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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知识产权保护与序贯创新
——基于A 股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

2023-11-29笪琼瑶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2023年11期
关键词:创新者专利知识产权

笪琼瑶

(咸阳师范学院,陕西 咸阳 712000)

一、引言

为了避免外部性引发“公地悲剧”、产生“创新活动开放悖论”所导致的市场失灵,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培育知识传播的环境、明晰产权、降低交易成本从而激励创新活动。然而,任何新知识(现在的创新) 的产生皆以现存知识(过去的创新)为基础,那么对于具有累积性质的创新活动即序贯创新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所产生的“专利灌木林”又将造成“反公地悲剧”。为了减少“反公地悲剧”,保持序贯创新的持续进行,如何设计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来减少创新阻塞备受学术界关注。当下,随着数字技术的深入应用,信息发散速度日益加快,知识交流模式得以改进、交易成本不断减少、创新更迭加速推进,那么,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所产生的创新阻塞具有什么样的影响?换言之,数字经济是加剧还是缓解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阻塞?这种影响是否因地理位置、企业特征、行业的不同而不同?数字经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序贯创新效应又通过哪些渠道来实现?

基于上述问题,文章选取2012—2021 年中国A 股上市公司经济活动数据,探讨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影响机制与影响效果。研究发现: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序贯创新的实现;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过赋能企业数字化转型与提升专利回报率缓解了知识产权保护所产生的序贯创新阻塞;知识产权保护所产生的序贯创新阻塞与数字经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序贯创新效应均具有区域异质性、企业性质(资本密集还是劳动密集) 异质性与行业异质性。与以往的研究相比,文章的边际贡献可能在于:第一,思考了数据赋能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效应是否发生了变化。第二,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序贯创新进行了机制检验。第三,为探讨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创新的有效激励提供了新的视角,对创新驱动中的制度保障作用进行了新思考。

二、文献综述

自Nordhaus(1969)基于“孤立创新模型”证明知识产权保护越严格越能激励创新以来,“孤立创新”框架下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的激励作用得到了学术界的一致认同(Maskus 等,2019)[1]。然而,现实经济中的创新并不是孤立的,即当下的创新活动往往是对先前创新活动的改进。由此,知识产权保护对具有累积性质创新的影响引发了学术界的关注。

序贯创新(Sequential Innovation)又称为累积创新或复合创新,指的是创新具有顺序性,即后续创新活动以前期创新成果为基础。Scotchmer(1991)最早研究了累积创新条件下的创新激励问题,认为如果后续创新活动并不能给自身带来好处,那么由于担心被“搭便车”故而创新动力缺乏,因此,迫切需要依靠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暂时垄断”进行“事前激励”,或明确知识产权防范了“事后征用风险”,故而,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激发创新(Green&Scochmer,1995)。与Nordhaus(1969)专利寿命应该有限的研究相一致,O' Donoghue 等(1998)、Bessen &Maskin(2002)研究发现要尽量减少专利持续时间进而减少因垄断所产生的市场扭曲,即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越强序贯创新的难度越大。Fershtman&Markovich(2010)研究发现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由于加大了模仿的难度,减少了使用既有技术的空间进而不利于序贯创新。实证研究上,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影响也具有不统一的结论,即影响微不足道(Dosi 等,2006;Lerner,2009)、倒“U”型影响(Aghion 等,2005;Hashmi,2013)、负面影 响(Woo 等,2015;Brüggemann 等,2016;Halilem 等,2017)。Woo 等(2015)选取电子、制造和化学产业1995—2005 年国际面板数据,Brüggemann 等(2016)通过反事实模拟,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导致了越来越少的复杂创新,显著减少了创新者20%~30%的总福利,即越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不利作用就越大[2,3]。

