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型舞蹈教育的价值与实践路径探索
2023-12-10伍美玲
伍美玲
(哈尔滨师范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一、普及型舞蹈教育的价值
(一)从舞蹈艺术的特性出发,探究其美育价值
“舞蹈是艺术的一种,人体本身是它的物质载体,它以经过提炼、美化的人体动作为主要艺术手段,着重表现语言文字或其他艺术表现手段所难以表现的人的内在深层的精神世界、细腻的情感、深刻的思想、鲜明的性格以及社会生活的矛盾冲突中人的情感意蕴,创造出可被人具体感知的生动的舞蹈形象,表达作者的审美情感、审美理想,反映生活的审美属性……结合音乐、舞台美术、服装、布景、灯光、道具等艺术手段塑造舞蹈艺术形象,是一种空间性、时间性、综合性的动态造型艺术。”[1]从《舞蹈艺术概论》中对舞蹈的概念阐述可知:(一)舞蹈艺术的媒介是人的肢体,人的肢体动作是舞蹈表现的第一要素。(二)舞蹈的内在本质属性是抒情性。(三)因舞蹈艺术具有综合性,在学习舞蹈的过程中有多门学科因素的介入。以上三个方面相辅相成、相互作用,作为美育的内容,其在五育并举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从以上三个方面出发,可探究舞蹈艺术教育的美育价值。
首先,普及型舞蹈教育是关乎人的身体的教育。在舞蹈训练的过程当中,可以起到强身健体、增强体能的作用,通过舞蹈中的科学训练方法,可以开发人身体最大的可能性,对人的柔韧度、弹跳力、控制力、平衡感、耐力等都能起到正向积极的作用。由此可见,普及型舞蹈教育可以促进体育培养目标的实现。
其次,普及型舞蹈教育强调情感的抒发。情感的抒发是舞蹈表演的动力,情感的表达是舞蹈区别于体操、武术等艺术门类的依据。在普及型舞蹈教育实施过程中,对抒情性这一特性的强调可以使学生获得情感体验、情感宣泄、情感满足,进一步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一方面,当今时代越来越多的青少年面临学业压力大、挫折承受能力弱的问题,时常有某某中学学生跳楼自杀等负面新闻的报道。我们知道,自杀是错误的情感宣泄方式。如果多多引导学生感兴趣的情感宣泄方式,如不开心时可以舞动自己的身体来表达、诉说自己内心的情感,使无法用言语表达的抑郁情感得以宣泄,就可以减少自杀悲剧的出现。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欣赏舞蹈作品当中的积极情感,使学生获得美的情感体验,陶冶情操。如通过鉴赏《中国妈妈》这样经典的舞蹈作品,可以使学生体会到母亲对子女的爱,而从中国妈妈与日本遗孤这两个角色的演绎当中,可以领会国与国、民族与民族之间的情感。更重要的是,作品的开始部分,日本给中国人民带来的惨痛经历与后面中国妈妈接纳日本遗孤的情节形成鲜明的对比,塑造出一个胸怀大爱的中国母亲形象,在教师引导学生理解整个作品的过程中,学生可以通过这种生动形象、直观可感的教育内容学习到大无畏的民族精神,增强民族认同感,成为爱国教育的一部分。无疑,在情感教育当中,普及型舞蹈教育能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在普及型舞蹈教育中,舞蹈艺术的综合性体现为其涉及音乐、美术等学科课程的内容。在学习不同风格类型的舞蹈时,如学习当地民族民间舞蹈,会涉及民族文化、生活习性、民族服装的内容,这与地理等学科的学习相呼应。在舞蹈作品的鉴赏过程当中,学生会结合舞台美术、音乐等方面的知识赏析作品,分析音乐舞台、美术等元素在舞蹈作品当中的具体运用。这与音乐和美术等艺术课程相关联。而在舞蹈排练的过程当中,可能会涉及一些道具的制作、舞美的设计等内容,这都能锻炼学生多方面的能力。
综上所述,普及型舞蹈教育以舞蹈自身的特性——动态性、抒情性、综合性,发挥美育价值,与其他学科相辅相成,促进五育全面发展。
(二)从民族文化切入,探究其传承价值
