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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心理学在婚姻家事纠纷审判中的运用

2023-12-06王攀铭

法学进展 2023年4期
关键词:心理学

王攀铭

摘 要|与普通民事纠纷相比,家事案件具有伦理性、人身性、感情性等特征。基层法院每年受理大量家事纠纷。但是传统家事审判模式对于化解家事矛盾越来越程序化、简单化。本文试图在婚姻家事纠纷中引入心理学的知识,帮助法官了解当事人心理和情感需求,剖析各方当事人诉讼背后的真实目的和动机,促进家事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同时,这种方法可以让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走出情绪的漩涡,重新思考和理解对方的行为。这种方法有助于发挥婚姻家事纠纷的人文特点,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心理学;婚姻家事纠纷;审判模式

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 (s) and SciScan Publishing Limited

This article is licensed under a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NonCommercial 4.0 International License. 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4.0/

一、运用心理学解决婚姻家事纠纷之必要性

学界对家事纠纷的特点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即“财产关系的合理性和身份关系的非合理性”a并存的复合型纠纷,合理性的财产关系纠纷可以用一般审判模式来应对,而身份关系的非合理性要素在于其背后潜藏着复杂的人际关系和伦理道德。一方面,家事纠纷基于亲缘为根本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其中必然包含着伦理情感和道德教化;另一方面家事案件具有一定的隐私性,不仅涉及成年人之间的纠纷,还可能涉及未成年子女及老年人的利益保护。最后,家事案件的审理还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关乎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因此,为妥善修复婚姻家庭关系,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亟需对传统家事审判模式进行改革,探索家事纠纷矛盾化解新路径。

心理学是关于行为和心理过程的科学研究。包括我们所有的外显动作、反应以及所有内隐的心理活动。社会事件都是人的行为造成的,而人的行为都有其对应的心理活动和品质,所以心理学理论对诉讼纠纷的解决有着天然的亲缘优势。尤其是在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中,其特性决定了当事人带进法院的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心理问题。在传统对抗诉辩式的审理模式下,容易给涉及身份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带来二次伤害,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因此,在审理婚姻家事纠纷类案件中,熟练掌握和巧妙运用心理学理论知识,一方面可帮助当事人控制情绪,消除心理障碍,引导理性诉讼;另一方面,可帮助法官了解当事人心理和情感需求,剖析各方当事人诉讼背后的真实目的和动机,从而找到矛盾化解的切入点,准确把握调解时机,在定纷止争的同时修复婚姻家庭关系。

二、家事审判改革试点结合心理学之初探

在全国开展的家事审判改革中,为发挥家事审判裁判和救治的双重职能,完善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许多法院均结合心理学理论对家事诉讼特别程序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尝试。

(一)冷静期制度

冷静期制度是指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法院经审查认为婚姻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但调解无效时,给予双方一定期限暂停诉讼的制度。许多国家针对离婚诉讼均设立了类似冷静期的制度,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时间的深思熟虑期,以时间换空间。采取冷静期前后的離婚数据有效地证明了冷静期与离婚率之间存在关联性,能够有效减少冲动型离婚的发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协议离婚三十日的冷静期,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有助于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降低“闪婚”后“闪离”等轻率离婚现象。

(二)心理疏导制度

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引入心理疏导制度,实行家事法官说服劝解与专业心理矫治专家开展心理干预相结合的模式,一方面可由家事法官运用基本心理学知识对当事人心理及情绪状态进行预判,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解,有针对性地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另一方面,对需要进行心理矫治的当事人,则由心理学专家开展心理矫治评估、预案、启动、疏导、反馈等流程,化解当事人心结。

实践中,为推进家事审判心理疏导机制的开展,江苏省法院与东南大学合作共建了全国首家家事审判心理学重点研究基地。实践中,有的法院与县司法局、教育局等部门配合,建立了心理疏导师库,选聘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人员。对于有心理障碍或者情绪过分激动的当事人给予心理疏导,并根据案情邀请具有心理咨询师或婚姻咨询师资格的人员参与案件审理。除了引进心理咨询师之外,还应积极加强审判人员对心理学知识的掌握和运用,邀请心理咨询师给家事法官授课,对审判人员进行沙盘测试训练,为全面助力家事审判打好坚实的基础。

