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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国际法价值

2023-11-12

学术探索 2023年9期
关键词:国际法国家发展

米 良

(北京外国语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9)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顺应时代发展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内涵丰富,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产物。习近平法治思想概括为 “十一个坚持”,其中一个坚持就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个“坚持”把握住了国内和国外两个大局,强调要坚持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更好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国际背景。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大国竞争下的地缘政治竞争、经济竞争、科技竞争等各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矛盾冲突不断加剧。在这样的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及时提出了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大战略部署,并在涉外法治领域提出了一系列观点、看法。这些观点、看法或在国际国内重要会议的报告中提出,或在视察工作中提出,涉及我国的发展、安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方面面,形成了一个系统性的思想体系,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

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是两个密切关联但又不同的概念,涉外法治“主要是指一国制定、参与制定或认可的对外主权安全、海外利益保护以及参与全球治理的法律或法律改革方案等”,[1](P267)可见涉外法治这个概念既包含从一国利益的角度制定的国内法的内容,也包含签订或加入双边、多边条约的国际法的内容,两者之间既有不同之处,也有相同的地方并且密切联系。事实上,对于每一个国家而言,总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参与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不但不否认各国的利益,反而会维护各国正当合理的利益,因此,我国涉外法治的过程既是维护我国安全、发展利益的过程,也是参与全球治理、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的过程。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我国在涉外法治的建设中,特别是在参与制定国际规则过程中所提出的理念、方案,当然具有国际法价值,这就是我国的涉外法治与国际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对新中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继承和发扬

(一)国际法需要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国际法随国际社会的形成而产生,而国际社会的形成以主权国家的产生为前提,主权国家的产生是17世纪才发生的事。[2]有了主权国家,就会产生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需要规则来调整,于是国际法应运而生。作为一个年轻的部门法,国际法并不完善。这种不完善包括理论体系的不完善和制度体系的不完善。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国家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国家行为相互的关联性日益加强,科技的发展导致国家行为的能力日益增强且其对外部世界的影响越来越大,某个国家看似和他国毫不相关的行为,比如碳排放等,都会对他国产生重大影响。国家间关系的内容远不像格劳秀斯那个年代,国家之间只有战争与和平两个问题,国家行为的内容和范围都在不断扩大,国际社会对国际规则的需求也不断扩大。“为了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而进行的全球治理,也对国际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以优化全球治理体系为宗旨的推动创新国际法、以提高全球治理效率为目的的强化遵从国际法和以实现全球治理价值为归宿的公正适用国际法。”[3]这都要求国际法及时作出回应。

(二)新中国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1954年6月28日中印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以及6月29日中缅两国总理发表的联合声明中都确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指导两国关系的原则,并共同倡议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一般国际关系的原则。[4](P153)1970年第2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74年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都明确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在内,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同、接受并遵守,为二战以来国际和平的维护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新中国对国际法的重大贡献,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高度赞誉。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历史新高度,为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新时代的回应

2020年7月至9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经济社会领域专家座谈会和科学家座谈会三场座谈会,多次提到“大变局”这个词,并进行了详细阐述,指出:“当今世界正在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这场变局不限于一时一事、一国一域,而是深刻而宏阔的时代之变。”[5](P483)“当前,世界和亚太正在经历深刻变革,新冠疫情暴发加速了这一趋势。世界经济陷入低迷,经济全球化遭遇逆风,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公平和效率、增长和分配、技术和就业等矛盾更加突出,贫富差距仍普遍存在,全球治理体系面临新的挑战。”[5](P419)习近平总书记的判断不仅为我国制定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战略提供了依据,也为我国处理国际关系及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提供中国方案提供了遵循,之后提出的“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观”等国际法重要理念都是在这个判断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些基于国际秩序的“判断”“倡议”和“观点”都在国际法的意义上为解决全球面临的挑战提供了中国方案,得到了众多国家的支持和认同,是新时代中国对国际法的发展所做出的新的贡献。我们有理由相信,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些“倡议”和“观点”中所体现的价值,将为众多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组织重要文件所接受而成为国际法新的原则。

