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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力范围秩序变动与日本的“‘满蒙’优越地位说”(1905—1922)

2023-11-09林晓萍

史学集刊 2023年6期

DOI:10.19832/j.cnki.0559-8095.2023.0069

收稿日期:2023-01-06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二十一条’与近代中日关系研究”(18AZS01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林晓萍,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导师为臧运祜教授。

①  参见刘彦:《中国近时外交史》,商务印书馆1914年版,第245-264页;谢彬:《中国丧地史》,中华书局1925年版,第115-124页;柳克述:《近百年世界外交史》,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第140-160页等。

②  参见叶江楫:《殖民地与势力范围》,《国民杂志(上海)》,1913 年第1期,第15-19页;弘道:《势力范围与利益范围》,《新闻报》,1915年4月23日,第1版;弘道:《势力范围与利益范围》,《新闻报》,1915年5月10日,第2版;周鲠生:《现代国际法问题》,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王云红:《“势力范围”概念考释》,《兰州学刊》,2007年第1期;王云红:《“势力范围”:一个概念在近代中国的形成与发展》,《重庆社会科学》,2007年第10期等。

③  关于在华势力范围问题的通论,可参见中内光則:『植民地統治論』、東京:寳文舘、1907年;泉哲:『植民地統治論』、東京:有斐閣、1921年;矢内原忠雄編:『新渡戸博士植民政策講義及論文集』、東京:岩波書店、1943年等。關于具体势力范围的研究,可参见蜷川新:『南満洲ニ於ケル帝国ノ権利』、東京:清水書店、1913年;蜷川新:『膠州湾ノ占領ト樺太ノ占領』、東京:清水書店、1914年;田原天南:『膠州湾』、大連:満洲日日新聞社、1914年;植田捷雄:『支那租借地論』、東京:日光書院、1943年;植田捷雄:『支那外交史論:特に米国の門戸開放政策と列強の勢力範囲設定策を中心として』、東京:巌松堂書店、1933年等。

摘  要: 19世纪末列强开始在华构筑势力范围,并形成了以划分势力范围为重要特征的势力范围秩序。日俄战争之后,日本开始在中国东北等地区扩张,并形成了一套“‘满蒙’优越地位说”,为其侵略行为制造理论依据。由于在华盛顿会议之前,列强普遍认可在华构筑势力范围的行为,故而日本将自己在东北等地的扩张行为解释为势力范围扩张,以图获得列强的承认。起初,日本通过与英国、俄国和法国达成协约的形式,获得了列强对其在华势力范围的认可。而在“二十一条”交涉、巴黎和会、新四国借款团成立,以及华盛顿会议之后,日本在华构筑势力范围逐渐违法化。日本便脱离势力范围秩序这一解释框架,转而从其他角度论述自己与“满蒙”所谓的特殊关系,继续构建新的“‘满蒙’优越地位说”。

关键词: 势力范围;“满蒙”优越地位;华盛顿会议

势力范围(spheres of influence)的存在虽然是近代中国历史中的一个重要现象,但较之租界和租借地等其他特殊区域研究的情况,其所得到的关注较少。中国学界自民国以来将势力范围纳入帝国主义侵华范式进行研究,强调列强借助划分势力范围对中国进行侵犯的历史事实。①此外,还有研究从国际法和概念辨定角度进行分析。②日本学界在二战前多数从殖民政策学的角度研究日本在华势力范围的具体情况,其中植田捷雄一书最值得关注。③二战后的日本学界,更多的是从对两次世界大战时期国际秩序的认识上分析在华势力范围问题。21世纪初期,服部龙二提出了“势力圈外交连续说”“华盛顿体系旧秩序说”,对以入江昭为代表的一战后形成“新外交”“华盛顿新体制”国际秩序的认识发起挑战。服部龙二否认一战之后出现了所谓新秩序和新外交的情况,认为一战后的外交范式和国际秩序不过是战前的延续。参见服部龍二:『東アジア国際環境の変動と日本外交 1918—1931』、東京:有斐閣、2001年;入江昭:『極東新秩序の模索』、東京:原書房、1968年。服部龙二的“势力圈外交”的提法则非常准确地捕捉到了华盛顿会议之前东亚秩序的根本特征。日俄战争之后,日本开始在中国东北等地区扩张,并形成了一套“‘满蒙’优越地位说”,以合理化自己的侵略行为。由于在华盛顿会议之前,列强普遍认可在华构筑势力范围行为,故而日本努力将自己在东北等地的扩张行为解释为一种势力范围扩张,以期获得列强的承认。而在华盛顿会议之后,其在华构筑势力范围逐渐违法化。日本便脱离这一势力范围秩序解释框架,从其他角度论述自己与“满蒙”所谓的特殊关系,继续构建新的“‘满蒙’优越地位说”。但学界对此问题尚未进行系统梳理。本文拟对1905—1922年期间日本如何努力在“势力范围秩序”的框架内追求“‘满蒙’优越地位”到最终面临挫败的过程进行系统研究。

一、日本构筑“‘满蒙’优越地位说”时的“势力范围秩序”背景

19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国际法学家主导的国际法规定,获得领土权的方式有多种,如发现和先占(discovery and ocupation)、租借(lease)、割让(cession)和征服(conquest)等,势力范围只是其中的一种。[日]泉哲著,彭学沛译:《国际法概论》,神州国光社1930年版,第75-95页。势力范围现象出现的原因,是19世纪后半期列强企图在非洲扩张领土,“而一时又不能全部实行占有,甚或即设置所谓保护地,亦不暇做到”,于是诸国为了免于各国之间的竞争和冲突,而相互订立条约,分割彼此所属的地域并承诺互不侵犯。周鲠生:《现代国际法问题》,商务印书馆1931年版,第232页。不过,势力范围并不等同于完全意义上的领土扩张,而且势力范围的协定只对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对第三国则不具有约束力。ウエストレーキ:『国際法要論』、深井英五補訳、民友社、1901年、287-288頁。与其他获取领土权的方式相比较,势力范围这一方式最重要的特点,是依据条约而形成,得到了当时国际法的明确承认。日向輝武:『植民史論』、1903年、58頁;中内光則:『植民地統治論』、23頁;泉哲:『植民地統治論』、111頁。

