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目标下我国碳汇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23-12-06季泽宇
季泽宇
摘 要|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实现碳中和已成为我国的优先事项。碳汇已成为我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缓解气候变化的重要工具,对于实现碳中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碳汇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有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审查了这一法律领域的法院判决,并分析了相关法律法规,旨在研究这些法律问题,并为我国碳汇发展的未来提出解决方案,包括面对碳汇造假可以參照适用虚报碳排放配额的规定、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不断普及涉林刑事案件认购碳汇的同时加强碳汇市场的准入和监管力度,为应对林木的保护力度不足而建立森林保险制度,设立碳中和促进法以完善法律体系并在此之前发布司法解释。
关键词|碳中和;碳汇;认购碳汇;林木碳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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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这一理念指导下,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致力于推进绿色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于2020年9月22日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做报告时宣布,中国将在2060年之前实现碳中和的目标。为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我们必须要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
李克强总理在2023年两会中发布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要稳步推进节能降碳;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加强绿色发展金融支持;完善能耗考核方式。全国各地的两会代表针对碳中和的目标也纷纷提出了各种提案和建议。其中,中国民主促进会提交了《关于强化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度保障的提案》,建议尽快启动“应对气候变化与碳中和法”的立法进程。而九三学社则关注综合提升我国碳汇能力。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组成部分,而碳汇则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为了充分利用好草原、林木、湿地和海洋等吸收二氧化碳的能力,从而实现碳中和的目标,必须要发挥好法律对碳汇发展和交易的保障作用。基于此,笔者会在本文中首先阐述相关概念的定义,接着通过研究实务中碳汇相关的刑事和民事案例来挖掘其存在的法律问题并进行分析。最后,笔者会通过提出相应的法律政策建议,探讨如何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的实践办法,最终为我国实现“碳中和”目标以及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一、碳汇的相关概念
一次在乘坐出租车时,笔者与司机师傅闲聊,师傅起初是大谈燃油车相较于新能源车的优势,听闻笔者学的是法律专业后,便话锋一转,询问其在刷手机短视频时看到的一个概念:碳汇。上面称只要种树,靠树呼吸就能“卖空气”挣钱。闲聊几句后,司机师傅问:“这种虚无缥缈的东西可以买卖吗?在法律上有保障吗?”司机师傅的疑问也马上成了笔者的疑问。
要研究这个问题,首先必须要了解碳汇和与其相关概念的定义。
碳交易是一种通过建立一个具有有限排放配额的市场来限制气候变化的方法,从而降低化石燃料的竞争力,并加速对低碳能源的投资,如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化石燃料是气候变化的主要驱动力,它们占所有二氧化碳排放量的89%,占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量的68%。
在国际上,碳交易市场可分为配额交易市场(Allowance-based Trade)和项目交易市场(Project-based Trade)两大类。配额交易市场中的交易对象主要是指政府通过初始分配给企业的配额。如《京都议定书》中的配额AAU、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使用的欧盟配额EUA。而项目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主要是通过实施项目削减温室气体而获得的减排凭证;如由清洁发展机制CDM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ER和由联合履约机制JI产生的减排单位ERU。
其中,核证自愿减排量(CER)是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现减排量颁发的一种碳信用额度,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则是由我国依据国家发改委发布实施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其备案并在国家注册等级系统中登记自愿减排量。而碳汇则是CCER的主要内容之一。
碳汇(英语:carbon sink)是能够无限期累积及储存碳化合物(特别是二氧化碳)的天然或人工“仓库”,例如森林、土壤、海洋等。地球上最大的碳汇是森林、土壤和海洋,其中海洋已经吸收了大约大气中总二氧化碳排放量的30%。碳汇在实现碳中和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林业碳汇作为CCER明确的方向之一,在全国温室气体自愿核证减排交易中作为重要方式参与碳交易。在CCER机制下的林业碳汇项目主要有碳汇造林、竹子造林、森林经营和竹林经营等。碳汇是一个较新的概念,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对碳中和目标的保障作用,必须要找到应对这些问题的方法。
