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对策
2023-11-16刘良俊孙妍帝杨玲玲
刘良俊 孙妍帝 杨玲玲
摘 要:网络暴力逐渐成为当今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多的人受到网络暴力的困扰。网络暴力并不是传统的肉体暴力,它更多的是对人的精神摧残,它是一种群体性的欺凌。对此,我们需要界定好网络暴力的概念,并审慎的制订一套可操作的体系来威慑网络暴力,从根本上解决网络暴力。
关键词:网络暴力;反网络暴力法;刑事责任
一、网络暴力的概念
网络暴力一词涵盖的内容有很多,包括人肉搜索,造谣诽谤,道德绑架,敲诈勒索,肆意传播不良信息等。一般情况下这些内容会同时出现。
2023年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在这则通知的第二条第二款中这样规定网络暴力信息:“本规定所称,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这是官方对网络暴力信息的界定。
在学界中对于网络暴力的概念也多有争执,有人认为网络暴力是个人或者群体有目的性的通过网络信息平台传播各种不良信息,以此来针对特定个体或群体进行反复且持续的违法犯罪活动。有人从网络舆论监督,网络暴力和现实暴力的区别来分析网络暴力的概念。对于网络暴力的概念,我们应该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网络暴力影响的不仅是私主体之间的关系,它在更多情况下严重影响了网络公共秩序并且深深挑衅了公主体的权威。所以,网络暴力不仅仅侵犯了个人的法益,更是侵犯了国家和公共的法益。所以,对于网络暴力的概念应该这样界定:网络暴力指个人或群体恶意利用网络制造、传播各种针对不特定个体、群体、国家的不良网络暴力信息,并且带来不特定多数人员参与到此次网络暴力行动中,引发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影响。网络暴力信息的概念参照上述《通知》。
二、网络暴力的主要特征
(一)网络暴力是一种信息化的暴力
网络暴力依托于网络产生,成长并逐渐势大,甚至到一发不可收拾的地步。嫌疑人以网络为工具来进行犯罪活动,这是一种典型的工具型网络犯罪。
在有关“网络爆破”的案件中,只要有人泄露了网课的会议号和链接,“爆破手”就能进入会议室实施网络暴力,这体现了网络的在线性。“网络爆破”被广泛实施,不止有一人经受过“网络爆破”,且有关“网络爆破”的群聊很多。这体现了网络的广泛传播性和传播速度快的特点。网络暴力就像电脑上的病毒一样通过网线向现实中生活在不同地点的不特定人进攻,这也是网络暴力信息化的体现。
(二)网络暴力具有群体欺凌性
网络暴力的幕后操纵人可能是个人或是团体,但组成网络暴力的不只是这一个或是多个操纵者,还有数额不特定的多数网民。
在2022年粉头发女研究生被污蔑为陪酒女的案件中,受害人郑灵华最终不堪网络暴力,因抑郁症离世。
网络暴力不同于传统身体暴力,它的危害结果常常发生在精神层面上。一些无良的营销号和自媒体通过搬运他人发布的视频、照片、文字等内容,发布一些似是而非的言论,煽动并诱导公众对原作者进行批判,骚扰,道德绑架,让原作者受到精神压迫和内心摧残,从而带来精神失常,自杀,公司商铺经营不善,甚至倒闭等严重后果。
三、网络暴力治理困境
(一)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等无法有效解决网络暴力问题
我国《民法典》对于网络暴力的解决方式主要围绕于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受害人进行道歉等方法,使用这些方法可以消除一定影响,但却无法从根本上抹平受害者经历过网络暴力的伤痛,更无法对犯罪人进行有效的打击。
(二)现行刑法没有恰到好处的条文来处理网络暴力
当今我国刑法解决网络暴力一般努力将其归类到第246条的侮辱罪,诽谤罪中。但网络暴力中的诽谤行为并不完全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诽谤罪的关键是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但网络暴力中的诽谤行为并不完全是行为人通过捏造事实对受害人进行名誉和人身攻击。
同时根据《网络诽谤解释》和《侵犯信息解释》,判断是否严重侵害受害人权益一般以个人信息数量作为衡量标准,但网络统计的数量很容易出错,且不免有些网站存在必须要发布评论和转发的要求,这样使得准确统计数量充满困难。单纯的以个人信息数量作为情节是否严重的判断标准,有些太过武断且不好操作,不利于网络暴力的解决。
四、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对策
(一)新设网络暴力罪
在刑法中设置网络暴力罪或者制定《反网络暴力法》可以更有针对性的解决网络暴力。网络暴力罪的构成要件要符合我们对网络暴力的认定。在客观方面可以规定为破坏网络秩序,公共秩序。主体可以是自然人和单位,客体是网络秩序或国家、社会、公共秩序,法益可以参照具体案件来进行选择。主观方面是故意,但还要考虑是否引起不特定多数人参与、是否引起大规模混乱、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否恶劣和危害结果是否严重。
对于网络暴力罪的量刑原则,可以参照刑法对侮辱罪和诽谤罪的量刑标准。
由于网络暴力的表现方式有很多,还需要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来详细规定应对人肉搜索、恶意营销、恶意造谣等不同的情况,还需要区分评论、私信以及给被害人带来现实身体伤害或直接威胁被害人人身的情况。
(二)完善对网络暴力的公诉标准
我国公诉一般针对的是严重侵害了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案件,但网络暴力大多时候侵犯的是普通公民的私人利益。所以我们需要另外制定关于网络暴力的公诉标准。我国在2023年6月出台了《惩治网暴意见(稿)》,在其中第12条第2款规定了多种应该提起公诉的情况。“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是应该提起公诉的情况之一。这符合大众认知中的严重结果,也切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既然已经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严重结果,那么国家相关机构就应该出面解决这件事,如此才能对网暴者造成强烈的威慑。
网暴针对的大部分是普通群众,加强对普通群众的保护是惩治网暴的初心,国家多部门团结起来,连同网络平台的管理者,一起定下网络规范,才能更好的解决网络暴力。
五、总结
网络暴力不是特事特办,它时时刻刻都会成为威胁我们正常生活的一把利剑,只有处理好网络暴力,才能真正还网络环境一片清朗。
参考文献:
[1] 陈罗兰:《网络暴力的刑法治理与罪名增设》,《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5期第115页、第116页。
[2] 石经海:《论网络暴力的实质与刑法适用规则的完善》,《西北政法大學学报》,2023年第5期第70页。
[3] 刘晓航:《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应对》,《北京社会科学》,2023年第5期,第111页,第112页。
课题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关于网络暴力现实刑法规制困境的调查研究》,项目编号:s20231245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