19世纪末,随着列强开始在中国通过不割让条约、大国互认控制范围和租借领土等方式确定势力边界,中国亦出现了势力范围问题。中国的势力范围问题较为复杂,人们关于什么才属于势力范围构筑要素,并无统一的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后来对势力范围发起挑战的门户开放主义在19世纪中后期的非洲语境中已经形成。由于美国在两次世界大战后国际地位的提升,人们在谈及门户开放政策时,往往率先想到美国。但是,如果追溯英国早期在华实行的门户开放政策,关于清末时期英国以门户开放政策对抗俄国在东北构筑势力范围的情况,参见马跃:《英国与中国东北关系研究:1861—1911》,吉林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19-212页。甚至更早的非洲势力范围构筑,则会发现门户开放政策完全反对势力范围这一理解是在一战以后的国际新秩序中才逐渐形成的。

门户开放政策是美国的中国学家柔克义(William Woodville Rockhill)与其友人英国人贺璧理(Alfred Edward Hippisley)在谈话的过程中产生的。后来贺璧理制作了备忘录,提交给美国国务卿海约翰(John Milton Hay),并成为海约翰的政策。北岡伸一:『門戸開放政策と日本』、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2015年、5頁。1899年海约翰发出“门户开放”照会,他主张各国对于在中国的任何“势力范围”、租借地内之任何条约口岸,以及任何既得利益,其他各国均不得进行干涉。《美国国务卿海约翰致驻英大使(绰特)》(1899年9月22日),复旦大学历史系编:《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 1840—1949》第2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22-123页。

1900年7月,美国因担忧义和团运动的爆发会导致中国局势发生巨大变动,发布了第二次“门户开放”照会。与第一次“门户开放”照会相比较,这一照会除了强调坚持门户开放、机会均等之外,还加入了保全中国领土完整的内容。在照会中美方提道:“美国政府的政策,是在寻求一种解决,使中国获得永久安全与和平,保持中国领土与行政完整。”海约翰将这一照会发给美国驻柏林、巴黎和伦敦等地的外交代表,期望获得诸国认可。《美国第二次“门户开放”照会》(1900年7月3日),复旦大学历史系编:《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 1840—1949》第2册,第136-137页。

从上述两次“门户开放”照会的内容来看,门户开放政策与势力范围并不相悖。实际上早在19世纪末,欧洲诸国便围绕非洲势力范围问题确立了贸易自由和机会均等的原则。英国和荷兰等国率先单独采取了门户开放这一殖民地政策,随后各国为了避免利害冲突,相互约定领土保全、经济机会均等,并通过国际会议或条约对此予以保证。例如1885年2月26日签订的《柏林会议关于非洲的总议定书》,确定了在刚果河流域及其河口和周围国家,实行自由贸易均等的原则。《柏林会议关于非洲的总议定书》,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辑:《国际条约集 1872—1916》,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年版,第81-97页。关于通过国际会议或条约的形式确定领土保全、经济机会均等情况的总结,可参见中内光則:『植民地統治論』、20-22頁;植田捷雄:『支那外交史論:特に米国の門戸開放政策と列強の勢力範囲設定策を中心として』、7頁。美国针对在华势力范围问题提出的门户开放政策,与欧洲各国在非洲势力范围问题上达成的门户开放共识十分接近。因此,美国最初提出门户开放政策时,除了俄国以外,并没有招致其他国家的特别争议。

美国提出的门户开放,被俄国视为阻碍其扩大在中国东北势力的政策。如果仔细观察美国对俄在华扩张的态度,可以发现美国虽然主张门户开放政策,但并不反对俄国吞并中国东北。同时美国自身也积极谋求获得在华势力范围,比如希望租借福建省港湾。关于美俄交涉内容,可参见[苏]C.B.戈列克里著,高鸿志译:《1898—1903年美国对满洲的政策与“门户开放”主义》,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北冈伸一认为在20世纪初期,美国政府内部对门户开放实际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解,如1900年11月美国曾向中国要求租借福建三都澳作为海军基地。北岡伸一:『門戸開放政策と日本』、2頁。从早期门户开放政策与势力范围的关系来看,门户开放政策本身其实是建立在承认势力范围的基础之上。因此在美国宣布门户开放原则以后,允许继续寻求在华势力范围仍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列强之间的默认共识。而这便是日本开始构筑“‘满蒙’优越地位说”时的“势力范围秩序”背景。

日俄战争之后,日本通过继承俄国在“南满”的特权,开始在中国东北与内蒙古地区构筑在华势力范围。此后直到华盛顿会议,日本为了在国际上寻求对其在东北势力范围的认可,构建了“‘满蒙’优越地位说”。“‘满蒙’优越地位说”是日本在无法直接吞并东北地区的情况下,寻求在这一地区拥有排他性“至高权力”的一种主张。

1905年日本通过与俄国签订《朴茨茅斯条约》,继承了俄国部分在华特权。《朴茨茅斯条约》,步平等编著:《东北国际约章汇释1689—1919年》,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77页。由此开始在东北南部乃至内蒙古东部构筑势力范围,追求“优越地位”。日本构筑在东北的势力范围一是通过与中国政府签订相关条约或协定,二是通过与英国、法国、俄国等列强签订关于在华势力范围的条约,使日本在华势力范围获得国际认可。

所谓势力范围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本质上并非占领地,因此日本除了与中国政府订立协约确保在华特权之外,还需要争取列强的承认。1917年参与“石井—蓝辛协定”的日方外交官石井菊次郎认为,列强承认日本在华势力范围,主要是通过日法、日俄、日英等相关条约。石井菊次郎:『外交余録』、東京:岩波書店、1930年、132-134頁。1907年6月10日,日法两国在巴黎订立了《日本和法国关于亚洲的协定》。协定中约定日法两国除了尊重中国的独立完整与所有国家在华的贸易待遇均等原则之外,“特别关心在邻近它们拥有主权、保护权和占领权的领土的中华帝国地区内的事物处于有秩序和和平的状态获得特别的保证,现约定相互给予支持以确保这些地區的和平和安全,目的在于保持缔约双方在亚洲大陆的各自的地位和领土权利”。《日本和法国关于亚洲的协定》,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辑:《国际条约集 1872—1916》,第310-311页。另外,日本还通过与英国缔结多次同盟条约,与俄国订立多次协约及密约,互相承认与保护对方在远东的既有势力范围。关于条约具体内容,参见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辑:《国际条约集 1872—1916》,第216、251-254、314-315、463-465页。到1915年日本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要求中国承认其在中国东北地区的优越地位时,日本在华势力范围实际上已经获得英国、法国和俄国三大国的认可。