创新活动的实质是创造性破坏的过程。数字化时代,数据的能量将创造性破坏提级加速(李玉花、简泽,2021)[4]。数字经济对企业创新的影响研究主要通过数字经济强化了知识溢出效应(Akcigit 等,2018)[5],数字技术推陈出新产品改变社会需求进而驱动企业创新(Teece,2018;Gaglio 等,2022)[6,7]和数字经济所形成的社会互动、信息渠道以及示范效应所引发的企业创新(周广肃、樊纲,2018;Raddats 等,2022)[8,9]三个方面展开。例如,Van Leeuwen &Farooqui(2008),Alvarez(2016)基于2007 年和2009 年的智利企业纵向调查数据,研究发现信息和通信技术资本投资对服务和制造业方面的技术和非技术创新都有积极的影响。Bhimani 等(2019)、Muninger 等(2019)研究发现,因数字信息技术发展所产生的社交媒体,能够提供促进用户想法的互动的平台,促进组织内外知识流动和快速决策,进而推动创新[10,11]。申明浩等(2022)利用2011—2019 年A 股上市公司的样本数据研究发现,数字经济发展可通过高端人才集聚效应和降低环境不确定性两个途径,化解企业创新人才资源不足的困境,提升企业创新绩效[12]。

从上述研究可以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阻碍主要体现在因产权制度的存在引发知识使用的难度。那么,既然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具有阻碍作用,是否可以放松产权保护呢?显而易见,不可以。放松知识产权保护将从源头上斩断对创新的激励,产生“公地悲剧”。防范“公地悲剧”和“反公地悲剧”的实质在于知识产权保护对当前(或过去) 创新者和未来(或现在) 创新者进行充分激励的考量。如果存在一种机制,能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适用性,能更加灵活、全面、完善地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解决知识产权保护对当前(过去) 与对未来(现在) 创新者激励的矛盾,那么知识产权对序贯创新影响的困局将被破解。当下经济社会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条件下更加强劲的知识溢出效应、更快的信息解构速度、更加多样的经济社会需求模式变化对整个创新方式的变化都产生了新的冲击与影响。基于此,文章的目的在于分析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影响,尝试解析数字经济影响下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阻碍作用是否会产生新变化,如果确实产生了新变化,探索变化发生的原因,并分析数字经济在知识产权对序贯创新影响中的作用机制。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 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的激励来自为创新成果的外部性赋予了传播价格、规范了知识溢出渠道、稳固创新者在价值链中的位置进而保障创新者的市场福利。尽管如此,创新的累积属性,使得当前(过去) 创新者和未来(现在) 创新者在因创新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中存在着矛盾。一方面,通过赋予创新成果以产权,激发了创新动力,规范知识溢出的渠道,为后续创新者提供获取所需知识的路径,使创新者免于遭受“知识被窃取”风险,创造了激发创新的环境,为后续创新培育了知识基础,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创新。另一方面,对于后续创新者而言,知识产权保护设置了知识获取屏障,压缩了因模仿、更新、改进既有的创新成果而获得的市场收益,增加了后续创新的交易成本,对后续创新者产生了负面激励,而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序贯创新的实现。据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H1: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创新的实现,然而也因产生创新阻塞而不利于序贯创新。

2. 数字经济影响下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影响

第一,数字经济提供了信息对称的环境,有利于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事前补偿功能,以此降低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钳制”。

知识产权保护的存在,使得创新成果具有“专有”属性且排他性显著,因对后续创新者设置了成果使用的“障碍”,故而“钳制”了后续创新,即不利于序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对初期创新者和后续创新的矛盾,从实质上讲即为利润分配的权衡。具体而言,知识产权保护赋予初期创新者“临时垄断”保障了创新所获的超额利润,故而激发创新;“临时垄断”又对后续创新产生了“排他”“钳制”作用,使得后续创新者遭受因“技术授权”所产生的高额费用,压缩了因下一步创新所获利润的空间,故而阻碍了后续创新。

然而,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钳制”将有所缓解。数字经济发展带来了更快的信息流动,使得创新主体之间对相关信息的搜索成本大幅度降低,进而快速改善了创新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优化了初期创新者与后续创新者之间的博弈结果。数字经济所提供的信息政策环境能使市场中拥有相近技术的初期创新者进行公开的市场报价(知识产权使用的事前报价),进而能与多个可能进行后续创新潜在创新者进行快速、有效的匹配。一方面,降低了后续创新者因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盲目模仿、侵权、放弃创新等不理性行为;另一方面,信息的对称也减少了初期创新者的道德风险。技术相近的创新者之间的公开报价与后续创新者的公开竞价,最终既能保障初期创新者的利益,又能给后续创新者留得可行的合理的利润空间,进而实现初期创新者与后续创新者之间的利润平衡。

