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这伙人竟盯上了水好鱼美的“商机”
2023-11-20孙忠玲马晨程
文|孙忠玲 马晨程
为了逃避渔政执法检查,他们昼伏夜出,通常晚上8点多去湖里电鱼。鱼被电晕后,就会浮上水面。他们一个人负责电鱼,一个人负责捞鱼
(来源:CFP)
凌晨1时50分,在沪武高速金坛收费口,一辆银色的面包车被两名乔装成收费站工作人员的民警拦下。民警立即对车子进行检查,车内后排座位已被拆掉的车厢里放置着一个大大的水箱,旁边有增氧泵、液氮瓶等储鱼设备。水箱里的白条鱼个头很大,一箱子鱼足足有100多斤。
民警很快确认,这些都是刚从长荡湖电捕的渔获物,货主是江苏盐城人陈龙。顺着相关线索,一条由16人参与的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利益链被挖了出来。2023年6月10日,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
组团在长荡湖电鱼
1988年出生的陈龙皮肤黝黑,看起来比同龄人多了几分沧桑和老成,只有中专学历的他头脑却很“灵活”。陈龙没有正当职业,以前曾在太湖流域非法捕捞,捕鱼经验很丰富,后来因太湖一带相关部门严查非法捕捞,于是他来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想找机会继续非法捕捞搞钱。
长荡湖地处太湖流域上游,属于长江流域重要水域所在湖泊,是金坛区人民群众的饮用水水源地,享有“一斛水中半斛鱼”的美誉。近年来,金坛区将长荡湖生态保护放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长江大保护“十年禁渔”要求,实行长荡湖全域禁渔。
陈龙听人说长荡湖里的鱼数量多,品质好,销路也好,白条鱼每斤能卖到四五十元,所以虽然他明知长荡湖禁渔,仍然决定从长荡湖里“捞一把”。因为越是禁渔水域,水里的鱼卖相越好。
2021年5月,陈龙瞄准了长荡湖正值水好鱼美的“商机”,在湖边租了一间房。
趁着一个月光皎洁之夜,他亲自开小艇去湖里打探,发现湖里确实有很多白条鱼。月光下,水里的白条鱼看上去闪着光,仿佛就是白花花的“真金白银”。
“用丝网捕鱼,会导致鱼鳞残缺,不容易养活。而电鱼方便快捷,电捕的野生鱼光洁、好养活、好卖钱。”陈龙对于捕鱼很有经验。
陈龙原有一只红色小艇,为了节约成本又提高效率,他从网上买了一些材料自制了一艘铁船,铁船上配有电瓶、逆变器、脚踩开关、手抄网等“电捕鱼”工具。然后,他联系上无业的老乡王林赶来金坛区帮忙,打算两人一起在长荡湖电鱼。
为了逃避渔政执法检查,他们昼伏夜出,通常晚上8点多去湖里电鱼。鱼被电晕后,就会浮上水面。他们一个人负责电鱼,一个人负责捞鱼。到了晚上11点多,电瓶电量差不多用尽,他们就载着渔获物把铁船开回湖边,和提前约好的接鱼人一起把鱼装进面包车,车里早已配载有水箱和增氧泵。
随后,他们连夜把鱼送至高速路口,卖给鱼贩子,这些鱼贩子是陈龙在周边城市结识的。卖完鱼回家,已是凌晨两三点了,将卖鱼的收入扣除路费、油费等成本后二人五五分账,一晚一般能净赚五六千元甚至上万元。对于接鱼的同伙,陈龙和他们按日结算工资。
眼看获利颇丰,为了捕获更多的鱼,陈龙和王林先后将自己的老婆叫来金坛区帮忙。2021年7月,两对夫妻因分赃不均、闹矛盾而分开后,陈龙夫妇利用原有的工具继续捕鱼。而王林夫妇也从网上买了船和电鱼设备,打算继续在长荡湖捕鱼,并仍将鱼卖给之前陈龙联系的那些鱼贩,只是将交易地点换到了另一个高速路收费口附近。
2021年8月,陈龙的岳母生病住院,他的妻子便回盐城老家陪护,他只好一个人下湖捕鱼,但这确实影响了他的“效益”,他每晚的收获大大减少了。有一次,他捕到的鱼太少了,实在不够给鱼贩子承诺的分量,他担心自己失信会失去客户,于是花了8080元在常州市的一家水产批发市场购买了一批白条鱼,交给鱼贩子。不料,批发市场的这些鱼是养殖鱼不是野生的,不容易养活,后来死了很多,所以鱼贩子很不满意,这次只给了他4800元。
