇宙图书馆应用场景构建,李红播[2]探讨元宇宙视角下公共图书馆服务质量提升问题,张立说等[3]探究元宇宙概念下图书馆智慧化创新发展问题,刘琳琳[4]研究元宇宙图书馆员素质提升问题,等等。由此可见,元宇宙技术在图书馆拥有广阔的运用前景。然而一个被既往学界所忽视的问题是,任何一种新技术的引进,都将面临风险,数字版权风险即为其中之一。遗憾的是,学界对元宇宙图书馆的数字版权问题探究较少。有鉴于此,本文对元宇宙图书馆的版权特征进行分析,指出其中面临的风险并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为图书馆合理运用元宇宙技术提供政策建议。
2 元宇宙相关作品版权特征
2.1 内容丰富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人们可以通过移动客户端获取各类信息,有效打破了时间的限制和空间的隔阂。元宇宙技术出现后,用户的注意力也将更多地转移到虚拟现实技术上,因其能推动用户的感官体验向触觉、视觉、嗅觉转移,实现多维度的沉浸体验[5]。
传统网络交互中,人们是被动地接受各类冗余信息,而在元宇宙时代,用户在信息获取方面更具自主性,可以更多参与到元宇宙的研究开发上来。在强大的计算能力和云计算支持下,信息内容的生产方式和叙述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用户能够更多参与实时互动,这对新内容生产的多样性带来了较大影响。元宇宙使得用户与虚拟世界进一步关联,形成小型社会生态,用户的行为能够对社会生态造成影响。用户在元宇宙中能获取更具价值的信息内容,进而激发叙事热情和情感投入,最终产出大量新内容。因而,元宇宙图书馆是一个拥有丰富资源、完善服务体系、精彩活动以及完善网络系统的综合性图书馆,旨在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学习资源和服务,让读者能够在其中获取所需要的信息和更好的交互体验。
在元宇宙时代,人工智能的发展为数字内容的创造方式带来深度变革,可以更好地满足人们的个性化需求,最终实现实时、沉浸式的互动交流。人工智能可以部分代替人的生产制作,通过强大的学习和决策能力能够大大提升内容的生产效率和生产质量。此外,这种方式还可以降低内容制作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
一方面,这种便捷的生产方式能够让元宇宙相关作品内容得以极大丰富;另一方面,由于数字版权的所属类型、作品来源难以界定,加上其使用边界并未得以明确,图书馆在使用相关作品时容易产生版权风险。
2.2 领域众多
近年来,元宇宙不断向游戏、文化、教育等行业延伸,对数字版权的产业生态带来较大影响。数字孪生技术的应用,使得元宇宙在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是虚拟世界对现实世界的复制,越来越多的版权领域开始出现。元宇宙的版权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漫画、动画、游戏、模型、演唱会、电影、书籍、服装、礼品和其他商品等,这些都使元宇宙作品不断丰富,用户数量将不断扩大,数字版权生态也在一步一步地重塑[7]。
当前,元宇宙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都得到了运用,尤其是元宇宙在数字文化产业中,涉及的行业领域包括商业生态、市场链条以及终端供给等。正是由于元宇宙相关作品数字版权保护涉及领域众多,从而使立法较为困难。因为元宇宙相关作品涉及不同的制作主体,不同的应用场景以及不同的数字内容,从而使其版权归属、使用范围的边界难以确定,监管难度加大,权利人取证也较为困难,对于跨多个司法管辖地区中心化虚拟世界中的版权进行司法保护存在滞后性。
2.3 主体多元
在区块链、人工智能技术的加持下,元宇宙应运而生,加速了现实世界的信息化和智能化进程,创造了一个崭新的虚拟融合空间。元宇宙环境下,虚拟主体不仅能够带来技术创造,还能较好实现自我认知和自我学习,实现人机的高效交互。在元宇宙中,人们可以通过更先进的信息技术来加强计算分析,进而更好地创造出智能化、数字化的信息作品。
在元宇宙中,作品创造者既可以是真人,也可以是由真人创造的衍生物。人类创造的作品可以在元宇宙中进行人工智能猜测,最终成为无法预测的元数字作品。从这个角度来看,元宇宙有望带来作品创造形式、创作主题和表现形式的深度变革。
在这样的环境下,元宇宙的主体将会无限衍生。就使用形式而言,既包括虚拟使用者,又包括现实使用者;就产权拥有形态而言,既包括创作者,又包括产权的让渡者、使用者、经营者。另外,政府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社会个体等,都可以是元宇宙的使用方。正是由于其主体多元的特征,元宇宙相关作品的权力束显得十分复杂。
3 元宇宙环境下图书馆数字版权使用的风险
元宇宙环境下,创作者能够在数字作品中丰富视觉、听觉、触觉等感官体验,最终带来相关作品的变革,这使传统版权制度发生变革,给元宇宙环境下图书馆使用相关作品带来版权风险。
3.1 版权所属类型不明
目前的版权保护的学理依据多源自于印刷时代。作品的类型是根据其创作方法和传播载体来界定的。但是,虚拟现实作品是基于算法和数据产生的,它可以有效整合语言、文字、图像等元素,创造更逼真的三维效果,让观众和读者能够沉浸式地体验到虚拟场景设计。虚拟现实作品能够有效融合多种类型作品和对象,很难将其归纳为某一类作品。
