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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影视解说视听传播中的侵权现象分析及其规制

2023-11-13郭智荣

西部广播电视 2023年16期
关键词:独创性著作权人影视

郭智荣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新闻传播学院(艺术学院))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1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 年12 月,短视频用户规模达10.12 亿,较2021 年12 月增长7 770万,占网民整体的94.8%;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为99.8%。如此庞大的市场,使得短视频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滋生出许多问题,本文研究的就是短视频平台影视解说视听传播过程中的著作权侵权现象[1]。

1 短视频平台影视解说类型与分析

1.1 短视频平台影视解说的类型

1.1.1 剧情解说类

剧情解说类视频注重对影片的情节解读,通过故事线解说电影,化整为零,保留了电影的主要情节,用更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画面呈现,四两拨千斤地点出影片所蕴含的具体意义,基本上可以视作原电影的压缩版,使得用户可以迅速了解影片故事的梗概。

1.1.2 影视类型盘点

针对特定的主题、演员、题材等内容进行分类,运用电影的初始素材进行盘点和列举,这种类型的电影解说很少会大面积介绍整部影片的内容,而是很好地陈述了影片的优劣,吸引受众去观看影视原作。

1.1.3 恶搞吐槽类

有好的影片也会有口碑不尽如人意的影片,由此,恶搞吐槽类型的解说便诞生了。此类电影解说是从作者或是大部分观众的感受去出发,融入部分搞笑或是批判的元素,使其与电影内容解说相比更具有乐趣和看点。

本文主要探讨剧情解说类视频,因其涉及完整的情节内容,可能会产生著作权侵权问题。

1.2 短视频影视解说盛行的原因

1.2.1 碎片化时代受众对个性化内容需求的满足

影视类解说视频的产生可以说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与当今互联网用户碎片时间利用习惯及个性化内容消费需求碰撞融合的结果。短视频平台上影视解说的流行,主要是因为移动设备的普及与现代工作压力大,节奏加快,生活中碎片时间增多[2]。“毒舌电影”“阿斗归来了”等影视类解说作者的出现,打破了观众必须坐在电影院观看长达数小时电影的习惯,他们会在短短几分钟之内将一部电影的剧情完整地展现在观众面前。影视解说视频通过压缩信息传播容量、精简视频内容,平衡了如今数量庞杂的影视作品与受众短暂空隙时间的矛盾,满足了受众在碎片时间中休闲娱乐的需求。

1.2.2 对封闭式文本的解构引发观者共鸣

兰德尔·柯林斯在《互动仪式链》一书中提出了互动仪式链理论,该理论认为互动仪式的发生需要具备四个条件:身体共在、仪式准入机制、共同焦点、共享情感体验[3]。首先,影视解说的观众通过在线观看的方式完成了虚拟在场;其次,在虚拟空间构成“共同焦点”,观看同一风格类型“电影解说”的观众往往有着共同的情感连接,而视频弹幕则提供了自我情感表达的出口与通道,同时也使他们获得了同一趣缘群体的身份认同;再次,看完视频后,观众通过在评论区交流自己的感受与发送弹幕“合影打卡”等方式完成了共享情感体验。至此,一条完整的互动仪式链被构建了出来,互动性的增强也使得越来越多用户选择观看短视频影视解说。

1.2.3 影视解说过滤机制减少用户时间沉没成本

沉没成本,指已经投入的且无法收回的支出。比如,电影票钱、交通费用、时间、精力都是沉没成本,是在当下决策之前已经发生了的费用。而对于一部刚上映的影片,观众没办法去判断它是否值得花费金钱代价去观看,正是因为有了沉没成本的出现,观众考虑到通勤和观看的时间成本,所以不愿意再去付出时间观看电影,而是选择时间效率较高的短视频电影解说,养成了吃“速食”的习惯。

2 短视频平台影视解说问题分析

2.1 短视频影视解说作品的独创性问题分析

首先,符合规定的作品会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总体上讲,构成作品的第一要素必须是科学、文学等领域的智力劳动成果,第二点是该成果必须具备可复制性,第三点则是智力劳动成果必须具有独创性。单从影视解说短视频属性出发,其传播方式必然会存在可复制和易传播性,于是影视解说短视频是否为原创则是判断其是否属于作品的重要依据。一般而言,独创性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独”和“创”。其中,“独”指的是没有对其他作品进行复制,独立完成且不论差异的大小都被称为“独”;“创”就是指作者的独特个性。作者的智力、思想、情感等内容是可以通过作品反映出来,并达到较高的创造性。

2.1.1 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独创性

影视解说类短视频是由影视原本画面加上作者独自的解说声音或是背景音乐构成,单论上文“独”的条件,这种形式已经突破了“微不足道的区别”,因此满足了“独”。但是在“创”的方面是否满足条件,充满了许多争论。有观点认为影视解说只是剪辑拼接,没有体现出作者的创造性,所以不能算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并且影视解说还有侵权之嫌。但是这种观点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影视解说短视频并不完全都是照搬影视情节发展进行简单讲解,也有部分解说视频体现了作者自身的价值观与审美,即使是对原作进行剪辑,也呈现出了不一样的表达。因此在判定影视解说类短视频的独创性之时,应具体分析它的画面、配乐、剪辑方式才可以下定论,而不是全盘否定,影响二次创作作者的积极性。

