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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对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
——基于农业农村部固定观察点的实证检验

2023-11-06刘宗志

中国土地科学 2023年9期
关键词:分置三权三权分置

周 力,刘宗志

(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5)

集体经济发展是乡村振兴和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在肯定“包产到户”的同时指出,中国农村未来的希望在于“发展到高水平的集体化”,实现“第二个飞跃”①1990年3月,邓小平提出了中国农业改革与发展“两个飞跃”的思想:“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发展新型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站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起点,十四五规划鲜明提出“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但集体经济发展日渐式微。这主要体现在集体经济的收益较低。根据《中国农村政策与改革统计年报》统计,2020年全国约58.7%的村集体经济收益低于5 万元,约28.8%的村集体经济收益为0 元,全国人均集体经济收入约622元,其中人均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仅为190 元。由于集体经济的衰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无法为家庭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甚至在公共基础设施、福利保障支出等方面也日益难以为继[1]。农村集体土地资源匮乏一直是困扰集体经济发展的“瓶颈”[2],多数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较少,无法满足集体经济发展需要,且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虚化”问题[3]。根据《中国农村政策与改革统计年报》统计,2020年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机动地占村总耕地面积的比例仅为4.2%。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村集体仅有名义上的土地所有权,而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均已转让,农村集体承包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无法从集体土地上实现经济权益。

学界针对集体经济的发展进行了大量探讨,但鲜有研究从土地制度改革的角度展开分析。有研究针对集体经济的内涵、发展方向、实现形式进行了讨论,并普遍认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要在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通过盘活农村资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形成和发展新业态[4-7]。当然,集体经济发展也面临多种困境,比如自然资源与资产性资源的匮乏、精英和专业人才缺位、集体资产产权不清晰、缺乏政策支持等[8-12]。目前关注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研究多为定性分析[13],且多从农户和经营权主体视角展开[14],鲜有研究从集体经济发展的视角展开实证研究。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盘活农村集体土地资源,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2014年,中央首次提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农地“三权分置”是新形势下农地集体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的探索和创新。农地“三权分置”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监管职责和服务性功能[15]。由此,本文试图回答两个问题: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否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其促使集体经济发展的影响机制是什么?

本文利用农业农村部固定观察点2009—2019年的数据,原创性地对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否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进行了实证检验,并剖析了其影响机制。本文的贡献在于:一是指出了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增强村集体的主体地位,盘活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的土地资源,补充了关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效果评估的文献;二是剖析了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对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及其收入结构的影响,并进行了异质性分析,从土地制度改革的角度补充了集体经济发展有关的文献。

1 制度背景与机理分析

1.1 农地“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

1.1.1 农地“两权分离”与集体经济的困境

1978年以来,在底层群众与各级政府的双重互动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确立。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集体把土地承包给农户,由家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做到了有统有分、统分结合,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在改革开放初期,“两权分离”不仅极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而且承包地还发挥了对农村居民的保障作用,村集体通过预留机动地的方式保障“五保户”等弱势群体。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农地“两权分离”的弊端逐渐显现,集体经济发展遇到困境。“两权分离”下的双层经营体制,过于重视“分”,忽视了“统”,在实践层面造成了“去集体化”问题[12]。2006年农业税费和“三提五统”被取消后,集体经济组织财力下降,农业生产性服务职能让位于各类市场主体,集体统一经营职能不断弱化。集体经济存在“政经不分”的问题,高昂的组织成本及沉重的农村公共品开支侵蚀委托人(农户)的权益,削弱了集体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的能力。伴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衰落[16],农村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农民老龄化、农村空心化、农业粗放化”等新三农问题[17]。面对集体经济式微和乡村衰弱的不争事实,中国进一步深化以农地“三权分置”为核心的土地改革。

