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北魏分定姓族与郡姓体制

2023-11-09陈鹏

史学集刊 2023年6期
关键词:北魏

DOI:10.19832/j.cnki.0559-8095.2023.0062

收稿日期:2022-09-1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晋唐士族房分研究”(18CZS015);吉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汉魏南北朝炎黄祖先记忆与‘中华’认同”(JJKH20031119SK)

作者简介:陈鹏,吉林大学文学院中国史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秦汉魏晋南北朝史、中古民族史。

①  參见唐长孺:《论北魏孝文帝定士族》,《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79-92页;黄惠贤:《〈魏书·官氏志〉载太和三令初探》,《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与资料》,湖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55-472页;陈爽:《世家大族与北朝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0页;郭锋:《〈山东士大夫类例〉与北朝郡姓评定若干问题考察》,《唐史与敦煌文献论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0-144页;张旭华:《北魏中正职权的扩大与分定姓族》,《九品中正制略论稿》,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83-307页;[美]丁爱博著,鲁力译:《汉族著姓与拓跋贵族的调和——孝文帝太和十九年诏令研究》,《北朝研究》,1997年第3期;井上晃:「後魏姓族分定攷」、『史觀』第9册、1936年;[日]宫崎市定著,韩昇、刘建英译:《九品官人法研究:科举前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0年版,第280-289页;戸川貴行:「北魏孝文帝の姓族分定と民爵賜与について」,坂上康俊編集:『東アジアと日本—交流と変容—』第2号,福岡:九州大学大学院比較社会文化研究院、2005年、1-12頁。

②  陈鹏:《北朝官修谱牒的类型与发展脉络》,杨共乐主编:《史学理论与史学史学刊》2018年上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25-36页。

(吉林大学 文学院中国史系,吉林 长春 130012)摘  要: 北魏分定姓族,包括汉人郡姓和代人姓族的评定,确立了以“郡姓体制”为核心的新门阀制度。汉人郡姓评定、确认郡姓分布格局和评定郡姓等级,构成了“郡姓体制”的内核;构建“四海大姓—州姓—郡姓—县姓”的姓族秩序,构成了“郡姓体制”的外延。代人姓族评定、改迁洛代人为河南人和促成代人姓族“郡姓化”,是对“郡姓体制”的补充和完善。“郡姓体制”将胡汉大族纳入新门阀制度中,具有整合汉人士族和代人勋贵的功能。此后,“郡姓体制”长期成为北朝隋唐门阀制度的核心。

关键词: 北魏;分定姓族;郡姓体制;门阀制度

北魏太和年间,孝文帝下诏分定姓族,确立了北魏门阀制度,影响到齐、周、隋、唐四朝。针对北魏分定姓族,学人不乏关注,论及其内容、性质、目的和影响。①然而,北魏分定姓族确立门阀制度的内核和外延,尚未完全澄清;若干细节问题亦存在争议,例如“四海大姓”“郡姓”与“郡四姓”之关系。近年,研究者钩沉考索北朝谱系文献,为认识北魏分定姓族与门阀制度提供了更直观的材料。②本文即拟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掘文献,考察北魏分定姓族确立的门阀制度,以求教于方家。

一、北魏分定姓族与郡姓评定

北魏太和年间分定姓族,旨在确立一套门阀体制,包括对汉人士族和代人姓族(虏姓贵族)的评定。前者是对魏晋以来士族门阀的继承和发展,而后者是对前者的效法和比附。这里先来看对汉人士族的评定。

北魏孝文帝朝对汉人士族的评定,《魏书·宋弁传》称:“时大选内外群官,并定四海士族,(宋)弁专参铨量之任,事多称旨。” 《魏书》卷六三《宋弁传》,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1539页。《通鉴》曰:“魏主雅重门族……诏黄门郎、司徒左长史宋弁定诸州士族,多所升降。” 《资治通鉴》卷一四〇,齐明帝建武三年正月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4393页。关于宋弁评定汉人“四海士族”或“诸州士族”的具体方式和标准,唐代谱学家柳芳的《氏族论》有详细的记载,他回顾北魏分定姓族称:“太和以郡四姓为右姓。”《新唐书》卷一九九《柳冲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678页。他又将北朝关中和山东士族右姓称作“郡姓”,并加以解释:

“郡姓”者,以中国士人差第阀阅为之。制:凡三世有三公者曰“膏粱”,有令、仆者曰“华腴”,尚书、领、护而上者为“甲姓”,九卿若方伯者为“乙姓”,散骑常侍、太中大夫者为“丙姓”,吏部正员郎为“丁姓”。凡得入者,谓之“四姓”。《新唐书》卷一九九《柳冲传》,第5678页。中华书局本《新唐书·柳冲传》将“制”字上读,此据唐长孺的做法改动标点。参见唐长孺:《论北魏孝文帝定姓族》,《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82页。

