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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参与社会治理的三重角色*
——基于组织的视角

2023-11-22刘学

浙江社会科学 2023年11期
关键词:议题身份数字

□刘学

内容提要 本文将数字平台作为新型组织来探讨其在社会治理转型中的角色,认为数字平台在社会治理的议题生产、治理对象的认证和治理结构的定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流量分发者,数字平台是社会议题公共化的调节者。“个体化的平台流量”诱使社会治理向应急化转型。作为数据的定义者,数字平台以“场景”的名义将终端设备上搜集的数据信息组合成一套价值系统,建立识别与评价治理对象的积分管理系统。作为权限部署者,数字平台将拥有不同权限的设备以一定的组织结构联结起来,以点位为基础的控制系统逐步确立。加快构建数字平台参与社会治理的约束机制,需要从其组织角色入手,审核流量分配方案、评估场景匹配程度、建议架构设计的公众参与机制,重建社会安全屏障。

一、引言

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社会治理任务正依托数字平台组织起来,参与到城市治理、乡村振兴、产业升级、慈善公益等各类治理任务中,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深度融合。①不同开发主体的数字平台与地方政府展开合作,全面深入到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引擎,构建起国家竞争的新优势。

数字平台与社会治理转型的关系,是亟需回应的时代课题。围绕这一课题,学界从三个方面展开了讨论:第一,从数字平台的技术属性出发,讨论新型技术对社会治理的溢出效应。这些效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治理网络的扁平化、②治理绩效的提升,以及治理决策的流程优化。③第二,从数字平台的产品属性出发,聚焦商业化运作、标准化流程的处置方式对社会治理传统运作模式的挑战。这些研究从多个侧面呈现了数字技术应用和社会治理的伦理规范、情感结构、自我呈现之间的矛盾。④其三,从数字平台的资本属性出发,揭露平台的组织方式对劳动关系、劳动方式与劳工团结的异化与重构。⑤现有研究揭示了数字平台迅猛发展给社会治理转型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具有相当的理论洞察力。

然而,研究尚未关照到的是,平台在哪些关键环节影响社会治理转型?又造成何种后果?数字平台作为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单元,不仅是新加入的治理要素,还是治理关系重构的组织结构。针对运输行业的研究指出,数字平台重构了行业内部同行关系、车货匹配关系以及车主关系,进而影响了群体生计。⑥从劳动视角出发的研究认为,平台技术、法律与组织复合而成的“平台架构”应视为影响劳工团结的生产体制。劳动被组织、管理和评价的人格化程度、合法化路径等维度,塑造了劳工表达不满的策略选择。⑦但是,关于数字平台如何影响社会治理议题的生产与解决,相关研究还不多。就数字平台对社会治理转型的影响而言,数字平台应被概念化为影响政社协商的组织结构,它通过一系列的技术装置与权限部署调节着政社协商的结构。

借用“平台属性——关系重构”的分析视角,我们认为,什么样的社会现象与对象需要被治理,应该由谁来治理,也是一个社会生产体制。数字平台构成了生产治理议题、搜寻治理对象、提供治理方案的组织约束。“社会”指的是,治理并不是单一主体的意图实现,而是在特定的制度背景下,相关主体经由一定的协商机制共同生产的。“生产”指的是,社会治理的内容、对象与方式不是一个纯粹客观的社会事实,而是在相关主体的认知与互动中“浮现”出来的。我国社会治理的诸多议题都存在利益相关主体磋商与调适的协商机制,包括社会协商、市场协商与行政协商。⑧研究者针对行政协商做了大量研究,认为行政协商是引发政策变异的主要诱因。这一机制的普遍存在使得公共政策的目标对象、推进手段和验收方式常会变通调整。⑨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数字平台在何种意义上改变了这一生产过程中的协商关系,是重要的分析维度。

围绕“数字平台与社会治理转型”,我们收集了数字平台参与基层治理、公益慈善的多个项目案例,针对案例涉及的企业方、生态合作伙伴、治理对象等各类主体展开访谈和调研,获得了大量的数据与报告。以此为基础,我们认为,数字平台在治理互动中作为中介组织出现,将外显的社会互动过程封装在平台的组织生态与算法中,借此干预了社会治理中的治理议题形成、治理对象认证和社会协作过程。

