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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托一定会提高女性再生育意愿吗?
——来自第七次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的发现

2023-11-22韩润霖

浙江社会科学 2023年11期
关键词:托育生育意愿

□ 史 毅 韩润霖

内容提要 基于第七次全国生育状况调查数据,文章使用logit回归模型和倾向值匹配法讨论了托育服务与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关系及影响机制。研究发现:第一,在以市场化托育服务为主体的环境下,接受托育服务不仅未能显著提高女性再生育意愿,反而可能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第二,灵活的托育服务形式对女性再生育意愿存在积极影响,接受非全日制托育服务的女性再生育意愿显著高于接受全托的女性;第三,托育服务价格均对女性再生育意愿存在显著影响,绝对价格和相对价格越高,女性再生育意愿越低;第四,在使用送托模型和近邻匹配法控制样本选择性之后,托育服务对再生育意愿的抑制效应明显下降,但主要对低收入、中高收入和高收入家庭的作用显著,对中等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不存在显著影响。因此,本文从提高托育服务灵活性、降低托育服务成本、促进供需有效匹配和锚定政策重点人群等方面,提出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稳定和提高女性再生育意愿的政策建议。

一、引言

伴随现代化、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或正在经历第二次人口转变,逐步进入生育水平下降和老龄化程度加深的阶段,长期的低生育水平给这些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重大挑战。在过去的四十五年中,全球范围内总和生育率低于2.1的国家比例从14%上升至52%,低于1.5的国家比例从1%上升至20%,认为本国生育水平太低的国家比例从9%上升至28%,已有55个国家开始出台一系列以提高生育水平为导向的社会政策(UN,2021&2022)。值得注意的是,在总和生育率低于1.3的国家中,东亚国家和地区的少子化问题尤为突出,韩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家的极低生育水平引起了广泛的政策关切和回应。在各国生育和家庭支持的政策实践中,扩大托育服务供给被认为是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对生育率回升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就其政策效果仍存在不同的看法。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生育水平在多重因素影响下快速降低,出生人口数量快速减少,即将迈入人口负增长的新阶段,大力发展涵盖0-3岁婴幼儿照护的“普惠托育服务”是构建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的重要抓手,被视为我国积极应对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措施

托育服务作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一种补充形式,对缓解“工作-家庭”冲突,减轻祖辈婴幼儿照料负担具有积极意义。现有研究表明,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不仅有利于妇幼健康、儿童发展、家庭关系和谐与家庭发展能力建设(徐浙宁,2008;连光利等,2012),而且有利于落实全面三孩政策,推动社会性别平等、增加有效劳动供给、提高社会效率、促进经济和人口均衡发展(王军,2015;郑真真,2015;任远,2018)。 然而,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国企改制、福利市场化等改革的进行,中国托育服务发展进入停滞阶段,福利性质的托育体系逐步消失,而市场主导的托育体系也因制度缺失而问题频发,这使得托育服务难以满足现实需求。2019年全国人口与家庭动态监测调查结果显示,婴幼儿家长有托育服务需求的比例接近30%,但实际入托率仅为5.5%。与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相比,大城市家庭的托育服务供给短缺更为突出。北京市2022年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调查显示,3岁以下婴幼儿家长的送托意愿高达77%,但实际入托率仅为6.2%。随着党中央在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在 “幼有所育”中取得新进展,在《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明确加快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在二十大报告中将托育视为民生难题并把降低养育成本作为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任务之一,新一轮的托育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被快速提上日程。2019年我国印发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一年被部分学者和政府部门称为“托育元年”,托育服务供给也迎来了快速增长期。根据国家卫健委统计数据,2020年至2022年中期,我国每千人口托位数从1.8个上升至2.66个,我国已有托育机构8.53万家,可提供托位数量约375万个,其中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且已完成备案的托育机构累计约1.78万家,可提供托位数量约131万个。