引文中“制”字至“丁姓”这段文字,研究者认为出自北魏孝文帝《定四海士族制》(或《定中国士人制》)。王兴振:《孝文帝门阀政策的设计与制定——以姓族诏书为中心》,《北魏王言制度研究》,甘肃人民美术出版社2017年版,第289-294页。这段文字记述了汉人士族门第等级及其评定标准,向来为研究者重视。就《氏族论》叙述来看,“郡姓”实为北魏评定汉人士族之核心内容;或者说,北魏汉人士族评定,即评定“郡姓”。

然而,《氏族论》之说存在一个问题,即“太和以郡四姓为右姓”之“郡四姓”,与北朝“郡姓”“四姓”究竟是什么关系?《隋书·经籍志》“史部谱系篇”记叙北魏评定汉人士族称:

“其中国士人,则第其门阀,有四海大姓、郡姓、州姓、县姓。”《隋书》卷三三《经籍志二》,中华书局2019年版,第1119页。

《隋书·经籍志》载“中国士人”门阀亦提及“郡姓”,而且将“郡姓”置于“四海大姓”之后,并列于“州姓”之前。“郡姓”高于“州姓”,似不合情理,但这恰恰透露出北魏时人更注重“郡姓”在门阀制度中的意义。但《隋书·经籍志》的记载,并未解决《氏族论》之说的疑问,并引发出新的问题,即《氏族志》“郡姓”或“四姓”等级,与《隋书·经籍志》载“四海大姓、郡姓、州姓、县姓”是什么关系呢?

针对上述问题,唐长孺认为《氏族论》中的“郡四姓”即《隋书·经籍志》所载的“四海大姓”,指高门士族,其阀阅超越州郡范围,故为“郡姓中的右姓”;不在郡右姓之列者,“较高者为州姓,卑者为县姓”。唐长孺:《论北魏孝文帝定姓族》,《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88页。此说看似巧妙地调和了《氏族论》与《隋书·经籍志》之说,颇有学人赞成。陈爽:《世家大族与北朝政治》,第45页;张旭华:《北魏中正职权的扩大与分定姓族》,《九品中正制略论稿》,第303页。但将“郡四姓”等同于“四海大姓”,恐怕并不合理。

汉晋以来,“四姓”往往代指一地之著姓,但数目实际上并不限于“四”。陈爽:《世家大族与北朝政治》,第58页。学界对“四姓”的研究,参见丘建智:《中国中古“四姓”说之回顾与检讨》,《早期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1期。“郡四姓”本为一郡著姓之习惯称谓,至魏晋门阀制度确立,渐指当郡士族著姓。东晋南朝与北朝相近,各郡亦有“郡著姓”评定。参见陈鹏:《谱学》,陈侃理主编:《变动的传统:中国古代政治文化史新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23年版,第370页。换言之,所谓“郡四姓”当即“郡姓”。据《氏族论》所载的《定四海士族制》记载,“中国士人”凡得入各等级“郡姓”者,即谓之“四姓”,亦可证“郡四姓”即“郡姓”。

“郡四姓”即“郡姓”的更直接证据来自北魏谱牒佚文。北魏太和分定姓族,曾官修两类谱牒:一类是详细著录士族世系和门第等级等信息的“谱状簿帐”,另一类是条列各郡著姓的“氏族简谱”。陈鹏:《北朝官修谱牒的类型与发展脉络》,杨共乐主编:《史学理论与史学史学刊》2018年上卷,第25-32页。后者可以为认识北魏“郡姓”评定提供重要信息。柳芳《氏族论》称:“魏太和时,诏诸郡中正,各列本土姓族次第为举选格,名曰‘方司格’,人到于今称之。”《新唐书》卷一九九《柳冲传》,第5680页。从《氏族论》描述来看,《方司格》正是一部北魏太和年间编撰的、以“郡”为单位列述各郡“姓族次第”(即士族及其等级)的“氏族简谱”,陈鹏:《北朝官修谱牒的类型与发展脉络》,杨共乐主编:《史学理论与史学史学刊》2018年上卷,第27-28页。旨在认定各郡“郡姓”。

仅据《氏族论》对《方司格》的描述,或许尚不足以证实北魏“郡四姓”即“郡姓”。北魏分定姓族时纂成的谱牒——《太和姓族品》,尚有佚文留存,可为认识北魏“郡姓”提供直观印象。《古今姓氏书辩证》保存《太和姓族品》佚文两条:“《太和姓族品》荥阳四姓:郑、皇甫、崔、毛。”“魏《太和姓族品》:柳、裴、薛为河东三姓”。(宋)邓名世著,王力平点校:《古今姓氏书辩证》卷五“崔”姓条、卷三八“薛”姓条,江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8、592页。

另外,《古今姓氏书辩证》“游”姓条曰:“秦汉而下,著望河北广平郡,与宋、焦、谈为广平四姓。”(宋)邓名世著,王力平点校:《古今姓氏书辩证》卷一八“游”姓条,第261页。广平宋氏和游氏勃兴于北魏,故此条很可能也源出《太和姓族品》。从上引佚文来看,荥阳郡和广平郡之“四姓”,正为“郡四姓”等同“郡姓”之确证。当然,北魏评定各郡郡姓,数目并不都是四个,比如《太和姓族品》所记“河东三姓”。将各郡郡姓统称为“郡四姓”,是沿袭上述汉晋以来以“四姓”代指当地士族著姓的传统。