社会治理通常包括三个内容,治理议题生产、治理对象的搜寻和治理方案的提供三个部分,数字平台对社会治理过程产生了深刻影响。

第一,数字平台依靠其巨量用户的联结能力而非专业素养,拥有了无需授权的媒介性。数字平台有能力制定不同的流量配发方案,决定哪些事件需要被多大范围的公众知晓,成为公共议题。数字平台对流量的集中配送,诱使大量本应处于私域的议题泛化为公共议题,则社会治理更易多以应急管理的机制运行。

第二,数字平台依靠其数据搜集、存储和超算能力,成为信息数据的定义者。哪些数据是有意义并能够搜集的,哪些数据可以存储,有多长的存储权限,哪些数据能纳入算法模型,并生产出具有新的社会意义的数据,数字平台有定义能力。因此,数字平台能够决定其签约用户的线上身份及身份实践的方式。简言之,依靠其数据计算能力,数字平台成为数据的定义者。这一角色的介入使得社会的组织与动员问题简化为“评分”与“奖惩”的双边关系,积分管理从虚拟空间扩散到线下治理。

第三,数字平台在搭建其数字基础设施或软件服务程序时,会在不同程度上对数据的存储、调用、合并,事项的审批、流转,接口的标准、数量等设置排他性权限。差异化的权限分布结构会对相关主体的互动模式产生结构性影响。在数字平台上,权限分布与接口分布是内置且固定的,因此,数据搜集、上传、分发等流程也内嵌于设备终端和软件平台。数字平台的实控方借助点位管理控制平台运行。

二、流量分发者:影响治理议题形成

数字平台拥有信息分发能力,凭借自身对信息内容的编辑权与传播权,影响事件的公众知晓度。这是平台的媒介性特征。数字平台又被称为“平台媒体”⑩,指那些既拥有媒体专业编辑的权威性,又拥有面向用户开放性的数字内容实体。例如脸书、推特、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这些平台聚合了信息检索、公共讨论、导航服务、娱乐游戏、咨询提供、社交等多种信息交换形式。正因为平台型组织拥有对数据与信息的存储、整合、分发能力,平台作为信息掌握的优势方就可以利用信息优势,对信息弱势方施加影响,重构传播秩序。在社会治理议题的社会生产中,数字平台参与制造议题、突出议题和消灭议题的作用不可忽视。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议题建构(agenda building)、议程设定(agenda setting)与资源匹配。[11]

第一,议题建构,指的是行动者能够依托信息流,识别出的新问题。社会治理议题的形成并非是客观进程,而是一个“成为问题”的过程。可及性是制约事件成为社会治理议题的主要变量。以灾荒救助这一历史悠久的治理议题为例,在前现代社会,它并不是一个需要国家负责的任务,普通民众通常以宿命论的态度面对灾荒祸患,很少期待国家作为拯救者出现。直到清朝,国家才更多地干预到地方士绅的救灾行动中来。信息汲取能力的增强推动更多社会现象与群体进入了国家治理的视野。当下,由于信息流、支付流和物资流的发展,许多新的问题与群体进入公共领域。例如,伴随着全国4G覆盖率的提高,更多偏远山区的孩子可以借助远程教育、在线教育等方式学习到和城里人一样的知识。农村孩子在享受技术红利的同时,也出现了新的问题。《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农村未成年人的互联网普及率为90.3%,其中93.4%的农村未成年人使用手机作为上网设备。而且,农村未成年网民使用短视频、动画或动漫等休闲娱乐的比例高于城镇。农村留守儿童成为了网瘾的受害者。扫码支付功能的普及给公众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让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网络诈骗等成为社会治理的新议题。

第二,议程设定,指大众传播媒介通过影响报导内容的方向及数量,对一个议题进行强调,包括三种类型:知晓模式、显著模式与优先模式[12]。即媒体对一些事情是否曝光,曝光多少与曝光时间的差异。数字平台凭借其对议题的排序能力,影响其公共化的进程。正如科恩所说“媒介也许不能很成功地告诉人们要怎么想,但它却能很成功地告诉人们该想些什么”。[13]以搜索引擎为例,平台组织可以通过调整不同信息出现在页面的顺序,来影响搜索者的信息接触,进而影响检索人的决策,即平台的“流量”分配能力[14]。数字平台诞生前,教育与贫困问题是中国社会主流的慈善议题。以希望工程、乡村支教、捐资助学为代表的教育帮扶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一直持续到2000年,成为一代公益人的主要使命。数字平台兴起后,更具热点性的救急救助类议题吸引了更多关注。帮扶对象也从地区性、群体性帮扶转向家庭型、个体化的帮扶。[15]

