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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威:办的是案件,守护的是民心

2023-11-21黄莎张仁平通讯员李秋云

方圆 2023年18期
关键词:嫌疑人证据犯罪

文|方圆记者 黄莎 检察日报记者 张仁平 通讯员 李秋云

21年的办案经验告诉黄威,要做好一名公诉人,就要有指控犯罪的力度、能动监督的硬度、司法为民的温度和服务大局的高度

无论寒暑,福建厦门总是游人如织。厦门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黄威对厦门的自然风光很是自豪,他的办公室对着的正是一片风光无限的湖景,但他也说,办公室里没有人会顾得上看窗外的风景。

和每一名刑事检察官一样,黄威每天奔波在检察院、法院和看守所之间,哪怕到了自己的办公室,也是要么低头看卷宗材料,要么抬头看电脑。黄威说,刑法条文里,他所在的部门要负责约四分之三的罪名,工作量可想而知。

在忙碌的工作中,黄威还准备了一份特别的发言稿——今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举办新时代检察英模先进事迹报告会。黄威是参加此次报告会的5位检察英模之一。

报告会前,黄威有些紧张,但想想发言稿里写的都是他自己办理的案件,一字一句都是他的所思所想,也就放松了许多。在报告会上,黄威说道:“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只有始终坚持为民初心,践行检察使命,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才能无愧身上的检服、胸口的检徽。”

从2002年考入检察机关的第一天起,黄威就一直战斗在刑事检察第一线。他办理的案件达1000多起,无论是简易的还是疑难复杂的,件件都办成了铁案,所办案件连续4年获评厦门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十佳案件。

在黄威看来,想要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就不能陷入工作的惰性,“要重视每一个诉求、每一个证据、每一个辩解,守好案件质量‘生命线’,以自觉能动履职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当时我开完这个庭,就觉得当公诉人好骄傲”

“如果不把这起案件办成铁案,我没有脸面见被害孩子的家属,更没有脸面见人民群众。”在提到多年前办理的一起绑架致人死亡案时,黄威是这么告诉《方圆》记者的。

在这起案件中,一名年幼的孩子被两名男子绑架,孩子父母在两天后接到绑匪勒索巨款的电话。而实际上,在绑架当天,孩子就已被杀害。两名男子被逮捕归案后,家属只提出了一个要求:“讨个公道!”

然而,此案的证据主要来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审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开始感到害怕,被讯问时常常避重就轻,对犯罪行为也互相推诿,均辩称不是自己做的、自己只是旁观者。

黄威心想,人的想法会变,万一犯罪嫌疑人畏惧重判,在庭审上翻供,检察官拿不出一些客观证据之类的“铁证”,指控工作很可能就会陷入困境。“只有供述肯定不行,我们一定要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

作为一名公诉人,黄威(中)参加过无数个庭审。(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此案案发时间较早,当时手机、车辆GPS定位信息并不如现在这么完备,可这些信息涉及绑架全过程的认定,对此案非常关键。黄威告诉《方圆》记者:“两名犯罪嫌疑人绑架孩子后,跨越福建省多市,沿途购买了食物、用来勒索财物的手机卡以及行李箱等。他们在每个地方做了什么事、买了什么东西,都可能用来印证他们供述的真实性,会影响案件的办理。”

于是,黄威和同事以及公安民警一起,按时间地点分解作案过程,查找、组合车辆GPS信息、手机基站记录等所有能够与供词细节相印证的蛛丝马迹,用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印证供述,用客观证据印证主观证据,提前做好应对翻供的预案。

黄威介绍说:“我们首先关注到的是隐藏性细节,也就是除作案人或者侦查机关之外的人不可能掌握的细节。例如,现场遗留的关键证据的大小、特征,没有去过现场的人是不可能掌握的。然后是‘先供后证’的关键性证据。这是指那些虽然是嫌疑人先供述的关键证据,但供述得到警方之后调取的客观证据来印证,说明了供述的真实性。在我们对犯罪嫌疑人翻供有心理预期的情况下,我们要做的就是把证据一个个分解,结合隐藏性证据、‘先供后证’的关键性证据,来说明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的不合理。”