第二,数字经济加快了突破性创新的速度,促使创新企业加速合作。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新的商业模式,拓宽了企业保持竞争优势的渠道,为企业创新提供了动力和条件,加速了企业突破性创新的速度。突破性创新的提速,使得知识产权保护赋予先期创新企业的市场势力缩水,进而因临时垄断所产生的市场优势不再明显。因此,一方面,先期创新企业会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包括专利技术的转让),加速获取创新回报;另一方面,为了延续创新成果所产生的价值链优势位置,创新企业也更加愿意与后续创新企业合作,对其创新成果进行发掘和升级。在这一过程中,先期创新企业和后续创新企业利润的来源,既在于专利回归率的提升,又在于随着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数字技术持续生长性特征得以有效发挥,产品和服务的边界得以拓展,创新环境从静态转向动态、从封闭转为开放,先期创新企业与后续创新企业均能不断地运用数字技术对各自所处的数字环境加以扫描和更新,以合作竞争替代孤立发展,加速对创新机会的识别,推动序贯创新。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H2:数字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激励作用,进而减少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负面影响。

假设H3:数字经济下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影响主要通过提升专利回报率、加速企业数字化转型等机制实现。

四、实证分析

1. 模型设定与变量

相比较于静态视角下的一般创新,序贯创新被描述为动态视角下的技术复合创新,这类创新基于现有技术的不断相互作用,体现出创新的累计(顺序) 本质。为了分析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影响,建立如下所示的计量模型:

其中,被解释变量为j省份i企业在t年平减后的R&D 支出。主要的解释变量有Rijt-1,IPRjt,DIGjt。Rijt-1为i企业t-1 年企业R&D 存量,以此衡量企业已拥有的研发知识;IPRjt为j省i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基于GP 方法,首先测算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GP 指数,再建立执法强度指标体系,测算各省不同的执法力度,最终得到30 个省份(不含西藏和港澳台地区)2012—2021 年实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数字经济DIGjt的测度,文章借鉴刘军等(2020)[13]的研究,以信息化水平、互联网发展和数字交易三个方面,构造13 个二级指标,利用主成分分析法,对数字经济发展进行测度。

交互项IPRjt×PKijt。根据上文的理论分析,以互补技术为特征的复合(序贯) 创新中,先前授予的专利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通过阻止潜在发明者的模仿来阻止后续创新。因此,借鉴Woo 等(2015)[2]构造交互项IPRjt×PKijt(IPKijt)来检验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有碍于序贯创新的实现,其中,PKijt为i企业j省t年所授予的专利存量对R&D 存量的占比。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专利知识对R&D 存量占比交互项的系数αIPRPK为负数时,说明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专利是对序贯创新产生负面影响的根源,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减缓了复合(序贯) 创新的实现。

为了获取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序贯创新更合理的估计,对其他一些可能影响企业创新的变量进行了控制。这部分控制变量既包括社会环境层面对创新有影响的一些因素:社会经济发展程度(GRjt),用GDP 增速表示;金融发展程度(FIN),用贷款存款余额总和占GDP 的比值表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程度(ASS),用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对GDP 的占比表示。还包括企业层面影响后续创新的因素,有上一年R&D 存量总和(L.(R&D))、企业总资产利润率(ROA)、企业规模(lnSALE)与企业年限(lnAGE)等。

2. 数据来源与描述性统计

文章以2012—2021 年中国A 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构建平衡面板模型,考虑到企业R&D 投资与专利授权的可得性,最终获取观测值7620 个。上市公司经济活动数据来源于CSMAR、CNRDS 数据库,其他经济数据均以省份为单位来自《中国科技统计年鉴》 《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 《中国金融年鉴》等。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 所示。

表1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3. 实证结果与分析

(1) 基准回归结果

表2 为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影响的基准回归分析结果。可以看到,IPK即IPR×PK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为负,说明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确产生了序贯创新阻塞;交互项DIG×IPK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说明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缓解了知识产权保护所产生的序贯创新阻塞效应。这一结果与假设H1 和假设H2 相一致,即数字经济因其新模式、新业态与数据这一不同于传统要素的新作用,便于企业降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冲突、减少搜寻与匹配成本、降低交易费用、增加多样化学习路径等,既能有效利用资源为突破性创新创造条件和提升成功率,又能有益于推进企业合作,实现专利转化。因此,突破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专利灌木林”与市场势力影响下的序贯创新阻塞,进而缓解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序贯创新的阻碍作用。