在创作源头方面,虚拟现实技术可以让创作者在元宇宙的虚拟空间中进行创造,或者对现实世界作品的再次创作,即把现实作品赋予动态展示。例如,可以通过虚拟现实技术,把书籍中的晦涩难懂的内容转化为音频、动画等内容,使其变得生动形象,进而激发读者学习兴趣。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现实作品的虚拟转化,不是简单地对现实作品进行复制,而是要在保证原作品基本表现要素的基础上,加入更多作品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即这个作品要具有一定的原创性。经过此番操作,元宇宙中作品创作模式、对象形式将会发生深入变革,这进一步增加了虚拟现实作品的类型鉴定难度。
一方面,虽然元宇宙中用户能够参与作品研发和制作,并使作品能够在用户之间实现有效分享,但如果音乐、电影和书籍等没有获得版权人的授权,极易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元宇宙中内容的提供者可能为多个,即同一个数字内容产品可能来源于多个内容提供者,这也为作品版权归属带来鉴定难题。在元宇宙作品创造过程中需要对原作、代码及元数据进行收集分析,涉及对构成作品文本数据的私自使用,图书馆利用过程将会延发版权问题。
3.2 使用范围尚未明确
在创作虚拟现实作品的过程中,为了给用户提供身临其境的体验,元宇宙的虚拟空间需要不断扩展,并最终叠加成新的场景。例如,为了让学习者获得更好的互动体验和更高的学习效率,VR图书的实现需要eMBB、URLLC等通信技术的支持,此外还要利用AI技术对VR图书的创作进行有效采集,并进行合理分析和处理,不断完善算法,推动图书馆的精细化、深度化、多样化发展[8]。
在虚拟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人们接触数字作品机会越来越多。为了避免因超出合理使用范围引发版权纠纷,需要对元宇宙中虚拟现实作品的范围作出详细的界定。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学术界和实践界仍然存在较大分歧。我国目前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来源于《伯尔尼公约》,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列明的12种合理使用情形无法涵盖当前元宇宙对于虚拟现实作品的数据收集和处理活动。换句话说,当前的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无法满足当前和未来实际需要。数字版权随着元宇宙技术发展而不断发展,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对元宇宙作品合理使用进行明确规定。
与此同时,在物理使用空间层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图书馆馆舍内的服务对象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我国司法实务中认为图书馆馆舍是物理空间,即实际中的物理空间,馆舍内的服务对象指的是位于实体图书馆馆内的读者。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智慧图书馆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图书馆物理空间难以全面覆盖图书馆的服务,图书馆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相互交融,读者的阅读和学习开始逐步突破物理空间。元宇宙环境下,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受到限制,这对数字孪生技术和扩展现实技术下的信息资源多源集聚构成了一定程度的障碍,不利于元宇宙图书馆的发展。
3.3 版权来源认定不清
元宇宙环境下创作的作品非常丰富,利用文本挖掘技术,图书馆能够广泛获取这些作品,进而为用户提供精准的个性化的服务,这有利于创新服务模式[9]。在不久的未来,文本和数据挖掘技术的进一步使用,将有效推动智慧图书馆的建设和发展。
但是,由于元宇宙背景下作品来源复杂,为作品版权保护带来一定影响。随着网络的发展,许多元宇宙作品都开始在网络上流传,但是作品的版权来源却很难确定。元宇宙作品版权来源不清问题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许多元宇宙作品都开始在网络上流传,但是很多作品的版权来源却没有明确标注;二是许多元宇宙作品被不法分子剽窃、篡改甚至恶意使用,这些都导致作品版权来源不清晰,从而使得原作者的权利受到侵害。
从图书馆利用元宇宙的技术载体形态而言,元宇宙虚拟空间中,实现数字版权的有效治理高度依赖区块链技术。然而,虽然这一技术能够推动版权治理的公开化、透明化,但是却无法精准找到信息源泉。具体来说,一方面,UGC作为NFR的创作者,它拥有的使用、复制、修改等权利都不受影响。另一方面,如果NFR的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获取了其他相关内容,或者是借助他人作品内容进行创造,则必须在创作前获得原著作权方的授权。这些问题都使得元宇宙背景下的数字作品来源复杂且难以界定。
3.4 智能合约空间有限
智能合约指的是能够执行合约条款的计算机交易协议。这一概念最早是在1994年由学者Nick Szabo提出的。智能合约的使用方式是通过代码把电子合约部署到区块链上。智能合约的操作主要包括合约生产和合约发布。
