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服务现代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023-11-20石梅
石 梅
现阶段,我国农业经济逐步朝着机械化、现代化、数字化的方向发展,也积极推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与发展,不仅是未来现代化农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更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带领农民致富的重要举措。基于内蒙古近几年在现代化农业经济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的实践,重点阐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类型、作用及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最后提出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好的为现代化农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可行性策略,希望能为当地发展现代化农业经济提供理论借鉴。
党的“十九大”提出“建设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扶持体系,是发展多元化适度经营,积极培育新型农业主体”的总体目标,作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落实的基本动力,在此基础上实现农民就业增收、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建设目标。近几年,我国农村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规模呈现出逐步递增趋势,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为现代化农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由于受自身因素与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在此环境背景下,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何更好的为现代化农业经济提供服务,促进农民群众增收致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具有较大经营规模、较高管理能力、较好物质装备的农业经营组织,主要以商品化生产为重点目标,实现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的最大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包含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等。现代农业经济是在现代科技经济、现代工业经济基础上所发展的农业经济,现代农业经济的推进不仅能够有效解决就业问题,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更是实现农村地区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经济的主力军,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与推动下,逐渐呈现出了规模扩大、数量增长、领域拓宽等良好态势,在推进农业现代化、数字化发展方面有着极其重要作用。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
1、家庭农场型
“家庭农场”最早来源于欧美地区,在我国,家庭农场主要是指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的农业生产与农村产业经营管理工作,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种。可以进一步带动农村耕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激发广大农户的种养积极性,释放传统农业对农户带来的压力,在国家一系列惠民惠农政策引导下,家庭农场模式已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村改革的有生力量。
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型
合作组织型又被称为农产品生产专业合作社,其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同一农产品的生产者和营销服务者,在自愿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方式共同加入的互助型农业经营机构。以合作组织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进行农产品加工、营销等环节,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经营技术、信息的购销和咨询服务等。
3、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型
龙头企业带动型的经营主体主要是指在实施订单模式的同时,与当地的农户进行联系后所建立起来的规模化经营企业,主要适用于在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中发展,并由此建立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业经济共同体,在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主导作用。现阶段,内蒙古的龙头企业多采取购买、承包的形式,引导广大农民提高了收入水平,对于构建农村市场经济制度发挥着积极作用。
4、专业大户型
专业大户型主要是指农业农村地区种植和育种技术水平较高的人才,包括由农机大户与其他农民转让耕地后,通过培训专业大户经营主体的方式为农村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思路,突破农村经济原有的单一性结构,对农村经济提升和转化产生一定的推动效果。但目前我国对专业大户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评定标准,各地区、各领域的专业大户评定水平差异较大,甚至部分专业大户经营主体仅仅是扩大了经营规模,集约化、标准化、现代化的经营水平依然较低。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作用
1、能够全面推动农业经济规模的适度扩张
从当前的发展形势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全面推动农业经济发展规模的适度扩张。农业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推动农业专业大户规模的逐步扩大,要求在发展农业经济的过程中与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对现有经营模式进行适当调整,以保障农业经济规模的提高与扩张效率。家庭农场型经营主体是农业经济发展中的骨干力量,不仅推动农业经济发展的产业化、规模化程度,更提高了农村农业经济的发展水平。
2、促使农业经济经营模式逐渐丰富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强调“新”,主要是指在农村地区出现的新型生产经营模式,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优势也正在不断展现,这也意味着积极培育一批综合竞争能力强、带动作用突出的新型农业联合主体,是引领农村地区各个产业快速融合的重要力量,不仅能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新的能量,还能促使农业经济的经营模式逐渐丰富。例如,通过采用“农民合作社+企业+家庭农场”的管理方式,能够使不同种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出各自的优势,推动家庭经营和企业经营之间的协同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创新,进一步提升农业经济的发展水平。
3、加快农业生产模式的转型升级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效率,有效实现农村地区利益联结的预期目标,在提高农业经济发展速度的同时,促使农业发展规模逐步扩大。社会化农业服务组织可以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支撑与服务,改善农业服务供给,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现代化农业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推动农业生产模式改革的应有之义。通过统一性的服务与支撑,能够充分发挥出经营主体规模化、专业化的优势,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大力推广标准化、集约化的生产模式,不断提高物质装备与先进科技的应用力度,帮助广大农户最大程度上减少劳动投入,全面掌握对新装备、新技术的应用,提升效率、降低成本,提高农业生产模式改革能力。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1、融资渠道匮乏
投资途径少、投资困难大等因素,都是限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无法提供经济水平较高的抵押物品,加之受到自身经营存在风险以及不确定性等因素,导致大多数金融机构为了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防范,在主观方面不愿意向其提供金融贷款方面的服务。除此以外,虽然有些金融机构推出了可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产品,但是这些贷款产品普遍存在办理手续繁琐以及审核周期长等问题,无法及时为经营主体提供资金,进而打消了其贷款积极性。
