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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亿“专网通信”案后续处罚落地 “前瞻预防”“事后维权”双管防假

2023-11-11宋唐吟

证券市场红周刊 2023年41期
关键词:公司财务专网投资者

宋唐吟

近日,900 亿“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案后续处罚紧密落地,这是财务造假的典型系列案,13 家上市公司卷入,震惊资本市场。

11月8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再次公开强调打击资本市场欺诈造假,此前一周,证监会开会要求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笔者认为,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引发监管部门密集关注及重拳打击并加速投资者赔偿诉讼,实质是压实融资端高质量发展,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的“暖心行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机和手段如何?投资者该如何识别?“行民刑”如何联动?踩雷后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11月2日晚间,深交所发布公告,因存在年报虚增收入利润等情形对“专网通信”案关键人物隋田力及宏达新材等给予公开谴责和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纪律处分。

紧随其后,11月3日,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也公开发布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绍秋、余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此前因子公司开展“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瑞斯康达及相关责任人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合计罚款770万元。而刘绍秋作为瑞斯康达2019年至2020年度及深蓝迅通2019年度签字会计师,未实质性参与当年现场审计业务,导致瑞斯康达披露的相关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此举展现了监管机构对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零容忍立场。

此前,11月1日,中国证监会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表示要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健全防假打假制度机制,完善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体系,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重拳打击,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中介机构严厉惩戒。

11 月8 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2023 金融街论坛年会就“坚守主责主业牢守风险底线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表主题演讲,认为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是资本市场的毒瘤,甚至有个别企业、中介机构与相关方串通,全流程全要素造假,形成造假“生态链”,影响投资者信心。要突出重典治本,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持续健全资本市场防假打假制度机制,推动完善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体系,加大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重拳打击,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中介机构严厉惩罚,绝不姑息。

这是一周之内,监管部门对严打财务造假两次发声,易会满主席还强调了“绝不姑息”。

事实上,过去三年财务造假一直是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打击领域。据YCY 会计行业观察的不完全统计,自2021年至2023年上半年,证监系统共公开处罚财务造假案件176起,罚款总额近18亿元。其中2023年的处罚数量和罚款额度已经显著增加,这一增幅与证券法的两次修订及监管理念的“零容忍”深化密切相关。

虽然已发布公告中没有详细披露财务造假的更多细节,但笔者通过研判“专网通信”财务造假相关的投资者索赔诉讼,来分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典型动机和操作手法。

10月26日,宏达新材发布投资者诉讼进展公告,显示已有29名投资者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共计220.9 万元,法院已选择其中一个案件判决投资者胜诉,这意味着后续会有更多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公司将面临重大的法律风险和财务压力。

面对如此高的法律和经济成本,为何还有上市公司铤而走险?笔者认为,核心还是利益驱动。其一是行政许可相关的制度或业务规则对财务指标的硬性要求,财务指标的达成使其符合或维持一定的开展资本市场业务的资格状态;其二在于业绩维持和利润增长所带来的利润转移、退税、操纵股价等主动获益。

分析显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方法概括为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两大类。

一是虚假记载的手段,主要包括虚增营业收入和虚减负债两种,其中虚增营业收入是处罚“重灾区”:

例如虚增营业收入:典型方法是与关联方签订虚假销售合同,伪造销售发票和单据,通过资金转移制造回款假象。如ST凯乐公司虚构专网通信业务,仅是按照合同规定伪造采购入库、生产入库、销售入库等单据,没有与虚假专网通信业务匹配的生产及物流,连续5年虚增营业收入逾500亿元。

又如虚减负债:典型方法就是隐瞒银行贷款。如龙力生物通过删除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其他应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中与借款相关记账凭证的方式,导致连续三个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相关会计科目存在虚假记载。

二是重大遗漏的手段,主要手段是隐瞒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资金占用。典型案例是豫金刚石重大财务造假案件,2016 年至2019 年财务信息披露严重不实,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合计40亿余元。在以上期间,实际控制人累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23亿余元,通过自有资金循环、虚假出售亏损子公司等方式虚增利润,是一起上市公司长期系统性造假的典型案件。

在应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上,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严厉的打击措施。

首先,通过加强对会计信息的质量监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和滥用会计准则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措施有助于提升财务数据的真实性,确保市场信息披露的秩序。

此外,监管部门不仅仅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还推动了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比如支持诉讼、代表人诉讼等方式,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必要情况下,涉嫌犯罪的财务造假行为还会被移送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中对应的罪名一般为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针对中介机构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刑法》还设置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相较于欺诈发行证券行为,以财务造假为代表的其他类型证券虚假陈述更为频发,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以最高法定刑十年的有期徒刑,并處罚金。

除以上《刑法》条文的修订外,还有一项体制机制的改革,即9 月1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最高检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正式展开融入式监督,助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

笔者认为,监管部门的行动不仅针对财务造假行为本身,还旨在建立一个更公平、透明和可信的市场环境。监管部门一周两次表态要完善“行民刑”立体追责体系,实质是提振投资者信心。

投资者面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或虚假陈述时拥有多种法律救济途径,其中最为常见的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上市公司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相关规定细化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明确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财务造假、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交易对手方财务造假、上市公司业务相关方帮助进行财务造假等情形下相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能否事前预警监控、前瞻预防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风险,对上市公司股东、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来说极其重要。

基于法律风险指数的大数据模型可以作为一个有效的工具。通过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预警模型,投资者可以量化评估上市公司的法律风险水平,预警未来重大法律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其中包括财务造假风险。例如,通过对2023 年因财务造假被处罚的上市公司的分析发现,绝大多数这样的公司在前一年的法律风险水平就很高,这为预警它们在次年发生重大法律风险事件提供了依据。

除了监测潜在的财务造假风险之外,投资者还应寻找那些信息透明度高的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透明度是维护资本市场公平、公正的核心,并且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手段。

笔者建议,投资者在考虑投资中国上市公司时应采取以下步骤:一是使用基于大数据的法律风险指数模型来监控和预警潜在的财务造假风险;二是研究公司的信息透明度指数,并选择那些在透明度上得分高的公司进行投资;三是注意与公司的非公开沟通渠道,如分析师和机构投资者的评价,来评估公司的信誉和信息披露的质量;四是关注监管机构的调查和处罚记录,这可以反映公司遵守法规的程度和潜在的风险。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深律师。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刊立场。文中所提个股仅做分析,不做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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