在出庭前,黄威在脑海里将庭审预演了无数遍: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话,检察机关该怎么指控;如果真如他们预想的“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了,自己又该怎么有逻辑地出示证据……

然而,做预演的不会只有他一人。黄威也知道,犯罪嫌疑人如果真想当庭翻供,他们同样会经过多次的预演以及心理建设,也会思考如何应对检察官。“像这种重案,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一退步,就关系自己的生或死,关系到人生后半段是否会被羁押,因此他们一定做好了要死磕到底的准备。”

黄威参加过很多庭审,也遇到了不少在“口供”上出问题的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嫌疑人一般会坚持零口供到底,比较好的情况是他们不再狡辩,只是沉默不语,但更多时候犯罪嫌疑人还是会顽抗到底,甚至当庭突然翻供。无论是顽抗还是翻供,我们要做到的就是根据他们的顽抗内容或翻供说出的新内容,结合证据,一步一步地揭露不合理的地方。我们把证据摆出来,不是讲给他们听的,而是讲给法官听、讲给群众听的。”黄威还告诉《方圆》记者,很多人可能会参考影视剧里的情节,想象检察官能当庭把被告人说得哑口无言,甚至把他们“说服”,但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

工作时,黄威的手边常常堆满了案卷材料。(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在这起案件的庭审中,两名犯罪嫌疑人果然当庭翻供。黄威用严密逻辑论证,将不实翻供内容逐一击破。庭审整整持续一天,最终,法庭宣布检察机关指控绑架罪名成立,两名被告人一人被判处死刑,另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多年过去,黄威提起此案,仍旧记得被害孩子家属一直在哭泣的身影。黄威说:“群众对正义的呼唤,就是检察官指控犯罪的动力。办案时,我们一定要真正对群众‘用情’,对案件‘用心’,公道自在人心。我们办的是案件,守护的是民心。当时我开完这个庭,就觉得当公诉人好骄傲。”

找到“证据”背后的证据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仅零口供,还特别“贴心”地提供了一整套“证据”来说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检察官又该如何应对呢?

黄威就办理过这样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此案乍一看,货物运输、出口、退税,每个环节似乎都很合法,可其中的一些细节却很不符合常理。经审查,检察机关发现这是一起以“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该案犯罪手法新,犯罪团伙也很“专业”。

什么是“买单配票”?黄威解释说,传统的骗税手段主要是无中生有的假报出口,或鱼目混珠的虚报出口,货物没有实际出口;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也往往与出口项存在差异,较易在海关、货代、税务处留下蛛丝马迹。而“买单配票”的犯罪手段,则是利用外贸公司“四自三不见”的违规经营漏洞,即外贸企业在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中间商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和自行报关,以外贸公司名义伪报自营出口,取得出口报关单,按此虚开增值税发票,再通过外贸公司申报退税。

“简单来讲,‘买单’是从一些无须退税的个体工商户那里购买他们实际出口的外贸单,‘配票’是指通过设立多家空壳公司,把这些单据挂到公司名下,公司在没有经过生产也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为出口货物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公司在申请退税后也会迅速申请关闭。”黄威说。

这种违法行为形式上更隐蔽,行为看起来更“合法”,因为确实有货物出口,货物流转手续也完整、真实,“配票”企业在开票前后还保持着一定生产能力。黄威进一步解释:“为了逃避追查,此案犯罪分子组织了多个省份特别是偏远地区的人员、公司参与犯罪,犯罪分子相互联系,分工明确。而且犯罪团伙有意在短时间内多次关、卖涉案企业,更换具体承办人员。例如,在某一省份,犯罪分子先后设立、购买了60余家‘配票’企业,一两年内就关闭、转卖公司,或变更经营者,销毁财务资料。案发时,60多家企业仅存23家,这极大增加了检察机关的指控难度。”