事实上,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之后,日本关于战争结束后在中国东北地区构筑何种特权、与东北地区形成何种政治关系这一问题上,“‘满蒙’优越地位说”并非唯一选择。当时随军参战的法学家有贺长雄便提出“‘满蒙’委任统治论”,认为在日俄战争结束后中国应该允许将东北地区委托给日本统治。有賀長雄:『有賀博士陣中著述 満洲委任統治論』、東京:早稲田大學出版社、1905年。不过,日本政府在日俄战争中获得国际同情的要点之一,便是坚决支持1899年和1900年美国提倡的门户开放原则,反对俄国吞并东北。因此,在日俄战争之后,迅速将东北纳入日本绝对控制之下,既违反日本政府一直对外宣称的保卫中国领土完整的口径,又会引起英美等国的反对。但是,如果日本所寻求的是将东北部分地域构筑为自己的在华势力范围,同时尊重他国在华势力范围,支持门户开放政策,则不会引起欧美诸强国的特别反对。因此在1905年日俄战争之后,日本得到列强对其在东北拥有优越地位的认可。不过,这一情况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以后发生了改变。

二、势力范围秩序动摇下“‘满蒙’优越地位说”的危机

日俄战争以来,日本在华构筑的“‘满蒙’优越地位”十分容易受到国际秩序的影响。一战爆发后,列强在华均势失衡,东亚国际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动。日本趁机提出“二十一条要求”,企图巩固和扩大其在华势力范围。而在日本极力扩张在华势力的同时,势力范围秩序瓦解的阴影亦埋藏其中。

(一)“二十一条要求”中的“‘满蒙’优越地位说”

1915年1月,日本趁欧洲爆发一战无暇东顾之机,向袁世凯政府提出“二十一条要求”。关于“二十一条”的研究,目前已有很多成果。其中关于“二十一条要求”的史料编撰成果主要有: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日关系史料 二十一条交涉》,“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5年版;黄纪莲编:《中日“二十一条”交涉史料全编 1915—1923》,安徽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等。而关于外交交涉研究以及条约分析的成果主要有:堀川武夫:『極東国際政治史序説——二十一箇条要求の研究』、東京:有斐閣、1958年;臼井勝美:『日本と中国:大正時代』、東京:原書房、1972年;鈴木隆史:『日本帝国主義と満州 :1900—1945 』、東京:塙書房、1992年;吕慎华:《袁世凯政府与中日二十一条交涉》,花木兰文化出版社2011年版;北野剛:『明治大正期の日本の満蒙政策史研究』、東京:芙蓉書店、2012年;奈良岡聡智:『対華二十一ヵ条要求とは何だのか』、名古屋:名古屋大学出版会、2015年;李斌:《拒日图存:中国对日“二十一条”交涉及其影响》,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等。但以往的研究却忽视了一个要点,即在“二十一条”原案中,关于第二号东北南部和内蒙古东部的要求,并非仅仅是七款具体要求,而是还包括七款要求之前的“总体表述”,即“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向认日本国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款如下”。《日本公使日置益提出的“二十一条”要求原案》(1915年1月18日),黄纪莲编:《中日“二十一条”交涉史料全编 1915-1923》,第21页。在这一“总体表述”中,表达了日本政府认为其在东北南部和内蒙古东部具有“优越地位”这一主张。对于这一“莫名其妙”的说辞,中方提出的第一修正案则将其改为“中国政府及日本国政府为发展彼此在南‘满洲’之经济关系起见,议定条款如下”。《中国第一次修正案》(1915年2月9—12日),黄纪莲编:《中日“二十一条”交涉史料全编 1915—1923》,第23页。中方不承认日本在东北南部存在所谓的“优越地位”,只愿意将日本与东北南部的关系限定在“经济关系”中。同时,中方并不承认内蒙古东部与东北南部可以并列而谈,因此中方仅就东北南部问题进行了回复。中方的反应,意味着中国政府关于日本在东北地区利益的定位与日本政府的主张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

对于日方原案中所提的“优越地位”,中方全权代表陆征祥在1915年2月2日第一次会议问答中,明确提出“优越地位一节,日本在南‘满洲’不过继续日俄之条约关系而已。且自条约上最惠国条款之意义观之,日本之地位当然与中国之自然地位不同,故优越地位一语,尚须详加研究”。《第一次会议问答》(1915年2月2日),黄纪莲编:《中日“二十一条”交涉史料全编 1915—1923》,第40页。在2月25日的第四次会议问答中,日方代表日置益对“优越地位说”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他提出了三种主张,一是日俄战争以后日本已经在东北南部地区享有事实上的“优越地位”,二是在六国借款团规约等五个条约中日本的“优越地位”已经获得“各国之公认”,三是日本因历史和地理等特殊原因获得了其他国家所无法仿效的在华“优越地位”。《第四次会议问答》(1915年2月25日),黄纪莲编:《中日“二十一条”交涉史料全编 1915—1923》,第84-87页。

关于第一种主张,即将日本在中国东北的“优越地位”视为日俄战争的“战果”,这一观点在当时的日本颇为流行。松本忠雄认为日本通过以国运为赌注的日俄战争,继承了俄国在东北南部所占有的旅大租借权和“南满”铁路,从而确定了日本的特殊地位。松本忠雄:『対支国論の回顧:大正四年日支交渉前より講和外交迄』(非売品)、1920年、1頁。古贺元吉亦非常强调日本在东北的权益来自日俄战争之后签订的《朴茨茅斯条约》,将其作为合法性根源。古賀元吉:『二十一ヵ条と日本及支那』、東京:日支問題研究会、1928年、37頁。针对日本的这一观点,陆征祥认为,第一,日俄战争以后处理中日善后问题的日本全权代表小村寿太郎并未曾提及“优越地位”,而且声称“优越地位”说法与门户开放相违背;第二,“优越地位”说与日本对外宣称的维护中国领土主权的立场相违背。《第四次会议问答》(1915年2月25日),黄纪莲编:《中日“二十一条”交涉史料全编 1915—1923》,第84-87页。

