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下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路径探究
2023-11-21何玉玲王瑞君张钰
何玉玲 王瑞君 张钰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北京 100000)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将知识产权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高质量发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既是加快建成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的需要,又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在过去的时间中,我国坚持扶贫与扶志结合,从脱贫攻坚迈向了乡村振兴的新局面。2023年,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关键之年,作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奋斗之年,站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视角下,知识产权大有可为。《2023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实施推进计划》指出,要进一步加深知识产权赋能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发挥地理标志在乡村振兴中的带动作用,助推乡村特色产业全链条发展。
为做好首个地理标志五年规划,对“十四五”期间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工作进行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面总结“十三五”时期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工作取得的成绩及面临的形势、机遇和挑战,在深入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印发了《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体系,提升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价值内涵,为推动地理标志赋能乡村振兴、乡村振兴反哺地理标志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为推进重点任务顺利落实,《规划》部署了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和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两大工程。地理标志保护工程通过开展地理标志强基计划、筑篱计划和挖潜计划,奠定了地理标志保护行动的稳固基础,一方面,注重提升对特色产品的保护管理水平;另一方面,注重对特色产品的品质把控,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助力农产品保护工程行稳致远。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通过地理标志区域品牌的内涵提升、推广助力和影响力提高,加强地理标志文化知识传播实施地理标志品牌价值提高行动,通过推动产业融合、助力乡村振兴实施地理标志赋能行动。
1 地理标志的定义及特征
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始于《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将“货源标记”(indication of source)和“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of origin)作为知识产权独立形态予以保护。《里斯本协定》给出了“原产地名称”的定义,《Trips》第一次提出了地理标志的定义,并建立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国际标准,建成了第一个全球性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1]。
我国现行的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法律法规包括《民法典》《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等,均与《TRIPs协定》相一致。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2款给出了地理标志的定义。
地理标志具有地域性、集团性和独特性等特征。地域性是知识产权都具备的特征,但地理标志的地域性更为显著。与专利作比,国家对专利实施保护并不限制权利人的所属地域,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则要求其只能由商品来源地的生产者使用,其他人则不被允许。集团性是指地理标志可以由商品来源地所有的企业、个人共同使用,只要其生产的商品符合地理标志所代表产品的品质。换句话说,地理标志专用权属于所有生产者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个人所有,因此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是一种集体性的保护。独特性是指地理标志与某一特定的地理区域相关联,其主要目的是将该特定地理区域的商品与其他地理区域的同类型商品进行区分,使消费者能够显而易见地进行比较和选择,满足个性化的要求,也可以节省盲目选择的时间成本。
2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地理标志保护机制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以国际条约的规定为基本准则,对地理标志提供充分的立法保护,通过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来保障地理标志的持续有效发展。然而,每个国家的地理环境、经济水平、法律制度等不尽相同,甚至千差万别,使得地理标志对每个国家的意义不尽相同,也导致各国在地理标志的立法和司法方面及其所能提供的保护效能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当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策略方面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模式。
2.1 专门立法保护
由于地理标志具有独特的自然属性和特征属性,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确定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时,往往结合本国的地理环境、经济水平、历史因素、法律制度等,制定最适合本国国情的专门法律,以求对地理标志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
1919年5月6日,法国颁布了《原产地标志保护法》,原产地命名制度自此诞生[2],可见法国随着产业经济的逐渐成熟,开始积极探索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对产业的保护形式。在历经了百年发展之后,法国目前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已形成了较为系统、严谨的法律体系,特别是设立了原产地名称局,专门负责原产地名称的认定工作。