在各项利好政策下,尽管托育服务供给在短期内得以迅速扩大,但有效服务供给短缺仍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其中,普惠托育服务缺位的影响更加值得关注,多数家庭难以承担市场化托育服务的过高价格,导致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之间难以有效匹配。由于我国托育服务体系在经济社会体制改革进程中被逐渐弱化和中断,当前正处于起步重建阶段,近20年的服务空白期导致缺少对托育和生育之间关系的长期追踪观察,托育服务与生育意愿和水平的关系研究也处于缺位状态。那么,发展托育服务能否有效缓解因子女照料问题产生的“工作—家庭”冲突?仅仅通过增加托育服务供给一定能减轻生育养育负担并提升家庭生育意愿吗?作为托育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普惠托育可以通过降低服务价格来实现提升家庭生育意愿的预期效果吗?本文使用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数据,基于logit模型从供给和价格两个维度评估了托育服务对育龄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响,并通过倾向值匹配法对托育服务影响中的群体异质性进行了控制,为设计适应生育支持目标所需要的托育政策工具提供了更为精细化的理论和经验支撑。

二、文献与理论回顾

在现有社会政策框架下,发展托育服务对推动性别平等、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家庭发展、减轻照料负担具有重要价值已经成为多国学界、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共识,但现有研究对托育服务与生育意愿的关系仍然存在争论,托育服务能否以及如何影响生育水平也存在一定分歧。

一方面,有研究发现托育服务供给将提高女性再生育决策的可能性,即托育服务供给的增加使生育孩子的机会成本降低,从而提高生育意愿和水平。Blake(1965)研究发现,生育率与女性劳动参与率呈负相关。婴幼儿照料的时间成本较高,许多家庭在照料和工作之间难以抉择,这成为阻碍生育的一个重要因素。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的出现,特别是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出现,能减轻父母抚养子女的压力,降低育儿成本,有效缓解子女照料和工作之间的矛盾,显著降低了其因生育行为而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机率,从而提高总体生育意愿,受过高等教育和高收入的父母更愿意将子女送入托育机构 (Huston et al.,2002;Greenberg,2010)。因此,托育服务发展较好的国家不仅有较高女性劳动参与率,还有着相对较高的生育率。以挪威为例,Rindfuss等(2007)研究发现儿童照料机构的可用性显著提高了女性的初次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而广泛可及的、普惠性的优质托育机构也显著提升了生育率。为提高生育水平,一些生育率处于极低水平的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儿童照料服务体系的建设。Del Boca(2002)的实证研究也发现,儿童照顾机构可及性能有效地提高意大利的生育率。田艳芳等(2020)认为加大公共托育服务的供给、为育龄妇女提供高质量的0-3岁婴幼儿社会照料支持是提高二孩生育意愿最有效的政策。吴帆等(2017)通过多个来源数据发现,母亲承担了过重的儿童照料负担,祖辈的替代照料也较为普遍,他们认为帮助照料者实现工作与家庭照料的兼顾,发展正式儿童照料服务,是提升生育意愿和生育率的有效途径。

另一方面,也有研究表明托育服务可能会降低女性再生育决策的可能性,当托育服务的价格过高,替代女性照料婴幼儿的可能性有限时,女性再生育的预期成本会明显提高,生育意愿和水平反而会出现一定下降。姜玉和庄亚儿(2017)基于2015年追踪调查数据研究发现,经济压力大是影响生育二孩的首要原因,婴幼儿照料产生的养育成本是经济压力大的主要原因之一。托育价格是反映家庭养育经济成本的重要指标,会影响家庭对托育服务选择,进而影响女性的生育意愿,托育费用过高会增强正式照料对女性生育意愿的抑制作用(李婉鑫等,2021)。以日本为例,为了降低育儿家庭的负担和提高托育服务的利用率,让托育服务变得更加“可负担”,日本政府加大对托育机构的扶植力度,2015-2017年婴幼儿托育服务利用率由37.9%上升至42.4%,其中0-3岁托育服务利用率由38.1%增加至45.7%(张建,2021)。但值得注意的是,托育服务增加后仅有少数地区的生育率呈现小幅上升,在部分地区反而导致妇女工作意愿提高且生育水平下降,在其他地区则表现出对生育率没有显著影响的情况,因此政府在制定儿童保育政策时必须关注区域异质性(Fukai,2017)。