关于第二种主张,即认为日本在中国东北的“优越地位”已经得到各国的公认,日置益依据外相加藤高明训电中的指示,在第四次会议问答中提出了五点理由:1.六国银行团规约缔结之际,日本曾有说明并经记录在案,足以证明日本在内蒙古东部有特殊关系,业经关系国家的承认。2.前年风闻中英进行赤峰北京铁路谈判,日本曾向英政府声明阻止。3.1913年10月5日订立之“满蒙”铁路借款预约大纲,是中国政府已承认日本在内蒙古东部的特殊地位。4.锦州至朝阳、北京至赤峰两铁路问题发生时,日本外务省曾于1914年6月13日公开声明,“日本帝国在‘满洲’及东部内蒙古地方,夙有特殊之利益”。中国政府并未提出异议。5.此次提出二号两款,与1912年11月3日《俄蒙协约》所附商务专条第一条和第六条之趣旨相仿。1912年11月3日(俄历10月21日)俄蒙签订《俄蒙协约》。其中《俄蒙协约》所附商务专条第一条和第六条是指:第一条“俄国属下人等,照旧享有权利,在所有蒙古各地,自由居住移动,并经理商务、制作其他各事项。且得与各个人各货行及俄国、蒙古、中国暨其他各国之公私处所,往来协定办理各事”。第六条“俄国属下人等,得有利权在蒙古境内各城镇各蒙旗,约定期限,租赁地段,或购买地段,建造商务制作局厂,或修筑房屋铺户货栈,并利用闲地开垦耕种。此种地段,或买或租,以为上开各项之用,自不得以之作谋利之举。此项地段,须按蒙古各地现行规例,与蒙古政府妥商拨给,其教务牧场地段不在此例”。参见《俄国对蒙谈判全权代表致俄国外交大臣电》,陈春华编译:《俄国外交文书选译:关于蒙古问题》,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219-224页。中国政府可在外蒙古对俄承认,为何在东北南部不能对日本承认。李毓澍:《中日二十一条交涉(上)》,“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2年版,第404-405页。

面对日置益所罗列之理由,中方代表陆征祥做出了机智的回答。陆征祥并没有逐条回应日置益提出的理由,而是从问题的性质出发,质疑日本“优越地位”的说法与美国等国家所要求的“门户开放,机会均等”原则不符合。实际上日本政府也有此方面的担忧。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四年第三冊上巻、東京:外務省発行、1968年、148頁。另外陆征祥还认为“当日若无日俄战事,或有危险之情形,然贵國已有‘南满’铁路安奉铁路及吉长之借款铁路,抚顺之炭矿,鸭绿江之森林,所得之权利甚多,是已特别优待”。《第四次会议问答》(1915年2月25日),黄纪莲编:《中日“二十一条”交涉史料全编 1915—1923》,第84-87页。对于中方这一质疑,日置益除了重申日本为获得此“优越地位”的付出之外,无法提出更为有力的反驳。

在随后的讨论中,陆征祥继续坚持自己的质疑,依旧认为“优越地位”与“门户开放,机会均等”原则相违背,并反对将东北南部与内蒙古东部相提并论。面对陆征祥的坚持,日置益反问“优越地位与机会均等之主义冲突者何在?”对此陆征祥只是重申己方立场,并未正面回答。面对中方这一态度,日置益终于意识到“优越文字之解释,彼此见解不同”这一根本问题。但问题在于日置益无法给出对“优越地位”的解释,只能声称“日本有旅大租借地及‘南满’铁路,是即优越之一部分,皆条约上所有之事”。《第五次会议问答》(1915年2月28日),黄纪莲编:《中日“二十一条”交涉史料全编 1915—1923》,第95-96页。从中可以看出,日置益在此次交涉中遭遇惨败,一方面是由于日置益本质上并不了解什么是“优越地位”,亦无法从国际法上使“优越地位”合法化,而只能将“优越地位”视为各项具体利权。如果基于这一认识,中方完全可以认为无需提及危害中国领土主权的“优越地位”说,只需要给予日本一些优待即可。而正如陆征祥所言,日本在东北地区所获得优待已经不少。另一方面在于,日本此时所提的“优越地位”说,其实与美英等列强在此时所提倡的“门户开放,机会均等”原则确实相违背。

第三种主张即日本因历史或地理等原因而获得了其他国家所无法仿效的在华“优越地位”。陆征祥曾指出,担心他国仿照日本此行为,皆追求在中国的“优越地位”。日置益便以日本乃是因地理上与历史上的关系才会在中国有如此“优越地位”,他国定无法效法,进行回答。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四年第三冊上巻、188-190、196-197頁。对于日置益此说,陆征祥并未进一步讨论何为历史上与地理上的关系,而是强调从根本原则上“优越地位”说与中国领土主权相排斥,并提醒日方,这一威胁中国领土主权要求与日本此前曾表示的亲善主张严重不符。

从上述可以看出,中方自始至终十分抵制日本突然提出的“优越地位说”。最终日本在提出第二次要求时放弃了“优越地位说”,改为“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发展彼此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经济关系起见,议定条款如下”。《日本公使第二次送交条款》(1915年4月26日),黄纪莲编:《中日“二十一条”交涉史料全编 1915—1923》,第30页。最后于5月25日签订的《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的总体表述中采纳了“经济关系”的表达。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四年第三冊上巻、492-519頁。

1915年列强因为欧战而无暇东顾,在得知日本向中国提出非法要求后,英国参事对日本条件似并未深虑,只是担忧日本会不会侵犯其在长江流域的利权。《收驻日本陆公使电》(1915年1月23日),李毓澍、林明德主编:《中日关系史料 二十一条交涉》上册,“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85年版,第4页。但当日本“二十一条”第五号具体内容被曝光之后,由于其对华利益诉求内容广泛,威胁到英美等国的在华利益,因而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和反对。其中美国的反对声音最大,以威尔逊(Thomas Woodrow Wilson)为代表的美国新外交力量亦逐渐崛起。細谷千博:『両大戦間の日本外交:1914—1945』、東京:岩波書店、1988年、18-45頁。一时之间,“二十一条”的提出,有使日本陷入国际孤立的危险。这促使日本在对华交涉时有所退让,尤其是暂时放弃了第五号中的绝大部分内容。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四年第三冊上巻、392-407頁。日本虽然于1915年时采取了“取其实而弃其名”的外交交涉方式,暂时放弃了逼迫中国承认其“优越地位说”,但是却实现了几乎第二号的所有要求。[日]铃木隆史著,周启乾译:《日本帝国主义与满洲》,金禾出版社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05-206页。在事实利权层面上,日本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自己的侵略野心。不过,日本也在此次交涉中意识到,日本在中国东北具有的优越地位需要进一步获得国际认可,尤其需要获得在一战中逐渐崭露头角的美国承认。

(二)“石井—蓝辛协定”中的“优越地位说”

1917年日本派遣石井菊次郎到美国,与美国国务卿蓝辛(Robert Lansing)进行会谈,双方最终签订“石井—蓝辛协定”。该协定危害最大之处,便是美国承认日本在中国,尤其是领土地理上与日本接近的中国东北等地区具有“特殊利益”。