2.2 商标法保护
专门立法保护固然能够对地理标志起到更为权威的保护作用,但目前广泛采用的方式是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法中的特殊商标加以保护[3],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如此,例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领域具有两大优势:第一,从国家政府执法的角度出发,一旦发生商标侵权等私权纠纷时,该模式可以充分利用行政权力进行介入,从而更好地解决冲突;第二,从公众的角度来看,公众对商标的熟悉度较高,更容易接受地理标志。
在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地理标志被纳入商标法的保护领域,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获准注册,且只有经认证商标所有人授权,才能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2.3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虽然将地理标志作为特殊商标加以保护属于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模式,但这种模式可能存在一些弊端,因此部分国家结合本国基本国情、产业面临的实际矛盾及知识产权的成熟度等,将地理标志归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部分加以保护。
日本在1934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令禁止假冒、仿冒原产地名称,或任何容易导致产品原产地被误认的行为。当不正当行为发生时,该行为的利益相关者、其他从事正当竞争活动的主体或被此不正当行为所影响的消费者都可以运用上述相关法律进行维权。
3 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实践
3.1 国内保护实践
地理标志的确立有严格的审查规范,成功获准地理标志是对产品内涵与品质的官方认可,不仅能扩展产品的知名度和销路,还能通过对产品的规范来反向促进产品品质的把控和提高。
甘肃省陇南市以地理标志吹响发展区域品牌的冲锋号。一方面,充分发挥地理标志的强组织功能,聚集分散的农户制定统一的生产标准和加工标准,严把生产和加工环节,并采取统一的包装标识和销售标识,将生产经营从分散和小型化扩大到产业化和规模化。另一方面,甘肃省陇南市借助地理标志的品牌效应,发挥品牌在销售行业中的标杆作用,打通区域空间的限制,让单个农户也分享品牌利益,大大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比如,武都区油橄榄,仅武都区油橄榄基地种植面积已达51.6万亩,惠及4.5万农户、21万多人,适生区油橄榄人均收入2200元,综合产值达18.6亿元,油橄榄成为当地农民名副其实的“致富树”。
在2022年“四川十大地理标志道地药材”的评选中,内江天冬、巴州川明参、盐边桑葚、南江金银花、达县乌梅、涪城麦冬、中江丹参、眉山雅连、九寨刀党、都江堰厚朴等10大地理标志中药材入选。四川是全国地理标志大省和中医药资源大省,素有“中医之乡、中药之库”的美誉,全省中药资源多达7290种,道地药材有86种,其中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中药材产品有62个,“无川不成方”久负盛名。近年来,四川围绕壮大地理标志和中药材产业,依托道地药材重点产区地理优势与种植优势,把好中药材种植关,严守药材质量,选育优良品种,建设规范化优质道地药材种植基地,推进药材产品研发和深加工等市场布局,做大做强地道药材品牌,服务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和乡村产业振兴。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亚东县县委县政府充分发挥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产业经济,以地理标志产品为重点发展对象,采用“企业+农户”“企业+合作社”多种形式,完善县域地理标志产品产业链条,巩固抵边建设成果。2022年,亚东县黑木耳龙头企业实现销售超1000公斤,产值30余万元;2023年,亚东县在庞达乡开展抵边富农建设,发展庭院经济,向90余户村民发放亚东黑木耳菌包超3万袋,预计可实现产值61.2万元,帮助村民增收6000元/户。亚东县鲑鱼产业链条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对口援藏工作机制,与上海海洋大学合作,建立西藏首个水产“产学研”基地和教授博士工作站,突破亚东鲑鱼繁育技术瓶颈,帮助县龙头企业培育技术人员10余名,鲑鱼存量超80吨,带动养殖合作社收益超1200万元,帮助村民每年增收4500元/人。亚东县帕里牦牛产业发展基础进一步夯实,主要龙头企业实现存栏牦牛数超1.2万头,采用公司提供技术支撑、负责收购销售、农牧民自愿入股的灵活合作方式,带动群众近700户、合作社11家,实现分红超800万元。
在地理标志金融化方面,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走在前列,“略阳乌鸡”地理标志被侵权损失保险在此落地。“地理标志被侵权损失保险”是保障地理标志的专属“责任保险”,通过地理标志法律法规和保险制度的保护,在地理标志侵权案件中,“地理标志”权利人应对因被侵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用、调查取证费用等提供风险保护,对地理标志权利人在积极维权过程中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应支持其相关赔偿要求,维护地理标志使用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3.2 海外保护实践
不同于专利在海外保护的长久发展,目前我国地理标志大多存在于国内市场,在海外的保护情况并不理想,出现较多侵权现象。中国地理标志数量居世界第二,但在世界范围内,中国地理标志相关商品的普及程度并不高,许多地理标志权利人不重视地理标志的保护,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对自己区域的地理标志被外国人淡化、假冒、抢注只能无可奈何。举个例子,我国的茶叶享誉海外,一些国家的柜台上公然摆着“中国茶”进行销售,可其实际生产地并非中国,使得当地的消费者难以辨别真假,严重损害了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
近年来,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开始给予足够的重视。我国于1985年正式加入《巴黎公约》,根据公约规定开始履行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国际义务;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履行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承诺;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包括地理标志在内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2011年,“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谈判”正式启动,经过长达8年的22轮谈判,双方于2020年最终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欧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中欧双方设定了高水平的保护规则,并在附录中纳入275项各自地区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既包括欧洲的葡萄酒、烈酒、奶制品和肉制品等,又包括我国的白酒、黄酒、茶叶、调味品、中药材、果品等。此外,协定还对我国的手工艺品地理标志给予关注。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作为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双边协定,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
