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标志商品及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2023-11-15周春苗
周春苗
(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 510000)
1 地理标志的概述
1.1 地理标志的起源
地理标志保护起源于竞争法,其法理基础是防止假冒和混淆的竞争法益。当一种产品因其产地的某种特殊性而形成较好的销路和美誉时,由其地理特殊性形成的美誉当然具备财产属性。而产品具有的特性和美誉并不专属于个人或企业,在缺乏正当救济途径和动力的情况下,久而久之便会导致标志的滥用或冒用,容易对产品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导致消费者对产品失去信心和信任。当产品在其他地区生产或不具备通常特征时,使用该地理标志名称就可能误导消费者,并可能导致不公平竞争。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资源丰富,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孕育了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自古便有“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叶徒相似,其实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异也”的说法,表明当时人们已对地理环境的变迁会直接影响农产品的品质有了足够的认识。但由于我国长期处于中央高度集权的封建社会,市场经济不健全,地理标志产品特异性的检测和识别技术不发达、运输存储方式欠缺,极大削减了人们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寻求。正如杜牧《过华清宫绝句三首》所描述的那般“一骑红尘妃子笑,无人知是荔枝来”,交通、物流、科技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创新是我国缺乏地理标志保护的必要条件。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国际商贸也得到长足发展,科技和物流水平的提升也促使人们越来越深刻地意识到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价值,地理标志的保护才开始真正成为社会的需求。1985年,中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下的首个实体性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标志着中国真正步入知识产权的国际舞台。198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商标局根据《巴黎公约》确认“丹麦牛油曲奇”属于公约中认定的原产地名称,这也是我国认定的第一个国外的地理标志产品。1989年,我国加入《马德里协定》,为我国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奠定了基础。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TRIPS协定》),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对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产生了重要影响。
1.2 地理标志的概念
从地理标志保护主要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地理标志经历了从“产地标记”到“原产地名称”再到“地理标志”多个术语渐进式共存的演化历程,至今仍未形成最具权威性的统一法律术语。按照欧盟相关立法的定义,“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均用来识别特定产品的地理来源,保证其品质特征来源于该特定的地理来源,以及对该产品的生产加工程序进行限制。《TRIPS协定》第22条第1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识别某一商品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这是对各类地理标志概念进行融合,删除了“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表述,增加了“声誉”这一影响因素,成为我国地理标志定义的重要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其指向的名称具有真实性、功能具有识别性、对标示产品的特定品质具有证明性的特征。所谓指向的名称具有真实性是指地理标志中所含的地理区域是真实存在或曾经存在过的;功能具有识别性,即标示产品来源的区别标记,标明产品来自何地;对标示产品的特定品质具有证明性,即地理标志商品与原产地间的必然联系,也是特定的地理环境造就了商品特定的质量、信誉或信他特征。
1.3 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
目前,世界上主流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专门法保护模式,即通过特别的专门立法来保护地理标志。法国1919年就颁布了《原产地名称保护法》,进行专门立法保护。二是商标法保护模式,即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纳入商标权保护体系之中,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按照一般商标注册规定,与普通商标一样依本法注册并具有同样效力。美国是采用商标法保护模式的典型代表。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德国、日本、瑞典等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相关规定,将假冒、滥用地理标志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裁,以禁止侵权的间接方式对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以达到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我国实行商标保护和专门保护的双轨模式,主要依据《商标法》采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保护模式和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采用地理标志产品的模式。根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新的国家知识产权总局,负责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的注册登记和行政裁决。同时,农业农村部取代之前农业部的工作,现由农业农村部的绿色食品质量与发展中心来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注册等相关工作。