第三,资源匹配。依靠平台的宣传和动员能力,数字平台有能力对资金或劳动力等社会资源的流向进行干预或再分配。截至2022年,有30家平台被指定为慈善组织的互联网募捐平台。这些具有公众募捐资质的平台能够对社会热议与关注的议题配置捐助资源。2019年,我国20家互联网募捐平台汇聚的慈善捐款超过54亿元,同比增长68%,已经成为慈善捐赠的主要来源。数字平台所制定的善款分配规则产生了行业性的影响。以T企业公益日募捐的数据来看,总计有336家公募机构参与募捐,其中,基金会226家、慈善系统62家、红十字系统33家、社会团体13家、社会服务机构2家。T企业平台上的总筹款额度为40.55亿,其中各类基金会占据了总筹款额的49.6%、慈善会系统占据了45.1%、前5名的各地慈善协会筹款占据了整体筹款额的47%。[16]2021年河南郑州遭遇特大暴雨侵袭,一名在校大学生发起的“待救援人员信息”在线文档不断更新信息,指导救援资源对接,被称为“救命文档”。这都说明,数字平台这种组织形态正成为重构善款、善力的组织力量。

依靠其流量分发能力,数字平台影响着社会事件的公共化进程。何以如此?流量自身的特征赋予了数字平台的组织权力。流量,可以理解为个人信息数据的数字化呈现与交换。它不仅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特征,且具有自我增值能力,即不同维度的信息汇总或比对能够改善信息质量,无需更多劳动。这与金融资本的增值方式显著不同。金融资本的跨空间流动是借助其跨期收益能力实现的,即组织或个人能够将未来预期收益转化为实际的当期收入。金融资本的增值也主要依赖制造与影响市场预期。流量的增值方式则更依赖个人或组织掌握信息的质量和数量,打破信息边界、增加信息源、生产新信息是流量增值的主要方式。简而言之 ,流量增值的核心是社群(用户)与社群的有效链接。因此,本文将数字平台在社会议题生产中的作用界定为组织角色。

作为流量分发者,数字平台在个体层面调用、管理与分配流量,常常会导致流量在极短的时间内集中涌现。这给常规性和地方化的治理机制造成极大的压力。一方面,热点议题消耗了更多的治理资源。公共部门对减贫、养老、助残等常规议题的关注让位于个体化、局部性的突发事件,出现公共议题公共化程度不高的问题。另一方面,更多的应急处置需求强化了治理资源集中化分配的倾向。面对跨平台传播的“热点”议题,以基层组织、公益协会、兴趣团体等为特征的组织化、地方化治理手段失效。协调能力更强、响应速度更快的跨部门动员高频出现,推动社会治理应急化转型。

三、数据定义者:介入治理对象认证

数字平台是一套依托于算法规则的组织结构,这是数字平台得以快速占领市场,重塑传统产业的主要因素。[17]现有算法研究多将算法处理成去组织方的技术实体,有三种解释路径:其一,算法控制论。该流派主要从技术视角出发,将算法理解为一套自动化、自适性、强制性的控制体系,强调其对个体自主性、社会不平等与劳资关系的影响。[18]其二,算法建构论。该流派强调个体信息与数据的自主性,或技术对文化环境的依赖性。威尔森认为数字平台的算法不仅是效率工具,还是技术与社会的实践过程,关涉到生产、消费与使用的组织过程。[19]也就是说,制度环境、组织结构与主体的博弈共同输出了特定的算法实践。其三,算法中介论,该流派将算法视作一套影响不均衡的工具体系。工具本身既具有规训性,同时也可被影响。因此,学者强调社会运作的常识应作为算法构建的 “知识图谱”影响数字平台使用技术与信息的方式[20]。然而,算法无法独立运行,它镶嵌于组织内。组织理解并赋予数据意义的方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治理绩效。

数字平台的设计与运转依赖“场景”的识别与应用。所谓场景,即某类社会身份与互动模式的虚拟化实践与展演。数字平台将算法、人与规则复合成整体架构,使算法形成一套意义系统。[21]平台借助算法的信息处置与计算能力,生成了一套人、地、事、物、情之间的意义关联与评价系统。这套系统匹配真实社会运行的程度决定着技术能否有效支撑社会治理。

