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玉州区河道采砂规划
2023-11-11马丹荣
马丹荣
(玉林市水利电力科学研究院,广西 玉林 537000)
随着玉林市玉州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增长,建筑市场发展迅猛,砂石需求量日渐增大,特别是近年来,玉州区内河道非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过度采砂导致局部河段出现崩岸、塌滩,影响堤防涵闸、跨河桥梁等涉水建筑物的安全,乱采乱堆则影响河道正常泄洪、排涝,对沿河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威胁。通过编制采砂规划,对玉州区主要河道内的矿石资源有所控制地进行有序的开发利用,使可利用河砂资源与河道承受能力相适应,既考虑发展用砂的需求,又要避免对河道内其他综合利用功能的影响[1]。因此,开展玉州区主要河道的采砂规划编制工作,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 基本情况
1.1 河道概况
玉州区境内地表水主要为南流江水系,总集雨面积457.80 km2,年平均总径流量5.07亿m3。区内主要有清湾江、仁东河、大良江、朱砂河、东庆江、龙表河、鸡母河、六珠江、路垌江、六燕河和上罗江共11条河流,其中流域面积100 km2以上的有2 条,即清湾江和仁东河。
1.2 采砂现状
玉州区采砂审批和监管部门主要为玉州区水利局,监管方式一般以水利部门日常巡查为主、其他有关部门联合统一执法为辅。根据玉林市水利局、玉州区水利局等关于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玉州区辖区内所有河道全部划定为禁采区,禁采区内河段禁止一切采砂活动。截至目前,玉州区辖区内主要河道均未编制采砂规划。
1.3 存在问题
(1)非法采砂屡禁不止。由于监管得力,近两年玉州区内未发现非法采砂行为,但随着经济发展,建筑用砂需求增长迅猛,河砂价格节节攀升,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非法采砂有死灰复燃的可能。采砂者大多缺少法律意识,对相关法律法规视而不见,在没有办理相关的采砂手续的情况下进行非法采砂。
(2)管理能力薄弱。玉州区现状水政执法人员少,经费少,监管设施不完善,执法装备落后,不能满足管理需要,且区内河道岸线长,点多面广,导致河道采砂管理难度大,水政执法力量不足与执法范围广、任务重的矛盾突出。另外,由于河道采砂管理涉及水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形成多头管理,协调、配合难度大,容易形成多家争利、责任不明的局面,不利于监管。
(3)河道采砂缺乏统一的规划指导。目前,玉州区河道采砂缺乏统一的规划指导,采砂管理缺乏科学依据。区内河道均未进行采砂规划编制,采砂分区、控制开采总量等没有做统一规划,也没有出台针对性的相关规定,造成区内河道采砂管理无据可依。
2 规划编制的必要性
(1)落实河长制采砂管理的需要。根据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有关要求,各级河长对本行政区域河湖管理和保护总负责,各河段河长负责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治,将河道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长制管理考核体系,要建立河长挂帅、水利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采砂管理联动机制,形成河道采砂监管合力,因此,编制采砂规划是落实河长制采砂管理工作的前提和重要依据。
(2)落实《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需要。《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指出:要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加快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在保障防洪、生态、通航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可采区、可采期、可采量,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尽量清理调整不合理的禁采期和不切实际片面扩大设置的禁采区,纠正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所实施长期全年禁采的“一刀切”做法。通过制定科学的合理的采砂规划,对区内河道采砂行业进行专业指导,有利于构建供需平衡、生态环保、优质高效的砂石产业体系,助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3)水生态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无序的采砂活动,破坏了可采区砂石采补平衡,将导致采砂范围附近水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进一步破坏水生态和水环境。通过制定科学的合理的采砂规划,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使采砂河段的水生态和水环境得到有效保护[2]。
3 规划原则与任务
3.1 规划原则
(1)坚持保护优先、健康发展的原则。规划应符合各河道特性及其河床自然演变的趋势与规律,符合河口发展的趋势与规律,满足河道生态健康需求,重视规划的科学性和适度超前性。
(2)坚持休采平衡、远近结合的原则。规划应合理安排采区及采砂时间,既充分利用泥沙资源,又不对河道造成掠夺性的破坏,同时与远期的综合规划协调一致。
(3)坚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的原则。规划应以保证涉水设施安全为目的,不得破坏河道防洪排涝体系,要确保河道原有防洪、供水等综合利用功能不受影响。
(4)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规划应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利现代化建设规划、相关专业规划、其他相关行业规划及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等充分衔接;与岸线控制、滩涂整治与开发利用、河道整治、生态环境改善等相结合;并遵循近期与远期相结合的原则,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5)坚持总量控制、分年实施的原则。规划应突出宏观性、指导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为采砂管理提供基础依据,指导各级政府编制相应的采砂管理规划实施方案。
