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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共赢:短视频背景下的“二次创作”研究

2023-11-13刘佳雯

西部广播电视 2023年16期
关键词:发布者著作权人受众

刘佳雯

(作者单位:湖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詹金斯认为粉丝会根据自身社会经验和文化认知,从多样化的文化文本当中分辨出属于本群体的文本,对其加以分析整合,并将自身的解读输入进去,他们对这些文本或进行重塑或进行改写,最终形成独特的“粉丝文本”[1]。

在短视频背景下,“粉丝文本”的创作有了更为丰富多彩的形式,生产主体也突破了粉丝这个群体。经过二次加工的视频在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命名,有人将这类视频称之为“速食电影”“电影微解说”或者“影视戏说类短视频”[2],笔者尝试将之统称为“二创”类短视频。这类短视频进入大众视野的时间不长,所以相关研究数量较少。目前学界的研究都是对其的初步探析,对原影视作品原著作权人与二次创作者之间的关系探析研究并不丰富[3]。基于此,本文从困境与共赢的角度,对原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与二次创作者的关系进行探究。

1 二次创作者与原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对抗

面对市场上“二创”类视频的泛滥,影视公司和视频平台开始抵制。2021 年4 月9 日,正午阳光、华策影视、慈文传媒、新丽传媒等53 家影视公司,腾讯视频、爱奇艺等5 家视频平台发出联合声明,共同呼吁保护影视版权,表示对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法律维权,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预防、抵制侵权行为[4]。由欢娱影视和爱奇艺共同出品的电视剧《当家主母》更是在每集剧情的结尾附上了版权声明,拒绝以任何形式对其内容进行二次创作的行为。

不论是多方联合声明还是《当家主母》的版权声明,其试探性远高于它们的震慑性和行动性。与之相应的,两则声明的连带反应所暴露的是原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与二次创作者之间的对抗性。他们试图“一刀切”式地将所有“二次创作”排除在外,将影视作品的市场完全收回自己手中,但事实证明这个方法并不可行,因为这些“二次创作”在不知不觉间已经成为影视作品推广的重要一环。

2 “二创”类短视频面临的困境

2.1 侵犯版权,带来经济损失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专有权利[5],其他人如果要使用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其报酬。而“二创”类短视频中不乏直接搬运、大量引用原作的视频,并不曾让著作权人知晓。这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还极大地侵犯了花费高价购买原作播出版权的原平台的利益。

许多购买方希望通过影视作品主创人员自身所有的流量来提升自身平台的流量,从而通过二次售卖进一步将流量变现,但免费的纯搬运视频会减少原平台的会员购买量;详细的解说类视频会让受众快速了解故事情节;对影视原作的负面评价会让受众失去看原作的意愿。不同类型的“二创”类短视频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原平台的用户活跃度和参与度。从这一方面来说,“二创”类短视频的发布者就是从影视原作购买方和制作方窃取流量,会给他们带来直观的经济损失。

2.2 内容失实,扰乱文化市场

在评价类短视频中内容失实的现象尤为明显。“二创”类视频的发布者由于吸引了固定的粉丝群体使自身也成为一名流量的携带者。一些影视作品的宣传方看中了这些发布者的讲解能力和个人风格,主动与其联系,以有偿支付的形式与其达成商业合作,合作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吹捧自己的作品、恶意抹黑竞争对手作品等。对于许多二次创作者而言,这种商业合作所能获得的报酬非常可观,就欣然接受。这就导致“二创”类短视频中会有许多失实的内容,使影视作品的生态环境更加恶劣。

2.3 主观再现作品内容,破坏作品原有艺术性

除了纯搬运类短视频是对原作品相对完整的表达,其他形式的“二创”类短视频或多或少都会对原作品进行删减。影视作品相对于其他文化产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更为复杂也更为细致,其画面、色彩、音响、角度、景别等诸多方面的细微之处都可能有着特殊的用意,甚至它的剪辑本身就是一种艺术的表达,是一个团队长时间精心打磨出来的作品。而“二创”类短视频的发布者往往在非常有限的时间里去压缩原作品的内容,用尽可能少的时间为大众提供一种可以在碎片时间内观看的“速食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很难对视频的艺术性进行考量,甚至能够相对完整地讲述原作的内容都是一种挑战。相对于原作的制作水平而言,大多数二次创作者由于缺乏专业训练,在创作的艺术性、专业性及制作经验等多方面都是不成熟的,其创作的视频是一种降级的文化产品。