“郡四姓”或“郡姓”,无疑不都是“四海大姓”。比如上引《太和姓族品》“河东三姓”中的薛氏,虽号称“河东茂族”,但能否列入“郡姓”都存在争议,《资治通鉴》卷一四○,齐明帝建武三年正月条,第4395页。更谈不上是“四海大姓”。所谓“太和以郡四姓为右姓”,是针对“郡姓”与其他地方大族相比较而言的。据《氏族论》载《定四海士族制》,“郡姓”评定以三代官爵为标准,标准不低,并非一切地方大族皆得入“郡姓”。从“荥阳四姓”“河东三姓”来看,各郡“郡姓”数量并不多,甚至部分郡国没有“郡姓”。《关东风俗传》载北齐宋世良献书,提到当时存在“郡国无士族之处”。参见(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三《食货·乡党》,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2-63页。北魏碑石载“民望”“平望”,为地方豪族,即多未列入“郡姓”。参见陈鹏:《北朝碑石所见“民望”“平望”考》,《文史》总第136辑,中华书局2021年版,第271-278页。《隋书·经籍志》提及“县姓”,当亦未得入“郡姓”(详见下文)。河东薛氏列入“郡姓”之争议,導致薛宗起称“今不预郡姓,何以生为”,《资治通鉴》卷一四○,齐明帝建武三年正月条,第4395页。亦可一窥地方大族得入“郡姓”之不易。列入“郡姓”的家族,才能获得士族身份,宋艳梅:《“郡姓”考述》,《南京晓庄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故被视作“右姓”。

简言之,北魏汉人士族评定,即评定各郡“郡姓”,又称“郡四姓”,形成了一套以“郡姓”为核心的新门阀制度。“郡姓”作为北朝汉人士族称谓,由“郡名+姓氏”构成。“郡名”与“姓氏”间,还可加上“县名”,研究者称之为“次级郡望”,但“县名”对于“郡姓”“郡望”不是必备的。参见[美]姜士彬:《一个大族的末年——唐末宋初的赵郡李氏》,范兆飞编译:《西方学者中国中古贵族制论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8年版,第217-218页;仇鹿鸣:《制作郡望:中古南阳张氏的形成》,《历史研究》,2016年第3期。北朝汉人士族呈现出以“郡”为单位的分布格局。对此,姜士彬将北魏门阀体制称作“郡式贵族制”,[美]姜士彬著,范兆飞、秦伊译:《中古中国的寡头政治》,中西书局2016年版,第41页。但就其以“郡姓”为核心来看,谓之“郡姓体制”或许更合适。不过,“郡姓体制”不仅是“郡姓”分布格局,还有着更复杂的内核与外延。

二、北魏郡姓体制的内核与外延

北魏“郡姓体制”内核,除“郡姓”分布格局外,还包括“郡姓”等第。而“郡姓体制”外延,则涉及“郡姓”与“四海大姓”“州姓”“县姓”等姓族等级的关系。要阐明这一问题,则需重新审视《氏族论》和《隋书·经籍志》的记载。

北魏“郡姓体制”,上承魏晋,着意确立一套新门阀秩序,兼纳“汉晋旧族”和“北魏新门”。唐长孺:《论北魏孝文帝定姓族》,《魏晋南北朝史论丛拾遗》,第84-86页。《隋书·经籍志》“史部谱系类”载北魏分定姓族,称“中国士人,则第其门阀”。《隋书》卷三三《经籍志二》,第1119页。《氏族论》将“郡姓”分成“膏粱”“华腴”和甲、乙、丙、丁四等。对这一等第划分,唐长孺和张旭华等表示赞同,参见唐长孺:《论北魏孝文帝定士族》,《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82页;张旭华:《北魏中正职权的扩大与分定姓族》,《九品中正制略论稿》,第299-301页。而陈爽认为这仅是“门第高下的一种泛指”,或“在制度上整齐划一的理想模式”。陈爽:《世家大族与北朝政治》,第46-49页。其实,“郡姓”等第,从其他材料亦可见其踪迹。北魏崔慧景称颂孝文帝“分氏定族,料甲乙之科”。《魏书》卷二四《僧渊传》,第706页。薛宗起争议薛氏当入“郡姓”,史称:“帝徐曰:‘然则朕甲、卿乙乎?’”《资治通鉴》卷一四○,明帝建武三年正月条,第4395页。《通典·选举典》载孝明帝朝清河王怿上表,征引“孝文帝制”,有云“甲乙丙丁之族”“地非甲乙之类”。(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一六《选举四·杂议论上》,第390-391页。可见,《氏族论》所载“郡姓”等第是北魏官方定制。

关于“郡姓”等第,《古今姓氏书辩证》所载北魏门阀旧制,堪称铁证。《古今姓氏书辩证》“崔”姓条有云:

魏太和中,定“清河崔”为山东五姓甲门……又魏旧定清河崔为第一甲门,释昙刚《类例》曰:崔怀〔休〕兄弟并青州崔肇(师)次卢、郑之后,崔陵〔〕及青州崔亮次之,崔隆宗为后。旧定博陵崔为次甲门,昙刚《类例》曰:先崔昂,次崔季舒及齐州崔光。李公恗〔淹〕《类例》则首崔楷,后季舒。又旧甲乙门者,崔楷、长瑜为先,子枢、季舒次之。旧博陵崔在乙门者,昙刚以崔暹入第五件,李公掩〔淹〕则首崔敬宽,次崔暹。(宋)邓名世著,王力平点校:《古今姓氏书辩证》卷五“崔”姓条,第78-79页。《古今姓氏书辩证》载清河崔氏、博陵崔氏人物,不乏讹误。考诸史传和《新唐书·宰相世系表》,“崔怀”为“崔休”之讹,“崔陵”为“崔”之讹,“崔肇”当为“崔肇师”。另,“李公恗”“李公掩”,为唐初谱学家李公淹之讹(参见陈鹏:《唐代官私“氏族谱”并行、合流与衰落》,杜文玉主编:《唐史论丛》第36辑,三秦出版社2023年版,第319页)。引文俱加以校正。

昙刚的《类例》是北齐一部记述魏齐姓族的私撰谱系文献。郭锋:《〈山东士大夫类例〉与北朝郡姓评定若干问题考察》,《唐史与敦煌文献论稿》,第130-135页。李公淹的《类例》为唐代谱系文献。陈鹏:《唐代官私“氏族谱”并行、合流与衰落》,杜文玉主编:《唐史论丛》第36辑,第319页。而文中提及的“魏旧定清河崔为第一甲门”“旧定博陵崔为次甲门”“旧博陵崔在乙门者”等,则是北魏门第旧制,亦即“郡姓”等第。郭锋:《〈山东士大夫类例〉与北朝郡姓评定若干问题考察》,《唐史与敦煌文献论稿》,第137-139页。另外,《古今姓氏书辩证》“皇甫”姓条称“魏定安定皇甫在乙门”,(宋)邓名世著,王力平点校:《古今姓氏书辩证》卷一五“皇甫”姓条,第226页。亦表明北魏“郡姓”存在等级之别。上述“郡姓”等第记载,当源自北魏官修“谱状簿帐”。参见陈鹏:《北朝官修谱牒的类型与发展脉络》,杨共乐主编:《史学理论与史学史学刊》2018年上卷,第31-32页。

郭锋据《古今姓氏书辩证》载北魏门第旧制,提出北魏士族分为“四姓七级”,即甲姓(第一甲门、次甲门、甲乙门)、乙姓(乙门、次乙门)、丙姓、丁姓。郭锋:《〈山东士大夫类例〉与北朝郡姓评定若干问题考察》,《唐史与敦煌文献论稿》,第135-139页。他运用《古今姓氏书辩证》所载北魏旧制讨论“郡姓”,有发掘材料之功,观点亦见卓识。但他归纳的“四姓七级”不无问题,其中“甲乙门”和“次乙门”,恐非北魏所定“郡姓”等第。“甲乙门”当为士族等第泛称,近似上引《魏书·崔僧渊传》“甲乙之科”,而非“郡姓”等第专称。而且,《古今姓氏书辩证》载“甲乙门”四人,皆东魏北齐时人,当非北魏旧制。“次乙门”不见《古今姓氏书辩证》记载,但郭锋认为上引《古今姓氏书辩证》中“第五件”为“第五门”之讹,相当于“次乙门”。但《古今姓氏书辩证》明言“第五件(或‘门’)”出自北齐昙刚之说,亦非北魏“郡姓”等第。上引《氏族论》称“尚书、领、护而上者为‘甲姓’,九卿若方伯者为‘乙姓’”。按北魏太和二十三年(499)《職员令》,“甲姓”三代职官大致为第三品位次靠前者,“乙姓”三代职官大致为第三品位次较后者,毛汉光:《两晋南北朝主要文官士族成分的统计分析与比较》,《中国中古社会史论》,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146页。其间不大可能再分出“甲乙门”和“次乙门”两级。是故,据《古今姓氏书辩证》载北魏门第旧制,北魏“郡姓”当存在“四姓五门”——甲姓(第一甲门、次甲门)、乙姓、丙姓、丁姓。这与《氏族论》载“膏粱”“华腴”和甲乙丙丁四姓大体一致,唯“膏粱”“华腴”与“甲姓”的关系需稍加考辨。