表2 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影响

(2) 稳健性检验

为了更客观探讨结果的可靠与稳健,本部分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一是变更模型设定形式,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二是使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度量知识产权保护,对原模型进行估计。以上两种方法都得到了与基准回归一致的结论,即证实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阻碍作用;数字经济能缓解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阻碍作用。具体如表3 所示。

表3 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影响(稳健性检验)

五、进一步分析

1. 机制分析

遵循理论分析的逻辑,从数字经济赋能企业数字化转型与提升专利回报率两个方面进行数字经济减缓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阻碍作用的机制分析。具体而言,首先,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可以加速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步伐,进而加快企业突破性创新的速度。随着突破性创新速度的提升,原先知识产权保护对市场提供的优势缩水,从而削弱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序贯创新的阻碍作用。其次,数字经济的发展调节了企业供需矛盾,在需求侧通过降低搜寻成本、交易成本、明晰交易信息进而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创新障碍,促使供应链上下游信息交流、联系更为紧密;在供给侧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将产品市场边界予以拓宽和扩展,有利于寻找创新利润的着力点,提升企业因创新所产生的市场回报(专利回报率)。企业专利回报率的上升,释放创新创造回报这一有利信号,进而鼓励本企业乃至行业中、供应链上下游其他企业亦投入创新活动。下文将对上述两种影响机制逐一进行检验。

为验证数字化转型与专利回报率的机制效应,文章借鉴潘红波和高金辉(2022)[14]的做法,基于国泰安数据库所涵盖的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和数字技术应用等信息,基于均方差赋权法计算数字化转型;借鉴蔡卫星等(2019)[15]做法,用收盘价与开盘价的差值对开盘价的占比来衡量专利回报率。表4 为机制分析检验结果,如表所示,数字经济的发展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提升了企业数字化转型(DIGTR)的速度和企业专利回报率(PACO);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步伐和企业专利回报率的上升均缓解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阻碍作用。

表4 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影响(机制分析)

2. 异质性分析

(1) 区域异质性

根据地理位置,将我国划分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地区。从表5 中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序贯创新的影响还存在地区差异,对西部地区的影响远大于对中部和东部地区的影响;数字经济改善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负面影响,也同样表现为西部地区影响大于中部和东部地区影响。这种情况的出现可能是受西部地区企业在创新链中位置影响,西部地区企业位于创新链下游,受经济发展程度的影响,西部地区企业的技术活动多发生在一些技术成熟领域,也就是渐进性创新多过突破式创新。因此,西部地区企业序贯创新活动受上游(中部和东部地区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影响较大,尤其是上游知识产权保护如果范围越广、力度越强,那么下游企业可实现渐进性创新的阻力就越大,如果此时数字经济的发展能为处于创新链下游的西部企业提供新的知识学习渠道,那么就越有利于缓解知识产权保护对西部地区企业序贯创新的阻碍。相反,中部和东部地区企业因其处于创新链上游,其尚存较大创新空间,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所产生的市场势力相对较小;在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下,更有利于中部和东部地区加速突破式创新与加速专利成果转化。因此平均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中部和东部地区企业序贯创新的影响低于对西部地区企业序贯创新的影响,同样的,数字经济的缓解作用也小于西部地区企业。

表5 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影响(异质性分析)

