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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协议能否作为婚内财产分割的依据?

2023-11-23李德勇晓茹

妇女生活 2023年11期
关键词:名下遗产财产

李德勇 晓茹

一对半路夫妻感情濒临破裂,打算离婚,但商定先分居一段时间,让双方都冷静一下。为避免分居期间有人转移财产,两人签订了分居协议,对夫妻共有的4套房产进行了分割。没想到,丈夫突发意外去世,两人既未办理离婚手续,也未进行房产过户。丈夫与前妻的女儿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将父亲名下的全部房产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一对半路夫妻打算离婚,签订分居协议分割了房产,不料丈夫突发意外去世,引发遗产纷争

对很多男人来说,事业与家庭有时难兼顾。唐益就是因为忙于事业无暇照顾家庭,导致和前妻感情破裂而离婚。两人离婚时商定,女儿唐昕由母亲抚养。离婚后很长一段时间,唐益都觉得自己再也不会结婚了,直到李珍出现,才改变了想法。两人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顺利走进了婚姻殿堂,次年有了儿子唐刚。

但很快,唐益在上一次婚姻中的问题又暴露出来:只想着在外面打拼,无暇顾家。李珍既要照顾孩子又要忙工作,与丈夫渐渐有了争吵,唐益再次陷入婚姻危机。

李珍是个谨慎的人,不想冲动离婚,向唐益提出:“我们先分居一段时间,彼此都冷静一下。儿子还小,离婚是大事,不能冲动。”唐益已经离过一次婚,当然不希望再离一次,同意了李珍的提议。

“不过,我听说有人会在分居时转移财产,为了以防万一,我们先签一份分居协议,把房产分一下,这样双方都有筹码,不怕到时候反悔。”这是李珍提前打听好的,她担心分居期间唐益偷偷转移财产,自己不能不为儿子做打算。唐益同意签订分居协议,在他看来,这也算是对李珍的一个保证,他希望在分居期间双方都冷静下来,更希望通过努力重新赢得李珍的心,保住这段婚姻。

在律师见证下,唐益与李珍签订了分居协议,约定两人分居,儿子由李珍抚养,财产作如下分割:位于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小区的2套房产归李珍所有,位于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2套房产归唐益所有。

分居后,两人之间的矛盾暂时得到缓和。看着对儿子十分关心的唐益,李珍离婚的决心渐渐动摇,因此没有按照分居协议的内容办理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4套房产都还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

2021年9月16日,唐益在出差途中突发心脏病,因救治不及时不幸去世。公司接到唐益突然去世的消息后,第一时间通知了李珍,随即又通知了唐益的前妻及其女儿唐昕。

处理完唐益的后事,一个现实问题摆在了众人面前:唐益突然死亡,未立遗嘱,其留下的遗产如何分配?

李珍拿出和唐益签订的分居协议,告诉唐昕,根据协议,4套房产当中有2套属于她,唐昕只能分割协议约定的另外2套属于唐益的房产。就是说,协议约定属于李珍的2套房产,不是唐益的遗产。但唐昕的母亲在咨询律师后提出异议:虽然李珍与唐益签订了分居协议,约定了房产归属,但未办理过户手续,4套房产仍全部登记在唐益与李珍名下,因此应全部作为唐益的遗产进行分割,并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但李珍坚持己见,双方协商失败。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唐昕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父亲唐益名下的4套房产,依法与弟弟唐刚、继母李珍共同继承唐益的全部遗产。

法院:分居协议已经确定房产归属,虽然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不影响协议双方对涉案房屋内部处分的效力。原告主张将涉案房屋作为其父亲的遗产进行继承,于法无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登记在唐益与李珍名下的位于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小区的2套房产,是否为唐益的遗产。本质上看,唐益与李珍签订的分居协议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唐益的遗产范围主要取决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财产的移转效力。本案中,原告唐昕主张房屋产权没有完成转移,分居协议约定属于李珍的2套房产仍登记在唐益与李珍名下,应属于唐益的遗产,其享有继承的权利。那么,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确定的房屋所有权移转,是自协议生效时完成,还是自房屋产权登记公示后完成,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案中,唐益与李珍签订的分居协议就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从分居协议内容来看,双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上选择以分居作为一种解决方式并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非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因此,该协议成就的条件是两人分居。从实际情况看,两人签订协议后确已分居,因此协议生效,对财产的约定自然是有效的。就是说,唐益与李珍所签分居协议确定位于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小区的房屋归李珍一人所有,虽仍然登记在唐益与李珍名下,但不影响双方对上述房屋内部处分的效力。现实生活中,夫妻财产领域存在大量的夫妻婚后由一方签订买房合同,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情形。那这是否意味着这套房屋属于登记人一人所有呢?显然不是。只要夫妻之间没有另行约定,双方对婚后所得财产即享有共同所有权,并不完全以產权登记为准。

本案中,分居协议系唐益与李珍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内部约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综上,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位于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小区的房屋属于李珍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唐益的遗产进行法定继承。

唐昕没有提起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冯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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