“膏粱”和“华腴”,或统称“膏腴”,指北魏“郡姓”中的高门甲族,颇见于正史和墓志,研究者认为其已成为北魏门阀等级中固定一级。刘军:《从释褐看北魏“膏腴”群体的身份特质——以出土墓志为基础》,《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北魏韩显宗进言孝文帝,反对依门阀选士,孝文帝曰“卿何不论当世膏腴为监、令者?”《魏书》卷六○《韩麒麟传附子显宗传》,第1466页。这恰与《氏族论》“凡三世有三公者曰‘膏粱’,有令、仆者曰‘华腴’”契合,可证明“膏粱”“华腴”为门第等级。不过,上文提及薛宗起争入“郡姓”,孝文帝答曰:“然则朕甲、卿乙乎?”孝文帝尚仅自居“甲姓”,不应有超乎其上者。又上引《古今姓氏书辩证》曰:“魏旧定‘清河崔’为第一甲门”,清河崔氏为北魏汉人士族第一高门,也不当有在其上者。所谓“膏粱”“华腴”,或“膏腴”,当即“第一甲门”。要言之,北魏“郡姓”被评定为甲姓、乙姓、丙姓和丁姓四等,其中“甲姓”分“第一甲门”和“次甲门”两级,而“第一甲门”又号“膏粱”“华腴”。

“郡姓”等第和“郡姓”分布,构成了北魏“郡姓体制”的内核。那么,《隋书·经籍志》所记“四海大姓”“州姓”“县姓”与“郡姓”又是什么关系呢?黄惠贤认为《隋书·经籍志》所记“四海大姓、郡姓、州姓、县姓”“大概只是当时人们按地域和知名度高低对各种士族人士的一种习惯称谓”,而非“法定”称谓。黄惠贤:《〈魏书·官氏志〉载太和三令初探》,《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与资料》,第462页。但即便是“习惯称谓”,当也是社会共识,构成了另一种门第等级秩序。唐长孺认为“四海大姓表明他们门阀之高超越州郡范围”,是郡姓中的高门;非“四海大姓”的郡姓“较高者为州姓,卑者为县姓”。唐长孺:《论北魏孝文帝定姓族》,《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88页。此说诚为卓识,为我们认识“四海大姓”“州姓”“县姓”,及其与“郡姓”关系提供了线索。

“四海大姓”确为超越州郡的高门,相当于“郡姓”之“膏粱”“华腴”或“第一甲门”,较典型者如“山东四姓”或“山东五姓”。参见陈爽:《世家大族与北朝政治》,第61-71页。上引《古今姓氏书辩证》所记“魏太和中,定‘清河崔’为山东五姓甲门”,正是“四海大姓”之表现。“州姓”当是一州各郡“郡姓”中门第最高之家族,往往为具备出任各州大中正资格之家族。典型的案例为北魏孝文帝朝太原郭氏与太原王氏争夺并州大中正。《魏书》卷六四《郭祚传》,第1553页。二者皆并州高门,争任中正,实为一州“首望”之争。参见范兆飞:《中古太原士族群体研究》,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122-131页。出任州大中正资格可作为判断“州姓”的标准。就此而言,“州姓”至少为“乙姓”以上。“县姓”,唐长孺认为是“郡姓”之“卑者”,可能有所不妥。户川贵行认为“县姓”是贵族与豪族之临界点。戸川貴行:「北魏孝文帝の姓族分定と民爵賜与について」、坂上康俊編集:『東アジアと日本—交流と変容—』第2号、1-5頁。“县姓”低于“郡姓”,当为未达到“郡姓”资格之地方大族。

总之,“四海大姓”“州姓”和“县姓”,是以“郡姓”为基准划分的姓族等级。“郡姓”中第一甲门为“四海大姓”,一州高门为“州姓”;未达到“郡姓”资格之大族,可评“县姓”。这种地域性家族等级秩序渊源有自,东汉已形成“全国性”世家大族和各州郡县之地方著姓,并呈现“等级化”趋势。唐长孺:《东汉末期的大姓名士》,《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第25页。北魏分定姓族,将这一等级秩序“制度化”或“惯例化”。“膏粱”“华腴”和甲乙丙丁四姓,与“四海大姓—州姓—郡姓—县姓”,构成北魏两种门阀秩序,但皆以“郡姓”为核心。前者作为“郡姓”等第与“郡姓”分布格局,共同构成“郡姓体制”内核;而后者是以“郡姓”为基准确立的姓族等级秩序,为“郡姓体制”外延。

三、代人姓族评定及其“郡姓化”

北魏分定姓族,汉人士族评定,如上所论,确立起“郡姓体制”。代人姓族(鲜卑贵族)与汉人士族,虽分别评定,但孝文帝当有统一规划,分定姓族对代人之重要性,尚在汉人之上,有着解决其自身结构问题的考虑。参见陈爽:《世家大族与北朝政治》,第30页。存在将代人纳入“郡姓体制”的考量。牟发松提出“北魏孝文帝主持制定的太和前后职令及定姓族,旨在建立以当代官爵为主要标准的北方新门阀体制,将鲜卑贵族纳入这一体制,以调和胡汉上层分子之间的矛盾和隔阂”。牟发松:《南、北朝在制度文化上的相互影响略论》,《汉唐历史变迁中的社会与国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518页。上文提及孝文帝与薛宗起论河东薛氏能否列入“郡姓”,称“然则朕甲、卿乙乎?”这透露出孝文帝认为北魏拓跋氏(元氏)皇族相当于郡姓甲门,可见他有意将皇族纳入“郡姓”。其他代人姓族评定,也同样如此。