具体而言,数字平台以干预社会身份标签生成的方式介入治理对象识别过程,表现为:身份标签的迁移、生产与认证。社会治理的有效回应建立在对治理对象的识别上。人与人的互动与归属是基于符号展开的,身份就是这样一种影响群体归属、认同与个体人格形成的社会符号。斯特赖克认为,自我即是一系列身份的集合,身份定义了 “我是谁”的问题[22]。 泰弗尔[23](Taifel)的社会身份概念则进一步强调作为团队成员的情感和价值体验,并将其视为一个社会分类、比较与区分的心理过程。个体通常借助一系列的身份标签来表达所归属的群体,这些身份标签具有资格性(qualify),是权力与责任的承载体,支持着社会系统的平稳运转。

第一,身份标签的迁移。在中国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下,身份标签的生成是在一系列日常生活实践中定型的社会角色,具有地方性色彩。身份是“相同类别的人群就其相似性的强化过程,也是不同类别的人群之间就其差异性的强化过程,这种强化的结果产生了类型的分化”。[24]在数字平台的社会实践中,社会标签被隐藏在了算法与平台企业的组织流程中,身份标签的迁移和添加从多向建构变为单向赋予,身份的多重性、情境性容易滑向单一维度。某头部平台企业的乡村治理平台要求“村庄要调动各身份人员(村委会成员、党员等)在各版块发布与主题相关的原创帖,积极与村民互动”,平台很快将乡村中原有的身份迁移到了网上。调研对象讲道,“我们盘点了一下,村庄里面有60多种身份,比如校长、小学老师、村医、兽医、护林员、河长、网格员、小卖部老板,我们搞出60多种身份,他都可以登记自己的身份在网上,也就是说他发言的时候是带身份的”。有了这些身份,再加上在网络空间开发出的“市集”、“广场”,平台得以在虚拟空间中营造出一个没有距离的村庄。但在具体的平台运作中,哪怕是实名制,每一个账户也只能单独展演,这跟传统的乡村生活迥然不同。在线下,社会身份实践是复合且灵活切换的。在乡土社会,哪怕是找对象这种亲密关系的建立也需要基于对方作为子女、朋友、员工等多重身份实践的综合评价。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治理关系并非完全基于行政权威,其互动是情境性的。在互动过程中,村民有时是“叔叔”“伯伯”的身份,有时又是“党员”“群众”的身份,还有时是同学、朋友身份,个体在多重身份下的情境性互动构成了乡土社会运转的基础。

第二,身份标签的生成。除了传统社会角色的再现。数字平台还依据新的治理场景,添加新的身份标签。例如,为了应对流动人口给疫情防控带来的挑战,一些城中村社区借助互联网智慧平台的人脸识别技术为重复进出小区的人员添加标签。临时标签的生成为社区工作人员摸清人口底数提供了便利。但是,受限于数据采集的方式与主体的差异,采集到的数据并不能完全反映社会事实。一方面,采集主体的个体认知影响标签生成。依靠保安、网格员、街道办主任填写的小区住户身份,其结果是不同的。保安常根据住户出入的交通工具判断住户的社会经济地位,街道办工作人员则更熟悉住户的低保、医保等社会福利状况。与此类似,引入数字平台的牵头单位会依据部门业务需要对治理对象进行标签化处理。民政部门常将社区居民划分为“低保户”与“非低保户”,政法系统则主要根据住户有无犯罪经历或倾向对治理对象进行分类。另一方面,数据采集的工具和方式也影响身份标签录入。数字平台提供的制式化系统限制了用户对自己身份的选择权。不管是下拉菜单式的点选方式,还是自填式的录入方式,身份标签的录入与管理均是单维度的。