本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与碳汇相关的所有刑事裁判和民事裁判进行分析,并从中找出了一些较为典型的案例,从而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研究,并尝试给出解决这种问题的方法和路径。
二、实务中的刑事案例和法律问题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各法院公布的120余篇刑事裁判中筛选出30篇,并按照案件类型和所体现的问题对其进行了分类。值得注意的是,笔者找到的所有案例没有一个是与草地碳汇、土壤碳汇、耕地碳汇、海洋碳汇相关的,全都是林业碳汇。虽有法院在新闻中心有简略报道了一起海洋碳汇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由于在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和法院官网中都找不到其判决书,笔者没有引用。
(一)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在涉林刑事案件中探索引入林业碳汇损失补偿作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考量情节,对于实现碳中和目标,充分发挥司法保护林业碳汇生态功能的作用等具有重要意义。
1.盗伐林木罪
2017年至2022年的6841起盗伐林木相关的案件中,只有4起是认购碳汇或是赔偿碳汇损失赔偿金,其中最早的审结日期为2020年,分别为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发布的邱某彪盗伐林木案和邓某灿盗伐林木案,以及昌某全盗伐林木案和阿罗某甲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其中,邱某彪盗伐林木案和邓某灿盗伐林木案均根据《福建法院刑事司法林业碳汇损失量计量方法(试行)》对所造成的碳汇损失量进行测算,并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开展生态修复适用林业碳汇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自愿缴纳碳汇赔偿金,邓某灿盗伐林木案中的被告邓某灿在碳汇损失金额的基础上,自愿多缴纳了一部分碳汇损失赔偿金。而在昌某全盗伐林木案中,则是被告认可缴纳碳汇价值损失费及鉴定费,法院因而对其从轻处罚。与邱某彪盗伐林木案和邓某灿盗伐林木案不同的是,本案发生在江西省,其不能适用《福建法院刑事司法林业碳汇损失量计量方法(试行)》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鉴定机构认为,森林系统的复杂性导致森林的很多生态功能价值难以进行量化计算,并认为目前林业碳汇方面可以量化森林生态价值,按照每生长1立方米林木蓄积、森林平均吸收约1.83吨二氧化碳,我国南方每亩林地每年核算一吨减排量计算,碳汇交易价格为每吨20元左右;湿地松造林需在郁闭成林、成材后才可产生符合标准的碳汇,需8年至10年时间;按被告人盗伐的湿地松数量,推算需恢复森林面积1.1亩至1.325亩,最终认定损失碳汇价值为198元至239元。也就是说,被告人支付的该碳汇价值损失费实际上并无法律上的依据。最后,被告缴纳碳汇价值损失费198元和损失费十倍金额的鉴定费2000元结案。最后,阿罗某甲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是唯一一起被告人认购碳汇后,人民法院将被告人购买林业碳汇在碳市场注销、以替代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盗伐林木案。
虽然全国碳交易市场于2021年7月15日才在上海正式上线,但在这之前我国早已有长达七年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即使不在试点地,无法按照阿罗某甲等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的认购碳汇来进行,也能按照昌某全盗伐林木案中的碳汇价值损失费进行赔偿。在有碳交易市场的情况下,应当更多倾向通过认购碳汇来进行赔偿。
2.滥伐林木罪
在2017年至2022年的2,2358起滥伐林木相关案件中,只有14起为认购碳汇或是赔偿碳汇损失赔偿金,且其中的12起均为福建省的案例,其中10起为福建省顺昌县的案例,被告人均是以参与顺昌县的“一元碳汇”项目的方式,以购买碳汇的方式对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了替代性修复。“一元碳汇”是当地自主开发的林业碳汇项目。公众可以“一元10千克”的价格,线上认购碳汇,收入返还林权所有者。
此外,在这两万多起案件中亦有砍伐的是碳汇林的案例,最终也只是追回赃款和处以罚金,既没有购买碳汇也没有赔偿碳汇损失赔偿金,如李宝生等滥伐林木案。
3.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占用农用地,往往会涉及毁坏林木的问题,进而影响到林木中已吸收的二氧化碳,即碳汇的损失。遗憾的是,在696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中,没有认购碳汇减轻处罚的案件,而是缴纳生态损害赔偿费,即便是近两年的案件也是如此。
只有一例案例在案件结束后有做延伸工作。在陈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结束后,被判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补植复绿。法院在考虑到补植复绿的季节要求和裸露山体的安全隐患后通过与森林碳汇管理局多次会商,探索林业碳汇认购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建立了“碳汇”协作机制,并签订《关于推进“森林碳汇”高质量发展的合作备忘录》,为以后审慎处理涉碳汇法律问题做了准备。
综上所述,我国在涉林刑事案件中通过认购碳汇的手段来发挥司法保护林业碳汇生态功能作用的案例从数量上看十分稀少,从地域来说大部分集中于福建省,在全国范围内不够普及。
(二)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
在贪污贿赂和渎职的案件中也有一定数量的与碳汇相关的案例,其核心都为碳汇林或是碳汇工程。笔者对所有20起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大部分都涉及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碳汇林或是碳汇工程的验收工作。