二、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国际法提供了最高价值引领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关系、维护国际秩序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其作用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国家间在政治、外交、经济、军事、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合作,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国际法学界对国际法的上述作用已经达成共识,但在发展过程中国际法的许多重要问题依然没有得出结论,比如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作为一个部门法国际法没有最高价值引领。也就是说,我们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促进国家间合作、维护人类共同利益,最终要达成一个什么样的终极价值目标?在此之前,没有人给出答案。2013年3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演讲,面向世界首次提出命运共同体理念。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强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前途所在。”[6](P47)“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7]准确、及时地为国际法的终极价值目标给出了答案。“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就是国际法所要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应当成为国际法的指导思想。

“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传承和发展了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思想精髓,以全人类共同发展为根本出发点”,[8]着眼人类共同的未来,体现大国的历史责任,展示中国智慧,提供中国方案,为国际法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根本的指导思想,即国际社会所制定或形成的所有国际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包括现在和未来。

前文说过,“构建全球命运共同体”为国际法提供了最高价值引领。要实现这个价值,需要以国际规则为基础。2021年9月21日,习近平在第76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首次提出全球发展倡议,在之后的20国集团领导人第16次峰会、第二届联合国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世界经济论坛等国际场合,进一步论述这一倡议。指出“在全球性危机的惊涛骇浪里,各国不是乘坐在190多条小船上,而是乘坐在一条命运与共的大船上。”[5](P483)“小船”与“大船”的生动比喻,深刻阐明人类命运休戚与共,所有国家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同舟共济才能驶向光明未来。在这个共同体中:和平安全是基础,全球发展是核心,人民是中心,普惠包容是关键,创新是动力,绿色环保是长远。“构建全球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全球发展描绘了一个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蓝图。2018年3月23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37届会议通过中国提出的“在人权领域促进合作共赢”决议。决议呼吁:“各国共同努力,构建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9]2022年11月2日,第77届联合国大会裁军与国际安全委员会表决通过“不首先在外空部署武器”和“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进一步切实措施”决议,中国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再次写入上述决议。[10]近年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多次写进联合国决议,充分表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已经形成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意志,具有了国际法的价值。国内国际法学者也认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对国际法理念的维护表现为其对国际法传统先进理念的继承和发扬”。[11]

国际法有了“构建全球命运共同体”的指导思想,可以为未来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一个目标和方向,也为未来国际法原则、规则的产生提供价值指引。从这个角度讲,“构建全球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将会对今后很长时间内的国际秩序产生重要影响。

三、“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丰富了国际人权法的内涵

《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社会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2](P289)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我们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用力,人民生活全方位改善。”[6](P8)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人权法发展的一个里程碑,70多年来,一方面,国际人权事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另一方面,国际人权事业也面临诸多挑战:许多发展中国家人民的发展权还未得到充分实现,甚至连基本的生存权都不能得到保障,饥饿、疾病、贫穷等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与此同时,少数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的同时,又造成了新的人权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高度重视人权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大会上宣布,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持续奋斗,我们实现了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这在世界人权发展史上,绝对是一个奇迹。事实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既是我们党的宗旨,也是我国40多年来改革发展的动力源泉。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全球发展倡议中指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和促进人权,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不断增强民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习近平总书记的人权观代表了我们作为一个十四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对人权的诠释。这是我国领导人在国际会议上首次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同样也写进了国际组织的宣言。2022年6月23日至24日举行的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发表的北京宣言中指出:“应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国际合作作为核心,促进国际和地区和平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大自然平衡。”[12]从领导人联合国讲话到写进国家组织的宣言,表明“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思想、发展理念正在成为构建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的新规范。

国际法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国际社会共同意志的体现。国际社会共同意志的形成需要一个过程,有其内在的逻辑和规律,可以有许多不同的路径。比如说,某国领导人、某个组织提出了某种理念、观点或方法等获得许多国家的认同并通过一定的程序,如签订多边或双边条约、发表共同宣言,或虽然没有形成条约、公约但在实践中实际得到遵循等就是国际规则形成的一种方式之一。事实上,国际规则形成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有一点是必须的,那就是必须体现国际社会的共同意志、共同利益。从这个角度讲,我国作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大国,作为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的重要力量,是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关键因素。习近平总书记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以历史的深度、世界的广度、时代的高度、人类命运等维度,提出自己对未来世界向何处去的主张,为许许多多国家所接受、认同,最终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普遍遵循的规则,是符合国际法发展规律的。

