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员工因人工辅助生育手术请病假,违法吗?
2023-11-23沈茗致
●文/沈茗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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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罹患不孕症,她与丈夫决定做试管婴儿手术。取卵后,因体质原因,她患了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需休养14 天。她遵照医嘱向单位请病假,没想到单位不但拒绝了她的申请,还在她休养结束返岗后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
女子因患不孕症实施辅助生殖助孕治疗,取卵时引发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遵医嘱请假14天,遭单位拒绝,休养结束返岗仅4天,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020 年1 月,家住重庆的王红叶赶在30 岁前完成了自己的人生大事,和男友李华举行了婚礼。婚后,考虑到自己的年龄,王红叶想赶紧怀孕生宝宝,谁知努力了1 年也未能如愿。夫妻俩去医院一检查,王红叶居然患有不孕症。医生安慰她:“现在医学技术发达,通过医疗辅助生育手段,你还是很有希望怀上孩子的。不过你的年龄有些大,做手术得尽快。”
恰在这时,王红叶所在单位因工作需要,将她调到公司下属的子公司工作,与她重新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时间为2021 年12 月1 日至2022年11 月30 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王红叶按照公司规定学习了公司的《员工考勤管理办法》并签字确认。对王红叶来说,新岗位工作更轻松,她打算正好借此机会调养身体,为进行人工辅助生育做好准备。
2022 年5 月,王红叶和丈夫商量后决定,着手进行辅助生殖助孕治疗。5 月19 日,她向单位请假1 天做术前检查,确定可以进行手术后,从5 月20 日开始的一周时间里,医生为她进行了促排卵治疗,包括口服促排卵药物、注射促排卵针。其间,王红叶陆续向单位请假3 天,均得到批准。
5 月27 日,医生根据王红叶的身体状况,按照治疗方案对王红叶实施了取卵手术。手术顺利,医生一次性取出多个成熟卵泡。
取卵手术后第二天,王红叶出现了腹部积水、头晕、厌食等症状。医生诊断她患了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出具诊断书建议她休养14 天,须卧床静养。于是,王红叶向公司申请病假2 周,并提供了诊断证明,但让她没有想到的是,公司以她选择辅助生殖助孕治疗是个人行为、该治疗不属于请病假范畴、请假天数过长为由,没有批准她的申请。
但王红叶的身体状况根本无法上班,如果不遵医嘱返回工作岗位,不但之前进行的各项治疗可能白费,还会对身体造成无法预知的伤害,而且她认为,单位不批准她休假,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因此,她决定遵医嘱休养14 天,为之后的胚胎移植手术做好准备。
在家休息4 天后,王红叶接连2 次收到公司发送的返岗通知。王红叶回复了公司的催促,明确表示,自己请病假理由正当,公司催促返岗没有考虑员工实际情况,因此她拒绝返岗。就这样,王红叶一直遵医嘱休养到6 月12 日,才返回工作岗位。
6 月16 日,王红叶接到公司人事部门发给她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因她连续旷工10 天,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根据《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决定即日起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员工生育权应予以保护。单位拒绝员工因人工辅助生育手术请病假的行为违法,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恢复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王红叶据理力争,认为她实施辅助生殖助孕治疗引发身体不适,遵医嘱请病假理由正当,单位不应无视她的身体状况不批准病假申请,现在与她解除劳动合同更是违法。而公司方认为,王红叶进行辅助生殖助孕治疗,公司已经批准必要的假期予以配合,足以体现人性化管理和人文关怀。手术初步完成后,王红叶以“病假”为由长期不上班,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病假范畴或疾病范畴。假如公司员工都随便打声招呼就请假十天半个月,公司将无法正常运转。
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王红叶决定走法律途径来解决。
2022 年7 月初,王红叶通过胚胎移植成功怀孕,并委托律师将公司告上了法庭。
王红叶诉称,她患不孕症进行辅助生殖助孕治疗,因取卵手术引发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身体虚弱,医生出具诊断书,建议休养14 天。她遵医嘱向单位请病假,单位无视她的正当请假理由不予批准,更无视员工的生育权违法将她解雇,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向她支付2022 年6 月1 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的工资福利。
公司方面则认为,王红叶在明知公司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故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故旷工10天,而且促排卵治疗、取卵取精胚胎移植手术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病假范畴或疾病范畴,公司不批准原告的病假申请于法有据。此外,公司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解除与王红叶劳动合同的决定合理合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员工的生育权、劳动权和企业的用工自主权都应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孕期既包括自然受孕,也包括进行人工辅助生殖而受孕。被告拒绝进行人工辅助生育手术的原告休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狭隘地理解了女性的生育权,认为不孕症不属于疾病。而女性员工的生育与国家、民族的发展息息相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女性权益,法院应予以纠正。考虑到原告在进行辅助生殖助孕治疗时已经超过30 周岁,法院认为其对于辅助生殖助孕治疗有迫切需求。根据我国法律,女性员工的生育权天然大于企业用工自主权,任何单位都不能将用工自主权凌驾于女性员工生育权之上。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解除与原告之间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 日内恢复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并按照6000 元/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原告自2022 年6 月1 日至双方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福利。
被告在接到法院判决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