具体来说,在朱国武滥用职权罪一案中,被告虚设森林碳汇林抚育面积,套取专项资金;在谢某贪污、受贿、行贿一案和麦某行贿一案中,被告受贿将生态林纳入“碳汇工程”;在程飞华受贿案中,被告行贿承接绿化造林工程项目“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在侯泽勇受贿案中,受贿人在“碳汇造林项目”工程验收中和资金拨付中给予关照;在张功品贪污罪一案和杨海英贪污罪一案中,被告直接套取省级森林碳汇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在蔡某某受贿案中,被告在森林碳汇造林工程施工、验收和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中对碳汇林工程方给予照顾,为其谋取利益。
在上述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许多碳汇林和碳汇工程,其实际面积与所报不符,又或是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最终验收的结果——碳汇林和碳汇工程吸收二氧化碳、生成碳汇的效果自然也是虚假的。
(三)“碳汇易”特大网络传销案
本案是一起特大传销案件,作为一起刑事案件,其所牵连的民事纠纷案件达百余件,其牵连判决和裁定书达数百份,受害者和参与者遍布全国,而其传销首犯邱刚则在公诉期间脱逃,只能对其中止审理。2016年10月,邱刚获悉国家将准备着手碳汇交易的信息后,先后组织创建了“前海碳汇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和“前海碳汇易(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行多层级虚拟“碳汇”产品交易的网络传销活动。邱刚于2017年4月7日派谌启玥代表公司与北京环境交易所签订了碳汇交易合同,获取了该所碳汇交易会员资格。
后来,因北京环境交易所发现邱刚的碳汇投资公司以北京环境交易所战略会员、交易会员的名义昭示公众,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实施网络传销的行径后,解除了其与前海投资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过,截至案发,该案违法所得已超过上亿元人民币。由于案件性质为传销案件,本案中的犯罪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并没有退赔。与该案所牵涉的大量民事纠纷案件均因民事碳汇投资款而产生,其案由也由于传销的性质而变得较为复杂,包括委托关系、民间借贷、保证、委托理财、债权转让等,亦有将投资和保证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的判决。
三、实务中的民事案例和法律问题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各法院公布的两百多篇民事裁判中筛选出17篇,并按照案件类型和所体现的问题对其进行了分类。
(一)物权纠纷
实务中的物权纠纷案例主要围绕碳汇林的林权和碳汇林基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相关的案例中可以得出碳汇林的林权转让和普通林权转让一致的结论;同样地,从实务纠纷中可以看出碳汇林基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也与一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一致。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一起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的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与福建某化工公司等碳排放配额执行案中明确指出,碳排放配额具有财产属性,持有人可以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获取相应的资金收益,也可用于清偿持有人债务,减轻债务负担。碳排放配额的法律属性与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机动车、房产等财产属性相同。虽然碳排放配额不等于碳汇,不过由于两者都是碳交易市场上的交易品,且控排企业可以购买碳汇来补足超额的碳排放量,可以得出两者的法律属性一致的结论。
因此,碳汇在实务中的物权纠纷方面没有什么法律问题,法律属性也非常明确。
(二)人格权纠纷
雷某与何某名誉权纠纷案,是唯一与碳汇相关的人格权纠纷案。原告享有《碳汇草范畴界定的方法》的发明专利,被告则发文《巴黎气候大会现场爆出“速生碳汇草”真相》批评,从而产生纠纷,原告亦起诉了第二作者和刊登文章的网站。原被告双方对其“碳汇草”是否拥有固碳作用有非常大的意见分歧。所谓草地碳汇,主要将吸收的二氧化碳固定在地下的土壤当中。相比森林,草地生态系统碳储量较低,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固碳能力相对更强。
法院对该案较为谨慎,并没有对作为学术研究前沿的草地碳汇问题进行评判,倾向于中立。法院认为即便原告的观点有待科学考证或存在一定的错误性,被告可以对其观点进行反驳,也不应当加以恶意评论,或发表一些易于社会公众产生负面感应的言辞,判决其文章删除其中用语较重的文字。随后,法院又以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被告的发文严重失实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不过该案法院在判决理由论述中引用了(2020)湘01民终4204号判决作为依据,认为其判决已经确认了上述文章用词的侵权事实。而在(2020)湘01民终4204号判决中,法院判决文章用词侵权的理由为原告拥有“碳汇草范畴界定的方法”发明专利。但原告获得该发明专利是在2019年12月17日,而被告发文则是在2016年1月21日,以近4年后获得的发明专利作为判决理由,该理由实在过于牵强。
(三)合同纠纷
作为新型财产的碳汇有着大量以其为名订立的名实不符合同。包括名为碳汇买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案例;或是名为碳汇买卖合同,实为回购融资的案例;也有以碳汇开发合伙为名,实为民间借贷的案例。
在其中一起案例,昆明市嵩明县人民政府滇源街道办事处与昆明云宇乡土树园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被告为“碳汇造林”种植碳汇林而移除永久生态林和苗木,这是本末倒置。
