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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中暴力行为程度认定标准的实证研究
——基于200 份生效裁判书为样本的分析

2023-11-20李亚琳

法制博览 2023年31期
关键词:暴力行为犯罪行为量刑

李亚琳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0

一、故意伤害罪中暴力行为程度的实证分析

(一)实证研究方法的选用

目前对于刑法暴力行为程度的研究多是以逻辑思辨的理论研究方法进行,缺乏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从多样本的角度进行分析。本文引入“社会科学量化分析软件”(SPSS)辅助分析,运用二元Logistic 回归分析,以探讨故意伤害罪中暴力行为程度及其他自变量对不同刑罚结果的影响力是否显著。因变量即为故意伤害罪中包括暴力行为程度在内的各种自变量对不同刑罚结果的影响显著或者不显著,值为“是”或者“否”;自变量即指影响量刑的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此种方法,可以在自变量和其他相关因素互相影响的背景下,比较自变量对因变量影响力的大小。

(二)样本来源及有效案例筛选

1.样本来源

本文将研究的样本法院确定为全国范围内的法院。样本数据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数据库,设置如下检索条件:以“暴力犯罪”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案由设定为“故意伤害罪”,案件类型设定为“刑事案件”,法院地域选择“全国”。时间设置为2019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 月1 日,进行数据抽取,共得到“文书性质”为“判决书”的刑事案件生效裁判文书1785 份。对搜集到的裁判文书以“判决文书中审理查明和证据部分对暴力行为的程度有明确的描述”作为样本库案例标准进行挑选,初步得到200 篇符合样本库案例标准要求的生效裁判文书。

2.有效案例的筛选

表1 即为以故意伤害罪的刑罚裁量结果为根据对样本案例进行的分类。需要说明的是,在文本检索的案例中,存在个别人构成数罪法院予以并罚的情况,但本文仅将案例中行为人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内容予以研究。这是由于考虑到,即使是在构成数罪并罚的情形中,法院也会单独对被告人实施的暴力行为是否具体构成故意伤害罪进行论证,因此,此种情况符合样本案例的筛选。

表1 检索案例结果汇总情况

本文检索的案例中所涉及的暴力行为,仅限于传统刑法意义上的暴力犯罪,即现实空间的暴力犯罪,排除网络暴力犯罪中的暴力行为。

(三)变量设计及实证检验

1.变量设计

在选取影响量刑及判决结果的自变量时,主要参考了《量刑公正实证研究》[1]中的内容。对于各自变量的具体分类结果在表2 中列明,自变量详细情况在后文进行具体说明。

表2 系数a

为提高实证分析的准确性,本文尽可能收集了符合样本案例库标准的相关案例,使得本文分析有较为充足的样本支撑。判决书如果未提及某一自变量信息,则默认该情节不存在。例如,一份判决中虽涉及“暴力行为”但是未提及控辩双方对“暴力行为的程度存在争议”的相关内容,即默认该案中控辩双方对暴力行为程度不存在争议。

2.SPSS 分析结果

本文引入“社会科学量化分析软件”(SPSS)对故意伤害罪中包括暴力行为程度在内的自变量与不同判决结果的相关性进行分析,并将SPSS 数据分析结果汇总如下表2:

自变量在显著性对应的值小于0.05 表明,自变量对于因变量的影响显著。表2 展示了与暴力行为的程度相关性最高的自变量并非仅有伤害行为的结果一种。与一般观念不同,故意伤害罪中暴力行为的程度不应该“唯结果论”,伤害行为的结果不应作为考量暴力行为程度的唯一标准。也就是说,并非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就是暴力行为程度高的行为。暴力行为的程度除了需要考量伤害行为的结果,还取决于伤害行为的媒介、行为人的击打部位等因素。以伤害行为的媒介这一自变量为例,在同样造成被害人轻伤的伤害结果的前提之下,伤害行为的媒介不同,则暴力行为的程度也不同。

3.二元Logistic 回归分析

通过回归分析探讨故意伤害罪中暴力行为程度及其他自变量(影响量刑的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对不同刑罚结果的影响力是否显著,可以在自变量和其他相关因素互相影响的背景下,比较自变量对因变量影响力的大小,回归系数绝对值越大,自变量对因变量影响力则越强(未在不同量刑结果影响力排序中出现的自变量是因为回归结果显示该自变量对因变量的影响并不显著)。如表3:

表3 是否判处拘役Logistic 二元回归分析结果

表3 探讨的是故意伤害罪中暴力行为程度及其他自变量对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或者拘役的刑罚结果的影响力情况。

从上述二元Logistic 回归分析结果来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暴力行为的程度虽然对量刑结果的影响力大,但是仅在判处无期徒刑的样本案例中,影响力排序为第一,伤害行为的结果是对量刑结果影响力最大的因素;第二,与一般观念不同,包括暴力行为程度在内的酌定量刑因素总体上超过法定量刑因素,对量刑结果产生的影响力更大。

二、故意伤害罪中暴力行为程度认定的具体标准

(一)以故意伤害罪保护法益界定暴力行为程度的大致范围

在复合型犯罪中,暴力行为作为犯罪手段行为,为犯罪目的行为服务,共同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具备法益侵害危险性的特质。在单行为犯罪中,暴力行为作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本身就具备法益侵害危险性的特质。[2]针对故意伤害罪这种单行为犯罪,暴力行为作为故意伤害罪中的实行行为,基于法益解释论机能,对故意伤害罪中暴力行为的程度进行大致界定。

(二)以故意伤害罪法定刑配置界定暴力行为程度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应当相适应”[3]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实际上反映的是犯罪行为与刑罚轻重之间的等级均衡。等级均衡的基本假定是轻重其罚,即针对相对较轻的犯罪行为科处相对较轻的刑罚,相对较重的犯罪行为科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罚当其罪”,其背后所体现的是罪刑有序的刑罚理念。正如贝卡利亚所说,“刑法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4]故意伤害罪所保护的具体法益是个人的身体法益,包括身体外观的完整性与身体的不可侵犯性、生理机能健全与心理状态健康。罪状虽然没有对故意伤害罪中的暴力行为的具体程度进行描述,但是故意伤害罪法条中为不同的危害结果配置了不同的法定刑。犯罪行为及犯罪具体手段是反映行为人人身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重要因素。刑法对于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行为科处严厉的刑罚,对社会危害性较轻的犯罪行为科处相应较轻的刑罚。由此,刑法为故意伤害罪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配置相应的法定刑其实就是对犯罪行为及程度进行限定。刑法为故意伤害罪法条第一款配置了最高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为行为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致被害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严重残疾的情况,配置了最高为死刑的最严厉的法定刑。这意味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行为程度也相应是最高的——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暴力行为。

(三)根据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界定暴力行为程度的上下限

第一,应当明确暴力行为程度的上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共有20 余款条文涉及“暴力”一词,虽未明确暴力的程度,但是通过犯罪行为所匹配的法定刑可知,在有些犯罪中,暴力程度可以达到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但有些涉及“暴力”的犯罪行为,由于其法定刑配置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暴力程度也相应与法定刑相匹配,程度较低,即只允许对被害人造成不超过轻伤的损害后果,假如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则将以其他罪名定罪量刑。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虽然众多条款在构成要件的规定上都为强暴,但是却有程度上的差异,某一行为造成被害人被强制的程度,充当强制罪的强暴已经是绰绰有余,但是充当强奸罪或者强盗罪等重罪的强暴,则显有不足之惑”。

第二,应进一步明确暴力行为程度的下限。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轻伤以下的故意伤害行为作为行政违法行为而施以行政处罚,将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故意伤害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规制范畴。在故意伤害罪中,暴力行为的程度如果想进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则需要对故意伤害罪所保护的具体法益——人身权构成一定的危害。也就是说,故意伤害罪中暴力行为程度的下限问题,换句话说,就是行为人对被害人人身权所造成的法律不允许的危险,需要对被害人带来的心理或生理层面造成一定的妨害,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这种妨害需要造成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但这仅属于最低限度的范畴,如果超过这个限度,才可以归入《刑法》规范范畴之内。当然在有关个罪的界定中,不同暴力犯罪中暴力行为程度的下限也存在着差异,例如强奸罪就需要以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行为是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来考量强奸罪中暴力行为程度的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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