此外,该犯罪团伙在4年多的时间里实施了1万余次犯罪行为,成功规避了海关、税务、外贸等部门多次检查,可见其“专业”。

经济犯罪案件本身客观性证据较难提取,犯罪团伙的供述特别是对参与情况的互证对查明案情有较大作用,但此案的犯罪团伙成员大多具有亲缘关系,彼此信任,也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一般,出现零口供、少口供、少指认、多翻供、多顶罪的情况。所以,黄威和同事在查证中更注重客观证据,特别是能与犯罪成员挂钩的客观证据,力求以客观证据印证言辞证据,驳斥不实辩解。

“买单配票”一案,黄威确定的查证重点是货物流、票据流以及资金流,既要查犯罪团伙提供的明面上的货物运输、出口情况,不同公司开的增值税发票情况,账面上公对公的转账,还要查清隐藏在其中的真正环节,找到“证据”之下的证据。

黄威说:“我们要找到真正的货物运输公司,找到原始的出口单据,从而证明货物是从沿海省份发出而非由位于内陆偏远省份的空壳公司发出的。此外,还要找到明面的账本之下犯罪团伙的私下往来,以及瓜分非法所得的交易记录。”

在查证过程中,黄威也将目光投向了那些“不合理证据”,以此说明犯罪嫌疑人辩解的破绽百出。

“由于要逃避监管,犯罪团伙往往要先从外贸公司处取得盖有印章的空白委托报关协议书、外汇核销单等,再自填后假报自营出口,所以公安机关缴获了大量空白文书、印章和密钥等。对此,犯罪分子很难解释为何在沿海省份查获的这些与实际经营高度相关的东西来自一家开设在偏远省份的公司。而且,犯罪团伙为了获利往往会选择服装等高额征税、退税比例的行业产品出口,申报种类高度一致。有的企业会在短期内大量开票,发票甚至都是连号的。有的企业有巨额业务却只和某个客户单一联系,账面上还显示使用了大量现金。还有一家企业开在一个贫困县,在并不具备生产、储存的场地、设备、资金等条件,也没有水电费、仓储、雇工记录的情况下,这家企业却提供了该县三分之一的税收……这些细节,都不像是正常商业运作会出现的情况,也是我们指控犯罪的重要依据。”黄威说。

由于此案犯罪团伙分工明确,每个小团队相对独立,分别在多省通过几万单骗取税款,这也意味着检察机关有几万个犯罪事实需要查明。黄威坦言,这着实是庞大的工作量,给他们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光靠我们专案组是很难的,所以当时我们就提出和海关、税务局等行政机关密切合作的请求。越是复杂案件,就越要注重协调配合”。

经审查,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6家外贸公司名义操作虚假出口业务,采取以不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伪报自营出口、购买海关出口保管单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买单配票”手段,虚假出口货物2437票,报关总金额约2.5亿余美元,为出口货物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万余份,申请退税人民币2.43亿余元,其中已退税2.32亿余元。

黄威(左三)与厦门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同事研讨“2·25”特大偷越国(边)境案。(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厦门市检察院以团伙成员分别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起诉;追诉虚开发票24份,追加认定犯罪金额40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分别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各被告人刑罚,其中主犯张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据悉,此案也是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督办的典型案例,是福建省案值最大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多听多问多学习,多想多做多引导

除了这起骗取出口退税案,黄威还办理了涉案货值28亿余元的走私成品油系列案、涉案价税28亿余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重大疑难案件。这些“硬骨头”案件,有的材料多,光是卷宗就有上千本;有的地域广,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有的人数多,做过笔录的被害人就有上千人;有的数额大,涉案资金动辄十几亿元。用黄威的一句话总结:“都是硬仗,不好打。”