第三,身份标签的认证。治理对象的锚定是政策执行中最关键的环节,它依赖治理者较高的认证能力。魏丕信在《十八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一书中提及,清代国家的救灾行为是建立在精细化的官僚认证能力上的。它需要对灾害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人口比例以及救灾物资的输入有相当准确的判断,并在救济过程中展现出识别与认证赈灾对象的能力。“灾害勘察与赈灾物资分配的章程与法规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完善和标准化、制度化,在歉年、物价高昂之时,或是饥荒之年,资助贫困人口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地方政府的一件例行公事”。[25]简而言之,谁是“灾民”是需要在国家治理行为中度量与认证出来的。例如健康码的开发和使用,数字平台借助分布式授权(个体自选核酸检测点位)、大数据筛选(地理轨迹数据的时空关联)与集中认证将治理对象的健康状况划分为“健康者(未感染)、非健康者(已感染)、(被)观察者”,确保了治理对象健康认证的真实性、唯一性、整合性与统一度。[26]若没有数字平台的助力,如此规模的动态健康认证工作将是难以完成的任务。疫情期间,一些数字平台为餐饮企业开发了“无接触配送”的标签。被标注为“无接触餐厅”的企业,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无接触进货、无接触点餐和无接触配送。具体包括,进货过程中商户和配送人员需在固定地点卸货、取货,避免直接接触,对食材分拣员、配送人员的体温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保证食材安全;点餐时需要用手机点餐,并采取机器人送餐的方式;外卖需要做到无接触配送、配备安心卡[27]、整箱消毒与骑手防护。得益于其身份认证能力,数字平台才能成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共治力量。

作为数据的定义者,数字平台以“场景”的名义将终端设备上搜集的数据信息组合成一套价值系统,形成身份展演的虚拟空间。数字平台还设计出清晰有序的积分与计分制度作为评价系统。类型多元的平台设计出不同的规则来规训用户的线上身份实践,切割并扭曲了个体连贯、多重的社会身份。在虚拟空间中,连贯的身份被内嵌于不同平台的账户且被切割。个体通过在不同的平台切换身份来度过每一天,以社交账户实践情感身份,以消费者身份在购物平台交易,以管理者身份登录工作系统。[28]个体不得不重复陷入界定自己、划分边界、重建身份的艰难旅程中。值得注意的是,当数字平台更多的利用数字进行身份管理,将其作为评价身份实践的“正确”标准,“数字”本身就获得了超越其实际价值的社会合法性。过去,社会对个体身份实践的评价是多维且长期的。我们肯定个人创造的社会价值,赋予其尊严与地位要基于其修身、齐家与平天下的综合贡献。而今,在一些领域,“数字”与“数值”作为衡量价值的通行物,与个体的地位获得挂钩,塑造着积分的社会。

四、权限部署者:限定治理结构形态

数字平台是为了达成相关利益者的诉求,依托其技术架构、计算能力建立的结构化、制式化的行为规范。[29]数字平台借助流程与权限设置限定社会协作方式,再将各类技术与非技术的规则复合在管理模块与流程设计中,如隐私规则、入驻规则、信息排序规则、网站跳转规则、个人注册要求、权限管理规则等。现有研究主要从法律层面解析了数字平台的规则属性,特别是对隐私政策规则、内容审查、法人治理进行了讨论。[30]

从数字平台与社会互动的关系来看,数字平台对权限的部署是其用户互动的结构环境,在平台程序的虚拟环境中对用户行为形成约束。就社会治理的生产而言,数字平台对社会协作过程的限定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可见性与协作方式。

第一,可见性,指的是数字平台的利益相关者因为技术、商业与监管的原因能够知晓彼此存在的程度,包括主体可见性与信息可见性。互联网具有匿名化特征,有研究通过对两个货运平台进行比较发现,是否允许自雇型货车司机实名并可以彼此私信甚至影响着货运行业的生态。货车司机之间不可见、不可互动的技术区隔实际上也是社会区隔,这使得货车司机之间“趋底竞价”,行业内卷。[31]借由司机们之间的不可见,无车承运平台获得了更高的市场竞争能力。除了主体可见性,信息可见性也会影响用户互动方式。线下人际互动是肢体语言、眼神接触、声音画面整体呈现的信息交换方式。而在线上,网络传输将人际互动的不同感官切割,呈现为单维度的信息分享模式。数字平台还可以通过选择性开通或不开通某种功能影响信息传递的完整程度,从而制约互动者之间的互动模式。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研究表明,电子商务商户之间的价格战部分来自于平台对价格信息的过度展示。[32]相对的,小微商户之间的产业链合作、商业模式学习,甚至合作创新行为被大大限制了。