2、土地流转困难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点是可以大大提高农民土地资源的产出率和利用率,主要采用转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零散的土地加以整合,形成大规模、统一管理、集中生产的地块,依托大型机械设备对土地进行机械化种植,从而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近年来,内蒙古各级政府都颁布了与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有关的土地政策,有些地区还成立了专门负责土地流转的机构,为农村地区土地流转与承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随着流转土地的数量与规模不断增加,加之较为偏远的农村宣传推广工作不到位,在对土地进行流转时没有签署正式的合同,导致后期容易出现土地权限纠纷现象。
3、农业服务体系落后
健全的农业社会化、产业化服务体系可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有利的条件。但从实际调查情况来看,各个地区之间的农业服务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特别是有一些经济基础较差、地理位置偏远的农村地区,由于受培训机会少、新型机械设备与科技推广力度低等因素,导致农业科技的转换成果利用率较低。又因服务质量低、服务成本高等因素,导致农业经营主体无法充分发挥出自身对于促进现代化农业经济发展的作用。
五、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好服务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可行性策略
1、提供更多的资金政策支持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视程度,并给予政策与资金使用方面的支持,对现有的农业经济补贴模式进行适当的优化与创新。2021 年5 月我国财政部门正式颁布了《利用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支持的相关意见》,文件中明确提出“银行与金融机构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意味着金融机构应主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首先,金融机构应适当提升贷款贴息的力度,对不同类型的经营主体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贷款产品,以满足经营主体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其次,各地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自身的引领作用,在保险公司、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下,成立支农、惠农担保部门,通过对管辖区域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水平、信贷情况与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调查与核实,能帮助部分经营主体有效解决无实物抵押的问题,还能鼓励其他经营主体参与融资的积极性,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可持续发展。最后,各级政府面对广大农户或企业的需求,可以通过奖励补贴或贴息的方式为其提供专项奖励资金,鼓励其积极创建新型农产品品牌,并帮助经营主体规划其发展模式,使其不断扩大生产规模与经营规模,促进农业产业链的健全与延伸。
2、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2021 年初我国正式出台了关于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经营权的管理方式,其中也明确提出了各地政府应积极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或土地流转市场,以确保土地流转及经营权的转让能够更加规范化。随着越来越多的劳动力从农村转向城镇,以及农村地区新型经营主体规模与数量的不断增加,土地的流转也会变得日益频繁,须在政府部门的带领下,建立健全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与服务中心,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可以为交易双方带来可靠的保障,也可避免出现一系列产权纠纷的现象,还能充分激发出农民群众对土地进行流转的意愿。此外,政府部门还需要构建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针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与矛盾,给予和解、仲裁等调节措施,切实保障广大农户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究并制定稳定土地流转价格体系,政府部门应对土地流转的价格透明化、公开化,避免出现漫天要价和恶意竞争的现象。在土地流转制度的引领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不断朝着规范化、标准化的方向发展。
3、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
要推动农业经济的现代化发展进程,发挥对新型农村社会经营主体的积极促进作用,就一定要建立完整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并在此过程中广泛吸引大量的生产要素投入到农业生产领域中,促使社会化服务水平与质量的不断提高,确保能够充分满足其的多样化服务需求,同时这也是发挥现代化农业可持续发展动力的必要前提。首先,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宏观调控作用,通过建立健全的政策文件、资金投入体系等措施,尽快形成完善的农业服务体系,同时明确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在坚持政府部门为主导的同时,鼓励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协会等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到社会化服务中来。例如,保险机构推出不同类型的农业保险,以此来降低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最后,坚持多元化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的服务功能,带动当地农民群众转变传统经营理念、调整发展模式,推动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进程。
4、积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高素质人才的专业程度与数量是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必要前提。以培养乡村振兴人才为契机,打造一支现代化的新型职业农民团队,为农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思路与活力。首先,面向农村地区广泛吸引青壮年劳动力,提供免费教育培训的机会,使其掌握新型农业技术与技能,快速转变传统的经营理念,调整农业生产模式,使普通劳动力逐渐转变成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在各级政府及农业部门的带领下,与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积极合作,构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机构,利用闲暇时间集中开展教育培训。其次,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导者的管理技能提升培训,使其树立正确的经营与管理理念,并根据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特点与发展规划,制定长期的培训目标,不断提升经营主体领导人员的能力与素养。最后,针对进城务工的青壮年农民群众或者是农村大学生,应为其提供适当的优惠政策,鼓励其积极返乡,回到农村地区进行创新,利用其掌握的技能、知识、经验与信息等,为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此外,还可以面向社会选拔具有领导能力、管理经验、善于经营的农业专业技术型人才,为其提供破格提拔的资格与重任,带领广大村民走上共同致富的道路。
综上所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推动现代化农业经济快速发展的核心动力之一,不但能优化农业生产结构,还有利于实现农民致富目标,须打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传统单一化、规模小的农业生产方式,在引进新型技术与先进服务理念的基础上,使其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推动现代化农业经济的规模化、集约化与商品化,促进农村地区一二三产业之间的深度融合发展,全面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发展目标,实现乡村振兴战略进程的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