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托育服务与生育意愿和行为的关系更加复杂。近年来,尽管我国生育政策在逐步调整,对生育数量的限制逐渐消除,但在养育成本、照料压力和女性职业发展受限等因素的约束下,生育意愿、生育行为和整体的生育水平并未因生育政策的调整而实现回升,这与生育配套措施的缺失有关(王维国等,2022;满小欧和杨扬,2023)。贺丹等(2021)研究认为我国婴幼儿入托率远低于发达国家,目前3岁以下婴幼儿入托率仅为5.5%,家庭代际照料支持仍然占较大比重,这表明我国目前托育服务的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即便是较为发达的省市也存在托育服务供需不平衡的问题,如2018年上海有10万名2岁儿童需要托育服务,但仅有1.4万名入托。更值得关注的是,在托位供给总体不足的情况下,存在有效需求识别不精准、托位使用率较低、空置率过高的问题(刘中一,2023),托育服务发展存在收费价格高、专业能力不足、标准规范不完善、人才队伍缺乏等系列短板(潘鸿雁,2020),这些进一步提高了托育服务与生育意愿关系分析的复杂性。

由于缺乏足够的经验数据,国内相关研究对托育服务和生育意愿的关系机制讨论尚不深入。在制度、政策、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下,国外相关研究对上述问题的讨论仍存在分歧。Doepke(2004)指出经济发展、收入水平、人力资本投资和生育水平的关系是阶段性的,不同要素之间的关系方向取决于生育的机会成本和经济成本差异程度。这一观点与孩子成本效用理论共同为我们观察托育服务的可及性及其作用提供了解释框架,有助于从中国现实认识托育服务与生育意愿的关系的阶段性特征,在生育支持的框架下提出适合当前阶段的托育服务发展策略。

三、分析框架与数据方法

(一)研究假设

当前关于托育服务对生育意愿和行为的影响尚不明确且存在争论,本文希望在孩子成本效用理论的基础上拓展生育决策的分析框架,探讨托育服务对生育决策产生收入效应或替代效应的情境条件。在成本效用理论中,Leibenstein(1981)认为孩子的成本是家庭花费在抚育和教育孩子上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孩子的边际效用遵循一般商品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不同的家庭会根据孩子所带来的效用与成本来选择是否要生孩子以及生多少个孩子。在各类成本中,婴幼儿照护既可以是直接成本,也可以是间接成本,照护工作可以由来自家庭的非正式照料承担,也可以由来自托育机构的正式照料承担,也可以两者兼有。婴幼儿照护中家庭养育和机构托育的比例取决于社会化托育服务对家庭照料的替代性,主要受托育服务供给和家庭养育需求之间的匹配关系、托育服务价格和家庭支付能力之间的均衡关系、托育服务类型和家庭养育能力之间的衔接关系三方面因素的影响。托育服务供给数量、价格和类型之间的差异不仅会直接影响家庭送托的可能性,也会影响家庭养育的直接和间接成本,最终影响女性的再生育意愿,具体假设如下。

图1 家庭特征、托育服务与生育意愿的关系框架

从养育的成本-效益分析视角来看,女性作为家庭内婴幼儿照料责任的主要承担者,接受托育服务有助于减少其在家庭事务中的投入时间,降低女性机会成本,减轻生育对女性职业发展的不利影响,并提高家庭整体收入,最终强化生育决策的收入效应,提高女性的再生育意愿。

假设1:子女接受托育服务的女性具有更强的再生育意愿。

托育服务作为家庭照料的重要补充,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平衡“家庭-工作”冲突之上,而托育服务形式和内容的灵活性,直接影响托育服务的实际效果。一般而言,接送时间、收费标准、服务类型越能够和劳动工作时间相衔接,越能够发挥促进职育平衡的作用,从而提高女性再生育意愿。

