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平台从业者相关权益的法律保护
2023-12-02金渺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金渺淋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制造了越来越多的新型就业机会与岗位,在为社会创造大量财富的同时也为国家解决了大量就业问题,但随之而来的是其对劳动法律法规与劳动规制的框架提出的新挑战。外卖平台通过内部系统技术的设定将其与外卖平台规则同步且紧密相连,实现对骑手收入的管理规制,即骑手后续抢单成功率决定其收入高低,且高收入的背后与其职业高风险紧密相关[1]。
根据公安部在2022 年发布的数据,2016—2020 年,我国电动自行车肇事事故连续5 年增长,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事故占所有非机动车的75%,伤亡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在这75%中,发生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的并不一定都是骑手,排除接送小孩的妇女、上班族及一些中老年群体等,可以将外卖送餐行业的骑手按至少35%计算。总之,为提高配送效率,骑手们的超速、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已经成为一种职业常态,从而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与伤亡率居高不下。外卖平台及大多数合作商并不与骑手直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通过“去劳动关系化”从源头上切断了保护骑手的各种劳动权益保障,使得绝大多数的外卖平台劳动关系不受现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与规范,外卖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用工责任和用工义务。
文章以外卖平台与外卖骑手(简称“骑手”或“从业者”)为主要研究对象,试图理清平台如何实现用工责任的规避及外卖骑手相关权益所需之保障,分析从业者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情形,最后对构建从业者权益保障的规范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一、外卖平台从业者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一)劳动法无法保障现行外卖平台的用工
1.无固定底薪保障其基本生存权
一方面,外卖平台规则对骑手收入构成影响。骑手的工资水平缺乏最低生活保障这条底线来保护其基本的生存权,他们无固定底薪,也无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无论是专职骑手还是众包骑手,都受制于外卖平台的积分规则的影响,即只有持续或主要服务于同一平台才能提高等级,从而赚取更高的提成。
另一方面,外卖平台单方享有无限制的缔约自由。外卖平台利用自身资本与信息优势地位在合同规则制定方面享有绝对的话语权,随着雇佣关系的逐渐弱化,骑手失去了直接与雇主议价的能力与条件。外卖平台用工的实质为“劳务之债”,外卖平台将骑手提供的劳动力仅视为一种可以交换的“物”,它仅仅关注“契约行为”。这种观念严重遮蔽了作为弱势群体存在的外卖骑手,遮蔽了新经济形势下的经济剥削,且经济剥削的手段变得更为隐秘,作为拥有强大律师团队的外卖平台更是利用其经济优势地位遮蔽了法律造成的对经济力量弱小者的欺凌。骑手的经济弱势地位与社会保障的需求是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经济依存关系的体现。
2.连续在线工作时间较长,导致从业者严重过劳高收入
在外卖平台用工模式下,所谓的高收入是骑手每天平均工作至少12~15 小时的时间来换取的。虽然骑手延长工作时间的自主性相比外卖平台而言占比高,但背后是外卖平台在发挥主导作用,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配送费用的减少。骑手每单的提成相较于之前有所降低,遵循多劳多得的心理与质朴的劳动价值观,骑手只能通过接取更多单量来维持其基本生计。二是具有隐形强迫性质的任务规则参与劳动过程。为提高配送速度,外卖平台常引入一些任务要求并对达到标准的给予相应奖励,即配送费之外的额外收入。这意味着必须接更多的订单才有可能完成任务,且若不多次参加任务挑战,骑手的接单数量就会受到外卖平台限制,即订单会减少,收入降低。面对外卖平台规则与对配送时间与配送空间的隐形控制所带来的职业安全的不利影响,他们只能被动接受。
3.职业伤害保障的缺失
外卖骑手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缺失的根本与首要原因在于对骑手的法律身份是否确认为劳动者,以及与外卖平台、相关合作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诸多争议。而这些争议及其研究的背景是外卖平台的商业逐利本质以及外卖平台用工模式的不断变化、发展。外卖平台在发展中后期,为促进利润增长而降低骑手的用工成本,即规避用工风险,通过逃脱或转移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将企业核心业务以外的业务分包或转包给一些合作商,然而配送商为了转移该风险,会将相应的业务继续外包出去。因此,外卖平台与骑手之间原有的劳动关系被逐渐瓦解,使得外卖骑手在维权过程中认定劳动关系极为困难;即便维权成功,许多配送商也根本无力承担相应的赔付义务。故当骑手遭受职业伤害时,易陷入“因伤致贫、因伤返贫”的危困生活。
4.缺乏救济渠道
外卖平台申诉机制过于形式化,当骑手遭受消费者的恶意投诉或差评时,外卖平台为维持与增强消费者对其服务的黏性,大多数都会认定是骑手的原因。消费者权利被不合理地放大,面对差评一次扣10~20 元的机制,大多数骑手对此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独自承担损失,其中也包括因骑手“等级”不够,无法自行向外卖平台申诉。外卖平台赋予消费者对骑手工作的控制权利来源于大数据下的多元主体的数字化监控,同时也将该不利后果向骑手一方转移,由骑手承担,承担方式即奖惩与考核,承担结果即收入的不当减少或被克扣,且骑手无其他救济渠道。
(二)外卖平台从业者的个人信息被不合理使用
对外卖平台从业者的权益保障,不仅要从劳动者权益的视域加以探究与保护,而且要从个人信息视阈中合理规制与保护个人信息的使用。