2 我国地理标志存在的问题
2.1 地理标志发展区域差距明显
2022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显示,2021年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有效量各区域占比中,长江经济带占47%、黄河流域占33%、长三角占14%、京津冀占5%,粤港澳大湾区占比最少,仅为1%。2021年,地理标志产品累计批准量各区域占比中,长江经济带占47%、黄河流域占30%、长三角占12%,粤港澳大湾区仅有7%。无论是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有效量,还是地理标志产品累计批准量,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均占全国的80%左右,发展优势明显优于粤港澳大湾区(见图1、图2)。
图1 2021年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有效量各区域占比
图2 2021年地理标志产品累计批准量各区域占比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度报告》数据显示,单一市场主体拥有地理标志商标数量排名前十位的分别是法国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141件)、淮安市淮阴区畜禽产业协会(江苏,34件)、涟水县农副产品营销协会(江苏25件)、洪泽县洪泽湖农产品协会(江苏,23件)、喀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新疆,21件)、金湖县农副产品营销协会(江苏,20件)、动海县茶叶技术服务中心(云南,17件)、平和县特产协会(福建,17件)、静宁县苹果产销协会(甘肃,14件)和云霄县食品快检中心(福建,14件),江苏占据4个席位。法国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地理标志商标拥有量占近50%比重。
2.2 地理标志标准化建设有待加强
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化是产业长效发展的生命力,地理标志产品应是优质产品,其生产加工应符合一定的工艺和标准。虽然我国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化、规范化生产及产品的品质有严格的规定,但当前我国地理标志的标准化水平仍有待提升。一是标准制定面临的困难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州(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目前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主要以团体标准的形式存在,团体机构的设立成为制定团体标准的必要前提,而部分农产品地理标志未设立行业协会,不具备制定团体标准的条件。已设立的行业协会中,许多行业协会处于初创阶段,管理能力有限,发展水平较为滞后,无法对分散的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进行高效的管理和监督。这既不利于地理标志品牌培育、提高知名度,又不利于监管且促进,影响产业发展。二是标准体系建立不完善。一个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产业化发展中应涉及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而部分农产品地理标志未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
2.3 地理标志运用效益不高
研究发现,目前“申报热、使用冷”的问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地理标志产业品牌效应不足,相当一部分地理标志品牌效益较低,大多数地理标志农产品处于“有名无牌”阶段。品牌推介方面,多以展会、电商直播等形式开展,而成效并不明显,部分地理标志产品年产值在亿元以下。二是地理标志运用效益较低,仅新会陈皮、东坡腊味等少数地理标志开展了质押融资工作,大部分地理标志未有效得到运用,地理标志价值未得到充分发挥。而欧盟目前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已达到4800多个,其中法国13800名农业生产者利用注册的593个地理标志取得了190亿欧元的经济收益,意大利的420个地理标志为30万意大利人带来就业机会。
究其原因,一是物流及保存技术欠缺。通过走访政府部门了解到,本地虽然制定了各种支持地理标志产品发展的措施,但是由于地理标志以农产品为主,其运输方式以陆运为主,运输时间较长,加之水果、蔬菜等农产品多难以保存,即使将产品销往外地,也会因运输成本的增加导致产品价格涨幅加大、销量一般,因此农户多选择在本地进行销售。二是地理标志产品产量有限,深加工不足。大部分地理标志产品为乡村中的种植散户自给自足、自行经营,认为地理标志仅为一种特定的农产品,忽略了其衍生品的存在和价值挖掘,也忽视了地理标志的品牌培育。企业自主争创的品牌不多,协会争创占主导地位,相关激励机制效用较小,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缺乏有效保障,抗风险能力不足,影响品牌声誉,品牌效应无法有效发挥。三是缺乏前瞻性规划,县区等基层单位地理标志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县区基层工作人员对本地地理标志发展情况不熟悉、不重视,未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地理标志发展和开发运用规划,对农户和企业缺乏有效地宣传指导,任由其自由散漫发展,造成政府主动监管执法少,农户和企业维权积极性不强。
2.4 地理标志保护力度需要加强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和地理标志使用行为,各地加强对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地理标志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犯企业商标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商标和地理标志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但保护效果有限,保护水平仍有待提升,主要原因为:一是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实施“双轨制”保护模式。对同一地理名称可能受到《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保护规定》的保护,会形成法律适用的冲突。