假设2:托育服务内容形式越灵活,女性再生育意愿越高。

在托育供给水平和服务形式保持稳定的条件下,购买托育服务的成本直接影响家庭养育成本的高低。当托育服务的绝对价格或相对价格较高时,家庭需要在母亲全职照料孩子和继续提高家庭整体收入之间做出选择。前者可能导致女性放弃职业发展需求,降低其再生育意愿;后者可能进一步增加父母的工作投入时间,提高双方发展的机会成本,也可能降低其再生育意愿。

假设3:托育服务价格越低,女性再生育意愿越高。

托育服务的供给和价格,对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响可能都是非线性的。因为不同类型家庭的经济社会特征和资源禀赋存在较大差异,其在是否选择让子女接受托育服务上的可能性也存在差异。以经济收入水平为例,家庭收入可同时对婴幼儿是否入托和女性是否有再生育意愿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对其内生性进行控制。

鲁西地区晚侏罗世-早白垩世构造应力场数值模拟……………………………………………………………………胡秋媛(3.1)

假设4:接受与未接受托育服务的家庭存在经济社会特征差异,对女性再生育意愿存在内生性影响。

(二)数据选择

托育服务与生育意愿的关系研究对调查数据有较高要求,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托育服务分析对调查样本量具有较高要求。我国托育服务发展当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婴幼儿入托率极低,国内既缺乏托育相关的大型专题调查,也缺乏大样本量的家庭调查,难以满足托育问题的分析需求。二是生育意愿分析对调查样本代表性具有较高要求。我国曾于 1982、1986、1992、1996、2001、2006 年先后开展了六次与生育率测量有关的全国性抽样调查,但近年来开展的生育专项调查较少,难以支撑生育意愿的分析需求。三是托育服务与生育意愿的关系分析对调查内容的综合性具有较高要求。尽管国内存在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CSS)、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CLDS)、中国家庭金融调查(CHFS)等较为成熟的全国性调查数据,但同时满足覆盖托育服务和生育意愿等内容、具有全国代表性要求的调查极少。因此,为更好地对问题开展有效分析,本研究选择使用第七次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数据,该数据调查范围覆盖中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时点为2017年7月1日零时,调查对象为15-60岁的女性人口,采用分层、三阶段、与规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样本规模约25万,除对全国具有较好的样本代表性外,省级生育率指标的计算结果对多数省份也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三)分析方法

从现有研究进展看,生育意愿的分析受到样本选择、测量工具、分析层次、政策情景等系列因素的叠加影响,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上述因素产生的影响,但如何选择更为合适的因变量仍是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一般情况下可用于测量生育意愿的指标有理想子女数、打算生育子女数、近期是否有生育安排三类。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或避孕服务可及性较高的地区中三类指标一般被视为是层层递进、逐级递减的关系,分别反映了生育观念、生育意愿和生育计划,后者比前者更接近真实生育行为(顾宝昌,2011;郑真真,2011、2021)。表1为本研究中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其中,因变量为女性的再生育意愿,“至少已生育一孩”且“打算生育子女数大于实际生育子女数”的女性被视作具有再生育意愿。经筛选后,符合上述条件的样本量为38581个。同时,由于托育服务的主要对象为3岁以下婴幼儿,因此本研究仅选择家庭中有3岁以下婴幼儿的母亲样本作为分析对象,有效样本量为18664个。本研究主要关注的自变量为子女是否入托、托育形式和托育费用。当前我国托育服务的主要形式有托育机构、用人单位托育点、社区托育点、家庭托育点和幼儿园托班等类型,因此,本文的“入托”既包括接受托儿所 (包括仅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机构、用人单位托育点、社区托育点、家庭托育点等)提供的托育服务,也包括幼儿园(托班)所提供的托育服务。托育形式包括全日托和非全日托两种,其中全日托指婴幼儿全天(同时包括上午和下午)在托儿所或幼儿园托班接受照护服务,非全日托指婴幼儿未在托儿所或幼儿园托班接受全天照护服务①。托育费用包括实际费用和主观费用预期两个变量,其中实际费用使用婴幼儿过去三个月平均托育费用的对数,主观费用预期反映家庭实际托育费用和期望费用的高低差异。其它控制变量包括年龄、民族、是否是流动人口、户口类型、受教育年限和兄弟姐妹数量等女性的个人基本特征。还包括本人与配偶的就业状态和收入等家庭经济特征。当因变量为虚拟变量时,其平均数可以被视为在事件发生与未发生之间的一个概率函数。因此,本研究使用logit回归分析方法,依照传统分析范式的解释框架,如果发现显著相关便可认为托育服务与生育意愿之间存在重要关系。核心自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统计相关有助于研究者进行更好的描述和预测,但并不能为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因此在此基础上使用倾向值分析法进行更加严格的因果推断。社会个体不能同时进入两个可能的状态,传统回归分析中可以使用控制一系列可测变量来使两组样本变得更具可比性之后再比较组间差异,但仍然不能解决样本的自选择性问题 (陈云松,2012)。因为婴幼儿是否送托受其家庭经济社会特征影响,具有自我选择的特性,在使用logit回归分析托育服务的影响系数之后需要使用倾向值分析消除其中的选择性偏差,分析结果对于非实验数据的干预效果评估十分有效。

