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
2023-11-23赵莹
赵莹/文
近年来,我国频繁出现基金会方面的负面新闻,使得基金会的社会声誉与公信力受到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公众对基金会的信任度大大降低。经过不断的探索和研究,相关人员发现对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缺乏重视,所披露数据无法取得捐赠者的信任是现阶段大多数基金会缺乏社会公信力的主要原因。虽然我国逐步加强了对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但仍然不够完善,基金会的会计信息质量很难在短期内得到提升。基于此,文章简述公益性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及特点,分析现阶段基金会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优化策略,以期能解决会计信息披露不全面的问题。
公益性基金会概述
公益性基金会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解释了公益的含义,即具备公共利益性的事业。我国公益性事业属于一项自愿的活动,社会公众在能力范围内自愿捐赠资金、物资等,以帮助贫困地区的居民改善生活环境,营造更和谐的社会氛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指出,基金会主要是通过收集组织或个人捐赠的财物,向贫困地区提供援助,主要是以开展公益性事业为目的,属于非营利性的法人。
公益性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
首先,公开透明的会计信息披露能够使基金会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具有更强的公信力,对捐赠人的吸引力也就越大。其次,志愿者、爱心捐赠者、社会公众等群体享有基金会会计信息的知情权,因此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工作能够更好地监督公益性基金会各项善款的使用,吸引志愿者的加入。最后,高质量的信息披露能够有效提高基金会的经营水平,推动其健康发展。
公益性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的特点
会计信息使用者更为关心捐赠款项的实际使用情况
慈善组织在我国是依法成立的,以向贫困地区提供援助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非营利组织。社会捐赠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其业务开展的主要内容是对物资和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因此,各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也就更多地关注所得的款项、物资如何合理使用。基金会为了确保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掌握其所需的信息,在信息披露环节往往会着重披露募集款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
无法保障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存在人为操作空间
近年来,我国基金会爆出的丑闻较多,究其原因,主要是部分基金会虽然按规定披露了会计信息,但无法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容易受到人为操作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虽然对基金会公示年报的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缺乏监管和惩处的措施,因此大多数基金会都存在推迟年报披露时间,甚至不披露的现象,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很难得到保障。此外,在信息披露环节,基金会很少披露管理费用以及工作人员的薪资支出等内容,虽然会披露直接捐赠的支出明细,但在慈善活动以及投资方面的支出往往只列示绝对值,未列示详细数据。
会计信息的披露渠道不固定
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可选择的平台较多,如互联网平台、基金会中心网等,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中仅说明了基金会应当做好信息披露,但未统一规定信息披露的平台,因此不同的基金会选择的会计信息披露平台也会有所不同,甚至同一基金会不同时期的信息披露工作也会在不同的平台上进行,信息较为分散,增加了使用者的收集工作难度。
公益性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存在一定的法律漏洞
首先,我国现阶段有关基金会的会计准则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主,明确指出基金会应当做好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以及附注的“三表一注”信息披露工作。但由于该项要求并未强制执行,大多数基金会在信息披露工作中往往未能完全披露“三表一注”,即使按规定披露,所反映的数据大多是绝对值,未披露详细数据,缺少对基金会变动情况的解释。
其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颁布距今已有19年,我国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该制度已经很难满足当今社会的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需求,导致基金会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问题。
最后,处罚措施不完善。在现有法律制度中,虽然对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形式、渠道、内容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针对未严格执行制度要求的组织缺乏对应的惩处措施,导致很多基金会的信息披露存在格式不固定、“三表一注”不全、时间不统一等问题。
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
基金会要想达到自身整体组织运营的目的,就应当重视内部的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保障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但现阶段,很多基金会的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工作不够重视,未能形成良好的会计信息披露意识,认为信息披露工作会暴露基金会现存的问题,影响社会声誉,往往存在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不及时、不愿意详细披露实际信息数据的行为。同时,在披露环节,未详细列示募捐以及资助的具体数据情况,信息使用者无法及时了解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公信力。而且一些基金会在会计信息披露环节,未严格遵守“三表一注”的披露要求,未公开会计报表中的附注信息,未就会计信息披露的财务状况作详细的说明。
财务和经营信息的披露过于简单
现阶段,大部分基金会内部的财务和经营信息的披露都较为简单,针对报表中所列示的支出、收入等关键性指标的变动情况仅作简单的介绍,未详细解释,容易导致信息使用者无法详细了解基金会的经营状况以及收支情况,捐赠意愿不强,对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以及社会公信力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未能引进第三方外部监督机制