在办理了大量经济犯罪案件后,黄威总结了这类案件的特点:类型非常新、事实论证非常难、法律争议非常大。

“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手段一般都非常新,很多案件我们也是办理了才知道有这样的手段,办理起来也特别困难。因为我们找不到既往的判例,只能在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来理解应用法条;案件的事实论证也很难,犯罪团伙里每个人只负责一部分,很多又是‘血脉相连’的亲戚,较难有所突破。再者,法律争议非常大,是此罪还是彼罪,是罪还是非罪?很多犯罪嫌疑人都声称自己无罪,零口供的情况非常普遍。”黄威说。

虽然难,但黄威有自己的一套方法。“越是‘麻烦’的案件,越要关注建立以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我们要先把整个犯罪体系搞清楚,才能考虑如何搭建证据论证的结构,再一步一步地收集证据,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往前推。”

案件类型新,找不到前人的经验?黄威提供的解决方式便是“多听多问多学习,多想多做多引导”。

“多听,是听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辩解;多问,是因为这些案件一般涉及很多行政机关,问问他们的意见、他们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有什么认识;多学习,是要大量学习行政法规、内部规章、政策性文件等,其实就是为了弄清楚在正常经济环境下,市场应该是怎么运作的,而犯罪分子是怎么规避的,这些规避行为会导致国家怎样的损失,是否触犯刑法等。”

有了基础的认知、知道该如何搭建证据论证结构后,黄威的下一步便是“多替犯罪嫌疑人想想”。他解释,在审查起诉阶段,总有些犯罪嫌疑人相信“沉默是金”,缄口不言,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满嘴跑火车,嘴里讲不出一句真话。

黄威说:“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他们都是长期从事与经济相关的工作,和巨额钱财打交道,心理素质都很强。我就遇到过一个嫌疑人,聊了一下午,关于他的身份都不带重样的,明明只有初中学历,却说自己是研究生,讲得跟真的似的,问起来他还解释说‘担心给检察官留下不好的印象,把学历多讲讲’。第二,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有很清晰的认识,觉得自己扛住了不说就没事。第三,在税务等领域,他们非常专业,也不觉得司法机关能找到他们‘合理避税’的漏洞,所以此类案件中,零口供很多,庭上突然翻供也多。”

对此,黄威说要做的是“与自己较劲,做最坏的打算”。“我们要多替他们做辩解,从他们的角度出发,寻找各种‘可乘之机’,多想想万一他们提出了某个辩解,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多做”指的是去做大量的论证,即做到把法律要件和事实要件相结合,法律要件之间的关系要有法律逻辑支撑。黄威进一步说,如果发现法律要件齐备,但缺少部分事实要件,那就要“多引导”,“这类案件一般都要经过长期的侦查,我们需要和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密切沟通配合,引导他们尽量补充证据”。

掌握新证据后,黄威也会让犯罪嫌疑人作出新的解释,继而完善自己的指控体系。“有时候,我觉得我们的工作像在下象棋,是在和犯罪嫌疑人博弈。一步步往前推,一个棋子接一个棋子落下,到最后我们觉得指控体系完整了,便可以提起诉讼了。”

其实,在经济犯罪案件里,当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后,涉案金额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实际影响不大。但在审查过程中,黄威从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能追加认定的犯罪金额就一定会追查到底。“从检察官的角度来讲,我们希望能够尽最大努力去追求客观公正,还原客观事实。把国家的损失确定下来后,不管怎样,以后都有一个追偿的空间,挽回国家税收损失,这也是我们检察机关应该做到的。”黄威说。

敢于亮剑,善于监督

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也明确要求,“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而敢于亮剑、善于监督,是黄威办案中一直信奉的准则。2019年,黄威作为二审案件承办检察官,连续受理了两起一审宣判无罪的案件,其中就包括一起特别的侵占民营企业财产的职务侵占案。

