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转变观念,全面提升园长领导力
2023-11-14刘颖孙兵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刘颖 孙兵|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园长是履行幼儿园领导与管理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作为幼儿园改革与发展的带头人,园长担负着引领幼儿园和教师发展的重要责任。园长和教师之间能否实现畅通无阻的双向沟通,能否建立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能否形成信任、尊重的工作氛围,影响着幼儿园教师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表现,进而影响着儿童的发展和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提升。
当前,学前教育发展已经进入全面普及的时代,《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指出,在继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同时,政府要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发展。优质发展的关键在于园所要将时间和主要精力投入幼儿园的内涵建设,不断提升园长引领幼儿园教育质量发展的领导力。
转变观念,强化政府的服务意识
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自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颁布实施以来,这一点就被反复强调。从过去的发展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责任落实到位的地区,学前教育发展水平往往比较高。政府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要避免“缺位”“越位”和“错位”。
所谓“缺位”,就是政府没有履行好相关政策法规约定的发展学前教育职责,“该管的”没有“管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学前教育法草案》)中明确了政府及教育部门的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学前教育工作,健全投入机制,明确分担责任,制定政策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教研人员,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由此可见,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主要落在统筹、规划、投入、举办、监督管理、科学指导等方面。过去一些地方政府为减少财政投入、将幼儿园推向市场,没有根据人口和地区学前教育发展需要规划布局学前教育资源等现象,都是政府未能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职责的具体表现。政府要为幼儿园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和在园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政策资源。
所谓“越位”,就是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管理幼儿园时大包大揽,“不该管”的“全部管”。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将公共服务部门的某些任务摊派给幼儿园。所谓“错位”,就是政府没有摆正位置和角色,“该管的”管错了。比如,有一些地方政府对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偏离了教育和儿童发展的基本规律。
要有效避免“缺位”“越位”和“错位”,地方政府要转变认识,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型。首先,要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积极主动地履行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统筹、规划、投入、举办、监督管理、科学指导等方面职责。其次,在观念上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明确“该管的”与“不该管的”,强化“该管的”职能,放弃“不该管”的部分。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将《学前教育法草案》中的指导精神融入日常工作。同时,政府还要实现从教育管理向教育治理观念的转变。要强化管理主体的多样性、治理的法治化和民主化,通过协商、对话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要实现从管制型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树立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发展观和政绩观,充分认识到“管”与“不管”并非最终目的,行政与治教归根结底是为了支持和服务于幼儿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简政放权,强化幼儿园办学自主权
已有调查发现大多数园长觉得总是在忙于应付上级布置的各种任务,上级部门对幼儿园的约束太多,幼儿园的办学自主权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园长总是“放不开手脚”,压抑应有的办园活力。所谓办学自主权,是指学校作为独立的社会组织所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利用各种教育资源,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幼儿教育因其基础性与启蒙性更需要办学的自主空间,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性,结合园所特定需要为幼儿提供适宜的课程与学习环境。因此,政府应为幼儿园创设宽松且相对自主的办园环境,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下放职能以保障幼儿园的办学自主权,激发其自主变革意识的觉醒,促进其自主办园能力的提高。
具体而言,要深化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幼儿园办学主体作用。政府应该整合各种规范性文件,改变过多依赖行政命令管理幼儿园的做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规划、财政拨款、标准、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引导和督促幼儿园规范办园。政府要严格控制各项针对幼儿园的项目评审、教育评估、检查事项,对于确需要开展的评估检查事项尽可能统筹展开并编制目录进行公示。要协调、整合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能,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避免出现政策要求相互背离等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下放办学自主权绝不意味着“放任自流”,政府及教育部门务必在放权的同时实行过程性的跟踪监督,以激励幼儿园自主且有效地办学。政府对于幼儿园办学自主权要做到放管结合,不仅要合理下放职能,还要完善监管机制,以宏观视角进行管控。在监管幼儿园是否合理使用办学自主权的同时,也要有意识地做好服务工作,为幼儿园自主办学提供必要的资源条件与经费支持。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基层,研究园情,掌握幼儿园发展、教师专业发展的现状,对幼儿园和教师提供有针对性的帮助。
有的放矢,支持与引领园长专业素养提升
如前所述,园所的持续发展和质量改进与园长领导力密切相关。但是,大多数园长在进入管理岗位之前,往往缺少价值引领、组织管理等方面的专门培训。一些园长往往“眼睛往上看”,把工作重心放在如何应付和满足上级要求上,忽视个人的专业成长;又或者将重心放在个人保育教育专业水平和教学领导力的提升上,忽视其他方面领导力的提升。因此,这使得部分园长未能有效地在园所中营造和谐融洽、尊重互信的组织氛围,也未能建构和完善幼儿园内部民主管理的机制,难以借助科学有效的民主管理提升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和团队凝聚力。
园长专业素养的现状和问题需要教育行政部门为园长提供支持,促进园长领导力的全面提升。有实证研究发现,园长的结构领导力和象征领导力是比较薄弱的。结构领导力薄弱可能会导致园长无法很好地组织、协调工作进程安排,上传下达时理解不到位,难以对幼儿园发展准确定位。象征领导力的薄弱意味着园长的影响力有待提高,教师服从园长的主要原因是“园长”的身份,而非园长的“以身作则”。由此,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只关注园长的教学领导力、课程建设能力提升,而是要注重园长在结构领导力、象征领导力、分布式领导力等方面的培养和提升。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可能地提供高质量的、具有针对性的培训内容和形式。《学前教育法草案》第五十二条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支持服务体系,开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政府及教育部门应根据园长个人特质、背景经历及需求合理规划培训,提供适切的培训内容。有着教学领导力教育背景的园长可能更倾向于分布式领导力相关的培训,而有着管理教育相关教育背景的园长可能更为需要教学领导力相关的培训。园长对培训内容的需求也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园长职业生涯阶段、园所工作需要密切相关。因此,政府及教育部门为园长提供培训时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做好前期调研与记录,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开展培训,避免培训模式与内容的统一化,在培训开展过程中,实行动态监督并适时调整以保证培训效果最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