(三)当事人亲自到庭制度

家事案件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均应亲自到庭陈述案情、表达诉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法官须在庭前或庭后当面征询当事人本人意见。基于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多数家事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实行当事人亲自到庭制度,既能帮助当事人之间通过当面沟通消除误会,修复关系,更能加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交流和信任,兼听则明。根据心理学“多看效应”理论,人们对越熟悉的东西越能放下防备、产生好感。因此,适当增加家事法官应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能提高彼此间的熟悉度,产生吸引力,在多次的倾听陈述中找到化解纠纷的突破点。从笔者的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亲自出庭的家事案件调解率远远高于仅有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案件,家事案件当事人亲自到庭制度更加符合家事案件审判规律。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少当事人以各种方式拒绝出庭,逃避庭审,有的法院对此开展家事巡回审判工作、加强“科技法庭+互联网诉讼机制”建设、加强婚姻家庭类法律的宣传普及等制度,引导家事案件当事人到庭参与诉讼。

三、心理学理论在婚姻家事矛盾化解实践中的运用

(一)首因效应和近因效应

首因效应,也称为第一印象作用,或先入为主效应。是指个体在社会认知过程中,通过“第一印象”最先输入的信息对客体以后的认知产生的影响作用。第一印象作用最强,持续的时间也长,比以后得到的信息对于事物整个印象产生的作用更强。家事法官可以利用这种效应,在第一次开庭时注意从衣着、举止、礼节、语言和法庭环境全方位展示给双方当事人良好端庄的形象,树立法官的权威,为建立与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化解矛盾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

与首因效应相反,近因效应是指当人们识记一系列事物时对末尾部分项目的记忆效果优于中间部分项目的现象。即交往过程中,我们对他人最近、最新的认识占了主体地位,掩盖了以往形成的对他人的评价,也称为“新颖效应”。结合该理论,家事法官应在可支配时间内多与当事人沟通,延续良好的第一印象。在当事人来电询问案件进展时,快速反应案情并耐心解答和释明,让当事人感受到尊重和重视,即使最终调解失败或者败诉,都能最大限度摒弃个人情绪,在一定程度上理解法官的工作。

(二)定型化效应

定型化效应也称刻板印象,个人受社会影响主观上相信某个特定的社会类别中所有成员都具有共同的特点,刻板印象会使人在认知别人时忽视个体差异,导致知觉上的错误,妨碍对他人做出正确的评价。在法官地位和司法公信力亟待重塑的当今时代,一些当事人受负面新闻的影响对于法官群体有着不太好的刻板印象,尤其是一审败诉的当事人,主观上先入为主地认为二审法官会偏袒对方,在开庭时认为法官的提问是在为其设置陷阱,从而拒绝配合甚至情绪激动、出言不逊。如果家事法官不能很好地理解和利用定型化效应,一些正常的法庭询问流程也会让情绪敏感的当事人心存疑虑,从双方当事人矛盾转化为当事人和法院之间的矛盾。

(三)霍桑效应

所谓“霍桑效应”,亦称“宣泄效应”,是指那些意识到自己正在被别人观察的个人具有改变自己行为的倾向。家事纠纷矛盾的化解过程其实就是双方当事人内心情绪释放的过程,因此,对于家事法官而言就是要帮助当事人宣泄情感,注重倾听的技术。倾听有利于谈话双方建立信任关系,帮助当事人平复情绪,让倾听者更多地了解当事人信息。在倾听时还需要适当给予回应和认同,体现对当事人的重视和理解。

情感认同。要持善良之心与当事人感同身受,注意一言一行,不能忽视、轻视、甚至蔑视当事人的要求与感受,拉近双方的心理距离。

方法认同。要以一种双方认可的方式开始所涉矛盾的调解。家事法官应从自身情绪调控做起并引导当事人在一个宽松、相对友好的氛围中进行矛盾的化解,可使化解矛盾的工作事半功倍。