表1 主要变量界定、解释与描述

四、托育服务与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关系分析

(一)子女入托对女性再生育的影响

表2报告了选择子女使用托育服务对女性再生育意愿影响的嵌套logit模型回归结果。其中,模型1考察了子女接受托育服务对育龄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响。该模型中,因变量为女性的再生育意愿。回归结果显示,子女入托与女性再生育意愿显著负相关,这与研究假设1“子女接受托育服务的女性具有更强的再生育意愿”相反。模型2中添加控制变量后,得出的结果与模型1相似。模型2还报告了其它控制变量对育龄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响,其中,年龄、流动人口、非农户口等因素与女性生育意愿显著负相关。从女性的受教育程度来看,女性的受教育水平与再生育意愿显著负相关。育龄女性的兄弟姐妹数量越多,其再生育意愿显著更高。从就业情况来看,体制内与体制外就业的育龄女性存在显著差异,体制外就业这一因素与女性再生育意愿显著负相关,体制内就业与女性再生育意愿虽然系数为正,但并不显著。在育龄女性的生育经历方面,已经生育孩子的数量与与其生育意愿显著负相关。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已育有女孩的育龄女性,已育有男孩的育龄女性再生育意愿更低。育龄女性本人和丈夫的收入对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响差异也较大。育龄女性的收入越高,其再生育意愿显著更低,而配偶的收入对女性的再生育意愿影响并不显著。这可能是由于女性在做生育决策的时候会更多关注自己机会成本,收入越高的女性,再生育的机会成本也就越高,因此再生育意愿会更低。

表2 托育服务对育龄女性再生育意愿影响的嵌套logit模型

模型1和模型2的结果显示,子女入托与女性再生育意愿显著负相关,但该结果为未区分托育服务类型和价格因素对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响。因此,这并不代表托育服务不能提升女性再生育意愿。首先,该数据为2017年的调查数据,彼时我国的婴幼儿托育服务无论是供给数量、托育服务类型和服务质量都还不完善,并且普遍存在托育服务价格偏高的特点,接受婴幼儿托育服务会直接提升子女的养育成本,从而抑制育龄女性的再生育意愿。因此,我们还需考虑其他影响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因素。

(二)托育服务类型和价格对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响

模型3考察了子女已经入托的群体中,托育服务类型和价格对女性再生育意愿影响。首先,非全日托形式的托育服务与女性的再生育意愿显著正相关。说明非全日托等灵活多样的托育服务能有效地提升女性的再生育意愿。其次,托育服务的价格对数与女性再生育意愿显著负相关。证明过高的托育服务价格会给家庭和育龄女性造成过高的子女养育负担,降低了育龄女性的再生育意愿。研究结果很好地验证了假设2以及假设3。即托育服务价格越低、托育服务内容形式越灵活,女性再生育意愿越高。一方面,相较于全日制婴幼儿托育服务,非全日托育服务等灵活多样的托育服务的提供,能让父母在子女养育的机会成本和对孩子的照料养育责任中有更多、更灵活的选择,从而有效提升育龄女性的再生育意愿。该结果能为我国生育养育配套措施的规划制定以及托育服务的体系建设提供更多的经验证据和参考依据,即要以提供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和降低托育服务成本为着力点,大力发展形式多样、质量保障和经济实惠的普惠托育服务。另一方面,托育服务价格的降低,能有效缓解育龄女性及其家庭的经济压力,减轻子女的养育负担和生活压力,能促进育龄女性再生育意愿的提升。同时,为进一步考察托育服务相对价格对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响,本文在模型4中增加了托费预期这一变量,即实际入托费用与可接受入托费用的差距。分析结果显示,当实际托育费用显著高于女性能接受的托育价格时,女性再生育意愿将显著下降。托育服务的绝对价格和相对价格对女性再生育意愿的消极影响,反映出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预期制定普惠托育价格标准的必要性。