关于“特殊利益”这一表述是如何敲定的,值得关注。据石井菊次郎回忆,关于采用什么措辞来描述日本在中国尤其是与日本相邻地区所拥有的与他国有别的特殊利益,双方有不同的看法。最初,日本政府引用1915年美国向日本提交的国务卿布莱恩(William Jennings Bryan)备忘录,指出美国曾承认日本对中国具有“特殊关系(special relation)”或“至高利益”(paramount interest)。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六年第三冊、739頁。对此,蓝辛则解释称自己无意使日本误会美国承认日本对华具有至高利益。蓝辛提醒日方,自己使用的措辞是“特殊(special)”而非“至高(paramount)”,而其含义正与1915年3月13日日本看到的布莱恩备忘录相同。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六年第三冊、739-742頁。因此,对于石井提议用“至高利益”描述日本的在华利益,美国认为这一措辞语义过重,难以接受。对此,石井指出美国政府曾用这一措辞描述美国与墨西哥的利益关系,并无不妥。美国仍然表示难以接受,并建议使用“特殊利益(special interest)”一词。

但是日本政府认为“特殊利益(special interest)”这一措辞的含义过于空泛,建议用“特殊利益及势力(special interests and influence)”这一措辞。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六年第三冊、788頁。对于日本政府的这一要求,石井态度消极。石井认为,目前美国正在积极主张撤废势力范围,日本不但没有对美国此举表示支持,反而加入“势力(influence)”一词,可能反而会使美国怀疑日方诚意,从而不利于达成协议。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六年第三冊、790頁。但日本政府仍坚持让石井尝试与美方交涉。于是,石井向美国提出了“特殊利益及势力”(special interest and influence)这一措辞。对此,美国仍认为“势力”一词难以接受。最终双方达成以“特殊利益(special interests)”这一措辞表述日本与中国尤其是邻近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石井推测美方之所以觉得“最高利益”难以接受,可能是因为日本在第二次日英同盟中曾用这一措辞表述日韩关系,随后韩国便被日本吞并的缘故。石井指出,在第一次日英同盟中也曾用“特殊利益”这一措辞表述日本与中国的关系,所以采用这一措辞,日本也没有什么好反对的。石井菊次郎:『外交余録』、144-146頁。

当“石井—蓝辛协定”传到中国之后,立即引起中国政府的重视与担忧。中国政府外交部代表询问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Paul Samuel Reinsch),美国是否对日本做出了重大让步,承认了日本在中国具有最高地位?芮恩施还注意到日本政府直接将“特殊利益”翻译成“特殊地位”,并在中国人面前夸耀其取得的外交成果。在此情况下,美国国务院授权芮恩施向中国外交部递送一个解释的照会,说明所谓“利益”只是指经济层面,而不具有政治的性质。它是指“日本在华的商业和工业方面的企业”;照会还说,“由于两国地理上的关系”,这些企业“要明显地比其他国家公民或属民所经营的同样企业占据某种优势”。虽然进行了如上补救,但是芮恩施也指出了“协定中明确地说:日本不会利用它的特殊利益來‘歧视别国通商,或无视在中国与别国所订的条约中中国过去所许予的商业上的权利’。这或许会产生一种想法,认为所谓‘特殊利益’并非仅指具体的经济利益和企业而言。它可能也包括某种政治上的影响或优先权”。芮恩施认为日本公使虽然否认该协定含有“至高无上利益”的意思,但显然看到了协定中美国已承认日本在华“势力范围”的原则。[美]保罗·S.芮恩施(Paul Samuel Reinsch)著,李抱宏、盛震溯译:《一个美国外交官使华记:1913—1919年美国驻华公使回忆录》,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35-238页。

日本在华具有“特殊利益”虽然得到了美国承认,但日美围绕“特殊利益”的解释却仍存在差异。“石井—蓝辛协定”签订不久,国务卿蓝辛便公开指出美国所承认的“特殊利益”并无政治含义。对此,石井在1930年出版的回忆录中则认为“特殊利益”必然是包含政治含义的。石井认为如果所谓“特殊利益”只是在说经济方面的问题,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强调要尊重门户开放和机会均等原则。石井这一主张,恰恰是上述芮恩施所担忧的。石井菊次郎:『外交余録』、151-153頁。同时,日美之间还存在一个分歧,那就是日本认为“石井—蓝辛协定”是美国对日本在中国东北地位的永久性承认,而美国则认为该协定不过是碍于“一战”局势下的一个暂时协定,甚至对美国不具有约束力。渡邉公太:『石井菊次郎と日本の戦中外交:1914年—1919年』、神戸大学博士(政治学)学位論文、2014年、172頁。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一年第三冊、東京:外務省発行、1977年、624-628頁。

针对这一问题,文部省内部机构社会教育会所编纂的《满蒙研究资料》向日本国民宣称,美国在“石井—蓝辛协定”中承认了日本在中国东北的特殊利益。社会教育会編纂:『満蒙研究資料』、東京:社会教育会、1931年、67-68頁。清泽洌认为只要美国对“特殊利益”予以承认,日本便可按照自己的解释行动。清沢洌:『日本外交史』下、東京:東洋経済新報社、1942年、381-382頁。石井菊次郎认为日本在中国东北的特殊利益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并不会因为美国的否认而消失。石井菊次郎:『外交余録』、162-163頁。对此,美国人杨格窝尔德(C.Walter Young)则持有不同观点。首先,杨格窝尔德认为“该约不能谓为条约,仅属换文性质而已”,因为该“协约”并没有得到美国参议院的同意。[美]杨格窝尔德著,蒋景德译:《满洲国际关系》,神州国光社1931年版,第268、270-271页。其次,杨格窝尔德指出“石井—蓝辛协定”中所谓的“谅解”是建立在双方各自解释“至高(paranrount)利益”基础之上的。美国认为,日本所说的至高利益,就是美国所说的“特殊利益”。而日本则认为“至高利益”是一种“优越地位”。因此“石井—蓝辛协定”表面上似乎解决了日美在远东问题上的矛盾,实际上则没有解决任何问题。A.怀特尼.格里斯沃尔德(Alfred Whitney Griswold)更是认为日美双方或许有意措辞模糊,实则是一种外交权宜之计。Alfred Whitney Griswold,The Far Eastern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New Haven and Lond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66,p.217.杨格窝尔德显然认为,美国即使承认了日本在中国东北具有“特殊利益”,那也不是一种完全的承认,更何况美国所认可的“特殊利益”并非日本所言的“优越地位”。

三、势力范围秩序瓦解下的“优越地位说”

一战以来,寻求更为公正、和平的国际秩序的声音不断变强。中国和美国开始更为积极地主张撤废严重损害中国主权的“在华势力范围”,最终在华盛顿会议上确立了势力范围的违法性。而面对此撤废势力范围潮流,汲汲经营“‘满蒙’优越地位说”的日本也做出了相应的反应。