价值认同。矛盾各方的要求和观点形形色色,但要化解矛盾,情、理、法三个基础是化解矛盾的归宿点,不能對当事人委曲求全,没有原则。可以照顾有关方的主观情绪,但必须合情合理;可以入乡随俗,尊重习惯,但不能脱离法律的基本规范。否则矛盾的化解就会失去正确的方向,甚至使矛盾更加复杂化。情、理、法是家事法官化解矛盾成功的基础与法宝。

(四)群体思维效应

社会心理学中群体思维理论认为,当某群体内的人们感到保持群体凝聚力比客观地评价事实更为重要的时候,群体思维即出现,这种为迎合其他人而改变自己的行为往往会产生可怕的后果。家庭的概念在人类学上为“亲子所构成的生育社群”,在家族这个群体中,家族成员之间的价值观会互相渗透,来自家庭成员道德上坚不可摧的幻觉会影响当事人做出自己的抉择,这种影响有正面亦有负面。如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虽是夫妻双方,但探究根源往往是两个家庭群体之间的对抗,此时,承办法官如只是机械地向当事夫妻双方做工作,则并未触及问题的根源,效果可能并不理想。如某离婚纠纷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每次回答法官的问题前都要看一眼坐在旁听席上的父母,已经经历了一审程序的当事人显然已经熟悉了法院审理的模式,全家人对法官可能会盘问的问题沟通一致,统一口径,所以上诉人父母的意见才是本案的症结所在,此时法官单独约谈上诉人父母,各个击破,打破群体思维定式,方能事半功倍。

(五)拆屋效应

拆屋效应和闭门羹技巧有异曲同工之处,先提出较过分的要求,接着提出较小、较少的要求。该理论可适用于对化解矛盾的障碍主要在过错一方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一方的情况。对于过错方可开门见山直截了当指出其要害,找到问题的根蒂,告知其如按照法律规定可能会做出对其不利的判决从而否定其要求,继而提出调解方案。比如,有过错方主动提出离婚,可以直接告知欲达此目的的不现实性,除非能作出较大的财产或其他方面的让步,直接点明其软肋,否定其最初心理预期,可以快速处理纠纷。

(六)归因理论

归因即行为的原因,是人们对自己或他人行为的原因进行推测、判断和解释的过程。主要包括外部环境因素和内部主观条件两类。而归因偏差指的是认知者系统地歪曲了某些本来是正确的信息,有的源于其认知过程本身固有的局限,有的则是由于人们不同的动机造成的。因离婚家事类案件中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特殊性,书面证据相对较少,法院认定事实主要以当事人陈述为主。一方面,对于归因理论的掌握有利于家事法官从源头上理解当事人的个体行为,有针对性地向当事人做释明的思想工作,如启发当事人回忆和陈述相识、恋爱过程,甚至是拉家常,引导当事人走出情绪的漩涡,重新思考和理解对方的行为。另一方面,矛盾激化的双方当事人沉浸在纠纷的漩涡之中,在陈述事实时会过分夸大双方之间矛盾并归因于环境和对方的错误。因此,家事法官自身也要注意避免归因偏差,如在证据规则上要严格排除品格证据,避免陷入内隐人格理论的归类图式。

(七)态度ABC模型与实践方法

社会心理学认为态度由三种不同的成分组成,分别为情感成分、行为成分和认知成分。情感成分是一个人感受客体、人和情境的方式,家事法官一方面可从自身行为、法律程序和环境设置上尽力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庭的威严和法官的公正,另一方面辅以柔性司法,温情感化。行为成分即采取行为的方式,比如在当事人从情感上对法官产生信赖之后,才会如实回答法官的提问,主动配合调解工作等。认知成分是考虑人、客体和情境的方式,即当事人从心理上认可法院处理结果是公平公正的。对态度ABC模型的掌握,有助于分析当事人的需求和阶段,有针对性地应对当事人不同的态度。当然,人们的态度也并非一成不变,是能够通过说服而被改变的。具体而言,家事法官在进行说服工作之前,应对当事人进行态度预判,首先,从当事人的衣着打扮、行为举止推测其背景和个性;其次,从法庭调查到庭后谈话的语言交流中预判其行为模式,如雷厉风行或是优柔寡断等;最后,可从案件的书证、人证或法官走访调查取证的材料等综合判断当事人的所属类型。在准确作出判断之后,方能对症下药,以下针对实践中的六种类型作出例证。