四、“六个坚持”全球安全倡议丰富了国际法核心价值的内容

2022年4月21日,习近平主席出席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首次提出了全球安全倡议。全球安全倡议的主要内容为“六个坚持”,为推动全球安全治理体系改革、破解人类安全困境、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重要的国际法价值。在当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世界局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的国家拼命维持其霸权,脱钩、断供、制裁、施压、拱火,甚至铤而走险,挑起事端,唯恐天下不乱;更多的国家则期待一个更公平合理、更和谐繁荣的世界。某国优先的损人利己的霸权主义思想与平等互惠包容的理念正在展开博弈。在此背景下,以“六个坚持”为核心要义的全球安全倡议,回应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现实安全关切,通过这些“坚持”和“反对”,更加清楚地表明了我国的价值和立场,也道出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心声。全球安全倡议至少提出了三个新的国际法原则性的新理念,针对世界出现的新问题提出中国方案,丰富了国际法核心价值的内容。

(一)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

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本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它其实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应有之意。劳特派特认为,国家主权原则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国家同意原则、领土管辖权、领土之外的管辖权、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法主体在法律上平等的原则。[2](P173~174)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不干涉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派生出来的,这一点在《联合国宪章》得到确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自冷战结束以来,不干涉原则屡屡受到一些国家的挑战,他们打着“人权高于主权”“人道主义”“民主”等口号,频频对他国发动“颜色革命”,甚至武力干涉,粗暴干涉别国内政,以人权、民主之名行霸权之实,使国际法受到严重破坏。2003年3月,时任美国国务卿的鲍威尔在联合国安理会上拿出了一管白色的粉末状物体,声称是在伊拉克境内找到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之后美国直接跳过联合国安理会,以此为由对伊拉克发起战争。2020年美国前总统特朗普在社交媒体上爆料,称伊拉克根本就没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但前国务卿鲍威尔还是对其发动了战争。除了武力干涉之外,“和平演变”等非武装形式的干涉也层出不穷,或政治、经济的,或公开、隐蔽的,或直接、间接的,不一而足,本质上都是为了维护其摇摇欲坠的霸权。这些干涉行为严重违反国际法,国际法禁止以任何方式为本国或其他私利而对他国进行干涉。在此背景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很强的现实意义。这个“尊重”把国际法“不干涉原则”的内容更加具体,明确把各国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纳入不干涉原则的内容。这一主张已经被写到许多国际多边、双边条约中。如《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前言中提到“认识到必须尊重当今世界文化文明的多样性”,第三条规定“缔约各方相互尊重各自根据本国历史经验和国情选择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道路的权利”。[13]

(二)安全不可分割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安全不可分割原则是针对少数国家谋求所谓“绝对安全”并把其建立在他国的绝对不安全的基础上的霸权迷思而提出来的。他在2022年4月21日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指出“坚持重视各国合理安全关切,秉持安全不可分割原则,构建均衡、有效、可持续的安全架构,反对把本国安全建立在他国不安全的基础之上”,[5](P451)首次提出了安全不可分割原则。他还提到:“对于地区争端和恐怖主义、气候变化、网络安全、生物安全等全球性问题,世界各国需要共同面对,因为在这些问题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所有国家都在一条船上。”目前世界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安全观:一是以美国为首西方主张的“绝对安全观”;二是我国主张的“安全不可分割原则”。

绝对安全观是美国于9·11事件之后提出的,它的提出是美国超强实力的反映,也是其国内新保守主义思潮盛行的反映。新保守主义主张运用美国的超强实力推行其对外政策,推广美式民主,传播美国的价值观,必要时不惜使用武力。绝对安全的观念是以其他国家的绝对不安全为前提的,因而也是不可能实现的。美国对绝对安全的追求必然导致危险的安全困境,从而破坏国际安全与稳定。绝对安全观念不符合冷战后国际安全的发展潮流。绝对安全观为了追求自身的安全建立在别国不安全的基础上,以遏制他国、威胁别国的安全从而达到自身安全的目的。这种安全观从哲学上来讲就是一个悖论,它严重违反了社会发展的规律。一切事物都是相对的,当一国以威胁他人的方式追求自身的安全,就会让别国不安全;而当别国感到威胁或不安全的时候,就会采取对等的反制从而维护自身的安全,结果只能是所有国家都不安全。所有国家都不安全的时候,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独善其身。就连美国的基辛格也指出:“对一个国家而言的‘绝对安全’,就是对其他国家的‘绝对不安全’。”