五、托育服务对女性再生育意愿影响的异质性分析

(一)家庭送托的样本选择性问题

从表3报告的家庭送托与再生育意愿的交叉统计结果看,家庭送托与生育意愿之间相互独立的假设并不成立,送托家庭表现出比未送托家庭更低的再生育意愿,但该结果仅表明在未控制其他变量前提下存在相关关系。同时,将个人特征、家庭经济禀赋、居住类型和婚育经历作为控制变量分析家庭送托对再生育意愿影响的方法具有很强的假定,即认为控制变量对再生育意愿的影响与家庭送托对再生育意愿的影响可以相互累加,也就是存在某种线性关系。由于很难确定其他变量与家庭送托变量是独立发生作用的,因此这种线性假设的观点在理论上难以得到确定。

表3 家庭送托与再生育意愿的交叉统计(单位:%)

送托变量的回归系数代表的是一种平均作用,主要用于预测已送托家庭中的母亲有再生育意愿的可能性,难以回答“未送托家庭中的母亲在送托之后有再生育意愿的可能性”。后一个问题更关注已送托家庭的样本选择性问题,因果分析的一个基本要求是保证干预组和控制组最大程度的同质性,以减少分析结果中因为个体差异而非干预产生的影响效果。

图2 家庭送托的准实验机制

(二)样本选择性与匹配模型

解决数据平衡问题,首先需要分析家庭送托的选择性,即哪些家庭比其他家庭更容易送托?我们以“是否接受托育服务”这一虚拟变量作为被解释变量进行logit回归分析。作为影响家庭送托的因素而被纳入模型的自变量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女性本人(母亲)个体特征变量、父亲个体特征变量和家庭特征变量。母亲个体特征主要包括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户口、收入、就业、生育经历等变量,父亲个体特征主要包括收入变量,家庭特征主要包括住房面积变量。

在家庭送托的样本选择模型中,首先需要对不同特征样本的送托差异状况进行统计检验,结果显示送托组与未送托组之间差异非常显著。年龄、民族、户口、受教育程度、就业、生育、收入等状况不同的母亲样本送托情况均存在显著差异,不同地区母亲样本送托的选择也存在显著不同。在对控制组和干预组的各项特征进行统计检验之后,我们更关心不同特征的样本进入干预组的可能性。通过表4报告的Logit回归结果可以发现,母亲年龄越大的家庭越可能将孩子送托;汉族母亲送托的可能性显著高于少数民族;流动女性送托的可能性显著低于非流动人口;母亲的受教育程度与送托之间存在显著的非线性关系,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母亲送托的可能性越高,但达到一定程度后母亲送托的可能性开始下降;已就业的母亲送托可能性显著高于未就业母亲,体制外就业的母亲送托可能性显著高于体制内就业的母亲;收入较高的母亲更可能将孩子送托,孩子数量越多的母亲越可能不将孩子送托。值得注意的是,母亲本人的兄弟姐妹数量和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与送托之间不存在显著关联。分地区看,东北和中部地区家庭送托的可能性高于东部地区。