首先,从业者要想入驻外卖平台工作,必须对该平台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予以同意,即利用格式条款中骑手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规则来替代“签订、履行合同所必须”[2]。因规则的篇幅与内容不仅冗长且晦涩难懂,大多数从业者的学历都不算高,且“同意”的勾选决定从业者进入下一步选项的操作直至获得骑手身份的认定。骑手基于非理性判断与错误风险评估所做出的“同意”应视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外卖平台通过“算法自动化决策”技术对劳动者信息实施自动筛选,过滤掉不合适的候选人,造成就业歧视及社会弱势群体被进一步边缘化。
其次,该信息数据的不适当使用加剧了对骑手人身安全保障的危险性与紧迫性。骑手的姓名、电话以及送餐轨迹与行程等综合信息可视为个人敏感信息中的行踪信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以上信息可视为一种私密信息。外卖平台使消费者介入了本应该由外卖平台或配送商履行的对骑手配送任务的监督与管理义务的过程,通过外卖平台提供的骑手信息进行多次催单(包括恶意催单情形),都会给骑手的骑行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尤其在雨、雪等特殊天气下。
二、构建外卖平台从业者权益保障规范体系的建议
(一)加强对骑手个人信息的审查与保护制度
外卖平台从业者的个人信息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益,也是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信息数据处理等技术侵害或威胁信息权利人的人格尊严、自由以及人身、财产权益。
因此,外卖平台从业者的个人信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可以借助国家公权力的保护机制,同时配合第三方力量的协调、监督机制。
一是对格式条款的规范与审查。除应显著标识并尽到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之外,对外卖平台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可由相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查其合法性[3]。
二是知情同意规则适用的限制。对一般个人信息,可由政府相关的主管部门或机关、代表从业者利益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协会以及外卖平台三方组成用工委员会,对外卖平台处理骑手的个人信息进行审查与监督。关于“同意”的做出,可以让渡给该委员会并由其决定是否就该条款与外卖平台达成合意。对敏感的个人信息,应由从业者单独同意。
(二)底薪定价与反克扣的报酬保障制度
外卖平台用工的报酬给付具有保障外卖骑手生存权的属性,应当重点规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底薪定价决定制度。可由前文所提及的用工委员会参照当地工资水平确定平台用工之最低单价,且调价也需经过该委员会同意。二是反克扣的报酬保障制度,从规制平台协议和章程入手。目的在于不能任由外卖平台单方面享有绝对的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需要国家与社会力量适当介入对其进行适当监督与调控,公平合理地确定平台协议和规则的内容[4],可由用工委员会对平台协议和规则进行制定、修改、履行、完善及监督。
(三)连续在线时长的控制制度
骑手连续在线工作时间较长,导致从业者严重过劳高收入,因此连续在线时长的设置应结合外卖平台用工形态与外卖骑手的工作特点进行考虑。骑手工作具有明显的时段与气候波动的特点,会受特定时间段与不特定气候的限制,根据不同地区的交通与消费情况,从强制平台通过技术控制措施严格限制骑手每日接单的最高数量入手,减少其工作时间,降低其劳动强度,能更好达到控制骑手连续在线时长的目的,保障骑手的职业安全。此外,还可将连续在线时长与适当延长配送时间、将消费者的“催单”变为提醒骑手注意交通安全与5 分钟一次的催单且不超过两次的功能相结合,给予骑手足够的人文关怀。但以上制度建议仅针对订单量多的时候,如果平台的订单量少,骑手会更愿意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跨平台取单,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
(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虽然外卖平台现已为大多数骑手购买了商业保险,但依然不能有效解决骑手在发生严重事故时所需要的长期治疗、康复以及未来生活需要的有效保障问题,且商业保险只是针对一次性伤害的治疗。加之骑手法律身份和与外卖平台及相关合作商之间的法律关系确认困难,也难以通过工伤保险保障其需求。为此,以“职业伤害”为基础,不局限于以劳动关系的认定为前提,依据平台用工模式的特殊发展规律,另行制定适用于平台从业者的职业风险保障制度,考虑到工伤与职业伤害本质相同,仅仅是针对的人群、职业的不同,故而制定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既要保持其制度的独立性,又必须与工伤保险制度保持紧密联系。这需要学者深化对平台用工模式的特殊规律的认知,对其背后的法理与制度构造进行专项研究[5]。
(五)合理的申诉与救济制度
当骑手在外卖平台工作形成积分的虚拟财产被不合理地减损时,由于其利用规则争取的自主性有限,维权申诉也只流于形式,不能有效保障其权益。可以在制度制定上给予平台从业者更多的保护与人文关怀,避免其陷入恶意的差评、投诉与奖惩规制的压迫中产生不能自救的风险。还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如用工委员会,解除骑手“申诉无门”的困境,由其判断平台对骑手的惩戒行为是否合理、适当,同时提升骑手与平台议价的集体性力量与维权能力。
三、结语
面对复杂多变的用工形式,其实质法律关系是什么,需要对其进行逐步剖析、明确认定与适用,不能仅仅依赖一套合同规则与标准去解决所有的平台用工问题,因为外卖平台从业者的相关权益保障问题不仅需要从劳动法保护的视角出发,即制定固定底薪定价与反克扣制度、连续在线时长控制制度、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申诉救济制度等,还要从数据共享中个人信息需保护的角度去探寻,发掘其与其他相关权益的保障之间存在的紧密联系与连锁效应,其中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必须肯定的是,外卖骑手的相关权益保障最终要通过国家与第三方力量的介入,使外卖平台发展逐利的客观趋势,在公权力的引导下,转向实现“促进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