1.避实就虚

因有些婚姻家庭矛盾产生的根源比较隐晦,甚至涉及个人或家庭隐私,当事人的态度和行为均暗示其希望维持体面的形象。此时,主持协调化解矛盾应避而不谈,除非当事人主动提出,尽量维护涉事各方的良好形象,将化解矛盾的不利因素转变为有利因素。如田某诉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结婚6年,以试管婴儿方式共同孕育一女。在与女方的沟通中得知男方存在性功能障碍,但顾及男方的颜面并未在诉状中提及,因此承办法官意识到子女抚养权对于男方的重要性,故尽力说服女方放弃争夺孩子的抚养权,从而在不探究个人隐私、不伤及男方颜面的情况下解决离婚纠纷。

2.借力打力

太极拳技击技法的重要原则不是主动出击,而是以反作用力使进攻者受挫。对于一些自我狭隘、以自我为中心且不易接受他人意见的当事人,不应急于争辩和说服,而要听任其陈述所谓理由,说出其自认为合理的要求,了解其真正 的内心诉求,借其欲达不当要求之力,找出对症下药之法,有效进行还击说服。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某系行伍出身,性格固执,男权主义倾向严重,平时和妻儿沟通方式简单粗暴,从而引发妻儿对其不满,家庭争执不断。两年前因房屋拆迁问题导致矛盾爆发,李某控制拆迁款项,妻子和儿子负气出走,在外租房居住,并提出离婚。李某称既然女方提出离婚则理应净身出户,不应分得任何财产。通过观察与倾听,承办法官得知王某起诉离婚的真实目的主要是想借助离婚分割财产为儿子筹钱装修新房用于结婚。承办法官于是借力打力,表面上对男方的想法表示理解和认同,进而提出能有助于家庭纠纷解决的方案,女方可以净身出户,但男方必须出资为儿子装修新房及结婚事宜,李某基于其一家之主的地位和优势对此方案欣然接受,立马表示一个星期内出资20万帮助儿子装修新房,待结婚时尽其所能资助儿子,女方内心真实诉求达成后提出了撤诉,表示愿意暂时搁置夫妻之间的问题,双方倾力为儿子办好结婚事宜。

3.欲擒故纵

一开始不暴露真实意见,而对当事人的不当或错误意见作出一定程度上的附和,一方面取得其心理上的认同,拉近与其的心理距离,弱化其对抗性;另一方面让其彻底表达真实想法,以便找到有效的化解方法。對于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尽量让其充分表达不满,并以一个弱者的姿态与其保持一致,给予其意见上的附和和理解。当事人诉说完毕,卸下防备和抵触心理并从心理上信任法官之时,法官再循循善诱,分析出与对象完全不同的有利意见,扭转被动局面。在朱某诉林某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产生矛盾后朱某在外租房居住半年,林某毫不退让,双方关系僵持不下。法院专递向林某邮寄了应诉材料后,林某以上班为由拒不出庭,且拒绝电话沟通。在一个下雨的冬夜,承办法官选择上门说服劝导,晚8点多到达林某住所后却被拒之门外,于是承办法官索性在门外试图与林某沟通,过了半个小时后,或许是被承办法官的诚意所打动,主动开门让法官进屋,随后以儿子作业没辅导完进了房间,大概半小时过后才开口交流,始终重复“既然结婚了,为了孩子就不会离婚”,仍然拒绝接收应诉材料,承办法官向其表示了认同和理解,将应诉材料放在她家桌上,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告诉她,并告知如果愿意可以随时来法院找法官倾诉。第二天她便主动联系了承办法官面谈,听听法官的意见。基于前述的亲自送达事件,林某对法官给予了完全的信任,也欣然接受了建议,最终双方在法官的组织下进行了多次沟通合同交流,最终握手言和。欲擒故纵方法往往可以出奇制胜,彻底扭转工作中的被动局面。