表4 预测倾向值(送托概率)的多元logit回归模型

通过倾向值对比可知,两组样本在进入各自组的选择性很强,图3(左)表明家庭送托对于其再生育意愿的影响可能只是作为中介变量而存在。由于是否有再生育意愿为二分变量,因此使用非参数回归的倾向值分析方法,对临近倾向值个案进行匹配,从而保证干预组和参照组的平衡性。图3(右)为匹配前后的组间样本均衡性检验结果。匹配之前,入托组和未入托组除了在迁移流动和所在地区两个变量上没有显著差异之外,年龄、教育、民族、就业、收入、住房、生育子女数等变量均存在较大且显著的组间差异。匹配之后,干预组和参照组之间各变量均值的差异幅度均控制在较小范围,组间均值的差异不再显著,样本的均衡性水平得到明显改善。

图3 送托与未送托家庭的倾向值分布及匹配前后的组间差异

(三)送托对女性再生育意愿影响的净效应估计

基于近邻匹配法将样本划分为干预组和参照组之后可以发现,尽管接受托育服务对女性再生育意愿仍表现出一定的负相关,但净效应下降了53%,显著性水平也略有下降(见表5)。这意味着个体和家庭经济社会特征同时对婴幼儿送托和女性生育意愿产生影响,在控制其影响之后托育服务对生育意愿的作用有所减弱但依然存在。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接受托育服务提高了家庭对孩子早期发展的认识水平,放大了母亲对孩子质量的重视程度,从而降低了母亲的再生育意愿,这一逻辑在分收入水平的子样本分析中得到了证实。

倾向值匹配前后,托育服务对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的影响存在明显分化。按照家庭收入水平从低到高排序,对于低收入(前20%)的家庭而言,托育服务与女性再生育意愿的负相关在匹配后依然存在,但下降了49%;对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21%-60%)的家庭而言,托育服务对女性再生育意愿的抑制作用在匹配后分别下降了51%和68%,并且不再显著;对中高收入(61%-80%)的家庭而言,托育服务对女性再生育意愿的抑制作用在匹配后下降了45%;对高收入(81%-100%)的家庭而言,托育服务对女性再生育意愿的抑制作用在匹配后仅下降了9%。“两端高、中间低”的正U型分布反映出托育服务发展过程中的两极效应。一方面,接受托育服务对中高收入家庭女性再生育意愿具有更强的抑制作用,中高收入家庭送托提高了科学育儿需求,在送托过程中提高了对孩子养育的机会成本预期,进一步降低了生育意愿;另一方面,接受托育服务对低收入家庭女性再生育意愿也呈现出一定的抑制作用,低收入家庭送托费用占家庭收入比例较高,在送托过程中提高了对孩子养育的经济成本预期,也降低了再生育意愿。对于占据大多数的中低收入家庭而言,托育服务虽然未能发挥提高生育意愿的预期效果,但也未对生育意愿带来的抑制作用。这也反映出中低收入家庭在托育服务需求和利用方面的特点,该类家庭购买托育服务的能力高于低收入家庭,托育服务的经济成本对其家庭整体经济负担造成的影响相对更小;同时该类家庭对托育服务的期待主要集中于照料服务和安全保障,对于儿童早期发展和教育的服务期待低于中高收入家庭,子女送托并未显著提高其养育机会成本预期。因此,通过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的方式降低购买托育服务的经济成本,难以改善中高收入家庭的再生育意愿,但有助于减轻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可能将托育服务对收入的抑制作用转化为促进作用。

六、结论与讨论

在各类家庭发展政策中,儿童托育服务与生育养育假期、家庭儿童津贴、灵活工作制、税收优惠等共同被视为育儿支持领域的重要政策工具,托育服务对生育水平的影响也是社会公共政策设计和改革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在较早出台儿童保育政策的发达国家中,已经对儿童保育服务与生育意愿和行为的关系开展了系列研究,多数研究发现扩大托育公共财政投入对生育率提升具有积极作用,但也有研究发现两者的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域和群体差异,甚至在部分国家托育服务投入和范围的扩大并未显著提高反而降低了生育率(Bick,2016;Greulich,2013、2017)。在此背景下,本文使用第七次全国生育状况抽样调查数据讨论了托育服务与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关系,分析了是否接受托育服务、接受何种托育服务对女性再生育意愿差异的影响,研究了托育服务对不同女性群体生育意愿影响的异质性。