二是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管理不到位,激励机制不健全。在实际工作中“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地区的扶持政策重点倾向专利的申请和运用,而忽视了地理标志农产品争创品牌建设,即使有对地理标志的扶持政策,也多为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认证(认定)的予以补贴,缺少后续持续的政策支持。二是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建设和保护工作推进缓慢。大多数地方对地理标志保护还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对地理标志品牌的保护宣传不到位。面对地理标志产品多为个体农户种植或养殖的现实,当权益受到侵害或滥用时,要让人们保护一项自己本身不熟悉的权益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很多人会选择漠视或忽略,这就给地理标志权益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3 我国地理标志发展对策建议
制定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加大财政资金对茶产业生产发展投入,扶持龙头企业培育、提高质量、标准管控、品牌建设宣传、市场平台建设,推动各地地理标志产业高质量发展。
3.1 深入挖掘地理标志资源
各地定期组织开展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工作,对具有独特品质的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等产品,采集其特色质量、特殊工艺、人文历史、产地环境等基础信息数据与资料,纳入地理标志资源库,并加强跟踪服务和监督。各地要按计划、按要求、分批次到基层实地走访调研,对具有特色优势的农产品进行全面摸底,对本地特色资源产品进行梳理和分析,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地理标志培育计划,为地理标志申报和相关产业发展奠定基础。
3.2 构筑地理标志标准化体系
进一步强化标准引领,以标准化理念方法为支撑,夯实地理标志产业质量基础。一是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地理标志标准化引领和支持,加大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化宣传和培训,充分发挥标准化战略资金导向作用,加强对标准化基础建设和技术支撑的资助,对地理标志产品省级地方标准和优秀团体标准进行事后奖补,并加强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二是完善标准化管理体制,建立统一协调、运行高效和政府、市场与社会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各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标志的团体和企业在制定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时,要在充分调研的情况下,以国家、地方标准为基础,科学合理地制定标准,确保同类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统一。三是加大标准化人才培养和引进,发挥地理标志和标准化科研机构专家人才优势,为标准化人才提供系统的培训、量化的考核指标,提供更多国际标准化交流实践渠道。四是构建完善的标准体系。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构建完善的标准体系,全面提升地理标志标准化水平。
3.3 加强地理标志运用
抓好地理标志促进运用工作是提高知识产权运用综合效能、推动地方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一是大力促进地理标志运用及推进商标品牌运用,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地理标志运用项目和建设商标品牌培育指导站。探索“地理标志”质押融资业务突破口,以“地理标志”赋能合作社自有商标价值的方式,通过对产品本身和品牌建设情况的全面评估,实现以地理标志产品商标为质押获得融资授信。二是推进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建设,通过规划引领,全面提高地理标志产业经济效益,带动产业升级和发展,探索“特色化、优质化、生态化、品牌化、产业化”的发展模式。加大地理标志农产品推介,充分利用电商、直播等传播渠道,提高地标产品知名度、认知度和美誉度。三是提升地理标志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培育本地地理标志产业创业致富带头人和龙头企业,通过产品包装的改造升级、形态创新、研发系列衍生品、深加工,延长产业链,逐步建设从传统、单一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业辐射延伸到二产加工制造业和三产服务业的区域性新兴产业集群,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四是增加技术研发投入,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带动产业发展。通过与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就标制定、技术的改良、产品研发、制度的完善等开展课题研究。
3.4 严格地理标志保护
一是完善和加强地理标志立法和体系建设工作,参考《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研究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规,围绕地理标志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全链条”进行规定。二是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基础体系、信用体系、协同监管体系、执法维权体系、宣传推介体系,以点带面,发挥示范作用,形成典型经验做法,并对地理标志产品集聚区进行宣传推广,打造优势特色农产业,助力乡村振兴。三是依法严厉打击地理标志违法行为,重点对相关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生产环境、生产设备、质量特色、质量等级、产品数量、包装标识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四是完善地理标志质量追溯系统,全过程追溯监管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交易流通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提高政府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