陈龙经历了几次类似的赔本买卖后,于是联系了老乡张小军来金坛帮忙。
张小军比陈龙年长两岁,只读过小学,在盐城老家务农,因为两个孩子开销大,经常在网络平台上贷款,家里负担不小。他在金坛只认识陈龙,也不太会开船,所以只能给陈龙打打下手,吃住都跟着陈龙。每次下湖帮忙,他可以获取500元至4000元不等的工钱,他还曾向陈龙借钱或预支工钱,用来还网贷。
陈龙发现,长荡湖的鱼根本不愁卖,为了方便跟以前在周边地区结识的鱼贩联系,他建了一个有20余人的微信群。
在这个群里,陈龙等电鱼人会交流是否有货或渔政执法信息:“今天没鱼,机器坏了”“风太大了,不能下湖”“今天渔政执法检查抓得紧”“这个天气,渔政应该不会出来吧”……
苏州鱼贩子华鑫之前在菜场租摊卖鱼多年,因为兼顾不了顾客需要送鱼上门的服务,所以慢慢地就不在菜场摆摊,而是干起了贩鱼的行当。
2021年5月,在一家大型农贸市场里,华鑫看到有人在卖鱼,他发现,这些鱼很新鲜,卖相极好,“一看就是野生鱼,鱼头大、鱼背薄、鱼肉紧实”。好几车鱼,一会儿工夫就被哄抢一空。华鑫问卖鱼的人是否可以把鱼卖给他,对方当时没有卖鱼给他,但他们加了微信。一个多月后,华鑫被对方拉进一个微信群。从此,华鑫成了陈龙微信群里固定收鱼的客户。微信群里的鱼贩子都是经验老到的行家,他们能看出电捕鱼和丝网捕鱼之间的区别,凭经验和群里的消息,他们就推测出陈龙等人是电鱼的。
老鱼贩张康说:“我在拿货时,就感觉这鱼是电的野生鱼,也有过犹豫,我担心陈龙的鱼来路不正,但看到市场上其他人也找他拿货,就认为不会有事的。到了中秋节,我担心出事儿,就退群了,没想到三天后还是被抓了。”
高速路口截下野生白条鱼
2021年8月3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说陈龙等人在长荡湖非法捕捞,后通过技侦、图侦、大数据、实地走访摸排等手段,确定了4个较为固定的犯罪团伙,以及3名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9月25日,民警开展集中抓捕行动,并于凌晨1时50分,在沪武高速金坛收费口附近,将装载着鱼的面包车截住,这些鱼是陈龙刚从湖里偷捕的。
侦查机关查明,2021年5月至9月,陈龙等11人以家庭或老乡为纽带组成4个捕鱼团伙,在金坛区长荡湖西港口附近水域,使用电瓶、逆变器、抄网等组成的“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白条鱼等水产品1万多斤,价值高达50余万元,然后把水产品卖给王华等5名鱼贩,形成了分工明确,电鱼、捞鱼、接鱼、运输、收鱼、卖鱼等“捕、运、销”一条龙的完整非法交易链。
该案是近年来长荡湖水域涉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规模最大、涉案人数最多的案件,被列为公安部督办的“长江禁渔2021”行动案件。
2021年9月28日,应公安机关邀请,金坛区检察院成立了以副检察长李莉为负责人的办案小组,依法介入侦查工作。鉴于该案人数众多、行为具有隐蔽性,且涉及异地销赃,检察官围绕犯罪团伙非法捕捞时间、数量,销赃数额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补证意见,并要求对“下游”收购、销售人员,进一步搜集固定相关证据,查明主观明知情况。
2021年11月25日,该案移送金坛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阅卷时发现,嫌疑人存在非法捕捞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两种行为,涉案法律关系复杂、上下游犯罪交织。
主办检察官林依辉在阅卷中提出了问题:案中的上下游犯罪是一种罪名的共同犯罪,还是两种罪名呢?