(一)中美提议撤废势力范围与日本的反应

早在1917年日本代表石井菊次郎与美国国务卿蓝辛交涉之际,美国便向日本提出了废除在华势力范围的建议。据石井回忆,美国总统威尔逊对其表达了势力范围威胁门户开放原则的遗憾。石井在向日本国内汇报两国交涉情况时,对威尔逊撤废势力范围的提议表示了赞同。石井认为废除势力范围对日本有益。欧美列国与中国距离遥远,日本临近中国,开放势力范围后,日本在与中国贸易方面可以占据第一位。另外,撤廢势力范围后,日本商人也可以获得在其他国家势力范围内机会均等的经商权利。但是,石井的建议没有获得日本政府的积极回应,可以说日本政府实际上是拒绝了石井的提议。石井菊次郎:『外交余録』、第136-140頁。日本政府的回文,参见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六年第三冊、759-762、773-774頁。

对于石井响应美国撤废势力范围的建议,日本政府在《关于撤废支那势力范围》文书中,对石井的建议做了详细的分析。首先,文书认为日本在中国东北的“优越且特殊”的地位已经获得列强认可,英国在西藏、俄国在外蒙古等地也构筑了势力范围,又在市场上形成了利权范围,日本是否撤废势力范围应与其他列强保持同样的态度。其次,关于石井所提出的日本以撤废势力范围为代价可以获取在“支那本部”的自由经营,文书认为亦有待商榷,文书认为这些地域久为各国盘踞,日本活动余地有限。最后,文书指出对于撤废势力范围之“势力范围”的具体含义表述不清晰,而究竟撤废什么内涵的势力范围又至关重要。『支那ニ於ケル勢力範囲撤廃ニ付テ』、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Ref.B03030276900、1917年、外務省外交史料館藏。可见,日本政府不愿放弃已经获得列强认可的势力范围,即使要放弃势力范围也应该与英国等国保持态度一致,并且认为此时赞同美国做法,不过是给美国提供了便宜而已,于日本实无益处。石井对日本政府的这一保守态度有所不满。石井认为势力范围是“野心政治的产物,是侵略外交的遗物”,如果率先提出废除势力范围,尚可缓解各国对日本的猜疑。石井菊次郎:『外交余録』、第150-151頁。

虽然美国撤废势力范围的建议没有被日本接纳,但是撤废势力范围的趋势已经难以阻挡。这一点体现在美国组建新借款团的倡议中。1918年7月美国政府向英、法、日三国提议支持银行团,组织新借款团以援助中国的发展。美国政府的提议包含的内容有:1.新借款团与旧借款团相比拥有更为广泛的目的;2.新借款团的性质以及由此构成的各银行团组员完全自由平等;3.各银行团所得的优先权同时也是特许权,尚未实际着手进行又具有可实行性的,应合并入新借款团;4.在上述两种主义的基础之上经营新借款团事业,期待以此预防将来势力范围的设立。其中最后一项是巩固中国独立、避免列国竞争的最有效的方法,是最重要的一项。波多野乾一:『現代支那』、東京:支那問題社、1921年、374-375頁。从倡议的内容来看,美国试图以组建新借款团的方式,阻止新的在华势力范围的形成。至于日本政府所主张的新借款团承诺“满蒙”除外,并未得到英、美等国的认可。新借款团最终达成,洮南热河铁路计划案及其与一海港连接的计划案包含在借款团的范围之中。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大正九年第二冊上巻、東京:外務省発行、1972年、384-391頁。针对这一结局,信夫淳平认为,借款团所承认的并不是泛称的特殊利益,而是一项具体的特殊利益,这意味着日本的特殊利益没有被全部包括,特殊利益的范围受到了大幅的压缩。信夫淳平:『満蒙特殊権益論』、東京:日本評論社、1932年、105-106頁。罗伊·沃森·柯里(Roy Watson Curry)更认为,这意味着日本根据1915年和1918年协定所获得的对东北亚的经济垄断归于无效。[美]罗伊·沃森·柯里著,张玮瑛、曾学白译:《伍德罗·威尔逊与远东政策 1913—1921》,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187页。新借款团可以说是第一次在国际上明确否定了日本在中国东北具有抽象的“优越地位”。1922年5月15日的借款团伦敦会议报告书明确否认了日本在华“势力范围”的正当性。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大正十一年第二冊、東京:外務省発行、1976年、27頁。

1918年美国总统威尔逊宣告了和平十四条件。《美总统威尔逊和平十四条件》,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译室主编:《秘笈录存》,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5-6页。在十四条件中所提议的公开外交、缩小武装和民族自决等原则得到中国知识分子的积极认可。吉澤誠一郎:「公理と強権——民国8年の国際関係論」、貴志俊彦、谷垣真理子、深町英夫編:『模索する近代日中関係——対話と競存の時代』、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2009年、141-156頁。在对这一国际秩序的殷切期待之下,中国代表在巴黎和会提出了《中国代表提出希望条件说帖》。其内容包括撤废势力范围、领事裁判权和归还租借地与租界等七项要求。《法京陆专使》,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译室主编:《秘笈录存》,第123-124页。遗憾的是,对于中国提交的包括撤废势力范围的说帖,和会会议议长认为这些提议“不能认为在平和会议权限以内”。《平和会议议长复中国全权委员长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译室主编:《秘笈录存》,第164页。

1917年美国开始提议废除在华势力范围。1919年中国代表正式向国际社会表达了撤废在华势力范围的愿望。1920年新银行借款团诸国认定,在华构建新的势力范围违背大国协调原则,同时也否认了日本在中国东北乃至在中国具有抽象的“优越地位”。

(二)华盛顿会议与势力范围违法性的确认

1919年的巴黎和会,最终以美国牺牲中国山东利益向日本妥协、中国代表拒签对德合约的结局落下帷幕。美国政府以牺牲中国为代价换取日本加入国际联盟的做法,引起美国国内不满。美国参议院对美国代表在巴黎和会上的行为进行了强烈谴责。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译室主编:《秘笈录存》,第191-195页。为此,美国新就任总统哈定(Warren Gamaliel Harding)希望寻求机会扭转美国的国际形象。另外,1921年6月英国在伦敦召开帝国会议,会议各方就日英同盟续约及其他外交国防问题未达成共识。其后加拿大首相等人提议召开“太平洋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盖平、周守一:《华盛顿会议小史》,河南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3-4页。在此基础之上,英美等国达成一致,积极谋划召开华盛顿会议。对于此次会议,英国在意的是借助会议改善日美关系,以及改善中国民众对英国的看法。英国也希望达成缔结日、英、美、中四国协约之类的成果。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 ワシントン会議』上、東京:外務省発行、1977年、6-8頁。

