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2023-11-12王保娟
王保娟
摘要:现阶段,我国数字经济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全面融入各行业领域,同时衍生而来的多元化商业模式为全球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伴随数字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我国税收面临立法基础变化、无法确定税基估值、难以界定纳税主体及税收治理方式落后等挑战。因而,文章针对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相关税收政策,从以下方面进行了简要分析,希望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构建良好税收环境。
关键词:数字经济时代;税收政策;应用途径
一、引言
数字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使得税收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实际工作中,很多学者认为数字经济税收相关政策的完善是非常必要的,针对数字经济税收政策相关学者也提出了一些改善建议。近些年,国家从理论层面深入研究新国际税收规则以此满足熟悉经济新商业发展模式需求,但数字经济不同税收问题及应对策略却明显不足。因而,深入研究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相关知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数字经济概述
(一)核心
在《G20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中,提出数字经济就是,根据数字化知识与信息等重要生产要素,借助现代化信息网络载体保障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高效性以此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经济推动经济发展的一系列经济活动。此方面论述为我国数字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理论基础。
(二)范围
不同于相关领域提出的互联网企业及其产业就是数字经济的理论,现阶段数字经济涵盖范围很大程度上是发展延续传统信息经济概念内涵的解读。一方面,基础产业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推动力,主要指信息产业自身,即ICT(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技术,包含电子信息、电信运营、互联网与广播电视等;另一方面,利用新兴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进行产业创新发展,主要包含20世纪90年代后兴起的互联网公司为核心的新业态与模式等。另外,传统产业应用ICT技术时,融合新业态与模式实现转型发展。相关研究人员从供给与需求两方面展开描述,其中供给侧方面形成数字化生产方式,需求侧方面主要表现为产品与服务有了更高的数字化含量。
三、現阶段我国数字经济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增值税有明显的漏洞
首先,无法有效判断纳税人身份。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参考企业年应税实际销售额划分要求,通常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与小规模两种类型的纳税人。假若商业企业以销售活动为主,年应税销售额与劳务达到标准销售额,这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中,一旦销售额达不到要求,将纳入小规模纳税人。凭借自然人方式开展网络销售活动的企业,会规避税收缴纳。此外,若全民进行线上交易,为偷税漏税问题的出现创造了条件,很多收入没有被征税,税收金额流失非常严重。故,国家要重视税收制度的完善,加大征税治理力度。其次,无法有效判断交易性质。基于增值税相关法律条例,若企业主要经营货物销售、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等,其增值税缴纳是必不可少的。然而,结合实际数字活动,我国没有为增值税专门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此时对数字交易所得收入是否为有偿转让为可使用的无形资产,判断难度比较大。根据交易属性将其作为征税参考依据是非常必要的,交易性质明确后,此项经济活动才会有明确的税率,以此明确应缴纳税额。再次,跨境服务项目监管有很大的阻碍。现阶段,跨境商业活动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对于国外服务,国内买家对其有更高的热衷度,然而对于购买服务,我国还未制定配套实施细则,跨境监管服务受到严重的影响,由此阻碍了税收发展。最后,出口退税不够全面。零税率范围涉及出口货物与业务服务内容,但数字经济不包含在内。退税范围之外,数字产品与服务没有进行彻底退税,到达海外后基于目的地原则对出口货物实施征税,市场综合竞争力小,贸易出口无法扩大其实际服务需求。
(二)所得税制度与数字经济发展要求不相符
随着企业所得税建设速度的加快,逐渐从小税种成长为我国第二大税种,此过程中要注意数字经济产生的影响。
1. 居民身份认证难度较大。结合所得税相关要求,居民纳税人,与法人及无法人代表享有同样的资格,企业总部在大陆。若具有一国税收居民身份,其就具有税收管辖权。数字经济时代,无法有效识别居民身份。
2. 认定连接方法不够先进。数字经济环境下,国际其他国家常设机构具体认定标准适用性比较差,我国与相关政府合作签订双重征税规避协定,我国有权对其企业征税。由此可以发现,协定中物理存在被夸大了。利用互联网可签订跨国交易合同,但与实物问题联系不大,若标准为存在的实物,来源国不能对企业实施所得税征收,从而损害征税权。因而,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所得税税制要求不相符,由此为跨国企业避税提供了漏洞,我国税收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三)缺乏针对性税收扶持政策
1. 数字企业面临很大的投资风险。目前,我国数字企业发展较为缓慢,处于起始创业时期,风险资金需求量高。相较之一般初创型企业,数字初创企业面临更加严峻的竞争环境,由此增加了企业发展的不确定性与风险,加强税收政策扶持显得尤为重要。项目投资过程中,为了吸引更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税收政策扶持企业,但与数字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多,风险资金对数字企业投资选择比较谨慎。
2. 数字企业面临很高的发展成本。数字初创企业自身核心竞争力不强,花费大量资金投放广告增强企业知名度与影响力,但需要长时间才能回收成本,初创数字企业成本压力比较大。现阶段,规定范围内,税收政策规定所得税税前要扣除广告费支出如化妆品、医药与饮料制造等企业,其他企业依照15%的比例扣除。相比数字经济企业初创期宣传费用,现有政策允许抵扣金额比较少。
3. 亟待深入发掘企业活力。因有严格的认定标准,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对特定行业要求作出了规定,部分传统数字技术应用与新兴数字企业都不能享受税收政策带来的优惠,由此使得数字经济税收优惠政策有效性明显不足。
(四)无法有效征管税收
1. 无法充分获得涉税信息。比如跨境电商企业交易活动中,税务机关应对其身份信息做出明确规定,而隐性电子支付手段也会影响税务机关对资金流的监控效果,同时为税收征管增加成本。
2. 多头监管有很多弊端。目前,登记及检查等税务税收监管,数字经济跨区域矛盾突出,不符合属地税收征管原则,增强了税收监管的复杂性。
3. 税收流失风险比较大。数字经济时代,对于税收管辖权,市场国与消费国没有行使权力,此种情况下无法进行征税。
四、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