2.4 观念引导,导致观众思考力下降

“二创”类短视频与传统的文化产品相比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的价值传达大量掺杂了发布者的主观态度。从素材的选取、镜头的组接到讲解的台本、具体的评价,各个方面都是通过二次创作者的把关才呈现在特定的受众面前。信息会在传达的过程中不断偏离真实的轨道,受众在没有接触过原作的情况下会先入为主地认为这些经过二次创作者筛选的内容就是它原本的样子。在这种情况之下,受众所能看到的是二次创作者所想让他们所看到的,受众所想的也是二次创作者所引导的,但受众会认为这是自己独立思考的结果,而非对他人思维的全盘接收。在长期的潜移默化之下,受众会逐渐丧失独立思考能力。

3 “二创”类短视频的共赢优势

3.1 满足受众需求,使受众获得群体归属感

“二创”类短视频是对海量影视作品的一种过滤与筛选。“二创”类短视频的发布者大多以自身的喜好或判断作为选择作品的依据,或是对某一类型的偏爱,又或是对某一特定人物的崇拜,他们“二创”短视频彰显着自身的性格与诉求。在大数据的分析与推送之下,这些视频会被有着同样偏好或同样价值观念的人群所观看,从而以关注发布者账号的形式形成特定的社群。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二创”类短视频的发布使视频受众细分为无数个小的社群,这些社群能使受众获得相应的群体归属感,满足他们寻求认同与表达自我的需求,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执,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网络生态。

3.2 作为盈利手段,解决部分就业问题

不同的视频平台都有自己的盈利计算方式,会从播放量、评论量、浏览量等多个方面来综合评估发布内容的价值,根据这些曝光率和受众参与率来与广告商洽谈,将广告穿插于这些内容作品之中,也就是通过“二次售卖”来实现所谓的“流量变现”。与传统长视频平台自身购买视频内容进行发布不同,短视频平台的内容以用户生成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UGC)为主,平台使用者关注的不仅是平台本身,更多的是平台之中发布让他们感兴趣的内容的人。换言之,短视频平台内容发布者可以自带流量,他们发布的内容可以为他们带来利益。只要有影视剧不断上映,二次创作者就永远不会缺失素材。因此,“二创”类短视频是一个门槛相对较低、技术要求不高、有持续内容素材的创作方式,受到了不少人的青睐,成为他们的副业或正职,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就业的压力。

3.3 免费宣传引流,原作获得更大曝光

正如前文所言,“二创”类短视频的发布者在持续的内容输出之下,会不断吸引人前来关注,拥有属于自己的粉丝,可以自带流量。因此,对于被二次创作的原产品而言,“二创”类短视频的发布可以算作另一种形式的宣传,不论是正面评价还是负面评价,都拓宽了原作品的宣传渠道,使其接触面更加广泛,获得更高的关注度和讨论度。从这个角度来说“二创”类短视频的发布者与原制作方可以实现双赢,分别获得自己想要拥有的宣传和曝光,进一步实现流量变现。

3.4 明确受众喜好,为影视作品制作方提供参考

目前,许多影视作品由于其主创人员自身携带巨大流量,拥有固定的粉丝群体,粉丝受到自身喜好影响对其作出非客观评价。长此以往,整个影视行业会被这种情形所裹挟,对受众审美和需求缺乏准确的把握,会越来越偏离正确的发展道路。“二创”类短视频在这一背景下就彰显了它的独特优势。二次创作者所作出的评价可能突破粉丝的言论壁垒,让更多人所看到。对于普通的视频观看者来说,他们可以得到一个畅所欲言、表达自我的平台;对于影视作品制作方而言,他们也能看到普通人的客观评价,了解到受众的真实想法和诉求。

4 二次创作者与原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实现共赢的对策

4.1 影视创作者加强作品质量把关,减少负面评价

原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对“二创”类短视频抵制的原因之一是评价类视频中有很多吐槽、批评的内容,大众可能因此对原作不作进一步了解就全盘否定,这对于原作的宣传、推广乃至盈利都是极为不利的。欢娱影视创始人于正对此的看法是,“不用于商业利益,不辱骂吐槽扭曲都可以”。这意味着对于原影视作品著作权人而言,他们并非完全抵制“二创”行为,对于正面性质的、对原作品宣传有利的“二创”产品,他们并不排斥,他们真正所抵制的是对自身利益的侵犯。