在日本方面,时任驻法大使的石井菊次郎认为,如果在太平洋会议上讨论中国问题,毫无疑问会使日本陷入全然孤立的境地。因为关于太平洋及中国问题,日本与他国缔结有日英同盟、高平—鲁尔协定、石井—蓝辛协定等,而召开此次会议的目的便是要打破依据上述条约而形成的现状。如果日本参加会议却主张维持现状,结果将会使日本承担导致会议不成功的责任,但如果日本顺应大势,却有可能招致国内激昂的反对言论。石井的建议是:日本顺应世间舆论高唱军备限制;自行断然撤退汉口和山东驻屯军;在会议上提议废除在华治外法权和撤退驻屯军等。石井认为,如此日本则既可以在与会国中获得在远东问题上的主导权,又可以营造一战后日本的新形象,亦能够避免国内的反对言论。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 ワシントン会議』上、14-15頁。

1921年7月中下旬,日本在制定会议应对方针之前,询问了英国的态度。但英国并没有透露自己对威海卫租借地和在华治外法权等问题的真实看法。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 ワシントン会議』上、30-33頁。1921年8月18日英国首相在下议院的报告中称,目前对于英国来讲维持英美协调是第一义。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 ワシントン会議』上、126頁。1921年8月底,日本政府已经注意到美国门户开放和机会均等主义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张。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 ワシントン会議』上、132頁。故而,日本在华盛顿会议上如果坚持维持一战时制造的在华独占特权这一现状,有可能会陷入国际孤立。

1921年10月12日《外交调查会所议决的对华盛顿会议帝国全权委员的训令》(以下简称《华会训令》)确定了日本在华盛顿会议上关于势力范围问题的交涉方针。《华会训令》称:“帝国全权早已在巴黎和会声明撤废‘支那’势力范围。而经济上的势力范围问题随着新借款团成立,大部分已经解决。此次华府会议是希望进一步明确各国受此约束,即一概撤废英国的扬子江沿岸,法国拥有一般优先权的广东、广西、云南等地方的排他性主张。但是,‘满蒙’地方对于我国国防与国民经济上的生存保障相关。新借款团成立当时也予以留保。此地不可受势力范围撤废影响。”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 ワシントン会議』上、192頁。

日本也确定了在华盛顿会议上关于中国东北特权问题的交涉方针,即不同意否定1915年中日条约,但可以根据会议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做些妥协。第一,关于中国东北问题,可以宣布放弃下列优先权:1.铁路借款优先权;2.课税担保的借款优先权(上述两个优先权因为新借款团成立而在事实上已经归于无效)。3.政治、军事、财政、警察的顾问聘请优先权。第二,可声明日本放弃第五号要求。另外,日本不同意在1915年中日条约期满之前归还旅大租借地。日本不允许“南满”铁路实行中立化或是被回收。日本坚持主张,虽然日美两国对于“特殊利益”一词有着不同的解释,但采取因地理而产生的特殊关系解释仍十分合适。其言下之意是,即使美国废弃“石井—蓝辛协定”,也不会破坏因地理而产生的特殊关系。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 ワシントン会議』上、192-196頁。

华盛顿会议期间,在1921年12月3日第12回极东问题总委员会会议上,各国对撤废在华租借地问题进行表态。中国代表认为,租借地是一种“构筑国中之国”,危害中国国防、领土保全及行政统一等,而且租借国经常以租借地为根据地,在接邻地域确立经济上的优越地位,从而阻碍机会均等主义,因此中国代表要求各国放弃在华租借地,至少先将租借地的军事设施撤退,同时中国将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国生命财产等正当的既得利益。法国代表表示,法国当年是出于权力均衡才获取租借地,现在法国关于租借地问题处置将与各国保持一致。日本代表埴原表示,胶州湾问题时下正与中国交涉,至于旅大租借地,日本因国防等原因,不能放弃。日本代表还表示,关于日本与中国东北地区的特殊关系,早已被新银行借款团所承认,故而保留旅大租借地并不違反华盛顿会议确定的原则。英国代表表示,九龙租借地是香港防备的必要基础,不可归还,至于威海卫则是出于势力均衡的结果,可照法国胶州湾问题处理,与各国一同协调撤废。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 ワシントン会議』下、東京:外務省発行、1978年、70-72頁。

在12月8日第14回极东问题总委员会会议上,集中讨论了中国提案的第三点内容:各国缔结维持太平洋及东洋和平的任何条约和协定时,都应预先通知中国并给予中国参加的机会。美国等国对中国全权代表提出的这一要求表示同情与理解,但强调中国所谈及的许多条约缔结都与过去中国国力不足、在俄德入侵时难以保障各国在华商业利益这一事实紧密关联,现在这些条约阻碍了中国的自由发展,要想彻底改变现状,除了需要各国尽力改变限制中国自由发展的政策,还需要中国尽快树立一个巩固的统一政府,这才是根本途径。在讨论中,英美国家很快意识到,中国政府提到的列强铁路权,其本意其实是指列强在华构筑势力范围问题。英国补充声明,贝尔福(Arthur James Balfour)曾在外务大臣任中宣布,英国将在列国放弃在华势力范围时放弃其在长江流域沿岸的同等地位,1921年10月31日英国外务次官曾在下院宣布英国将舍弃势力范围方针。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 ワシントン会議』下、104-105頁。

在12月12日第15回极东问题总委员会会议上,王宠惠对中国撤废势力范围主张进行重申。王宠惠认为,势力范围概括来讲便是指商业上或其他权利利益相关的特殊地位,势力范围问题起源于德国侵犯山东,其另外的形式还有关系国相互订立条约,比如1888年英德借款铁路协约。通过这些经济要求,隐藏之下的政治侵略才得以遂行。王宠惠表示,此时英国等国已经明确宣布放弃在华势力范围,希望其他国家也相继表态。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 ワシントン会議』下、111頁。之后,在1922年2月1日的总会议上,英国正式宣布同日本归还山东胶州湾一样,将在适当时候把威海卫归还中国。外務省編纂:『日本外交文書 ワシントン会議』下、176-178頁。