第二,协作方式,指的是社会治理议题回应过程中,委托人与相关被委托人建立起的稳定的人员安排与规范化的处置秩序。在数字平台,参与主体的自主性与互动模式受平台的规则限定,可以维持纵向委托,也可以是多中心决策的结构,主要体现数字平台的主体意图。平台流程一旦设定,其对社会互动模式的限制就是结构性的。针对某培训平台的调研发现,在两种技术方案中,涉及的主要行动者一致,包括业务主管部门、政策支持部门、培训机构、师资机构、数字平台企业开发机构、评估机构与会员,但是这些行动者的协作结构却大为不同。方案提出者的目标、工作性质决定了平台分发的流程结构与权限设定。调研发现,政府下属事业单位依据科层体制的行政发包逻辑设计了自上而下的部门协作流程,这个设计的优先目标在于确保培训班开班数量、参与人数与完成进度。而从游戏起家的某头部平台企业的技术方案,则从用户视角出发设计了一个相对扁平化的用户留存模型。后者的目标在于最大化平台的用户粘性,保障平台拥有稳定流量池。

作为权限部署者,数字平台将拥有不同权限的设备(或账户)以一定的组织结构联结起来,以形成最利于数字平台生存的结构。作为一种组织形态,数字平台诞生之初就在生存驱动下探索最适架构。通常而言,从数字平台的生命周期来看,诞生之初,数字平台更倾向采纳纵向、集中、拟科层的组织结构,与进入场景保持高程度的适配性。随着平台的扩张,数字平台的组织架构趋向扁平化、多中心化。从组织边界来看,数字平台在诞生初期,边界更清晰,准入与退出都更为开放。随着数字平台的扩张,准入与退出门槛升高。从规模来看,初创的数字平台更多采用成员边界清晰、集中度高的系统架构。而在市场占有率高且客户稳定的数字平台上,成员混杂,形态多元的组织形态出现率更高。许多大型数字平台会经历多次的架构调整或重组,保障其权限设置及分布式架构更容易存活和扩张。

不管数字平台的产品架构采纳何种模式,终端是生产信息的源头。具体点位的责任人是数字平台直接管理的工作对象。数字平台系统的实控单位掌握着所有点位的数据输入。在基层治理中,他们常常是社区(村委)干部、志愿者、路长、河长、林长、网格长、院落长等群体。在某市文明指数计分规则中,路上单位和路长是数据更新的主体,平台实控人对多达上万个站点进行直接的管理,终端站点负责按照规定的计分规则生产数据。在浙江某市,市里按照中央文明城市的评选指标细化给站点单位,将目标责任分解到站点。例如路长单位(负责单位)每月打卡不少于2次得100分,每少一次扣30分。路上单位文明分的换算=路长制巡查完成得分*20%+(审核通过问题数量/该单位累积问题数量*100)*30%+责任道路文明 “指数”*50%。点位管理与过去以村庄、社区等空间聚居地为单位的治理模式不同。点位情况与地方社会的整体运作剥离,进一步导致空间治理的碎片化,冲击属地化管理的治理传统。这是因为问题源头常不在特定点位,而在其他点位,甚至在划片区域之外,针对点位的管理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反而导致点位之间互相推责。

五、讨论与结论

随着数字平台在社会治理转型中的重要性日趋凸显,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数字平台研究,将平台治理议题提升到协调安全与发展的战略高度。全面理解数字技术带给治理方式的影响和挑战,对防范新型治理风险、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数字平台作为新型组织来探讨其在社会治理转型中的角色,认为数字平台在社会治理议题生产、治理对象认证和治理结构定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流量分发者,数字平台是社会议题公共化的调节者。集中化的平台流量诱使社会治理向应急化转型。作为数据的定义者,数字平台以“场景”的名义将终端设备上搜集的数据信息组合成一套价值系统,识别与评价治理对象。社会的组织与动员问题简化为“积分”与“奖惩”的双边关系。作为权限部署者,数字平台将拥有不同权限的设备以一定的组织结构联结起来,以点位为基础的控制系统逐步确立。

表1从数字平台的基础属性出发,从数字平台在各类治理任务的经验实践归纳出数字平台的三种组织角色。这三种角色对社会治理过程的所有关键环节均有不可替代的影响,也产生了相应的治理后果。总体而言,数字平台的三个组织角色均具有不可否认的公共性特征。作为组织实体,数字平台不能被视为物质性的市场产品,也难以被视为购买服务的被动供应商。参与社会治理的数字平台应该接受公共性检验,特别是其流量调配模式、场景匹配程度和架构设计方案。