北魏代人姓族评定,大体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改代人虏姓为汉姓,二是评定代人姓族等级,三是令迁洛代人更籍贯为“河南人”。[日]宫崎市定著,韩昇、刘建英译:《九品官人法研究:科举前史》,第285-287页;唐长孺:《论北魏孝文帝定姓族》,《魏晋南北朝史论丛拾遗》,第268-270页。代人姓族评定的上述三方面,共同促成鲜卑勋贵、部落大人“郡姓化”。

第一,改虏姓为汉姓,推动代人勋贵“汉化”和“士族化”。北魏前期,代人贵族步六孤睿“沉雅好学,折节下士。年未二十,时人便以宰辅许之”,娶博陵崔鉴女。然崔鉴谓亲近曰:“平原王才度不恶,但恨其姓名殊为重复。”史称:“时高祖未改其姓。”《魏书》卷四○《陆俟附孙睿传》,第1007页。中古士族讲究婚宦不失其类。北朝士人虽迫于形势,不免联姻代人权贵,但因其“姓名”殊异,令汉人士族难堪。

代人贵族姓氏“殊为重复”,指代人姓氏(虏姓)往往由二字至四字构成,例如丘敦氏、步六孤氏、胡古口引氏等,与汉人姓氏在形式上颇为不同。

代人改汉姓,则令代人与汉人在姓氏文化上的隔阂消融。上文指出,“郡姓”表达一般由“郡名+姓氏”构成。代人改汉姓,至少使其姓氏在形式上接近汉人士族面貌,成为其“郡姓化”的前提条件之一。代人改虏姓为汉姓,也为他们日后攀附同姓“汉晋旧族”郡望提供了便利。

第二,代人姓族等级评定,往往与汉人士族“郡姓”等第相比附。代人姓族评定,详见《魏书·官氏志》载太和十九年(495)《制定代人姓族诏》。《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第3274-3275页。诏书名称,此据(清)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后魏文》卷六,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3543页。从诏书来看,代人姓族评定,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其一,确定“勋臣八姓”(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地位,令“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即等同于汉人门第最高的“山东四姓”。陈爽:《世家大族与北朝政治》,第52-53页。这是将代人“勋臣八姓”与汉人士族“山东四姓”相比附。其二,令“鲜卑四大中正”穆亮、元儼、元嘉和陆琇等依据“三世官、品”,将其他代人勋贵家族评定为“姓”“族”两级。[日]宫崎市定著,韩昇、刘建英译:《九品官人法研究:科举前史》,第286页。研究者指出代人的“姓”对应汉人“郡姓”甲乙两级,“族”对应“郡姓”丙丁两级。杨德炳:《四姓试释》,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7辑,1985年,第286页;[日]窪添庆文:《北魏后期的门阀制——起家官与姓族分定》,《中国中古史研究》编委会编:《中国中古史研究》第6卷,中西书局2018年版,第138-139页。可见,代人姓族等级,是比照汉人“郡姓”评定的。

另外,在代人姓族评定过程中,北魏朝廷曾官修代人姓族谱系文本,上报皇帝审决。《制定代人姓族诏》记载“凡此定姓族者,皆具列由来,直拟姓族以呈闻”,需要考辨各姓族的世系和官宦情况,故“须问宗族,列疑明同,然勾其旧籍,审其官宦”,《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第3275页。即问询各姓族家传谱系,并与官府簿籍档案相核对。代人此前没有“成文家谱”,可能以歌谣等形式传唱家史。田余庆:《〈代歌〉、〈代记〉和北魏国史——国史之狱的史学史考察》,《拓跋史探》(修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206页。而分定代人姓族,促使各代人姓族将自家口传世系转写为“成文家谱”。北朝代人墓志,不乏记叙的家族世系,陈爽指出其当源于家谱。陈爽:《出土墓志所见中古谱牒研究》,学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97页。该书《古谱辑存》(史料篇)第二章第四节《北魏谱牒》辑录大量北魏代人墓志中谱系。代人姓族评定和家谱编撰,令代人勋贵阀阅堪与汉人士族门阀相比,亦推动了代人“郡姓化”。

第三,代人迁洛后,更籍河南,直接赋予他们近似汉人士族的“郡望”。《魏书·高祖纪》称太和十九年七月丙辰,“诏迁洛之民,死葬河南,不得还北。于是代人南迁者,悉为河南洛阳人”。《魏书》卷七下《高祖纪下》,第210-211页。《隋书·经籍志》“史部谱系篇”称:“后魏迁洛,有八氏十姓,咸出帝族。又有三十六族,则诸国之从魏者;九十二姓,世为部落大人者,并为河南洛阳人。”《隋书》卷三三《经籍志二》,第1119页。《氏族论》也称:“‘虏姓’者,后魏孝文帝迁洛,有八氏十姓,三十六族九十二姓。八氏十姓,出于帝宗属,或诸国从魏者;三十六族九十二姓,世为部落大人。并号河南洛阳人。”《新唐书》卷一九九《柳冲传》,第5678页。