中国文化是由56 个民族共同创造的,民族民间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千年来,其以群众自然传承的方式存活在民间,随着信息化、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民间文化赖以生存的环境产生了相当大的变化,甚至有些场所已经不复存在。当然,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察觉到了这个现象,并采取了相关措施。如在国际上,我国于2003 年正式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国内也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设立“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制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法律的形式参与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工作中,自2006 年至2021 年,我国公布了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形成了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完整的工作体系。
早在2005 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 号)》就倡导:“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将民族传统文化纳入到教育工作中来早有提议,但真正将其落实到实践工作中来是近几年才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六大类。
普及型舞蹈课程的开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传统舞蹈”的保护、传播与传承提供了有效、可行的渠道。将传统舞蹈的内容渗入到普及型舞蹈教学中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普及型舞蹈教育区别于专业型舞蹈教育,体现在教育对象的大众化上,幼儿、中小学生、高校师生、社会人士都是普及型舞蹈教育的对象。这一大众化为民族文化的广泛传播提供了可行的基础,提供了文化传承者“量”的保障。另一方面,学校教育是实施普及型舞蹈教育的主要渠道,学校教育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教育活动,教师都是经过专门训练的,对所开设的课程有完整的课程标准、教材、评价体系。在这样的教学环境中,将民族传统舞蹈纳入到普及型舞蹈教育中,即为民族传统舞蹈的学习提供了“质”的保障。
综上所述,以民族文化作为普及型舞蹈教育的内容,可以促进民族文化的传承,体现了普及型舞蹈教育的文化传承价值。
(三)从教育性质入手,探究其学科价值
普及型舞蹈教育概念的产生是我国舞蹈教育工作的前辈观察美、英等国的舞蹈教育状况,又结合我国舞蹈发展现状的结果。正如前文所述,普及型舞蹈教育区别于专业型舞蹈教育,这首先体现在受教育者的大众化上。自从新中国成立后北京舞蹈学院建立,在苏联芭蕾教育体系对我国舞蹈教育的影响下,我国舞蹈教育逐渐形成“重技能”的学科特点,着力教授一些常人难以完成的动作技术,学院中的舞蹈逐渐脱离人民群众,在人们心目中形成舞蹈“只可远观,不可亵玩”的高雅艺术印象。近几年来,舞蹈教育中普及型舞蹈教育的出现就是要扭转这一局面,致力于“人人都能学舞蹈”。当舞蹈学习者越来越多,也就能挖掘到更多的人才,为舞蹈学科高精尖人才的培养提供人才资源。其次,其体现在教育内容的基础性上。普及型舞蹈教育内容的设定要考虑不同阶段受教育者的年龄特征,还要考虑其他文化学科的学习压力,因此,学习内容不宜过于困难,不宜过于复杂,要以舞蹈学科的基础性内容为主。在这样的情况下,能使舞蹈教育回到舞蹈艺术的熔炉中来,避免片面追求高难度的技巧。因此,普及型舞蹈教育可以补充专业型舞蹈教育,教育面更广,培养人才更多,能推动舞蹈学科的发展。
二、普及型舞蹈教育内容的选取
(一)基础内容
由于现阶段还没有确定的舞蹈课程标准,通过大量的文献阅读,笔者认为,普及型舞蹈课的基础内容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进行确定。首先,可以吕艺生老师主持的“素质教育与舞蹈美育研究”这一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专项委托项目的成果为参照,以其中50 个素质教育舞蹈课课例为依据,将同样的课程内容运用到教学当中。这样做有一个好处,就是有据可循。但也要在此基础上,在教学的同时多观察学生和生活,提出新的同类型教学课题。其次,可以根据各学段、各年级的音乐教材创编舞蹈内容。第三是可以借鉴社会上比较权威的舞蹈考级教材的内容,如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舞考级教材、北京舞蹈学院中国舞等级考试教材等。
