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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短视频的互联网监管制度研究

2023-12-01王珮寅

声屏世界 2023年16期
关键词:监管内容

□王珮寅

短视频是指以互联网平台、视频网站为依托的短则15 秒长不超过两分钟的视频,包括广告、微电影、音乐短片等,可通过手机、摄像机多终端录制并播出。随着移动传播逐渐成为时代主基调以及5G 等技术的普及,短平快的碎片化内容迎合了当下受众阅读方式。短视频创作门槛低、生产流程简单、用户参与度高,[1]是政策推动、技术发展、用户需求叠加作用的必然结果。

不可否认的是,短视频正在成为新的时代风口,但也应该看到目前短视频领域存在的三俗化倾向、内容创作同质化严重、版权保护缺位等问题。短视频未来要想获得长足发展,就应该抓住技术红利,从争夺增量市场转向经营存量市场,实现行业垂直细分化,打造差异化发展战略;也要加强平台审核,注重原创保护与版权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互联网空间。

我国短视频监管现状及困境

如今,短视频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行各业意识到短视频传播的极大影响力,都用这种形式做起了宣传和营销,各类短视频产品不断涌现,使得这一行业竞争更加激烈,市场环境对其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对短视频的管理专门立法,而是根据其在不同领域内的发展情况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来保障整个行业健康发展。

2019 年,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成为各主要网络视听平台加强管理规范和内容审核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对短视频的监管仍存在许多漏洞。同时,审核技术的不完善也使得许多三俗化倾向、内容创作同质化严重、版权保护缺位的短视频大量存在于平台中,严重破坏互联网环境。2020-2021 年,国家广电总局发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发展规划》《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科技发展规划》,鼓励开拓新兴媒介传播方式,提升内容质量。2022 年,中央网信办开展“清朗·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聚焦各类网络直播、短视频行业乱象,在鼓励短视频行业发展的同时继续加强管理规范。

根据国家广电智库记载,自2021 年以来,国家重点整治文娱领域乱象,对包括短视频在内的文娱领域进行综合治理整顿,如严格版权保护、强化平台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等,意在构筑起短视频健康发展的良性空间,[2]短视频由此进入强监管阶段。在短视频行业管理、短视频版权治理、短视频平台责任强化、加强短视频行业自律等方面均有卓越成效,但是治理仍存在一定缺陷。

第一,短视频监管很多时候都是在事后发挥效用,缺乏预警机制,规则不明确、不规范。短视频平台体量庞大,作为互联网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内容管理、平台管理与市场管理上都应该符合国家网络空间治理的相关规定,但在我国目前仍然缺乏具体、明确的条例和规则。在受众地位提升、互联网自由开放的今天,短视频平台甚至一度成为低俗文化传播的主要内容来源。第二,短视频监管多由国家和政府出面治理,平台方缺乏管理。往往政府采取治理手段后,平台才相应做出处理,十分被动,而平台自身则缺乏具体监管的措施。事实上,短视频平台为吸引用户流量,对侵权违规行为会视而不见,任由其病毒式传播,企图在被管控之前尽可能多地吸引关注度从而获取红利,这也是平台疏于管理的原因。第三,短视频监管多为内容治理,治标不治本,但个中利益关乎公众,平台即使以追求自身商业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也不应丢失自身社会责任。短视频平台具有公共性和商业性,两者之间的矛盾正是短视频平台治理难的根本原因。加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政府出台的治理措施必须要跟得上时代的变迁,否则无法解决新环境下出现的新问题。

短视频监管机制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

内容良莠不齐,污染网络空间。 当前,短视频内容市场存在以下困境:一方面一些短视频创作者过度追求感官刺激,为争夺注意力而一味追求热点,一个模式火爆之后无数人跟风成潮,互相模仿,甚至出现抄袭、“洗稿”现象,导致主题雷同、内容冗余,缺乏独特性和原创性,碎片化、同质化信息泛滥,降低内容场的整体价值,也增加了监管难度。另一方面,正如李良荣在《未来,短视频新闻如何发展?》中提到的这样:“在未来五到十年的时间里,资讯类短视频内容都不会赢过娱乐性的短视频内容。”一些创作者为了迎合受众需求、选择创作虚假、审丑化、低俗化的视频,不仅深度内容受到忽略,更是污染了网络空间。