表1 数字平台参与社会治理的角色

这是因为数字平台参与社会治理转型对传统的治理机制提出了空前的挑战。表现在:第一,科层组织的执行压力持续增加。中国公共服务供给与公共政策执行都依靠科层组织,基层政府的履责不力被视为治理矛盾的根源。[33]然而,随着治理议题数量的激增,议题涵盖范围与类型更加多样和随机,这对科层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按部就班的科层运作机制与突发应急的治理任务之间难以匹配。第二,公众参与持续衰弱。治理议题的稳定性和系统化程度,决定了公众参与的深度。在医疗救助、儿童教育、女性关爱等常规领域,社会组织、志愿团体可以采取互助的方式以组织化的方式持续参与。而面对一些个体性的救急救助类事件,社会难以依靠理性化和组织化的力量参与进去,反而会引发公众参与的冷感。第三,资源配置持续集中化。在传统社会,社会互助与救助是以组织化、群体化的方式开展的。在地方上,以宗族、家族为主要组织形态的宗亲关系一直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现代国家建立后,国家福利供给开始围绕职业身份展开。但是,数字平台兴起后,社会资源的配置直接流向个人而非组织。“网红头部化”“救助个人化”“互助的原子化”等现象已经越来越触及社会安全的底层机制,各类风险以不均衡的方式直接施加到个体,增加了个体的脆弱性。

基于以上讨论,本文认为加快构建数字平台参与社会治理的约束机制,需要从其组织角色入手,审核流量分配方案、评估场景匹配程度、建立架构设计的公众参与机制,重建社会安全屏障。

本文主要贡献在于提倡迈向组织研究的平台治理。数字平台参与社会治理不仅来自于其工具性的技术能力,还来自于其技术实践的方式。当新一代信息技术以平台的组织形式进入到社会治理领域,它创造双边市场、简化供需、追逐效率的意图便具备自主性。与强调技术能力的数字治理研究不同,本文强调数字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组织角色及其潜藏的治理风险。基于此,我们认为对平台治理的研究应该包括三个层层递进的部分:对技术的研究、对组织的研究和对场域(场景)的研究。平台是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的主要形态,它在产权上以企业组织为主,但也包括数量不少的社会组织与政府组织。平台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科层组织的分布式结构,集体行动的达成不再基于纵向的“委托—代理”关系,应被视为新型的组织形态纳入研究视野。

将平台作为新型组织来探讨治理转型的研究路径,具有三个优势。第一,研究对象的边界相对清晰。对技术能力的拆解和对应用场景的枚举容易陷入技术决定论或技术虚无论。将各类数字应用程序作为研究对象和横向比较的分析单元,研究者更容易识别其用户群体、技术目标、盈利需求。第二,研究层次适宜。从中观层面进入,能够呈现“制度-组织-行动”三者的复杂影响。以链接微观和宏观的方式,读者更容易理解风险事件频发、治理责任含混、治理手段匮乏等复杂的治理困境。第三,研究意义凸显。数字社会以不平衡的方式推进。就领域来看,市场领域的数字化转型更快,继而是社交生活,最后才是治理领域。即使是在国家治理领域,数字化转型也不是匀速的进程,数字政务的进程一直领先于基层治理数字化。这就意味着,从整体来提炼与归纳数字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任务。从应用广泛而深入的单个数字平台着手,将平台视为能动且多元的组织实体,更容易揭示平台对参与结构、参与权利、参与关系的再结构化过程。继而,研究者可以在积累并比较不同类型平台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地展现数字社会的整体图景。

注释:

①吕鹏、周旅军、范晓光:《平台治理场域与社会学参与》,《社会学研究》2022年第03期;刘学:《流量治理:平台企业如何将公益组织起来?》,《新视野》2021年第1期;邱泽奇、乔天宇:《电商技术变革与农户共同发展》,《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0期;乔天宇、向静林:《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的底层逻辑》,《学术月刊》2022年第2期。

②陈国权、皇甫鑫:《在线协作,数据共享与整体性政府——基于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

③ 范如国:《平台技术赋能,公共博弈与复杂适应性治理》,《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2期;张权、黄璜:《技术赋能与复杂性化约——基于“健康码”的分析》,《政治学研究》2022年第2期。