2.1.2 作品具有独创性不影响侵权的认定

有时候作品即使有了属于自身的“独创性”,还是会涉及侵权问题。因为影视解说类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而构成演绎作品和是否对他人著作侵权,是个可分的问题,这一点通过案例也能够得到证实。2018 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全国首例“图解电影”侵权案中,被告主张“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对视频的新阐释,这构成新的独创性表达和再创作,单纯的图片并无意义。对此法院认为,“图解电影”图片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涉案图片集中附加的文字部分是否构成再创作与图片是否侵权无关,被告方侵犯了原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就是说,即便智力成果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仍可能构成侵权。

2.2 短视频影视解说的“合理使用”判定分析

影视类短视频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原则是认定短视频侵犯著作权的主要标准,而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据;二是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三是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四是不支付报酬;五是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在对2021 年6 月新实施的著作权法的解读中提到,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4]。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要从如下几个因素考虑:第一个因素是使用目的。对于判断短视频解说是否侵权的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首先,使用者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其次,是否超出以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再次,是否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并非判定侵权或成立合理使用的标准。从这个维度看,如果引用目的仅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适当没有超出必要性的话,无论是否用于商业盈利,均不构成侵权。第二个是因素内容比例。一般来讲,引用比例大的,涉嫌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引用比例小的,需要结合其他方面再作判断。引用比例小不意味着必然构成合理使用,其最终落脚点仍然是是否对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了实质不利影响,是否实质损害了该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内容比例大小仅为形式上的因素,法院在认定是否侵权时更注重实质性的影响。第三个因素是影响后果。“三分钟让你看懂一部电影”的泛滥并不会对电影行业造成颠覆性的影响。唯一的影响在于用户看完这种电影解说是否会产生浓厚的兴趣继续去完成整部影片的观看。如果用户还会选择再度观看,可以说影视解说甚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综上,判定电影解说是否侵权可以看其影响后果是否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是否实质性地再现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对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

3 短视频影视类解说侵权问题的应对策略

3.1 推进知识共享体系适用

2002 年美国推行了知识共享协议许可(Creative Commons license)——CC 协议,是一种允许他人分发作品的公共版权许可,它和传统授权模式的不同点在于它并非保留著作权人的所有权力,而是让渡部分权力给公众使其可以在部分条件下使用其作品。这一特点与新媒体环境下的视频传播相吻合,能够使得电影解说在日后授权的过程中免于漫长的授权时间抑或是昂贵的授权价格,可以与电影宣发相辅相成,促进二次创作的便利性。虽然早在2006 年正式发布了知识共享中国许可协议,但是从法律层面仍未承认这一协议的合法性,不受到司法保护的协议并不能受到行业的认可进而起到推动作用,因此,我国可以将其写入法律当中以便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3.2 加强短视频平台管理

3.2.1 建立独立影视类解说分区,规范平台标准

事态发展总是一体两面的,对于影视市场而言,短视频剪辑、搬运、二度创作等,是影视作品的重要宣发与内容补充手段。抖音、快手、哔哩哔哩等平台上的各类短视频剪辑与二创视频,为原生内容进行发酵与导流。例如,抖音上《长歌行》《良辰美景好时光》等的各类短视频就无形为剧集吸引了更多观众。所以维护版权是平台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也可以和出版方进行二次创作的合作,独立开辟出一个影视解说专区,里面获得认证的视频博主可以按照规范制作电影片段解说,一可以为尚未发行的电影进行预热,提升影片知名度;二是对已经上市的电影进行再次宣传,吸引人们去平台进行全片观影。同样的结合CC 协议,对于部分电影版权方愿意放开版权的则不再作出限制,以达到更好的传播宣传效果。

3.2.2 “人工智能+人工”适度过滤审查,营造内容多元生态

有专家人士表示,作为行业发展的最大受益者,视频平台要加强版权管理和事前审查义务,全面筛查、主动过滤,对于短视频传播行为的规范及行业的良性发展积极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味增加事前审查义务,可能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也会间接地影响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传播效率,而且这不一定能够有效地解决版权争议问题。因为我国短视频用户每天的视频上传数量是十分巨大的,海量的数据处理也需要相对长的周期。此外,视频平台进行事前审查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时间成本。如果强制要求视频平台提供事前审查的义务,不仅给大型平台造成巨大的压力,一些中小平台也将会不堪重负,直接出局。这样的做法,其实在变相地遏制竞争,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并且对于一些追求“短平快”的视频内容,如果需要在发布前进行事前审查,那么用户就不能够第一时间获取信息,这不仅不利于用户的体验,也会导致创作者更新频率降低、创作者数量减少,进一步影响到平台经营。因此,在保证平台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适用性上,平台要考虑规则程序的便捷、措施的适当,以接到投诉后处理为主、事先采取主动预防措施为辅,机器审核为主、人工审核为辅。对于严重损害著作权人权益并且影响巨大的电影解说进行封号处理,对于社交媒体平台当中出现的未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品进行呈现。

4 结语

短视频影视解说行业的持续发展,不仅需要法律法规对原创版权进行保护,也需要平台能够持有更多的内容,通过采购影视作品,鼓励原创的内容生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达成许可、与著作权人展开合作的方式,营造内容多元的版权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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