另一起案例,北京天擎动力国际清洁能源咨询有限公司诉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是一个被告以CCER项目的审定和备案为目的的案例。该案中,原告按照约定应协助被告的4个项目通过国家主管机构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随后协助各个项目通过国家主管机构的减排量备案申请的审批、备案和登记。最后原告顺利完成了让4个项目通过国家主管机构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的任务,以及让1个项目通过国家主管机构的减排量备案申请的审批、备案和登记,但另有3个项目的审批、备案和登记没有完成。被告认为,这使得其不能完全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已经终止,而原告则主张获得已经完成项目的服务费用,包括3个项目通过审定机构审定的服务费用。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判决不合理。首先,对于建立CCER项目的被告而言,其目的实为获取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并在碳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获取收益。而获取CCER的前提即为备案和登记,光是通过审定机构审定是没有意义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可以获得已经通过备案和登记的其中一个项目的服务费用,对于另外3个项目的服务费用,法院不应予以支持。除此之外,案件审理过程中,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2号公告》,暂停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的备案申请。国家政策的改变,其本身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中第3条要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则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本案即可适用此种情形。
从上述所有民事案件中可以看出,在民事糾纷中,法院均将碳汇视为一种新型财产,并将其纳入民法典的适用范围内,在与碳汇相关的合同纠纷中亦将其当作普通标的看待,且在实践中基本没有问题。但从大量的名实不符合同可以看出,碳汇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具有特殊性质,这对法官的事实查明提出很高的要求,难度较大。在人格权的纠纷案件中,碳汇研究领域的前沿性也使法院不能轻易做出判断完全支持某一方的诉讼主张。对于涉及CCER项目的合同何时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不可抗力也是个问题。
四、解决碳汇法律问题的路径
在前文中,笔者对实务中与碳汇相关的刑事案例和民事案例进行了审查,并就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也对一些能从案例中归纳出的结论进行了总结。接下来,笔者会对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解决路径。
(一)应对碳汇造假:参照适用虚报碳排放配额的规定
从实务中与碳汇相关的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大部分都涉及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碳汇林或是碳汇工程的验收工作,可以得出其碳汇林和碳汇工程吸收二氧化碳、生成碳汇的效果也是全部或部分虚假的结论。从经济的角度,这对国家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从法律的角度上说,碳汇造假更会引发一系列问题。碳汇量的验收与实际事实不符会影响碳中和目标的实现。为了解决碳汇林的验收和碳汇认证问题,应建立严格的验收和认证系统,应具有透明性、独立性和严谨性,以确保碳汇代表真实的排放减少量。可以使用独立的第三方验证机构,以防止碳汇造假。
虽然并没有与碳汇造假直接相关的司法案例,但与碳汇相对应的碳排放配额的数据造假已经屡见不鲜。生态环境部于去年公开了中碳能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39条的规定,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并将该排放量作为碳排放配额清缴的依据,并对虚报、瞒报部分,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
对于碳汇,可以参照适用虚报碳排放配额的规定。不过,必须注意碳汇是CCER的一部分,是自愿参加,而非和碳排放配额一样是强制,不能进行罚款,只能测算其温室气体实际减排量,并予以扣除注销。作为惩罚,对其以后所获的CCER进行等量核减。
(二)应对在涉林刑事案件中认购碳汇案例较少: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不断普及,同时加强碳汇市场的准入和监管力度
从涉林刑事案件中可以看出,我国通过认购碳汇的手段来发挥司法保护林业碳汇生态功能作用的案例,从数量上看较少,从地域来说大部分集中于福建省,在全国范围内不够普及。好消息是从2022年开始,国内有越来越多省份的法院开始尝试了,如海南省首次适用林业碳汇替代修复生态案件,其被告人李某、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出资购买38.9吨林业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江西首例通过认购碳汇替代修复生态案:安康铁路运输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快审了两起滥伐林木案件,引入“碳汇”理念修复生态等。
总的来说,我国通过认购碳汇来保护林业碳汇的手段仍需普及,现在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但随着越来越多地区的尝试,这一手段逐渐受到了各地司法部门、林业部门和环保部门的重视,各地也越来越多地出现了首例的碳汇认购修复生态。作为普及的手段,各省可以参照福建省《福建法院刑事司法林业碳汇损失量计量方法(试行)》制定自己的碳汇损失量计量方法,这样法官在裁判时就损失的碳汇亦能于法有据,而类案的裁判越多,法官就更容易对认购碳汇予以适用,从而起到在全国范围内不断普及的效果。当然,加快我国碳市场建设,完善交易规则和监管机制,促进碳汇项目的交易和流通,为认购碳汇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也是一个良好的方向。在前文所述的“碳汇易”特大网络传销案中,传销首脑与北京环境交易所签订了碳汇交易合同并获取了该所碳汇交易会员资格,随后以此为基础实施网络传销,增强了其欺骗性,也必定会大大损害北京环境交易所的声誉,因此碳汇市场的准入和监管力度仍有待提高。