流量争夺严重,高度依赖算法。短视频平台通过算法实现个性化、点对点的内容推荐。在注意力经济的驱动下,各大短视频平台之间为争夺流量,内容生产逐渐多元化。短视频自2017 年盛行至今5 年有余,各平台对用户注意力的争夺和流量的收割成为竞争的关键点,“火药味”浓重。[3]此外,短视频平台依赖算法推送机制为用户呈现内容,能够根据用户的兴趣推送信息,满足个性化的特殊需求。算法精准推荐的高舒适性窄化了用户获取信息的渠道,也就是说用户只接受自己感兴趣的内容或者与之前浏览类似的内容,不会接受其他类型的信息,被囚困在信息茧房中。长此以往,整个网络区域化现象就会越加明显,这些不同的区域的扩大形成网络巴尔干化的现象,不利于社会整合。[4]当下短视频行业的乱象频发,唯有平台、用户、法律部门多方共动,加强协作,才能切实规避短视频平台乱象频发的风险,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版权保护困难,法律意识淡薄。目前我国短视频创作者的原创意识较差,因抄袭、搬运、二次创作、洗稿等行为而牵扯出的版权纠纷数不胜数。近年来,如“快手公司与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爱奇艺公司与华数传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爱奇艺公司与宽娱数码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蜀黍科技公司与优酷公司侵害作品侵害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等案件均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声音、图片、视频画面的不合理使用问题,构成不同侵权形态,可见版权意识薄弱。短视频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侵犯隐私权和侵犯著作权,其侵权主体包括内容生产者和平台方。

在众多短视频中,营销广告的植入尤为明显。在社交媒体时代,短视频凭借其直观、高效、视觉冲击力强、信息承载量大且内容丰富等优势迅速抢占网络市场。这类短视频在不因影响内容的前提下,巧妙地在视频中植入广告,使受众在不知不觉中被动获取广告信息。这些海量投放在短视频中的广告,隐蔽性强、准入门槛低、识别难度大,再加上社交媒体平台独具的开放性和跨时空性,导致广告质量参差不齐,带有误导、诱导性质的广告频频出现,甚至违法广告泛滥,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更污染了消费市场环境。在一些广告场景中还存在强制广告、植入广告等侵犯用户自主选择权的行为。由于受众量巨大且难以追溯信息的生产源头,网络短视频著作权确权和维权都比其他视听作品困难。[5]其中,考虑到作品独创性是一个复杂抽象的概念,网络短视频独创性认定尤为困难。

此外,网络短视频行业自律规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前我国针对网络和短视频的立法有《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针对短视频广告的监管法律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外,2023 年5 月1日起还施行了《互联网广管理管理办法》,但当下法律对于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力度仍然不够。在《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和《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中,普通创作者如何保护网络短视频著作权的问题几乎不被关注。[6]

虽然现有的网络技术能较快识别并删除违规的短视频链接,但是用户仍能通过开设小号、转化传播内容等方式在社交媒体上将其继续传播。庞大数量的短视频给监管带来相当难度,人工审核很难做到全覆盖,这种不全面性和滞后性使得短视频中一旦含有违法元素,后续的影响不容小觑。基于此,我国短视频行业在内容、平台、版权保护等方面的发展乱象丛生,进行及时、合理、有效地监管十分有必要。

短视频监管制度的优化路径

加强短视频的互联网监管,需要从整体上建构科学有效的治理制度和治理机制,将以网络视频为中心的各类行动者视为平等的、负有责任的主体,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且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的方式加强对网络短视频等公共空间的治理。通过类似于网络治理行动等方式形成警示效果,以在短期内清除互联网空间中的有害内容。但从长期来看,构筑基于多主体共同参与的长效治理机制,将治理思维全方位、全过程融入互联网文化建设和发展实践才是可行之路。

严格审核内容,确保思想正向。短视频要想得以立足和谋求长远发展,必须要坚持“内容为王”。一方面,短视频要提升内容质量,创作要更加专业化,垂直深耕细分领域,提供高品质作品,优化用户体验;另一方面,短视频生态建设必须重视主流价值观与正能量,创新话语表达,强化正能量内容输出,

丰富人们的精神层面,[7]培育社会良好风气。目前,短视频的发展已经进入下半场,增量效应将逐渐减弱,存量挖掘成为新切口,短视频内容创作者和平台应该思考盘活私域流量,要抓准目标受众需求和爱好,提供优质精品内容,提供更多元的服务,巩固现有用户并吸引新用户。但是由于我国网民媒介素养水平参差不齐,为了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在内容创作方面更要加强监管,谨防不良意识形态入侵。

公众自身的媒介素养也要加强,发布者应树立正确价值观,创作和发布短视频时要考虑合法性和是否契合社会道德。作为普通网民而言,要加强社会责任感,不被窥私欲和猎奇心理影响,对低俗、暴力对视频内容说“不”,对违规内容及时投诉举报,参与到内容监管中,积极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履行把关义务,提升监管水平。 短视频平台对内容创作、内容传播、网络社交等功能进行了聚合,在短视频的创作与传播过程中充当中心枢纽的角色,要履行基本的审查核准义务,扮演好把关人的角色,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审核力度,设立防沉迷系统,严禁违法、低俗、暴力等内容传播,[8]合理调整算法机制,融入公共价值,提高审核力度。另外,也应该做到传统人工把关和机器审核协同工作,提升监管水平。