图书馆智能合约风险主要指的是智能合约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由于智能合约是一种不可变的程序,它不能自我修复,也不能自我更新,因此一旦被发现存在缺陷或漏洞,就可能导致极其严重的后果。第一,智能合约存在编码错误的风险。智能合约的编写者可能会犯一些简单的错误,如编写了一个错误的比较运算符,或者漏掉了一个条件判断,这些错误可能会导致智能合约出现错误的执行结果。第二,智能合约存在安全性风险。由于智能合约的代码是公开的,因此可能会有人针对代码中的漏洞进行攻击,从而破坏智能合约的正常运行。第三,智能合约存在法律风险。由于智能合约是不可变的,因此一旦发生了法律问题而智能合约中没有提供解决方案,问题就无法解决。第四,图书馆智能合约的发展受到市场变化的影响,如果市场出现不利的变化,比如市场价格的变化、投资者的信心变化等可能会对图书馆智能合约的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第五,图书馆智能合约的安全性是极其重要的,如果智能合约存在安全漏洞,可能会导致数据泄露、资金损失等严重后果,因此,在开发和部署图书馆智能合约的过程中,要加强防范,确保智能合约的安全性。
当前,图书馆与数据提供商的格式版权许可协议存在内容苛刻等问题。以目前的电子书许可协议条款为例,资源属于出版商,这使得图书馆无法获得用户永久访问的权限。即使单用户被允许永久访问,图书馆购买资源的价格也是同类纸质图书的4倍。数字资源经销商与图书馆之间的版权协议,还会对图书馆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带来负面影响。
4 元宇宙环境下图书馆数字版权使用的应对策略
4.1 纳入版权类型范畴
如前所述,元宇宙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目前尚无法确定,即无法判断其属于传统版权作品还是新兴版权作品。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要有效解决数字版权管理问题,必须全面遵循前文提出的前提,即元宇宙作品必须纳入版权体系,数字版权的管理必须有法可依。
我国《著作权法》对合同版权问题并未做出明确规范。从法益位阶角度来看,合同版权适用于图书馆版权合理使用范围,其法益在于保护公民阅读权,即实现信息正义。权利人拥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应该位于版权合理使用保护的高阶权利之下。从法律位阶来看,图书馆等具有公共政策的机构可以根据公正性为正当性根据,应该具有更高的位阶,禁止合同加以排除。在两个位阶出现冲突时,我国司法实务需要确立合同不得限制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解释原则,对元宇宙相关作品的合同与版权合理使用的边界进行规范。
4.2 扩大版权使用范围
扩大元宇宙相关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不仅可以通过降低创作成本促进元宇宙空间的创作自由,还能对公共利益进行保护,规范作品的共有领域,最终实现图书馆文化服务价值的提升,推动知识信息的传播和共享。具体可以在以下方面发力:一是适度突破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馆舍限制。传统法律的“馆舍”将图书馆的服务限定在固定的物理空间内,不能拓展元宇宙对时空沉浸的服务需求,因而有必要适度突破图书馆馆舍限制,将《条例》的“馆舍”概念延伸到读者数量上限和借阅总数上的限制上来。美国旧金山一家非营利性图书馆在馆内建立了一个受控电子借阅模式,该模式全面遵循借阅规则,即图书馆能够借出的数字拷贝不能多于同时间内通过购买或捐赠获得的数量。在中国,可以通过使用开放图书馆来对读者进行远程识别,但在这个过程中,必须保护好客户个人信息,避免信息外泄。在用户同步控制下,能够实现图书馆在虚拟空间和物理空间在资源建设和服务上取得成效。图书馆可以根据空间总量和数字作品数量来确定最大读者数量。在受控借阅模式下,图书馆要采取各种手段获得永久数字拷贝。二是相关法律条款的延伸解释。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意见,要求知识产权保护必须采取必要的技术创新,进一步促进商业发展,必须把作品性质、使用部分数量及质量,以及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等因素作为合理使用范围。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废止现行的司法政策,法院突破著作权列举的情形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在司法实务中,利用版权合理法律使用条款来实现个案正义时,必须做好目的解释。三是增加图书馆合理使用元宇宙细则。前文已经分析,元宇宙广泛的作品创造,使图书馆通过挖掘文本数据,提取有效信息,最终为图书馆的精准有效服务提供有力数据支撑,但是与之相关的法律并不明确。图书馆与商业机构不同之处在于,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元宇宙的使用并非用于牟利,而是公共服务。今后在修订我国的版权实施细则时,有必要加入图书馆合理使用条款。在司法实务中,要适度扩大图书馆关于元宇宙的合理应用,进而为法院赋予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使图书馆在应对元宇宙版权纠纷案件中,可以充分运用“公共文化机构服务”条款,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4.3 界定作品版权来源