4 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4.1 地理标志与商标权的冲突
对于善意注册的在先权利,《商标法》仍然会进行保护,因此存在大量已取得商标注册的且含有地理标志的普通商标。冲突之处就在于,如若在后申请了地理标志,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部分已被注册为普通商标的地理标志还会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可能导致部分产品同时受到普通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然而,两者之间并不一定都具有直接关系,普通商标的产品质量与地理标志的产品质量可能并不相匹配,会在一定程度上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影响大众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认可,尤其是当两者分别属于不同权利主体时,更会产生矛盾和冲突。
4.2 地理标志产品缺乏质量控制
地理标志产品应是获得认证的优质产品,其生产加工应符合相应的工艺和标准。矛盾之处在于,生产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要注重特色和质量,就不能盲目扩大生产,直观上会导致企业的获利有所下降。因此,目前不少企业存在只关注眼前利益,而忽视产品特性和质量的问题,导致产品质量难以得到控制和保障。
4.3 地理标志重注册,轻运用
一是地理标志作为一种集体性权利,在其使用和保护上,其本身的权属存在不清晰的界限和使用范围,导致人们对地理标志的使用意愿降低。二是在地理标志的管理体系中,其牵扯和涵盖的部门较多,且部门之间权责划分不够明确,管理范围的界限不够清晰,部门之间业务交叉,呈现非常复杂的局面,也导致地理标志的运用效益很难得到有效考量。
5 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建议
优质产品可以通过获得地理标志来得到认可和推广,同时在优质产品与地理标志的相互作用中,地理标志的制度能得到有效完善。要做好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发展的具体实践,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
5.1 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进一步全面建设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立法先行,法律历来具有对行业发展的引导和规范作用,随着地理标志运用的逐渐广泛,目前对于地理标志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作出基础的规范和约束,可以在相关规章的基础上,通过整合和根据市场需求进一步获得更为具体的细节,适应当下市场和形势发展,加强地理标志工作顶层设计。因此,可以建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完善机构的职能和责任,同时制定严格的地理标志监管制度,既提供保护又加强监管。面对地理标志侵权事件,可以通过制定严格的侵权惩处措施,提高惩处力度。为了保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产业的发展能够行稳致远,应对地理标志产品做出相应规范和管理,既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获得保护,又保证产品的品质和发展前景。为了发挥榜样地区的带头作用,可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将地理标志资源转化为有形生产力。另外,加强宣传引导,扩大知名度,提高大众对地理标志资源增加产业和经济附加值的理解与认知。
5.2 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专题调研
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凭借与当地政府的通力合作,立足地域特点,实地了解产品特色、产业发展和地理标志运用等情况,因地制宜地寻求地理标志与乡村振兴的最佳契合点,发挥调查研究在解决基层问题上的优势和作用。另外,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富农、兴农作用,最大限度地挖掘地理标志蕴藏着的巨大经济潜力,构建责任公担、发展共谋、成果共享的共建共享新格局。
5.3 打破壁垒,多维度推动地理标志全产业链综合效益提高
加大政策支持和各项资源整合力度,着力完善地理标志产业监测、运用推广、执法保护、人才培养等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创新地理标志专属金融产品,在持续完善地理标志与金融深度融合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推动地理标志与文旅产业相融相促,将地理标志产业与地方文旅产业协同推进,丰富宣传内容和宣传载体,推动第三产业发展,打造“地理标志+”特色模式,以加快推进地理标志产业高质量发展。另外,不断提高地理标志品牌影响力,积极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普及,打通优质资源与优质产品的融合渠道,连接产业与旅游业的发展渠道,推动地理标志与乡村振兴齐头并进,支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赋能乡村全面振兴。
5.4 加强地理标志国际交流合作,服务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
我国地理标志的海外保护面临诸多困境,随着国际贸易合作的逐步加深,我国政府对地理标志海外保护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制定了一系列互认互保的国际合作条约,地理标志特色产品占领跃居国际贸易市场,走入大众视野,获得广泛欢迎和认可。另外,进一步加强合作共赢,有组织有秩序地拓展海外市场,服务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
6 结语
在党的二十大为我国擘画的新征程上,要树牢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把创造质量和运用效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掘、培育、运用和保护地理标志,形成标志性的区域品牌,对实现富农强企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起步较晚,在地理标志赋能乡村振兴的具体实践中也存在风险与挑战。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今天,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当下,做好地理标志赋能乡村振兴的发展势不可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