(三)应对林木的保护力度不足:建立森林保险制度
对于自然灾害的防范也非常重要,在发生森林大火时,森林的生物质会被燃烧,导致大量碳储存被释放回大气中。若发生加州大火般的灾害,会对碳中和目标造成重大的阻碍。而随着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也可能会不断升高。
森林保险作为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方法,旨在以较低成本和有效管理应对森林风险,从而为森林可持续经营提供关键保障。然而,尽管我国的《森林防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均只对森林保险制度提出了原则性指导,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的法规仍未制定和实施。
从目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践和我国进行林权改革的一些地区已经开始推行的森林保险制度来看,我国森林保险制度的建立应当解决以下四方面问题:第一,鼓励多种保险机构进入森林保险领域;第二,采取强制性保险与自愿性保险相结合的方式;第三,明确森林保险的险种范围;第四,对森林保险进行再保险。
(四)应对碳汇法律体系不完善: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设立碳中和促进法
我国立法领域对于碳汇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大多层级较低。首先在法律中,有且只有《湿地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第二款中象征性地规定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其次在司法解释方面,也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而行政法规更是直接没有。最后,部门规章只有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发改委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作为碳交易市场的主要法律依据。而规定碳汇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数量则相当之多,超过五十个,但基本都是原则性地提及,包括:增强碳汇能力,推动碳汇产业发展,推进碳汇机制创新,支持地方自主开展林业碳汇等具有明显生态修复和保护效益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等。总的来说,都是支持发展碳汇和鼓励发展碳汇的倡导性规定,而非实际规定。
值得慶贺的是,最近三年的人大决议中均提及了碳汇。2021年的人大决议支持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2022年的人大决议提出要探索建立农林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机制;2023年的人大决议提出要推动绿电绿证市场与碳市场、能耗调控制度的有机衔接,持续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对此,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为此立法,因此建议设立碳中和促进法。碳中和促进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能够为实现国家碳中和目标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指导。
首先,通过设立碳中和促进法,可以明确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目标和政策方向,为实现碳中和目标提供政策依据;其次,在市场方面,碳中和促进法可以为碳市场参与者提供一致的法律框架,规范市场行为,避免碳交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欺诈行为。再次,碳中和促进法可以通过对清洁能源的研发、投资和应用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优惠措施,推动清洁能源产业的发展,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最后,碳中和促进法也可以吸收碳普惠的创新性自愿减排机制,为企业、公司和个人提供参与碳减排和碳汇项目的机会,通过激励措施和政策支持,鼓励各方积极参与碳中和行动。
实现碳中和意味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设立碳中和促进法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系统的适应能力。而我国碳汇法律体系的不健全和层级较低,需要一个有较高效力的上位法来提供指引。但由于立法周期十分漫长,笔者建议可以在此之前逐步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或是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一起司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典型案例》《贵州省2021—2022年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样的典型案例,以帮助法院审理类案。