目前,很多基金会在年度会计信息披露环节,大多由内部的财务人员简单按照“三表一注”的要求,列示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未引进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查,信息使用者很难明确披露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容易造成基金会社会公信力的降低。此外,在开展重大项目或公共事务时,由于缺乏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项目的质量很难保障,无法充分发挥第三方审计机构应有的监督作用,不利于提升公益性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
公益性基金会会计披露问题的改进措施
完善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规定
首先,完善法律体系。针对现阶段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的问题,我国应尽快完善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准则,为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支撑,明确其民事及刑事责任,强调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违规成本,促使其提升对披露工作的重视度。
其次,除相关法律制度外,政府部门也要制定一定的强制披露机制,明确规定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内容与范围,并设置相应的奖惩机制与问责制度。例如,在“三表一注”的信息披露中,应当包含管理人员的薪酬数据、基金会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等,并在基金会的官网中动态展示捐赠物资的使用情况。
最后,可以打造一个统一的基金会信息公开平台。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由传统的纸质披露逐步转为线上披露,公众利用互联网平台,能够更为迅速地获取基金会的相关信息。为了保障公众便捷获取信息,政府部门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基金会信息公开平台,要求各基金会统一在该平台上披露会计信息,保障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有效性。
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扩大披露范围
一是要重点披露基金会的财务信息、业务信息以及基本组织信息等。基金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积极主动地公开其基本组织信息、捐赠信息、审计报告以及财务信息等,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会计信息的公开透明。同时,还要尽快披露捐赠收入的信息,进一步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确保捐赠收入的来源和去向都能得到公众的监督。此外,还应积极学习国外基金会管理以及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经验,详细记录各项捐赠信息,准确列示各项收入。在发生经费支出时,要严格执行事前审批程序,保证专款专用。
二是要详细列示会计核算基础。基金会在会计核算时,可选用的会计核算基础有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在披露会计信息时应当明确自身使用的会计核算方法。通常情况下,部分基金会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其在会计核算时大多是采用权责发生制,未实时反映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使得公众无法准确理解报表中所列示的数据。
三是披露定性与定量化信息。除三项财务报表外,基金会在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中还应当增设纳税申报表、报表附注、审计报告、财务状况说明书等内容,以及社会效益、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非财务信息,保障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全面性。
四是持续披露重要信息。针对经营中的重大项目或事件,基金会可以选择每年两次或多次披露的方式,及时在相关网站公示会计数据,以便相关人员及时查阅。同时,还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披露基金会中重要的人事变动、项目开展以及影响较大的热点事件等。还可以注册微信公众号,定期、持续地向公众公布现阶段的财务状况、项目运行情况、绩效信息等,以便捐赠者能够根据披露的信息作出更科学的决策。
加大对财务和经营信息的披露力度
一方面,基金会可以参考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关于“重点财务指标”所设置的财务指标和会计数据变动表,如表1。
表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在此表格中,捐赠收入占比主要是社会公众捐赠物资和资金所获得的收入在基金会当期总收入中的占比,可以全面反映基金会现阶段主要的收入来源,对捐赠者的捐赠意愿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仍然以A 基金会为例,其在经营环节,除捐赠收入外,还能够获取一定的政府补助,若捐赠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较低,则会给捐赠者留下一种该基金无须捐款的印象,从而选择其他基金会。
另一方面,基金会可以通过在财务报告中展示“经营状况分析”的相关数据,全面分析当前基金会的经营状况。
在分析业务活动时,可以先汇总基金会的现金流量表以及各项业务活动表,细化其中存在的变动因素。如分析收入时,应重点关注对捐赠收入的分析,详细列示捐赠收入的来源、种类;分析费用时,可以设置专门的费用分析表,按照筹资费用、管理费用、业务成本等内容在费用分析表中列示。
由于基金会内部的资产负债结构相对简单,因此分析资产负债时仅需要简单陈述,其关注重点应放在总资产或净资产的大幅变动方面。
加强外部监督
基金会在会计信息披露工作中,除了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范外,还应积极引进第三方的审计机构,对其会计信息披露状况展开监督。为了保障审计工作的质量,基金会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方面,应着重关注民政部招标确定的审计机构,对基金会是否全面履行了其受托责任加强审查。通常情况下,第三方机构大多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且独立性较强,能够全面审计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同时还能全过程跟踪和审计重大公共事件或投资项目,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监督工作质量。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关于基金会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规范仍然不够健全,基金会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对此,我国政府部门应积极完善法律法规,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内容和框架,使基金会的会计信息更加透明,提高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