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的能力建设研究
2023-11-28李木子刘建霞
李木子,刘建霞
(郑州大学图书馆,河南 郑州 450001)
近年来,党和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与图书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以指导和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的现代化发展,部分法律和政策明确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治理。 截至目前,学界已从法治视角、参与方式、案例经验总结等方面对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进行了研究,但鲜有能力建设相关的研究。 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是新时代公共图书馆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如何提升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的能力是图书馆界亟待研究的重要议题。
1 相关概念阐释
1.1 图书馆治理
目前,图书馆治理的概念仍没有统一的定义。黄颖和徐引篪提出,广义层面的图书馆治理可被定义为:各类社会组织机构和个人基于利益关系对图书馆事务的政治参与和管理活动[1]。 蒋永福认为,图书馆治理是利益相关者在互利合作前提下共同提供图书馆服务的过程[2]。 笔者认为,图书馆治理是政府、图书馆和社会力量等利益相关主体,通过制度安排进行互利合作,共同开展图书馆管理和服务的过程。 图书馆治理属于制度范畴,旨在建立相关制度体系,科学合理地界定图书馆主要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职责和利益的关系,以实现图书馆公共利益的最大化[3]。 图书馆治理的核心思想是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多样化、治理过程合作化、治理效果共享化,以治理理念和治理制度重塑图书馆治理格局及图书馆工作模式[4],推动图书馆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公共图书馆在图书馆治理过程中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其中,社会参与是图书馆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和图书馆事业发展理念的重要特征。
1.2 社会参与能力建设
社会参与能力建设即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能力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可参与图书馆治理的社会力量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除政府和公共图书馆外的企业、社会团体、公益性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爱心人士、专业人士和一般民众。 在参与能力方面,社会力量应具有参与图书馆治理的意识、意愿,以及图书馆管理与服务能力。 基于上述认识,社会参与能力建设可被界定为: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的制度体系、运行机制和参与渠道,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的热情,提升其社会参与能力,为深化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创造条件的过程[5]。
1.3 图书馆治理与社会参与能力建设的内在逻辑
图书馆治理强调多元参与、合作共治,政府、图书馆、社会力量等治理主体之间应相互协商、互动合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图书馆为根本、以社会力量为协同的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 下页图1 为以社会参与能力为中心形成的,以政府、图书馆、社会力量三方治理主体为支撑的社会参与能力建设逻辑关系模型,直观、具体地体现出治理主体之间的双层内在逻辑关系。 在外层逻辑层面,社会力量作为图书馆治理的外部协同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力,如向图书馆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的能力等,可监督图书馆事务的运行,向图书馆提供诉求或满意度评价等,主要作用为参与资源建设、辅助运营决策和监督。 同时,社会力量也能够将自身诉求、图书馆体验等信息反馈给政府,为政府提供可信度、精准度较高的图书馆治理依据和思路。 政府作为图书馆治理的主导力量,应根据社会需求和发展情况出台相关政策、制度,支持和规范图书馆建设,并提供相应的财政经费,以推动图书馆事业的持续发展。在内层逻辑层面,图书馆为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提供参与机制保障,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提供政策引导和制度保障。
图1 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能力建设的逻辑关系模型
2 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能力建设面临的挑战
2.1 政府层面:社会参与制度不健全
近年来,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的制度建设已取得较大进展,虽然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但相关制度仍不够完善。 政府出台的政策法律中多为原则性、指导性或指引性的规定,较为宏观和概括,缺乏具体的实施制度规范,可操作性不强,如:《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推动公共图书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吸收有关方面代表、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参与治理,但没有指出具体的参与路径,且没有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的权利和义务。 图书馆治理社会参与制度不是单项制度,而是具有不同层级、不同类型且相互联系的有机制度体系[6]。 笔者对我国的31 个省市的省级公共图书馆的规章制度建设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以《公共图书馆法》的颁布时间(2017 年11月)为基准,发现我国各地关于公共图书馆的法律或规章制度不够健全,至今仍有8 个地区尚未出台地方图书馆法规,导致社会力量难以有效参与图书馆治理,详见表1。 此外,部分地区的公共图书馆还存在规章制度中的社会参与条款不足及参与广度、深度有限等问题。 在相关实践过程中,由于制度不够健全,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7]。
表1 我国部分地方公共图书馆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2.2 图书馆层面:社会参与治理生态尚未形成
2.2.1 以政府和图书馆为主的二元治理模式压缩了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的空间。 虽然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的模式已在理论层面获得广泛关注和认同,但受传统科层管理体制的影响,大部分公共图书馆缺乏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2.2 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的机制保障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缺乏与社会力量对接的专业管理部门,在相关人员、标准等方面的建设力度不够。 二是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的渠道较少,参与难度较高。 三是公共图书馆的信息公开机制、反馈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
2.3 社会力量层面: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的水平不高
2.3.1 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的意愿不强。 目前,绝大多数的社会公众仍缺乏主动参与公共图书馆相关事务的意识,大部分“送文化进基层”志愿服务活动都是在政府号召和媒体舆论动员下组织开展的,参与者大多为被动参与或有所诉求的参与[8]。
2.3.2 社会力量的专业程度不高。 社会公众大多缺乏图书馆专业知识储备,相关服务能力不强,可参与图书馆治理的工作内容较少,难以深入开展相关工作,参与度较低[9]。 此外,可参与图书馆治理的相关社会文化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市场服务机构等相对较少,且实力较弱,参与图书馆治理的能力有限。
3 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能力建设的策略
3.1 完善社会参与制度
各级政府应针对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现状,不断提升制度保障能力,在《公共图书馆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形成制度合力,为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创造有利的制度环境。 各级政府可制定与《公共图书馆法》配套的实施办法和地方法规,细化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的范围、内容、程序、方法、途径、权责等,保障社会力量能够切实行使参与图书馆治理的权利;完善捐赠制度、购买服务制度、志愿服务制度、监督制度、激励制度等,实现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的积极性。
3.2 改变社会参与模式
社会参与图书馆治理能力建设是一项涉及政府治理理念变革、政府职能转变、图书馆治理模式重构的系统工程。 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为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奠定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基础,为多元主体合作的图书馆治理模式的出现提供了契机。 在此背景下,政府和公共图书馆应秉持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改变以往政府垄断的供给模式,在政府主导主体作用、图书馆服务主体作用的前提下简政放权,为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创造机会,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的参与,引导社会力量发挥在图书馆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以多元主体的参与模式实现合作共赢。
3.3 拓宽社会参与渠道
目前,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的范围主要集中在捐助、志愿服务、承包图书馆业务等层面,在管理决策、评价监督等层面的参与度不高。 因此,公共图书馆应拓宽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的渠道,成立图书馆理事会、文化基金会等,为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管理决策、重大政策制定、绩效评估、用户满意度评价、社会舆论监督等工作提供便利,实现公共图书馆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共治。
3.4 提升社会参与意识
公共图书馆应充分履行其宣传教育职能,通过开展公益活动、讲座等形式,引导社会公众深刻认识到公共图书馆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教育、个人学习层面的重要意义,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图书馆治理的意识,并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宣传公共图书馆的公益价值,营造公益价值认同的社会环境,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图书馆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