如果影视作品的创作者能在作品制作和打磨上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提高作品质量,相应的负面评价自然会随之减少,“内容为王”对于影视作品同样适用。目前,国内的长视频平台都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开始自己制作影视作品,与传统的直接购买已完成的影视作品相比,自己制作的影视作品成本更低、内容质量也更加可控。以爱奇艺的“迷雾剧场”为代表的自制剧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各大影视制作公司可以以此为鉴,将重心放在影视作品制作上而非影视作品创作者的热度上。

4.2 长视频平台尝试自制“二创”类短视频,融入大众“草根化”表达

与长视频平台的影视作品相比,“二创”类短视频具有符合当下人们“碎片化”阅读习惯的优势,对此各平台也相应推出了单集时长在5 分钟以内的短剧来吸引受众。腾讯视频的“十分剧场”、优酷的“小剧场”、芒果TV 的“大芒短剧”都在大胆地尝试和创新,但目前取得的成效甚微。

导致这个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二创”类短视频受欢迎的原因不仅限于短视频传播的优势,更重要的是它冲破了影视作品制作方的“绝对权威”。通过“二创”类短视频,大众无形间获得了一种赋权,这种赋权使他们可以获得一种“狂欢”的愉悦,这是短剧所不能给予的。因此,与推出短剧争夺短视频市场相比,长视频平台或许可以尝试自己制作“二创”类短视频融入市场之中,将“类草根化表达”的产品投放在短视频平台,以高质量内容对影视作品进行宣传引流。

4.3 发布平台加强审核,主动寻求官方合作

“二创”类短视频在短视频平台的发布,既丰富了平台的内容又提高了用户活跃度。作为“二创”类短视频的主要发布阵地,短视频平台并不能将原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和二次创作者的矛盾置身事外,它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自身平台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和把控。对此,短视频平台可以加强与原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作,签订相应合约,规定在原作品播出一定时间后相应的“二创”类短视频才能通过审核,以时间差确保原作品制作方和原购买平台在一定时限内的受众不会因此流失。而在一定时限之后发布的“二创”类短视频,可以对原作品起到进一步宣传的作用,将之传达给既有受众群体之外的其他群体,双方形成长期有效的良好合作模式。

4.4 平台增强对二次创作者的监管,完善内容发布规范

为了顺应短视频时代的发展,剪辑软件不断优化更新,其目标用户开始转向大众群体,这使得剪辑的专业性能弱化,逐渐从一门专业技术转变为大众化技能。因此,短视频平台视频发布的门槛大为降低,发布者素质也参差不齐。二次创作者可以借助短视频平台固有的收益机制获得经济利益,但这种收入的计算是完全量化的,所以会有人不计风评好坏,歪曲原作,博取关注,因为公众的评价和态度并不会影响他们可获得的收益。

针对这种情况,平台应该加强对视频发布者的监管和规范,加大对投稿视频的审核力度,在设置奖励机制的同时也建立处罚机制。以哔哩哔哩(bilibili,简称“B 站”)平台为例,在受众的一键三连(点赞、收藏、投币)可为发布者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应有相应的一些按键为受众表达对视频内容的不满提供方便,并给发布者带来经济的处罚。当受众的不满意度累积到一定的数量之后,平台再一次对发布内容进行深入审核,如果发现视频存在故意歪曲原作等恶意行为后对发布者采取封禁账号、扣除收益等惩处措施。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进行舆论监管,防止用户在匿名的掩盖下发表非理性言论,后台实名制也应得到落实,这有助于加强平台对用户的约束力。

5 结语

“二创”类短视频是在新媒体时代短视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产物。经济的高速发展为文化产业的繁荣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文化产业的兴盛则为二次创作者提供了大量的素材。大众表达自我的需求为“二创”类短视频的兴起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本质上而言,“二创”类短视频顺应了时代的潮流,满足了受众的“碎片化”阅读需求,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

影视作品制作方必须正视这个事实,认识到这种趋势是难以逆转的,积极应对文化市场中涌入的二次创作者,处理好双方的关系,在提升自身内容质量的同时积极展开合作,如果能找到双方平衡的关键点,不仅有利于短视频的进一步发展,也能使传统制作方再次焕发活力与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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