安全不可分割原则强调所有国家的安全,一方面,任何国家的正当合理安全关切都应得到重视和妥善解决,不应被长期忽视和系统性侵犯;另一方面,一国安全不能以损害他国安全为代价,地区安全也不能以强化甚至扩张军事集团来保障。这种安全观在哲学上是符合逻辑的,在现实中是能够实现的。当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不去威胁他国的安全的时候,每一个国家不就安全了吗?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但在现实中,一些国家口口声声“国家安全”,其实只是他们用来打压别国、维护霸权的一个借口,对此我们也要有清醒的认识,不能为其所蒙蔽。一方面,要大力倡导综合安全观;另一方面,也要有敢于斗争的精神,反对霸权主义。

目前尚未结束的俄乌冲突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活生生的案例,也是一个惨痛的教训。自2022年2月24日开始的俄乌冲突,闪电战慢慢演变成为拉锯战、持久战,不但暂时看不到结束的迹象,反而不断升级,愈演愈烈。俄乌冲突是21世纪以来发生的与“9·11”相提并论的两个最重要事件之一,将对世界秩序产生极大的影响,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世界的格局。目前来看,俄乌冲突将会持续多长时间还难以预测。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俄乌冲突给双方带来了大量的伤亡、巨大的损失。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为了追求自身绝对安全不断扩张,损害了他国的安全关切,结果反而让自身更不安全,甚至濒临战争边缘。大家要问,今天的结果是大家想要的吗?俄乌冲突的事实证明,绝对安全观是一种错误的安全观,它不但不可能获得真正的安全,反而会让自己更加不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安全不可分割原则”得到了许许多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认同,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继承和发展。

(三)共同应对非传统安全全球性问题原则

非传统安全是非军事、政治和外交等新安全领域中的全球安全、国家安全和人的安全通过互信、互利、平等、协作而形成的不受任何形式的危险、威胁、侵害和误导的外在状态和形式及内在主体感受。2002年5月,中国政府向东盟地区论坛高官会议提交了《关于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的中方立场文件》,对上海合作组织倡导的“互信、互利、平等、协作”新安全观进行了诠释,这是较早正式使用“非传统安全”一词的中国政府文件。2002年11月8日,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分析了非传统安全的新情况,“非传统安全”一词开始出现在党的正式报告中。

随着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等非传统安全领域对国际秩序和各国危害性的不断上升,非传统安全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也必然成为国际法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从国际法的角度解决非传统安全问题,近年来国际社会作了大量努力。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各国在柬埔寨首都金边达成的《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2014年12月28日上合组织领导人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等就是我国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国际法合作的努力与尝试。实践证明,非传统安全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基于非传统安全的跨国性、不确定性、突发性、转化性、动态性、主权性的特征使其具有十分复杂的特点,需要各国共同应对、共同协作才能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共同应对非传统安全全球性问题”的主张,为非传统安全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五、“敢于斗争”理念的国际法意涵

中国共产党在斗争中诞生、在斗争中发展、在斗争中壮大。敢于斗争标定了“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的基因密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蕴含着坚持敢于斗争的丰富内涵和思想精髓。“敢于斗争”从哲学上讲,就是敢于坚持真理,而敢于坚持真理,则是习近平同志作为我们党和国家领袖所具有的精神品格。“敢于斗争”包括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在国际上,国际格局发生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这个变局下,少数国家为维持其霸权,打着“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旗号,以自己的帮规破坏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秩序,国际公平正义受到严峻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敢于斗争”理念,具有深刻的国际法意涵。