随后,1922年2月6日九国签订《九国公约》。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协定,对于各该国彼此人民间之任何协定,意在中国指定区域内设立势力范围或设有互相独享之机会者,均不予以赞助”。《九国间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206-208页。对于这一规定,时人认为“这种决议在时间上说止限于将来,在空间上说仅限制各国的人民。从前已创的势力范围既云为国际协作打消,何以不加规定;以前的势力范围都是各国政府自己创设的,决议文何以把各国政府放过了呢?”盖平、周守一:《华盛顿会议小史》,第156页。这一条文加上此前的1920年英法美日四国借款团所达成的共识,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在华势力范围的否定。但我们也要注意到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如上文所述,美国在1899年和1900年提出门户开放主义后,仍然尝试寻求在福建建立属于美国的势力范围,但在“一战”以后的国际秩序中,在中国构筑新的势力范围已经完全违法,这无疑是一种进步。第二,如上文所述,华盛顿会议并非对原有的在华势力范围毫无措置,华盛顿会议的一个重要成果是以多国协约的形式取缔了日英同盟。对于日英同盟的存废问题,顾维钧认为“按照现行英日盟约言,两造彼此担任保护东亚一带之领土权利及特别利益,其用意似不外乎保持在东亚之租借地、势力范围及关税等,而此与发达中国之势力,适属相反”,表达了对日英同盟续订的反对。《驻英顾公使电》,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译室主编:《秘笈录存》,第256页。而《日英同盟》中日英两国约定互相承认对方在亚洲的势力范围,因此如果日英同盟续订,则意味着英国承认日本通过“一战”所掠取的山东利益与势力范围。

总体来看,华盛顿会议及《九国公约》从三个方面起到了确认势力范围违法的作用。其一,以“附属”形式在华盛顿会议之外进行的中日山东问题交涉,在实践层次上阻止了日本获得新的在华势力范围。其二,从国际法上正式确认了在华构筑新的势力范围的违法性。其三,美国通过对门户开放政策的第三次扩大解释,确认了势力范围是与在华门户开放主义相违背的。

结  语

自从19世纪末列强纷纷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以后,日本也加入了这场瓜分狂潮。日俄战争以来,日本开始在东北及内蒙古地区进行积极扩张,并为了使其扩张行为合理化而形成了一套“‘满蒙’优越地位说”。这一“‘满蒙’优越地位说”并无固定内涵,有高度的模糊性和争议性,林晓萍:《殖民的前奏:“在华势力范围”概念与日本帝国主义》,《世界历史评论》,2023年第1期。而且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在华盛顿会议之前,面对势力范围秩序已经成为主流的国际环境,日本选择了列强普遍承认的势力范围,来描述自己在东北与内蒙古所谓的“特殊关系”,并以构筑势力范围为核心,形成了一套符合当时国際秩序的“‘满蒙’优越地位说”。起初,日本通过与英国、俄国和法国达成协约的形式,获得了列强对其在华势力范围的认可。但是,随着势力范围秩序的动摇,日本的“‘满蒙’优越地位说”开始面临挑战。随着势力范围秩序的瓦解,日本在华构筑的各个势力范围也被视为违法。

华盛顿会议对日本在华构筑势力范围的挫败,不仅对日本政要,而且对日本国际法学者产生了很大影响。比如,日本法学家信夫淳平便敏感地注意到,华盛顿会议上美国对门户开放的解释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原来的门户开放政策许可势力范围存在,而华盛顿会议之解释则否定了势力范围。信夫淳平:『満蒙特殊権益論』、131-132頁。当时信夫淳平提出,如果门户开放主义与势力范围是相违背的,那么门户开放主义又是如何与门罗主义这一势力范围设立不相冲突?信夫淳平:『満蒙特殊権益論』、94-96頁。于是,信夫淳平舍弃符合19世纪末以来形成的在华“势力范围”范式,尝试构筑更能符合日本利益的“‘满蒙’特殊权益论”,即新的“‘满蒙’优越地位说”。这也反映出即使是撤废势力范围,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列强间的话语与权力的竞争,依旧具有浓厚的权力政治色彩。

19世纪末以来形成的“势力范围秩序”是一种极其不平等的国际秩序。所谓“势力范围秩序”不过是默认列强划分在华势力范围以便于瓜分而已。日本在这套势力范围秩序中步步经营,试图将东北、福建和山东划为自己的势力范围,严重危害了中国主权。华盛顿会议后,虽出现了新的国际秩序,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新秩序是平等和公正的,更何况华盛顿会议所构筑的秩序还具有许多先天不足。关于华盛顿体制不足之处的相关论文,参见入江昭:『極東新秩序の模索』、東京:原書房、1968年。信夫淳平的质疑便在于他认为门罗主义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的势力范围构筑,美国何以能在中国将势力范围定位为违背门户开放主义,又在拉美等地明确地推行另一种势力范围政策。

另外,从“势力范围秩序”的动摇这一角度来审视日本近代侵华史也可以发现,随着日本对华侵略的加剧,中国并非一味逆来顺受。一直以来,人们侧重于关注“一战”以后美国主导的华盛顿体系对旧秩序的冲击,但是如果从“二十一条”交涉中中国政府最终拒绝承认“‘满蒙’优越地位”来看,新秩序正是萌芽于旧秩序之中,中国并非仅仅是一战以后的新秩序的附庸。一战以后,随着中国民族主义意识的崛起,中国所追求的是彻底打破不平等条约体系,这一点与华盛顿体系旨在维持现状具有根本上的矛盾。

華盛顿体系并没有真正阻挡日本的侵华步伐。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后,日本便开始完全脱离欧美列强主导的远东国际秩序,开始试图构筑以日本为主导国的“大东亚新秩序”。“‘满蒙’优越地位说”在这一历史时期又被披上了新的外衣。同时,日本也开始进行大规模武力侵华,给中国民众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责任编辑:吴  彤

Change of the Sphere of Influence Order and Japan’s

“Theory of Superior Status of Manchuria and Mongolia” (1905-1922)

LIN Xiao-ping

(Department of History,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Abstract:At the end of 19th century, the powers began to build spheres of influence in China, and formed an order of spheres of influence characterized by dividing spheres of influence among them. After the Russo-Japanese War, Japan began to expand in Northeast China and other regions. A set of “theory of superior status of Manchuria and Mongolia” has been formed in Japan to rationalize its aggression. Before the Washington Conference, the powers generally recognized the behavior of building spheres of influence in China. Therefore, Japan tried to interpret its expansion in Northeast China and other regions as an expansion of sphere of influence in order to gain recognition from the great powers. Initially, Japan obtained recognition of its sphere of influence in China by signing treaties with Britain, Russia, and France. After the “Twenty-one demands” negotiations, the Paris Peace Conference, the formation of new lending group, and the Washington Confere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spheres of influence in China gradually became illegal. Japan broke away from the explanatory framework of the sphere of influence order, and turned to other perspectives to discuss the so-called spe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itself and “Manchu and Mongolia”, and continued to construct a new “theory of superiority of Manchu and Mongolia”.

Key words:spheres of influence; superior status of Manchuria and Mongolia; Washington con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