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未孕被悔婚,该不该退还彩礼?
2023-12-09欧阳峰
●文/欧阳峰
订婚仪式完毕,男女双方同居,相处数月女方没有怀孕,男方于是单方面提出解除婚约。在此情形下,女方该不该退还彩礼呢?男方的诉求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居一直未怀孕
胡勇现年30 岁,家住湖南省岳阳县。2021 年4月,胡勇通过征婚交友网认识了周琳。时年25 岁的周琳是江苏省灌云县人,在乡镇小学做代课语文老师。隔空聊了3 个多月,两人都觉得很投缘,于是,胡勇主动提出见面。学校正好放暑假,周琳也想着去岳阳旅游,便欣然前往。
两人登上岳阳楼,胡勇吟诵了范仲淹的《岳阳楼记》,充满激情和抑扬顿挫的语言,让周琳十分着迷。短短几天面对面接触,他们便立下山盟海誓。胡勇家三代单传,周琳有兄妹三人,胡勇提出自己要留在父母身边,劝周琳辞掉代课老师的工作,到岳阳市找工作。周琳有些犹豫,问他:“你有什么建议吗?”胡勇说:“我有朋友办了一家文化公司,做亲子教育的,只要你愿意,分分钟可以入职。”
2021 年7 月18 日,胡勇带周琳面见了岳阳市某文化公司李总。凭借出色的语文教学功底,李总当面拍板,让周琳秋季开学就来公司上班。周琳表示,自己要等乡镇小学找到老师接手她的工作,她才能离开,恐怕要等到第二年才能来岳阳。胡勇于是说,那你就等明年春季开学再过来吧,我们那时候把婚事也办了。
同年10 月,国庆长假,胡勇的父母带着儿子来到江苏灌云县上门提亲。对女儿远嫁,周琳的父母并不放心,奈何周琳态度坚定,他们只好同意。为了女儿去外地婆家不至于受气,周家并没有按照本地风俗的数额,只要了17000 元彩礼金。鉴于双方分居异地,两家父母商量后决定,胡勇周琳于2022 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婚礼。
寒假前夕,周琳向校方提出了辞职。2022 年1月,周琳来到岳阳县,暂住在胡家。然而,就在她憧憬着即将成为新娘之际,胡母却提出“订婚的环节还是不能少的”,要把正月初六的婚礼改成订婚仪式。周琳有些吃惊,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当面又不想顶撞,只好私下再三追问胡勇。
胡勇最终说出了实情。原来是他的父母认为准儿媳身体单薄,顾虑生育问题,要等周琳怀孕了才正式举办婚礼。为了照顾周家的面子,胡家同意在周琳的家乡举行订婚仪式。
胡家父母的想法,伤害了周琳的自尊心,她立即向胡勇提出分手。可是,胡勇再三求情,口口声声说“我非你不娶”,还解释其父母的心情可以理解,因为他们家“三代单传”。周琳回怼:“照这么说,我非得生个男孩,我们才能成为合法夫妻?”胡勇信誓旦旦地说,怀孕第1 个月,我们就去登记领证。
念及胡勇的真情表白,加上自己辞职嫁人的事亲友都已知晓,周琳勉强妥协。她心想,只要有了身孕,胡家不会赖账的。
2022 年正月初六,订婚仪式如期举行。过了正月十五,胡勇与周琳住在胡家预备的婚房,开始同居生活。
但是,尽管小两口积极备孕,却总不如人愿。每逢休息日,周琳去看望胡勇的父母,胡母都追问她是否怀孕了,有时还用民间偏方熬了草药劝周琳喝下去。一次,胡母竟对周琳冷冷地说:“是不是你的身体有问题呀?你可不能祸害我家独苗苗哦!”