认定上下游是否构成非法捕捞犯罪的共犯,重点是看行为人是否有共谋。办案团队通过查阅大量案卷材料、调取有关微信聊天记录、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查明陈龙等上游人员的捕捞行为是基于其内部团队的分工合作,未与下游鱼贩达成事前的共谋,上下游串联共同作案的紧密度不高,仅有的买卖默契并不足以认定下游为非法捕捞的共犯,因此,在认定上游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基础上,下游的行为应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根据农业农村部《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坏评估及修复方法(试行)》的规定,涉案渔获物的价值最终以销售金额50余万元认定。
华鑫等4人明知陈龙等人所售水产品系非法捕捞所得,仍然予以收购、销赃,而且他们的卖出价比收购价每斤高出5至10元,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针对收购金额较少、犯罪情节轻微的龚小福,检察官认为应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同时给予行政处罚。随后,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龚小福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对涉案16 人应该如何处罚
陈龙等人的行为不仅对长荡湖水生生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而且会威胁长荡湖水域生态系统安全,需要采取增殖放流等措施修复渔业资源和生态系统。为了追偿生态损害赔偿费用,2021年11月1日,金坛区检察院启动刑民一体化办案机制,对该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并对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同步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明确对环境损害的程度、因果关系、损害赔偿数额、修复建议等。
在上下游的刑事罪名、涉案金额、是否起诉等都精确区分、逐一确定后,又摆在检察官面前一个难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资源损害赔偿费用定多少合理?是否适用民法典,要求上述16人惩罚性赔偿?
办案团队综合考虑涉案人员的家庭情况、悔罪认罪、履行能力、社会效果及生态修复情况等,根据《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与专家研究讨论,最终认为按涉案金额的3倍提出渔业资源损害赔偿比较适宜,并准确区分主从犯,积极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和释法说理,促使全部被告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督促被告人至诉前已缴纳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费用45万余元。
“‘电、毒、炸’的捕捞方式是极其残忍、恶劣的手段,不仅对被捕捞的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也会危害水生态环境及渔业种群的生殖繁育和健康。为增加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成本,形成有效打击,警示教育大众,必要的惩罚性赔偿会形成一定的威慑作用。”金坛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邹慧娟说。根据江苏省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规定,2021年12月,金坛区检察院以陈龙等11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华鑫等4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江苏省江阴市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这15人和相对不起诉人龚小福共同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156万余元,并根据该16人多次非法电捕、收购,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提出要求每人额外承担5000元至1万元不等、合计11万余元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2022年6月21日,该案在江阴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同年7月5日,法院分别判处上述人员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共计2.4万元,责令继续退出违法所得共计46万余元,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宣判后,所有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织密织牢生态保护网
长荡湖是金坛的饮用水水源地,被当地人称为“母亲湖”。从治罪到治理,如何通过健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推动对“母亲湖”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促进以更大力度共抓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金坛区检察院花了大力气。
“在渔政监督大队持续开展夜间巡逻的情况下,这11个人在4个多月里,还如此密集地开展夜间捕捞行为,说明在长荡湖这么大的水域范围内,单靠人力排查仍不足以应对犯罪团伙的反侦查意识和能力。”邹慧娟指出了该案暴露的长荡湖渔业资源保护的薄弱环节。
办案中,金坛区检察院针对全区生态资源保护状况、渔业执法、检察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牵头相关单位召开辖区重点水域生态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建议在辖区重点水域加强“机防+人防”建设,确保监管“全覆盖、无死角”,并联合长荡湖管理办公室和民盟生物多样性专家共同对长荡湖渔业群落结构及物种多样性等状况开展为期10个月的动态监测,形成长荡湖生物多样性调查报告。
2023年1月,金坛区检察院将调查报告梳理出的涉渔犯罪频发、资源受损修复力度不够、职能单位各司其职联动不多、社会公益力量参与不足等问题,通过民盟金坛区委员会在2023年金坛区“两会”上提出政协提案,借助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最终明确了由金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作为主办单位,由金坛区检察院、水利局、农业农村局等作为协办单位,共同开展内河捕捞渔船自主退捕工作,定期巡河、巡湖,科学确定增殖放流区域、时间、物种等治理工作。
针对该案造成的长荡湖渔业资源损失,2023年6月6日“全国放鱼日”,长荡湖渔业资源(夏花)增殖放流活动在长荡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举行,当日共向长荡湖投放鱼苗720万尾,对促进水域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水生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湖、管湖,截至2023年6月底,金坛区检察院与长荡湖管理办公室签署了《长荡湖生物多样性保护框架协议》,大力推动政府出台长荡湖渔业资源管理相关规定,并合作建成长荡湖生物多样性监测点和生态修复基地,包括案例展示区、补植复绿区、增殖放流区、观鸟区,承担预防犯罪、法治宣传、警示教育、知识科普等多项公益功能。
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副大队长徐俊华说:“前两年,我们发现非法捕捞案件将近40起,通过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多部门严厉打击,加上我们现在用的智慧平台对湖区管理已经达到高层次的靶向打击状态,目前湖区非法捕捞案件数量逐年下降。”
金坛区检察院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推动生态资源保护转化为政协提案,促成多部门“打防管控”常态化保护的大格局,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式开展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通过探索“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真正推动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文中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