这家民营企业由4名股东合伙,共同出资盖房出租获利,公司不大但租金收入可观。然而,负责经营的股东与承租公司恶意串通,致使公司损失了快10年的租金收入,而他却摇身一变,成了承租公司的“股东”,心安理得地以分红的名义获利。

2023年7月,黄威参加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新时代检察英模先进事迹报告会。(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黄威回忆,此案案情复杂,法律认定争议极大。普通的职务侵占案主体一般来讲就是单位的员工,但这个案件很特殊——第一,主体是股东,是直接经营者;第二,他不是直接从单位拿钱,而是耍了个心眼,侵占了企业长期的租金收入。“具体而言,就是这名股东和实际承租公司协商好,利用自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偷偷签订一个补充协议,保证公司没有任何诉讼纠纷,否则就要赔钱。而实际上,当时这家民营企业已经在打官司了,这是一份必定会赔钱的协议。同时,这名股东还让企业的律师不要应诉,这场官司败诉后,企业的其他股东才知道这件事。而这名股东也因为这一番操作,在一分钱不出的情况下成了承租单位的股东,参与分红获得约200万元。”

二审期间,大家对此案有不少讨论,意见也不太一致。黄威经分析论证后认为,可以明确以下几点,“第一,企业的财产权利应当包括债权,租金的损失也应当视为财产损失。第二,我们确定了一个原则,犯罪与否要从实质上进行判断,即获得的收益实质上是来自企业的损失。犯罪嫌疑人一直辩称他拿的是分红,并没有从企业那里获利,这是对法律机械的理解。第三,股东间的纠纷会不会影响侵占罪的认定?此案中,有两名股东欠犯罪嫌疑人的钱,犯罪嫌疑人也以此为由对他从企业拿钱作出辩解,但我们还得想想,还有一名股东和他没有债务纠纷。而犯罪嫌疑人获利后,也没有向那两名欠他钱的股东主张债务灭失,从这点来看,是能体现他非法占有的目的的”。

据此,黄威和同事调取了大量印证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的新证据,选择核心的抗点,庭审时围绕着犯罪实质有理有据地出具证据展开辩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厦门市检察院的全部意见,以职务侵占罪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这起案件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精品(优秀)刑事抗诉案件。

“通过抗诉依法纠正有错误的裁判,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能促进司法公正,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从而树立和维护法治权威,真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黄威表示。

黄威(前排)和厦门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同事合影。(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除了依法抗诉,黄威还积极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工作要求,既要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与沟通,还要履行监督职责。“我们的监督,要从个案监督向制度监督迈进,针对单一案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不如通过建章立制将漏洞堵住。再者,从单点到全面,即从监督某个具体的侦查活动到推进提升执法水平。”

黄威以“袭警罪”举例。202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明确袭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然而,黄威在梳理全市案件情况时发现,2021年厦门市袭警案件高发,存在袭警犯罪刑事打击面泛化的问题。

“打一下巴掌算不算袭警?推搡一下呢?当时我们就向市公安局提出,应当准确把握袭警案件刑事追究与行政处罚界限,并建议提升对袭警案件审查层级。”黄威说。

厦门市公安局也及时将全市袭警案件的刑事立案和对袭警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审核权提升到市公安局,对16起袭警案件的刑事立案和7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不予审核通过,有效遏制了对袭警行为一律刑事立案和刑事拘留的势头。同时,厦门市公安局还制定了《关于规范袭警违法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袭警违法行为的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

2022年1月,厦门市检察机关在福建省率先实现两级院在公安机关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作用,组建专业办案团队,打造精品监督案例,以规范高效的侦监协作助推刑事检察工作取得实效。2022年,厦门市公安局在福建省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中取得第一名的佳绩,厦门市两级检察院共同办理的“2·25”特大偷越国(边)境系列案入选全国检察机关发挥协作配合机制作用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典型案例,两级检察院重大、疑难案件依法介入侦检协作团队被评为福建省检察机关优秀办案团队。