虽然元宇宙作品来源界定困难,但是依然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措施进行完善,如加强对版权的保护,让原作者可以获得应有的权利。此外,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版权管理体系,让作品的版权来源可以得到有效管理,从而有效处理元宇宙作品版权来源认定不清的问题。同时,可以通过加强区块链技术来赋能元宇宙的数字版权保护,获得合理的开发利用权限。区块链技术是当前兴起的新兴互联网技术,能够有效分配虚拟资产权。2021年,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等18个部门印发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区块链创新技术,鼓励相关行业机构共同制定版权信息接入标准,并以新节点的方式深入参与版权区块链建设,进而更好利用技术手段来实现权属信息识别等进程。在区块链技术的加持下,可以通过元宇宙数字版权来获得链上管理,进而实现全过程的溯源管理。区块链生成的哈希运算值能够实现真实的时间验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进而更好认定损害赔偿标准。数字版权App就是采用区块链技术对被授权作品进行防伪,授权使用和见证过程都存放在区块链上,切实做到对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溯清版权来源,界定版权归属,规避图书馆版权风险。
图书馆在实际使用元宇宙相关作品过程中,首先,要考虑作品的创作者。为了确定作品的版权来源,图书馆需要查验作品的原始创作者,并确认其是否有权利控制作品的使用。其次,要考虑版权法中的概念,即著作权。著作权是作者对作品的所有权,包括原创作品、修改作品、发表作品、分发作品等。图书馆需要确认创作者是否有著作权,以确定作品的版权来源。再次,要考虑版权法中的概念,即授权。授权是版权所有人将某些使用权授予他人,以便他人使用其作品。图书馆需要确认创作者是否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以确定作品的版权来源。最后,要考虑版权法中的概念,即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一些作品的版权不受保护从而可以被自由使用,但作品的版权来源必须是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图书馆需要确认作品是否属于公共领域,以确定作品的版权来源。
4.4 弹性合约交易资源
智能合约可以实现合同条款的自动履行,最终完成交易、支付、存档等数字图书的全链条操作。然而,正如上文所指出的,智能合约缺乏灵活性,没有考虑到不可抗力等法律因素,并涉嫌剥夺数字图书用户的民事权利,如法定撤销权和默示辩护权,以及为公平使用制造技术障碍。因此,应该建立法律机制,增加智能合约的灵活性,更好地服务于数字图书交易。
当数据库提供商以智能合约的形式提交版权许可协议时,图书馆可充分利用智能合约和谈判机制,争取弹性空间,来保护其公平使用数字资源的权益。与已废止的《合同法》中关于标准条款形成的规定相比,《民法典》中增加了标准条款提供者的义务范围和相对人的救济措施。第一,在标准条款提供者的直接义务中增加了与另一方有重大利益的规定。《民法典》第496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合同是以标准条款订立的,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措施,提醒另一方当事人注意与另一方当事人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并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澄清这些条款。重大利益包括解除或减轻标准条款提供者的责任。第二,在对当事人履行条款方面的免责措施,持续增加条款不合理的实际内容。《民法典》第496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标准条款的提供者没有遵守及时澄清的义务,而相对人不能知道或澄清条款的具体内容,后者可以声称条款不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没有必要确定条款的有效性。
如果数据库供应商采用已经编纂好的版权许可协议格式,图书馆可以充分利用《民法典》有关条款,对格式化合同进行有效规定。数据库供应商对图书馆合理使用的限制,属于免除或减少具有重大利益的供应商的责任的情况。因此,图书馆有权要求数据库供应商在合同谈判期间采取合理措施,设立对图书馆有重大利益的条款,包括对图书馆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时,图书馆也有权要求数据库供应商澄清与图书馆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包括对图书馆合理使用的限制。如果数据库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条款的告知义务,图书馆可以要求把智能合约纳入合同条款中,进而增加合约的履约弹性。
5 结 语
与现实世界相比,元宇宙是一个平行的虚拟世界,将会加速人类社会的数字化进程。元宇宙环境下,用户能够创作出更多新型作品,在推动数字版权行业发展同时也面临着许多风险和挑战。元宇宙空间内的数字版权资源更加丰富,涉及的保护领域也更多,而当前法律对此类作品的法律界定仍不明确,进一步加剧了元宇宙图书馆发展的版权风险。这个背景下,应该根据元宇宙作品的特征,调整版权治理方式,进一步鼓励相关作品的创作和创新,为元宇宙发展注入强劲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