南迁代人姓族,更籍“河南洛阳人”,正是将之纳入“郡姓体制”。黄桢提出南迁代人集团“居于洛阳、著籍洛阳”,“成功地以洛阳为郡望”,孝文帝定姓族“通过王朝权力将这批新诞生的洛阳人纳入门阀序列当中”。参见黄桢:《制造乡里:北魏后期的弘农习仙里杨氏》,袁行霈主编:《国学研究》第3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71页。北魏《元苌墓志》称元苌于宣武帝永平中(508—512)任“河南邑中正”“诠量鲜卑姓族四大中正”。赵君平、赵文成编:《河洛墓刻拾零》上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凌文超指出“诠量鲜卑姓族四大中正”即《魏书·氏族志》所载宣武帝朝主持量定姓族的于忠、元匡、穆绍和元长〔苌〕四人,均为“河南邑中正”。凌文超:《鲜卑四大中正与分定姓族》,《文史》总第83辑 ,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05-113页。从他们以“河南邑中正”身份担任“诠量鲜卑姓族四大中正”来看,“河南”明显被视作迁洛代人的郡望。对此,北魏鲜卑贵族墓志也提供了直接证据。例如,北魏皇族《元弼墓志》、虏姓丘目陵氏(穆氏)之《穆玉容墓志》、万纽于氏(于氏)之《于景墓志》等,皆称志主为“河南洛阳人”。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37、109、196页。

不过,应说明的是,“代人南迁者”,并非“悉为河南洛阳人”,部分代人姓族著籍为河南河阴人,以“河阴”为“次级郡望”。比如北魏《鲜于仲儿墓志》称其夫为“河南河阴丘使君之长子”,丘氏由“帝之十族”之丘敦氏改;《于纂墓志》稱志主为“河南郡河阴县景泰乡熙宁里人”,于氏为万纽于氏改;《陆绍墓志》称志主为“河南河阴人也”,陆氏为步六孤氏改。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185、208、235页。当然,无论著籍洛阳还是河阴,皆以“河南”为郡望,即已成为河南郡“郡姓”。自此以降,北朝隋唐代人子孙,颇多以“河南”为郡望者。唐代“姓望简谱”载河南郡姓,即不乏源出代人,无疑是北魏代人姓族更望河南的延续。参见王春红:《从两件敦煌文书看代北虏姓士族的地方化》,《湖州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总之,北魏分定姓族,随着代人改虏姓为汉姓、评定姓族等级和更籍河南,代人姓族趋于“郡姓化”。这是对孝文帝构建“郡姓体制”的补充和完善。同时,自太和年间分定姓族以来,不乏代人勋贵攀附汉人士族的情况。何德章即注意到“北朝后期,‘代人’或以鲜卑为主的‘北人’”,“不再满足于以‘代人’或‘河南洛阳人’为自己的籍贯”,伪冒同姓“汉晋旧族”地望。何德章:《伪托望族与冒袭先祖——以北族人墓志为中心》,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7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9-140页。较典型的案例,为虏姓侯氏(胡古口引氏)攀附汉人士族上谷侯氏。史称代人侯刚“以上谷先有侯氏,于是始家焉”,后又为其子侯详谋求燕州刺史(上谷郡属燕州),“欲为家世之基”。《魏书》卷九三《侯刚传》,第2175页。此举显然是攀附汉人士族上谷侯氏。罗新、叶炜:《新出魏晋南北朝墓志疏证》(修订本),中华书局2016年版,第224页;龙成松:《中古胡姓郡望的成立与民族融合》,《云南社会科学》,2019年第3期。《侯刚墓志》称其为“上谷居庸人”,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第188页。已俨然以上谷郡郡姓自居。再如寇猛,本出代人虏姓若口引氏,却“自以上谷寇氏,得补燕州大中正”,《魏书》卷九三《寇猛传》,第2166页。冒认汉人士族上谷寇氏。阎秋凤:《寇猛墓志初探》,《中原文物》,2015年第5期。再如代人虏姓纥豆陵氏改姓窦氏,后攀附汉人士族扶风窦氏。吴曼玉、吴洪琳:《中古时期代北窦氏的祖先谱系建构与郡望伪冒》,周伟洲主编:《西北民族论丛》第1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67-82页。虏姓攀附汉人士族,令代人姓族(虏姓)郡望不限于“河南”,而走向“多样化”。

结  语

北魏分定姓族,确立了以“郡姓体制”为核心的新门阀制度,以期整合汉人士族和代人勋贵。“郡姓体制”是通过汉人“郡姓”及其等级评定确立的。郡姓分布格局和郡姓等级,构成“郡姓体制”内核;而北魏认定的“四海大姓—州姓—郡姓—县姓”姓族秩序,则构成“郡姓体制”外延。代人姓族评定,改迁洛代人为河南人,促成代人姓族“郡姓化”,则是对“郡姓体制”的补充和完善。