(二)特色内容
普及型舞蹈的特色内容来源于当地的民间传统舞蹈形式。各地区、各学校的普及型舞蹈课程是开展特色课程的有效渠道,可以通过引入当地民间传统舞蹈创建学校自己的特色和品牌。同时,这也是教育部门为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履行义务。如重庆铜梁二中、江苏海安曲塘中学将铜梁龙舞作为特色课程,通过特色课程的开设和各种比赛,一方面形成了学校的特色课程,打响了学校自身的品牌;另一方面为龙舞的传播与传承创造了有利条件。
(三)强化内容
强化内容通常是为从大众化受教育对象中挑出来的、满足一定条件并热爱舞蹈的学生设定的。这些内容是普及型舞蹈教育与专业型舞蹈教育接轨的支点,所以,要符合专业型舞蹈教育的要求,为将来步入专业型舞蹈的学习奠定基础。可以以舞蹈特长班或舞蹈兴趣班的形式开展教学。
三、普及型舞蹈教育实施方法探索
(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理论知识是掌握实践知识的基础,在舞蹈的学习中也是如此。首先,在某一组动作的学习中,只有先掌握“为什么要这样动”,才能真正学有所成、学以致用。如在学习云南少数民族舞蹈动律“一边顺”时,要结合常年生活在云贵高原上的人们的劳作习俗、生活规律,明确“一边顺”的来由,才能真正把握这一动律的知识。其次,在学习某一动作时,要明白“如何动”,大脑要对这一动作关联到的身体部位的运动方法有清晰的认识,才能够指挥身体各部位做出正确的动作。最后,不仅在教授某一内容时要强调理论与实际操作的结合,在开设课程时,也应考虑到舞蹈史、舞蹈基础知识等理论课程与舞蹈鉴赏、舞蹈排练等实践课程,使它们相辅相成。
(二)普及型与专业型相结合
虽然普及型舞蹈教育与专业型舞蹈教育有所区别,但两者又有着内在的联系。一方面,在普及型舞蹈教学中,应该借鉴专业型舞蹈教育的科学教学方法,在教学内容和教学评价体系的建构当中,也应该参考我国几十年来的专业型舞蹈教育。但不能一味照搬,应当显现出普及型舞蹈教育自身的特色,以更好地促进其实施。普及型舞蹈教育教学内容不宜过难,因考虑到学生的兴趣、接受能力等,以便于舞蹈知识的普及。另一方面,普及型舞蹈教育对师资水平有较高要求,需来源于舞蹈专业院校或舞蹈专业的毕业生,而且不仅要掌握舞蹈学科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综合知识和综合能力。
(三)循序渐进
循序渐进原则通过顺序性和连续性来实现。这里的顺序性是指在受教育这个年龄特征、学科基础的前提下,相应地安排科学的教学内容。如小学与初中的舞蹈教学内容要有密切的内在逻辑性,避免教学内容与受教育者的年龄阶段不相符,或是两个不同阶段教学内容相似、难易程度相近甚至颠倒逻辑等情况,教学内容和方法都要根据教学对象的年龄特征来安排。连续性指在从幼儿园、学前班到小学、初中、高中这一有序且特定的受教育过程中,都要开设舞蹈课程,避免出现断层现象。
(四)多种教学渠道的融合
普及型舞蹈教育的实施不仅可以在学校教育中进行,也可以在社会中开展,由此就带来了多种渠道,各种渠道可以融合进行。在学校教育中,不仅可以开设独立的舞蹈课堂,还可以将舞蹈教学内容融入到音乐课、体育课等其他课程当中;除了课堂教学之外,还可以通过课间操、课外活动时间、校园艺术节、校庆等形式开展。走出学校,可以通过夏令营、社区艺体活动、民族节日活动等渠道进行舞蹈学习。在舞蹈学习的过程当中,发挥其提升社交能力、表现能力等综合能力的作用,这也正是普及型舞蹈教育培养人才的要义所在。
综上所述,本文从舞蹈的定义、民族文化传承、当前我国舞蹈教育现状为切入点,分析了实施普及型舞蹈教育的美育价值、文化传承价值以及学科价值。又按照逻辑层次拟定了普及型舞蹈教育的教学内容。最后,结合笔者的舞蹈教育教学经历和在教学过程当中所反思到的问题,提出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普及型与专业型相结合、循序渐进、多种教学渠道相融合的具体实施策略,以期为普及型舞蹈教育的实践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