首先,在高度市场化的托育服务环境中,子女接受托育服务难以显著提升女性再生育意愿,反而对女性再生育意愿可能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这与较高的托育服务价格改变了家庭对养育经济成本的预期有关,高价服务放大了孩子质量对数量的替代效应。嵌套模型的分析结果为这一论点提供了支持,数据显示入托价格越高的家庭女性再生育意愿越低,托育服务价格高于家庭可接受范围的女性再生育意愿更低,这反映出托育服务的绝对价格和相对价格的提高均可能对女性再生育意愿产生抑制作用。其次,灵活的托育服务形式对女性再生育意愿存在积极影响,接受非全日制托育服务的女性再生育意愿显著高于接受全托的女性。当前,我国育儿模式仍以家庭内照料为主,隔代照料减轻了家庭养育的经济成本,而临时托和半日托等服务形式既可以有效补充家庭内育儿的临时照护需求,减轻因临时看护对女性劳动就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会明显提高家庭照护的经济成本,有助于改善女性再生育意愿。最后,托育服务对女性再生育意愿的影响存在显著的异质性。在使用家庭接受托育服务的概率预测模型和近邻匹配法控制样本选择性之后,托育服务对再生育意愿的抑制效应明显下降,但主要对低收入、中高收入和高收入家庭的作用显著,对中等收入和中低收入家庭不存在显著影响。由此可见,在公共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即托育服务的成本完全由家庭承担,将会对不同收入群体产生不同的影响。一方面,市场化的托育服务会提高低收入家庭生育养育的成本预期,当托育成本高于家庭收入可负担范围,收入效应将进一步减弱;另一方面,市场化的托育服务提高高收入家庭生育养育的质量预期,增加“育儿焦虑”,替代效应将进一步扩大,两种影响都会降低女性的再生育意愿。同时,托育服务和中低收入家庭生育意愿的关系反映出该群体在养育照护和生育决策上的稳定性,也反映出在改变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的情况下,托育服务对生育意愿的影响方向更有可能在这一群体上发生改变。

作为儿童发展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托育服务对儿童早期发展的影响显而易见,但作为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组成部分的托育服务,对减轻家庭照料负担和提高生育意愿是否一定产生正向影响?本研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在发展托育服务体系的过程中,政府与家庭共担成本是极为必要的,只有加大托育服务的公共财政投入才有可能通过减轻家庭照料的机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避免托育政策对生育的影响同时出现收入效应削弱和替代效应增强的结果,最终通过改变家庭生育决策来影响生育行为和水平。因此,为推动实现生育支持政策的预期目标,建议加大托育领域的公共财政投入,降低托育服务的绝对价格和相对价格,按照“先结合群众预期进行普惠定价,后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降价,再按照孩次数量发放托育补贴,再逐步实现免费服务”的四步走策略,最终将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同时,应丰富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互助托等托育服务形式,充分利用各类照护资源,促进家庭内育儿和机构照护之间的相互衔接和补充,在短期内提高托育服务的可及性,促进供需有效匹配。最后,建议在政策覆盖范围和支出水平的设计中强化普惠托育的主体地位,重点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需求和支付能力,充分发挥托育服务在减轻照护压力、促进女性发展、提高家庭收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释放生育潜力,促进生育水平的提升。

注释:

①在分析过程中,不论是基于自身因素,还是源于托儿所/幼儿园相关制度、托位不足等外部原因,未全天入托的婴幼儿均被视为接受非全日制托育服务。由于问卷设计中关于托育形式的问题仅有“全天入托儿所”“半天入托儿所”“全天入幼儿园”“半天入幼儿园”4个选项,因此实际调查中在托儿所接受计时托、临时托服务的婴幼儿也被视为“半天入托儿所”,在幼儿园接受计时托、临时托服务的婴幼儿也被视为“半天入幼儿园”,故本文中的“非全日托”主要指选择“半天入托儿所”或“半天入幼儿园”的个体,实际同时涵盖选择半日托、临时托和计时托3种服务形式的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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