(6)坚持监管为主、有序开采的原则。规划应从满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实现砂石资源的有序开采。
3.2 规划任务
规划范围为玉州区境内主要河流,共11 条,分别为清湾江、仁东河、大良江、朱砂河、东庆江、龙表河、鸡母河、六珠江、路垌江、六燕河和上罗江,河道总长81.23 km(见表1)。
表1 采砂规划河道统计表
3.3 规划基准年
本次采砂规划基准年为2022年,河道采砂规划是一项限制性规划,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考虑到河道的动态变化特征与规划的时效性要求,本次规划水平年为2027年,规划期为2023—2027年,规划期内根据河道形势、政策变化等具体情况可适时补充或修编[3]。
4 河道演变
规划河道河床冲於主要受流域地形地貌、降雨等天然因素影响,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排除人为影响的情况下,河床的冲淤保持相对基本平衡。有历史资料记载以来,各规划河道均未曾出现过河道改道事件。
规划河道上游多为山区,人类活动影响相对较弱,多以自然演变为主,下游多为平原,相对平坦,河道综合比降较缓,岸线基本固定,河道的横向演变受限制,以纵向演变为主,主要表现在冲刷和淤积两方面,基本遵循“洪淤枯冲”的规律。同时受河道地形变化影响,河道水流变幅较大的河段,河床受到较大的水流作用力,存在一定冲刷现象,且上游来沙不易在上游河床中淤落,一般是通过水流向下游输送,容易在下游宽阔河段的缓流区或弯道凸岸边滩淤积[4]。堤防护岸、跨河桥梁等工程的建设对局部河段冲淤变化也存在一定影响。
5 可利用砂石量分析
本次规划河道中,清湾江、鸡母河、六珠江、路垌江和六燕河5条河流不具备采砂条件或无可采资源,不再进行可利用砂石量分析。
5.1 泥沙补给分析
根据规划河道现状,结合经验分析,造床泥沙分界粒径为0.1 mm,对于粒径小于0.1 mm 的悬移质粉砂基本上不沉积。流域沉积的悬移质按5%考虑,即各河道年均河砂补给量按推移质输沙量加上5%悬移质输沙量进行估算。参照类似工程经验,河道泥沙多为非密实状态,与自然堆积状态较一致,河砂堆积密度多在1.45~1.70 t/m3之间,本次取中值1.58 t/m3为河砂密度。河砂补给量计算结果见表2。
表2 规划河道多年平均输沙量及补给量计算成果表
5.2 可利用砂石量分析
按照以往类似项目工程经验,河道砂石资源储量主要根据河床砂石沉积特征,采用水平投影法估算砂石资源储量。根据泥沙级配,只有部分砂石可直接作为建筑用砂,大部分砂石需经过二次破碎也可满足建筑用砂要求。为了使得采砂不会对岸坡造成影响,土质岸坡和部分砂泥岩岸坡河段应设置开挖坡底、开挖边坡比等确定采砂距河岸安全距离,且考虑到采砂边界条件确定后边界外储砂无法开采。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结合河床砂质情况、砂层厚度等确定本次折减系数为0.85。
根据规划河道面积、平均储量深度及各河流的不同砂石占比,本次规划河道河砂总储量为86.65万m3(见表3)。
表3 规划河道储砂量统计表
6 采砂分区规划
6.1 禁采区规划
6.1.1 禁采范围的确定
(1)水利工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划定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均列为禁采范围。
(2)跨河桥梁。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划定禁采范围。
(3)《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SL/T 423-2021)规定的其他应划定禁采区的河段或区域。
6.1.2 划定成果
根据上述确定的划定原则,结合现场查勘及各河道实际情况,本次规划共划定20 个禁采区,禁采区河长70.14 km,其中清湾江、鸡母河、六珠江、路垌江和六燕河5条河流全段均划分为禁采区。
6.2 可采区规划
6.2.1 规划方案
根据河段河床演变特点,综合考虑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沿岸工农业设施正常运用、水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要求,结合来水来沙条件、河段泥沙补给情况,本次规划河道不涉及保留区,除划定禁采区以外河段均划为可采区,共11 个,可采区河长11.09 km。
6.2.2 可采区年度控制开采量
为防止过度采砂对河势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本次规划按照多年平均泥沙沉积量及未来来沙可能变化情况提出年度控制采砂总量。采砂控制总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1)科学合理性原则。结合河道演变和泥沙补给分析,合理确定开采范围、深度等指标,适量开采,避免过度采砂影响河势、防洪、供水等。
(2)需要与可能的原则。充分考虑各河道沿岸经济发展状况、砂石供需关系等因素,按照统筹、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各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3)适度适量控制开采的原则。根据相关地形图和区域地质以及现场踏勘调查资料,对可采区范围大小、控制开采深度、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等综合指标进行控制。
根据河道近年来沙特性,平均预测规划周期内来沙趋势,并结合河道演变特性、采砂的可能影响等各方面因素,泥沙补给按照年均泥沙沉积量的90%作为开采量上限。经计算统计,本次规划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总量3.80 万m3(见表4),规划期5年内采砂控制总量为19.00万m3。
表4 可采区统计表
7 结语
本次规划河道总长81.23 km,共划定禁采区20个,可采区11个,其中禁采区河段总河长70.14 km,可采区河段总河长11.09 km,年度控制采砂量3.80万m3,规划期内(2023—2027 年)采砂总量19.00 万m3。通过采砂规划可指导采砂区内河砂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利用,确保河砂开采不会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涉水设施正常运用、水生态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