(一)“敢于斗争”就是要反对破坏国际公平正义的行为

冷战结束以来,二战确立的国际秩序受到挑战、破坏,联合国的地位下降,少数国家为所欲为,横行霸道,伊拉克战争、科索沃战争、WTO事实上陷入瘫痪等,这些都让国际公平正义受到严重损害。但世界上许许多多国家国小力弱,对个别国家强大的军事、经济实力心存畏惧,敢怒不敢言。这个时候,必须有人站出来说公道话,为大多数国家仗义执言。中国作为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经过了四十多年改革开放,经济实力、军事实力大大提升,是一个大国。大国就应当有大国担当,如果中国这样的大国都默不作声,许许多多的中小国家就只能唯唯诺诺、忍气吞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敢于斗争”的理念,给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国家主权、发展利益提供了信心。

对中国而言,“敢于斗争”,既要表明立场态度,更得付诸行动。2021年3月18日,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洁篪、外交部部长王毅在安克雷奇同美国国务卿布林肯、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沙利文在美国阿拉斯加州安克雷奇举行中美高层战略对话。杨洁篪强调:“中方主张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主张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并不承认美国的价值就是国际价值,不承认美国说的就是国际舆论,不承认少数国家制定的规则就是国际规则。美国没有资格居高临下同中国说话。”[14]我国外交官在国际场合的这些表态,准确、清楚地向世界传递出我们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的立场。在台海问题上,美国一直粗暴干涉我国内政,说一套做一套,嘴上说承认一个中国,但在行动上却不断向台湾省出口武器,支持“台独”。去年佩洛西不顾中方反对访问台湾,我国就采取了果断、坚决的反制,以实际行动维护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敢于斗争”就是要团结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新秩序

“敢于斗争”包括“破”和“立”两个方面。“破”就是要和霸权主义、践踏国际规则、侵犯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立”就是要团结世界上大多数热爱和平、渴望发展的大多数国家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新秩序。在这方面,十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作出了艰苦的努力,取得卓越成果。“构建全球命运共同体”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一带一路”为国际社会提供了最大的公共产品、发展平台。今年是“一带一路”十周年,十年来,已有150多个国家和我国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协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发展倡议得到许许多多国家响应。世界大势浩浩荡荡,唯智者勇者挺立潮头。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全世界热爱和平与自由、渴望公平国际秩序的大多数国家的努力下,一个新的、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必将形成。

六、结 语

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并为世界和平与安全、稳定与发展、公平与正义做出中国贡献,这就是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中国意义与世界意义。国际法是主要在国家之间形成并主要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来加以实施的,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这些原则和规则的产生和形成源于以国家为主要主体的国际社会的实践。国际社会随着各国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的不断发展而发展,会不断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这些新的问题和挑战呼唤新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我国是国际社会大家庭的一员,是国际秩序、国际公平正义、国际和平与安全、国际稳定与发展的参与者、维护者,也必然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与构建,这既是我们的责任与担当,也是我们的权利。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抗美援朝战争之后,我们以崭新的面貌出现在国际社会,不畏强权,不欺弱凌小。从万隆会议,到联合国大会;从坦桑尼亚到日内瓦……中国逐步融入国际社会,参与到国际治理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提出来的,是我国对国际法的贡献,也是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实践。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一步加强同世界各国的友好交往,提出了许许多多有利于国际法发展的思想、理念。“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亲诚惠容”“平等相待”“全球安全观”“全球发展观”等,这些新思想、新理念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欢迎与好评。“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则是上述新思想、新理念的一次伟大实践,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果,正在影响、改变着世界格局并将取得最后成功。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和许许多多的国家签署了许多双边条约,也参与了大量多边条约的起草制定。习近平总书记许多具有国际法价值的思想、理念被写入上合组织、金砖国家合作组织、澜湄合作组织、中非合作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宣言及重要文件中。我们可以这么认为,习近平关于全球治理的重要论述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价值体系,这个价值体系顺应了国际法发展的潮流。这些价值理念,有的已经写进了双边或多边条约,成为国际法的渊源;有的虽然还没有写入条约或公约,但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同,写入相关“宣言”“公报”中。在国际法治面临严峻挑战的今天,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国际法的发展做出了杰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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