“福建省公安机关对厦门市公安局执法办案质效的优秀评价,也是对我们工作的极大肯定,体现了检警侦查监督协作配合的效果。”通过一次次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黄威深感,“监督,也就是要尽量指出不足之处,所以要格外注重方式、方法。我觉得,我们大家都有一个共识,那就是执法理念的提升一定是一件好事。而我们在监督过程中也尽量用促进自改的方式提出我们的建议,由公安机关自己形成规章制度,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同时,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共同去完善,不是说我们仅仅指出哪儿做得不好就可以,而是要建议他们可以怎么做得更好,这样更有利于沟通。”

“正是这些‘遗憾’,让我想再‘多做一点’”

黄威从事检察工作已有21年,他认为,要做好一名公诉人,就要有指控犯罪的力度、能动监督的硬度、司法为民的温度和服务大局的高度。

“我进入检察机关以后,就一直从事刑事检察业务。作为一名刑事检察官,我觉得我们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就在于高质效办理好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起码要做到以下4点:第一,要有指控犯罪的力度,围绕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把好证据关,建立以证据为核心的指控犯罪体系。第二,要有能动监督的硬度,在办案的同时,我们也不能放弃能动监督的检察义务。第三,要有司法为民的温度,司法是为了人民,只有用心用情才能办好每一起案件。第四,要有服务大局的广度,也就是我们一直在提的,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

作为长期工作在经济犯罪检察业务一线的检察官,黄威对第四点有最为深切的体会。“经济犯罪案件办得多了,就会发现一起案件的办理,影响的不仅仅是一家企业,而是很多家企业以及很多家庭。办案,不能停留在就案办案,觉得判决判下来了就可以了,办经济犯罪案件最重要的还有追赃挽损工作。案件办结后究竟能够挽回多少损失,这可能才是被害人最关心的问题。”

黄威说,他之前办理过一起集资诈骗案,被害人多到难以想象,光是要发给被害人的权利告知书,装了两个柜子还不够,其中还不包括一些没有被发现的被害人。案子涉及这么多家庭,黄威认为,作为一个检察官,态度上一定要与群众共情,“你不能把大家都往外推,人家打电话或者发来回执,尽量地要打个电话回去,跟大家讲清楚情况,至少让他们感觉司法机关还在努力地做一些事情,挽回他们的损失”。

黄威办理的案子,目前累计追赃挽损已超10亿元。对于追赃挽损工作,他认为,检察机关对于群体性案件应当提早介入,介入后不但要关注案件定性定罪问题,还要关注案中的财产,关注可能涉及的追赃挽损线索。再者,在办案中,要强调把追赃挽损工作作为判断从宽与否以及从宽幅度的重要依据。为追赃挽损工作尽了哪些努力、做到哪一层面,同样也要作为判断检察官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但黄威也坦言,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来看,每个案子总会有这样那样不完美的地方,像把追赃挽损工作做到极致,完美地把社会矛盾化解到零的案件,不能说没有,但是少之又少。“所以,我总是希望能够再更进一步,再多挽回点损失,能够多弥补一个家庭的遗憾。”

有时候,黄威回想起以前办过的案子,总会觉得,“当时再多做一点就好了”,或者是“检察职能再多延伸一点,多能动履职一点,可能效果会更好。有的案子被害人人数众多,但不是所有被害人都有回复我们。可要是我们主动要求公安机关去接触他们,多联系上几位,是不是就能挽回更多被害人的损失,而不至于结案几年后,已经时过境迁了,还有不知情的被害人找过来”。

对自己已办结的案件“复盘”时,黄威也常常感到遗憾——“讯问应该更精巧一点,举证时应该更清晰一点,论证或者答辩应该更完美一点……”

黄威说:“正是这些‘遗憾’,让我想在每一起案件里都‘多做一点’,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未来的工作中,我也要不忘初心、勇毅前行,让指控更加有力,监督更加有效,履职更加有为,以更高质效的办案、更加优异的业绩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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