在智能传播时代,AI 技术对于短视频监管不容或缺。喻国明在传媒发展与未来传播的专题访谈中曾以ChatGPT 为例提到人工智能表现的基本特征和属性:预训练、大模型和生成性。通过大量人类偏好和知识的注入,人工智能能够有效学习人类认知和表达的惯习。短视频平台的后台技术人员可以利用符合人类预期的少量标注数据对人工智能进行模型训练和参数调整,优化视频审核的生成模型。通过构建“奖励机制”,对这种监督式微调生成的审核结果进行人工排序标记,训练奖励函数模型,用于强化学习模型输出结果的自动化评价。最后利用近端策略优化算法,结合奖励模型对短视频审核的结果(即文本抓取与画面识别是否符合国家和平台标准)进行优化,使其最终具备符合人类预期的独立监管海量短视频质量的能力。基于人类偏好数据与强化学习的技术,可以让人工智能实现对人类认知机制的深度模拟,为后续细化互联网关系链接、具体元素识别与生成构建了基础。

诚然,在人工智能应用的初级阶段,人类目前只能对其进行不断训练与优化,从而达到应用的目的。人民中科董事李兵曾说:“智能审核技术不是万能的,在可预见的未来,人工审核不可能被机器智能完全替代,两者协同工作将是内容审核的常态。”机器智能审核和人工审核之间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构成了拉图尔和卡龙等人提出的行动者网络。采用机器审核可以降低人工成本,提升工作效率;而人工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可以促进机器进行自我学习和系统优化,进一步提升审核水平。对短视频内容的审核需要智能审核与人工审核加深协同合作,提高对于虚假、低俗、抄袭等内容的监管,共同促进短视频内容生态健康发展。

优化侵权细则,多方协同治理。二次创作的短视频侵权严重,平台投诉治理机制尚未成熟,增加了原创作者对于版权的维权难度,[9]久而久之原创作品可能会越来越少,因此版权保护迫在眉睫,而完善法律法规、增强平台自律意识、增强用户法治思维和开展社会舆论监督是各部门协同治理网络短视频侵权的重要举措。以公共价值和公共利益为导向,在借鉴中西数字平台治理经验的基础上,以中国的现实语境为基点强化多方协同治理。以国家和政府、互联网平台和互联网机构、行业组织及管理规范机构、从事短视频生产的行业组织和团体短视频及视听文化相关的法律政策等为依托,形成基于最大共识机制之下的多元协同治理框架,将国家政府、媒介技术、法治规范、平台机构、行业组织、网络用户都视为数字治理的行动主体,共同推动形成更有秩序的数字文化治理体系。从具体的操作层面来看,在完善的制度供给之外,还需要社会各类行动者均以互联网中最大的善作为共识机制,以更广泛且更合乎法律、道德的方式介入各类网络平台的使用,以提升网络空间的治理效果。

落实到各主体层面,政府部门应当明确标准,优化短视频版权侵权的判定细则,完善网络短视频著作权司法保护途径、私立救济途径和网络短视频行业自律规范。有关部门应当把现有的法律法规当作一把“利剑”,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标本兼治,公平公正处理违法违规的不良短视频及其深层间接关系人,赋予短视频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新动能。平台应当建立短视频综合审查机制,主动承担短视频审查义务,严格限制短视频声音、文字和画面中用词内容,明确短视频发布者的责任,对于违反国家爱发略、违背社会道德的“劣质”短视频一律禁止发布并对账号做限流、封号处理,将问题苗头扼杀在摇篮里。完善“准入管理+规范创作+事后控制”这一全流程治理体系,保障短视频原创性。依靠新兴技术赋能,用“短视频+区块链”模式解决困境,确保追根溯源。当然,版权保护也离不开社会监督。监管短视频时,应打破传统思维,运用大数据手段开发短视频广告监管系统,编辑算法设置关键检索词,应用大数据手段进行实时监控,让数据流量帮执法者走路。同时,建立快速联动机制,打造案件信息网上共享平台,让案件信息的数字化流转替代传统的函来函往,实现案情在异地、异部门之间的快速共享。一旦发现短视频广告违法行为,各部门同时出击,动态互联,严厉打击,不让一个违法者漏网。此外,建立违法人员信息库,收录以往有过违法广告发布案底的人、公司、网站、IP 地址等信息,着重监管定期检查,对于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罚,提高违法成本,防止死灰复燃。官方主流媒体应加大正面宣传力度,提高受众的媒介素养,在全社会涵养版权保护意识。只有多方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才能建立多元主体协作的长效化机制。

结语

几年前,短视频的出现及兴起代表着一种新的媒介文明的出现,也表明从静态到动态、从一维到多维、从专业创作到普及大众成为了新媒体的演进方向。[10]新形势蕴藏新机遇,新方向充满新挑战,现在短视频已经成为社会表达的主流形式,但是依然存在许多“灰色地带”。当下正“春风得意”的短视频也应该多加反思行业内出现的问题,而完善短视频互联网监管制度需要多种措施并举,重在将措施落到实处,强化部门协同作用,推进短视频生态创新建设,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助力创造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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