解婚约索彩礼
胡勇与周琳渐渐生了嫌隙,经常发生口角。每次吵了架,胡勇都要约朋友去饭店喝酒,到深更半夜酩酊大醉才回来。
2022 年10 月,胡勇主动提出分手,并要求周琳返还彩礼金17000 元,以及恋爱期间胡勇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累计32863.12 元。
周琳十分心寒,她同意分手,但拒绝返还彩礼等钱物。周母专程赶到岳阳县,与胡勇父母沟通。胡母说:“我家三代单传,周琳与胡勇同居了大半年,丝毫没有怀孕的迹象,你们总不能让胡家绝后吧。”周母回应:“既然你这样说,那不如一起去医院检查,看看他们是否存在生育障碍,究竟谁有问题。”可是,这个提议被胡勇断然拒绝。
2023 年1 月,周琳辞去文化公司的工作,应聘到当地的一家广告公司。过了春节,胡勇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他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约关系,周琳返还包括微信转账内的彩礼款49863.12 元。
针对胡勇的诉求,周琳在一审法庭上辩称,胡勇单方面主动提出解除婚约,完全出于对自己生育能力的无端揣测。其主张的返还款项,除了17000元属于订婚礼金,其余不属彩礼范畴。同时,为了组成家庭,周琳应胡勇的要求,辞去了稳定的工作。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胡勇的母亲先后3 次生病住院,均由周琳日夜照料,周琳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因此,胡勇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
庭审期间,周琳还提出,胡勇以周琳没有怀孕,单方面提出解除婚约,完全是借口。为了证明自己无辜,两人应同去医院进行生殖系统检查,胡勇当庭表示拒绝。
法庭查明,胡勇关于彩礼的诉求中,17000 元的订婚礼金,双方均予以认可,法庭亦予认定。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确认,胡勇提出让周琳辞职,辞职前周琳的月工资2800 元。2022 年1 月3日,胡勇转账12063.12 万元给周琳,括号注明人身保险费,周琳于1 月10 日辞职,表明该款不是彩礼。其余2 万元中,15000 元是胡勇支付周琳买衣服首饰的费用,而款项1314 元、520 元,其数额代表特殊的含义,应视为胡勇的情谊赠与。此外可以确认,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的起因,系胡勇及其家人片面认为周琳存在不能生育的可能性。
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胡勇与周琳通过征婚交友网相识恋爱后,双方关系融洽,往来密切,并按照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周琳不仅应胡勇要求变换工作,还去岳阳县与其同居生活,且在胡勇母亲3 次生病住院期间自发前往照顾,这一系列行为足以证明周琳非常看好自己与胡勇的感情,与胡勇完成结婚的目的非常明确。
但是,胡勇在已经与周琳商定好婚期的情况下,仅因其家人揣测周琳没有生育能力,而单方面取消婚期,并且不同意周琳及其家人提出的共同进行生育检查的合理要求,胡勇家人及其本人的要求和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存在明显过错,是导致双方关系恶化的直接原因。
胡勇基于与周琳恋爱、订婚直至结婚为目的给予的礼金、代交保险费,均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胡勇微信转账特殊寓意的数额,应视为恋人之间正常的情谊支出。在周琳并无过错、条件已经成就的情况下,胡勇无权要求撤销赠与。
2023 年5 月6 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胡勇的全部诉讼请求。
胡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庭上,周琳提交了新的证据,即周琳的辞职申请书、工作牌、周琳与胡勇的微信聊天记录。
周琳意欲证明,2022 年1 月至10 月双方发生纠纷为止,周琳一直在胡勇的婚房内共同居住生活。胡勇的微信转账费用都是胡勇自愿和主动给周琳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是胡勇让周琳辞职,他负责解决周琳的工作,甚至表示即使周琳不工作,也可以做全职家庭主妇。2022 年1 月上旬,胡勇微信转账1 万余元时,明确表示今后每年帮周琳代缴同等数额的保险费,缴满10 年为止。周琳在医院妇科的检查证明,周琳生殖系统发育良好,具备生育能力。
二审开庭质证期间,胡勇提出,周琳的辞职申请书没有原件,不予认可,真实性有异议,周琳的工作证与案件无关。胡勇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周琳提供的医院妇科检查证明,与返还彩礼的诉求无关。从聊天记录看,2022年9 月期间,双方虽然因口角发生矛盾,也还有商讨重新布置婚房的事宜。由此可见,胡勇并非因为其家人揣测周琳没有生育能力而提出分手。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指出,婚约,亦称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约定。本案中,胡勇为了与周琳缔结婚姻,按照农村风俗向周琳父母给付订婚礼金17000元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已认定胡勇微信转账的部分不属于彩礼,二审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胡勇与周琳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但是,双方没有完成婚姻的主要原因,系胡勇及其家人以周琳可能没有生育能力为由,单方面解除婚约,周琳不存在过错。鉴于周琳为了履行婚姻约定,不惜离开原本稳定的生活环境,远赴外省工作和生活,加之胡勇的过错和责任,一审法院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2023 年8 月31 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驳回胡勇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