北魏“郡姓體制”以其内核和外延,将汉人士族、鲜卑勋贵和地方豪强,皆纳入门阀秩序中。这一体制较诸同时代的南朝门阀制度,吸纳胡汉大姓和地方豪族的数量更多,范围更广,令更多势力进入统治阶层,成为政治精英。此外,北魏代人改汉姓后,往往祖述炎黄,令胡汉士族形成共同的祖源记忆,有助于二者整合。参见陈鹏、蒋晓斐:《北朝炎黄祖先记忆与“中华”认同》,《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8期。例如南朝梁州巴境豪右“严、蒲、何、杨,非唯五三,族落虽在山居,而多有豪右”,“但以去州既远,不能仕进,至于州纲,无由厕迹”,而北魏大将邢峦在经略南朝汉中之际,却将这些豪右称作“民望”,并称他们“文学笺启,往往可观,冠带风流,亦为不少”。《魏书》卷六五《邢峦传》,第1568页。梁州偏远,州府僚佐惟州纲(即别驾、治中)为士族担任之官,其余僚佐皆为寒士之官。在梁十八班中,梁州惟别驾、治中在十八班内,为士族之官;其余诸从事,皆处流外七班,为小人之官。邢峦经略汉中之际,梁十八班尚未正式颁行,但十八班是对宋齐以来旧例的“制度化”(参见柴芃:《十八班的实质及意义》,《文史》总第124辑,中华书局2018年版,第107-149页),可据此论梁州州纲和诸从事的士庶之别。巴境豪右“不能仕进”,无法担任州纲,显然不被视作士族。巴境豪右“族落”“在山居”,颇具“蛮僚”色彩,难以得到南朝士族认可。但就邢峦对他们的态度来看,此类地方豪右在北魏当被纳入“郡姓”,至少也可进入“县姓”。显然,较诸南朝,北魏“郡姓体制”更利于吸纳和整合地方势力,而这很可能是北朝在与南朝的竞争中最终胜出的原因之一。

北魏之后,北朝分裂,东、西政权的门阀制度一度走上不同道路。东魏北齐因仍北魏,基本延续了“郡姓体制”;而西魏北周则建立了以“虏姓”为外在形式的、兼容胡汉大族的新姓族体制。陈鹏:《“戎秩”与“官族”:西魏—北周的“官族”认定与谱录撰述》,赵世瑜主编:《北大史学》第25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3年版,第217-248页。但至周隋之际,随着北周建德年间定氏族和隋开皇年间定氏族,柳芳《氏族论》记载:“周建德氏族以四海通望为右姓;隋开皇氏族以上品、茂姓则为右姓。”(《新唐书》卷一九九《柳冲传》,第5678页)此即北周建德年间和隋朝开皇年间定氏族之举。

“郡姓体制”得以回归,并延续至唐代。陈鹏:《北朝官修谱牒的类型与发展脉络》,杨共乐主编:《史学理论与史学史学刊》2018年上卷,第33-35页;陈鹏:《隋代谱牒与郡姓评定》,杜文玉主编:《唐史论丛》第28辑,三秦出版社2019年版,第215-227页。北魏评定的代人姓族,在“郡姓化”后,亦不乏见于唐代“姓望简谱”。从长时段来看,北魏分定姓族确立的“郡姓体制”,一直延续至隋唐时代,影响到唐代门阀制度。

责任编辑:孙久龙

The Evaluation of Great Clans and Prefectural Clans System in the Northern Wei Dynasty

CHEN Peng

(Department of Chinese History,School of the Humanities,

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Jilin,130012,China

)Abstract:The evaluation of great clans including prefectural clans of Han and great clans of Dai

(代)had been implemented in the Northern Wei dynasty, and a new aristocratic system centering on prefectural clans system had been established. The evaluation of Han peoples prefectural clan, confirming the distribution pattern of prefectural clans and evaluating the grade of prefectural clans, constituted the core of prefectural clans system.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lan order of “big clans in the whole country-state clans-prefecture clans-county clans” constituted the extension of the prefectural clans system. As far as the evaluation of the great clans of Dai is concerned, the native place of the Dai people who moved south to Henan had been changed, which promoted the prefectural clans of the great clans of Dai, and thus complemented and improved the prefectural clans system. The prefectural clans system placed the Han and non-Han clans into a new system of dominant family, which had the function of integrating the Han gentry and the Dai aristocracy. Since then, the prefectural clans system had long been the core of the system of dominant family in the Northern dynasties, Sui and Tang dynasties.

Key words:the Northern Wei Dynasty; evaluation of great clans;prefectural clans system; system of dominant family

猜你喜欢

北魏
再探北魏俸禄制
浅析北魏时期敦煌壁画中的人物造型
北魏道武帝晚年行事别解
北魏方山永固陵遗址
北魏楷书风格
论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
论北魏的婚姻法律制度
北魏通语的时间名词和方位名词探析
北魏乐籍制度考
浅谈北魏以来庄浪地区的石窟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