总而言之,我国的碳汇交易法律和制度框架仍处于发展初期,需要更具体和全面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最理想的状态是,有一个碳中和促进法作为核心,由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主体,以规章为补充的,涵盖碳排放总量与目标控制、协同强制与自愿减排、碳汇和碳排放配额交易、碳金融等领域的碳中和法律体系。强化公法与私法、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结合,共同调整碳交易领域。特别是以法治保障碳中和的实现不仅需要形成规范、完善的法律体系,还需要充分考虑碳中和法律制度与司法实际之间的联系,利用好司法解释、公报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制度,最终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五、结语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國,实现碳中和已成为我国的优先事项。碳汇已成为我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缓解气候变化的重要工具,对于实现碳中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碳汇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有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本文首先陈明碳中和的背景和碳汇与碳中和之间的关系,接着介绍了碳汇的相关概念,随后对实务中的刑事案例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包括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涉林刑事案件;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以及“碳汇易”特大网络传销案。紧接着对实务中的民事案例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包括物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和合同纠纷,其中合同纠纷数量最多。审查完碳汇这一法律领域的法院判决后,本文分析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在研究这些法律问题中尝试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从而为我国碳汇发展的未来提出解决方案,包括面对碳汇造假可以参照适用虚报碳排放配额的规定、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不断普及涉林刑事案件认购碳汇的同时加强碳汇市场的准入和监管力度、为应对林木的保护力度不足而建立森林保险制度;设立碳中和促进法以健全法律体系和在此之前发布司法解释、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等。这些措施有助于推动碳汇在中国的发展,为国家减缓气候变化和实现碳中和做出贡献,从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Study on the Legal Issues Related to Carbon Sinks in China under the Goal of “Carbon Neutrality”
—Starting with Practical Cases
Ji Zeyu
School of Law,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anghai
Abstract: Chinese-style modernisation is a modernisation in which human beings live in harmony with nature. China is the worlds largest carbon emitter, and achieving carbon neutrality has become a priority for China. Carbon sinks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tool for China to reduce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and mitigate climate change, and play a crucial role in achieving carbon neutrality. However, the development of carbon sinks in China is still in its infancy and there are many legal issues that need to be addressed. This paper reviews court decisions in this area of law and analyses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with the aim of examining these legal issues and proposing solutions for the future of Chinas carbon sink development, includ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ovisions on the misrepresentation of carbon emission quotas as a reference in the face of carbon sink counterfeiting, further popularise the subscription of carbon sinks in forest-related criminal cases nationwide while strengthening the access and supervision of the carbon sinks market, establishing a forest insurance system to deal with the insufficient protection of forest trees, and establish a carbon neutrality promotion law to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and issu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beforehand.
Key words: Carbon neutrality; Carbon sinks; Carbon sinks subscription; Forest carbon si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