4.隔山打牛

针对自己没有主见,亲戚、家属、熟人对其影响较大的对象。直接做其工作可能非常难说服。这时就应该找到对其有影响力的中间第三者,提高该对其有影响力的第三者施加我们的影响力,实现我们说服他的目的。吴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均系七十岁以上高龄,杨某思想比较传统守旧,自视较高,而吴某是一位没有正式工作的家庭主妇,日常生活中,杨某性情暴躁、控制欲较强。吴某已经三次起诉离婚了,而杨某坚决不肯离婚,且认定吴某除了生育两个女儿外对家庭财产并无贡献,无权分割财产,双方各执其词水火不相容,每次见面都不欢而散。后来承办法官了解到杨某偏向大女儿,平时在经济上对大女儿的资助较多,而吴某与小女儿走得较近,为了安抚小女儿,她正是希望通过离婚诉讼争取到财产赠予小女儿。掌握到双方矛盾背后真实的原因和症结所在后,最终在两个女儿的参与下,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吴某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离婚。

5.位置互换

许多说服工作遇到困难,并非法官没有将道理讲清楚,而是由于需要被说服的对象只是站在自己的角度,从其自身利益出发看问题,因而对他人意见本能抗拒,如能换个角度,让其试着站在矛盾对立方的位置对问题重新审视,说服和沟通会容易多。比如男方起诉女方返还彩礼,协调过半差几千元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女方认为其已经与对方“定亲”且同居两个月而坚决不退让,此时男方如不肯让步,可引导男方设身处地换位思考,将其出发点从以自身利益最大化调换到女方在农村“定亲”后找对象困难的角度,能有效说服其改变意见。

6.替代满足

家事审判中常遇当事人自认为是最大受害者,则势必达到某一目的不肯退让,在双方针对某项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时,可提出替代方案,让一方心理上得到一定的满足,而另一方也不失情面,以利促成调解。例如共同财产折抵款支付方式上,一方坚持一次性支付,而对方则表示无能力给付,可提出分期付款但增加违约金条款的方案。

(八)瓦伦达效应

瓦伦达效应是心理学上的一个著名论断,指的是人们为了达到一种目的总是患得患失的心态。恐惧导致了所害怕事情的发生,过度渴望使其所希望的事情变得不可能。在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今天,家事法官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尤其是一些当事人采取极端方式闹访、甚至威胁等都对案件的审理、矛盾的化解产生了极大的障碍。但受制于这些因素,太过在意裁判的社会效果与案件调撤率往往会事与愿违,唯有怀揣一颗平常心,在审理每一个案件时集中精力不为其他因素干扰,从失败中总结经验和方法,方能抓住机遇,达到自己预定的目标。

四、結语

婚姻家事纠纷的审理除了承担司法职能外,还承担着部分社会职能。家事审判不是简单地对当事人婚姻状态的确认和财产的分配,更重要的是修护婚姻家庭关系,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在审理家事案件过程中,应当以恢复感情、消除对立、实现和解为根本目的,法官运用心理学理论,找寻矛盾中心,努力缓解纠纷,引导民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促进家庭和谐。

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Psychology in the Trial of Marital and Family Disputes

Wang Panming

Shanghai Jinshan District Peoples Court, Shanghai

Abstract: Compared with ordinary civil disputes, family cases are characterised by their ethical, personal and emotional nature. Basic-level courts receive a large number of family disputes every year. However, the traditional family trial mode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procedural and simplistic for resolving family conflicts. This paper attempts to introduce the knowledge of psychology in marital family disputes to help judges understand the psychological and emotional needs of the parties, to analyse the real purposes and motives behind the litigation of the parties, and to promote the substantive resolution of family disputes. At the same time, this method allows the parties to get out of the whirlpool of emotions and rethink and understand each others behaviour under the auspices of the judge. This approach helps to bring into play the humanistic features of marital and family disputes, maintain marital and family stability, and promote social harmony.

Key words: Psychology; Marital and family disputes; Trial m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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