(一)加强现有税制改革
首先,纳税主体的界定。新时期,平台化产业发展方向突出,传统龙头企业与互联网企业积极建设生态化平台,方便消费者享受信息整合、物流配送及交易服务等综合性服务,促使数字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当前,各平台企业税收政策缺乏充分的认定标准,税制改革过程中平台企业考核至关重要,确保“数字企业”构建相应的认定标准,可从资金投入、数字化模式分析等层面实现标准界定,以此明确纳税主体。其次,课税对象,制定合理税收政策,基于数据信息的特殊性明确数字经济衍生产业界定,重新定位数字化产品与服务,包含跨境数字化产品及服务。数字经济形成了新业务与模式,向各经济行业渗透。应用大数据监控技术,有效管理纳税人信息,加强货物、劳务及交易服务等化解监控,对数字经济产品及服务做出有效的界定,交易活动中还要明确纳税人、征税税率及对象等,高效征收税收。最后,计税依据方面。众所周知,数字化产品及交易服务有其独有的应用价值,此种情况下增强了服务教育的虚拟、碎片及隐匿性等特点,结合“交易即纳税”的原则“物化”产品与服务并实施计税。假若数字产品与服务具备现实收入交易,那么企业就应缴纳相应的税额。目前,已有税收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计税依据,因而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将虚拟资产交易转为资产转让,如果存在支付行为,此时增值税由卖方负责待售,以此规范现有税收制度。
(二)降低税收政策对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干扰
1. 针对性制定税收政策。税收政策制定过程中,制定人员要充分考虑数字经济企业实际发展特点,规范制定相关税收政策,绝对不能“一刀切”。如,数字经济企业,投入一定比例人力成本可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统筹兼顾税收政策普遍性与特殊性,方可保障数字经济稳定发展。
2. 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要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并明确其适用范围,制定统一标准解决税收漏洞问题。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优惠绩效管理。针对已有税收优惠政策,要根据实际情况评价其是否能够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对新税收优惠政策综合分析其成本效益,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数字经济时代,如果企业做出了巨大贡献要提供相应的税收奖励,以此为其他企业发挥榜样作用,全面推动数字经济发展。
(三)建立健全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扩大税收政策优惠范围。一方面,明确“数字企业”认定标准,政策优惠从行业认定向企业认定转移,若企业达到“数字企业”相关认定标准,就能够享受优惠特定政策,以此全面融合数字化与工业化发展。此过程中,部分企业如果不满足税收优惠标准及条件,就可利用该认定标准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如,利用数字技术对传统制造企业进行改革创新。另一方面,快速更新《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加快建设数字基础设施。此外,向相关技术行业做好优惠举措的集中转让与开发,如软件销售及开发企业,增值税税率高,全行业内实施优惠税收政策,条件相同情况下,软件销售与开发企业就可享受相同的所得税优惠,由此提升企业市场占有额,扩大出口量推动企业发展。其次,改变税收优惠方式。通过税基优惠方式,辅助税率优惠税额减免方式,改善传统认定标准模式取代抵扣模式,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其发展方向。最后,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国家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税收政策,统一界定其适用范围与标准,从源头上封堵可能存在的税收漏洞,充分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绩效管理。应用成本效益原则加强政策评价,适当奖励数字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以此充分发挥其引领作用,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推动力。
(四)加强税收征管制度创新
数字经济具有平台与共享化特点,由此增加了税收征管难度。同时,各类新兴数据信息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化与人工智能技术等为税收征管提供服务,促使税收机关加强征税方式创新,通过新技术手段创新征收制度,实现现代化税收征管目标,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
首先,全面把控风险管理是现代税收征管的关键。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技术对风险管理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根据现有税收系统全面整合业务数据信息,统一构建数据库,形成规范与权威性的平台;统筹调度数据风险,从横向与纵向方面提升数据发掘能力;加快大数据技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对纳税人、税务部门及第三方机构信息做好有效而准确的监控分析,加大审计力度;积极引入各项新技术加强机制建设优化,扩大渠道有效采集信息,通过互联网信息保障税务系统高效应用大数据技术应对各类风险。其次,加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现阶段,税收征管开始从“以票控税”方式向“信息管税”转变,向交易监管信息平台逐步统一财务核算、税收征管与消费者维权,基于该平台记录的数据有效推进税务管理工作,保障税务部门全面把握税企信息对称性差的问题,了解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增强税务治理工作效率。此外,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对纳税人具体行为做好分析,便于税务部门统筹管理相关资源、收入预测及税收风险。最后,基于云计算技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构建税务云平台,统一电子税务局运行。一方面,建立税务云平台可对纳税人办税行为实施有效管理,线上线下随时处理各项涉税业务活动,跟踪服务并查询业务具体进展情况。另一方面,税务部门还可通过该平台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相关信息,向纳税人提供各类财务核算与分析信息,提示风险帮助企业有效规避各类税收风险。
五、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各地加快建设基础配套设施,涌现出很多新兴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及人工智能技术,实体数字化经济保持高速发展,数字经济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推動力。但数字经济也面临新的挑战,必须重视税收制度的完善,积极参与数字化商品贸易规则的制定,争保护税收管辖权,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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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共临沂市兰山区委政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