④梁玉成、政光景:《打破技术治理悖论——从“默顿系统”迈向“牛顿系统”的技术治理转型》,《社会发展研究》2020年第1期;张劼颖、李雪石:《数字虚拟社区研究:学术脉络与关键议题》,《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23年第3期;王明玉:《人工智能时代的数字自我》,载《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23年第3期。

⑤赵磊、韩玥:《跨越企业边界的科层控制——网约车平台的劳动力组织与控制研究》,《社会学研究》2021年第5期;吴清军、李贞:《分享经济下的劳动控制与工作自主性——关于网约车司机工作的混合研究》,《社会学研究》2018年第4期。

⑥[31]周潇:《数字平台、行业重组与群体生计——以公路货运市场车货匹配模式的变迁为例》,《社会学研究》2021年第5期。

⑦Lei Y., “Delivering Solidarity: Platform Architecture and Collective Contention in China’s Platform Economy”,.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2021, 86(2): 279~309.

⑧陈水生、祝辰浪:《中国公共政策调适性稳定的内在机理与实现路径》,《政治学研究》2022年第3期。

⑨刘玉照、田青:《新制度是如何落实的?——作为制度变迁新机制的“通变”》,《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4期。

⑩[11]张志安、姚尧:《平台媒体的类型、演进逻辑和发展趋势》,《新闻与写作》2018年第12期。

[12]王绍光:《中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模式》,《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13]C.C.B.Press and Foreign Polic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5.

[14]刘学:《流量治理:平台企业如何将公益组织起来?》,《新视野》2021 年第 1 期。

[15]叶晓君:《技术神话光环下的中国慈善公益》2018年第10期。

[16]张明敏:《99 公益日观察报告》,《公益时报》2021 年9 月 14 日, 网 址:http://www.gongyishibao.com/html/yanjiubaogao/2021/09/18619.html。数据来源:易善,截止时间:2021年9月10日24时。

[17]邱泽奇、由入文:《差异化需求、信息传递结构与资源依赖中的组织间合作》,《开放时代》2020年第2期。

[18]孙萍:《“算法逻辑”下的数字劳动:一项对平台经济下外卖送餐员的研究》,《思想战线》2019年第6期;赵璐:《算法实践的社会建构——以某信息分发平台为例》,《社会学研究》2022年第4期;彭兰:《算法社会的“囚徒”风险》,《全球传媒学刊》2021年第1期。

[19]Willson M., “Algorithms (and the )Everyday”,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Society, 2017, 20(1).

[20]吕鹏、周旅军、范晓光:《平台治理场域与社会学参与》,《社会学研究》2022年第3期。

[21]Lei Y., “Delivering Solidarity: Platform Architecture and Collective Contention in China’s Platform Economy”,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2021, 86(2): 279~309.

[22]H.T.Experiments in Ingroup Discrimination, American: Scientific American, 1970: 223.

[23]Mollon J D., “Social Psychology of Intergroup Relations”,Annual Review of Psychology, 1982, 33(1):1~39.

[24]佟新:《社会变迁与工人社会身份的重构——“失业危机”对工人的意义》,《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6期;Glaser B., Strauss A.L., The Discovery of Grounded Theory, HY:Aldine,1967.

[25]曹丕信:《十八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苏州: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6]张权、黄璜:《技术赋能与复杂性化约——基于“健康码”的分析》,《政治学研究》2022年第2期。

[27]电子版本“外卖安心卡”,在线记录菜品制作员、打包员及外卖小哥的姓名和体温,用户可通过手机直接查看,做到“事先知晓”。 根据M企业外卖《无接触配送报告》,1月26日至2月8日期间,采用“无接触配送”的订单占到了整体单量的80%以上,每一单外卖都使用“无接触配送”服务的用户占到66%。

[28]刘雨婷、文军:《“数字”作为“劳动”的前缀》,《理论与改革》2022年第1期。

[29]邱遥堃:《论网络平台规则》,《思想阵线》2020 年第3期。

[30]王晗、张玲:《面向互联网开放平台保护用户隐私的关联规则挖掘算法》,《计算机应用研究》2015年第5期;张新平:《以平台为重点:网络社会法律治理的新思路》,《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李广乾、陶涛:《电子商务平台生态化与平台治理政策》,《管理世界》2018年第6期。

[32]邵占鹏、甄志宏:《全视监控下网商价格竞争的形塑机制》,《社会学研究》2022年第3期。

[33]陈家建、边惠敏、邓湘树:《科层结构与政策执行》,《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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