(2) 企业性质异质性

文章借鉴董屹宇和郭泽光(2021)[16]的做法,通过对上市公司年报数据的整理,以研发费用对应付职工薪酬之比(技术投入) 和固定资产净值与资产总额之比(资本投入) 为指标,采用Ward 联结法聚类分析将企业分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与资本密集型企业两类。由表5 可知,知识产权保护对资本密集型企业序贯创新的阻碍作用大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数字经济缓解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阻碍作用也表现为资本密集型企业大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原因可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因其既不重视技术又不重视资本投入,对员工的知识与技能要求不高,员工亦不太需要进行技术创新的培训,导致员工创新能力不强,同时同类型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较低,进而其他企业在序贯创新中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负面影响也比较小。数字经济这一新的发展动能主要通过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更多的“学习途径”,进而为企业带来技术水平的提升、生产水平与生产工艺的改进,但企业在中短期进行创新的可能性依然比较低。反观资本密集型企业,因其重视通过技术创新来降低每一单位的生产成本而获得相对有利的市场地位。这类企业一般会通过增加资本投入而获取新技术、新生产工艺与新生产模式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较强,因此企业在序贯创新中受知识产权保护掣肘也较大。数字经济发展下的技术溢出效应和学习效应为序贯创新创造了条件,因此相对于创新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言,数字经济发展对资本密集型企业缓解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阻碍作用效果更大。

(3) 行业异质性

在行业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对轻工业、化学工业与医药制造、设备制造和通信四个行业的序贯创新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其中,对轻工业和设备制造行业的影响较大,对化学工业与医药制造、通信行业的影响较小,这一结论与Woo 等(2015)基于12 个国家1995—2005 年化学、电子和机械行业的分析基本一致。数字经济缓解知识产权保护阻碍序贯创新具有同样的作用效果。究其原因,可能在于我国轻工业与设备制造行业发展较为成熟,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较大的市场扩张效应。对于化学工业与医药制造、通信行业,虽然依旧存在着专利“灌木丛”的影响,但是,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行业推陈出新的速度加快,进而使得新技术的提升、新工艺的改进等技术成本增加,在提高总体许可成本的同时,也缓解了因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阻碍作用。

六、结论与政策启示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赋予创新者在一定时间、一定区域的排他性权利,在对创新成果产权化保护的同时,又因其专有属性增加了后续创新活动的学习成本,故而阻碍了序贯创新。然而,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信息搜寻效率的进一步提升,企业管理、组织能力、对外界环境反应能力的进一步改进,突破性创新得以激发,成果转化速度得以加快,企业合作得以强化,进而数字经济缓解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阻碍作用。文章运用2012—2021 年中国A 股上市公司经济活动数据验证了这一论点,即数字经济的发展缓解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的负向影响,且体现为区域差异、企业性质差异与行业差异。基于这一研究结论,提出如下政策启示: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适用性。知识产权保护对序贯创新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意味着社会经济中需要更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旦社会经济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力度减弱,表面上企业的学习效应将得以提升同时交易成本将减少,似乎有利于企业创新活动的进行;但实际上,因“搭便车”更为容易,同时创新活动具有风险性与不确定性,由此,企业进行创新的积极性将受到较大的负面影响。长此以往,随着整个社会等待“搭便车”企业数的不断增多,“公地悲剧”必然出现,经济主体创新意愿将不断下降。创新意愿的下降必然导致经济社会中新知识、新技能数目的减少,知识这种准公共品溢出效应将进一步地下降,进而整个社会的创新将不断地减少。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障了企业创新的顺利、有序、可持续实现。

第二,经济社会需要既形式多样又内容丰富且执行方式灵活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了激励与保护创新,发挥技术的公共属性功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行完善与优化,如可通过发放许可证、特许经营等方式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又削减潜在创新者所面临的阻碍,进而做到以科学、合理的制度解决这一问题。同时,以技术许可证、特许经营权促进知识产权资源(如技术、专利、商标、品牌) 的流动,优化知识产权资源有效配置,为整个社会创新活动的持续实现注入活力。

第三,需要注重数字经济这一时代新动能,更新符合数字经济时代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方式并强化执法力度。一方面,政府可从数字基础设施、数据处理能力等领域加大对数字产业的支持力度,企业则需加快数字化转型的步伐,发挥数据要素对企业创新尤其是突破性创新的能动作用。具体而言,重视数据要素的通用性、渗透性、技术密集性等特征,充分利用数字经济产生的学习效应、溢出效应、叠加效应与倍增效应,加快企业开拓新市场、发展新业态、创造新模式的可行性。另一方面,更新数字经济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多样性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考虑到数字经济这一新的经济形态使得企业创新面临更大的侵权风险与产权保护的新环境,应主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执法支持力度,与时俱进,面临数字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出现的新情况,找出解决的新办法,与创新主体一起营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为企业创新的持续推进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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