1.1.2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下集体经济的发展

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三权分置”的基本农地制度架构。同年11月,《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落实农地集体所有权是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与根本。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下,集体土地所有权得到了落实。一方面,农地“三权分置”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行使农地所有权的代表主体,解决了长久以来“农民集体”这个产权主体的模糊性问题,提高了集体产权的对外排他性,保护了集体成员的财产权。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将集体所有权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落实到集体成员,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18]。另一方面,农地“三权分置”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管职责和服务性功能。农地集体所有制体现了国家意志,必须能够起到保护和有效利用耕地的作用,坚决抑制“非农化”、“非粮化”和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三权分置下农地集体所有权具有的权能包含发包、调整、监督、收回、参与征收意见等。在规定了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的职责外,《农村土地承包法》还规定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以为承包方和经营方提供包括生产、技术和信息等服务。2015年,中央发布了《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提出要剥离村委对土地资源管理,实行“政经分开”,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各地方探索成立了土地股份经济合作社,发挥管理集体资产、发展集体经济和服务集体成员的职能。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以来,集体经济发展的颓势得到逆转。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政府进一步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及推进相关改革,盘活了土地资源,壮大村集体经济。特别是在“三权分置”下,村集体经济组织推动了土地流转,在有些地方还发展了土地股份合作社,从而促进了集体经济收入增长。据《中国农业统计资料》数据测算,2019年,村均集体经济收入为97.4万元(与2013年相比上升70.3个百分点),其中,集体经济收益为零的行政村占比28.8%(与2011年相比下降23.9个百分点)。

1.2 农地“三权分置”影响集体经济发展的机制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的实施显著促进村集体主体地位的增强,为村集体盘活土地资源,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提供了制度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落实集体所有权,明确村集体的法人市场主体地位。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强调确立村集体的法人市场主体地位,强化集体产权的对外排他性。作为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改革举措,其目标是赋予和明晰村集体的市场主体地位,解决了长期以来集体所有权“虚化”的问题。第二,稳定农户承包权,唤起农民“集体产权”意识。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后,土地确权登记从法律意义上把土地承包权落实到农户个体,村集体是根据“集体成员权”实践规则把土地承包给农户,这不仅有利于解决农户间的矛盾纠纷,还能够唤起农户的“集体产权”意识。部分地区在改革实践中,还采取“确权确股”等方式稳定农户的承包权,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话语权更大,进一步唤起了农户的集体意识。第三,放活土地经营权,鼓励土地经营权的村社整合。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后,土地经营权被进一步放活,取得承包权的农户以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村集体组织先将土地经营权统一进行整合,再转租或入股给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以来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实践中发挥着“统”的作用,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推动土地经营权整合具有坚实的合法性基础,也容易保障各类农户的意见表达和利益诉求。

实践中,村集体主体地位的增强进一步通过两条路径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一是土地整理规划、集体统一流转;二是新型主体带动,创新互动经营。

(1)土地整理规划,集体统一流转。农地集体所有权的落实,能够解决“两权分离”下的土地“碎片化”问题,带动集体经济的发展。一方面,集体通过统一规划、整理后,实现了土地的集中连片与增值[19]。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前,农户承包地分散,诸如农田水利、道路建设等集体投资难度较大,需要与所经农地的多个农户达成一致,造成“集体行动的困境”[20]。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农业开发项目和土地整理规划,将原有的碎片化地块合并,不仅实现地块面积扩大,还能改善水利设施和道路设施[21]。另一方面,土地经过统一整理和规划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介入到土地流转过程中,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实践中,根据2014年中央发布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土地流转给非本村集体成员或村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农地“三权分置”下土地流转给村集体后再经由村集体发包,可降低交易成本,克服分散的农户直接同新经营者谈判时的弱势地位,起到监督作用,防止农户利益受损的同时,促进土地规模化经营[22-23]。同时,村集体也可以获得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

(2)新型主体带动,创新互动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在“三权分置”改革后能够通过与下乡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动经营,壮大集体经济。首先,村集体可以将“三权分置”后新增的土地资源入股新型经营主体,不仅获得分红收入,还能利用企业招商引资向政府争取项目资金[24],实现集体经济收益增加。其次,村集体可以将土地作价入股,和本村农户共同出资,创办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壮大村集体经济[25-27]。再次,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村企合作、组织家庭农场适度规模化经营等模式壮大集体经济。例如,周娟的研究指出,村集体具有乡村社会关系网络的先天优势,可以降低企业的组织成本、增加集体经济收入[28]。再如,李宁等针对上海松江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案例研究中发现,农地“三权分置”后,村集体先通过组织土地流转到村集体,再从村内部遴选农户进行适度规模经营;村集体在这一过程中通过构建良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进行全方位的配套支持,引导了农业生产分工、实现了村集体经济的壮大[29]。潘璐的研究认为,集体经济组织能够通过土地要素整合、提供技术和市场服务等方式与农户和家庭农场建立联结机制,实现村庄产业规模化和集体经济发展[30]。

总体而言,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增强了村集体的主体地位,盘活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的土地资源。村集体主体地位的增强主要通过以下路径实现: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明确村集体的法人市场主体地位;稳定农户承包权,唤起农民“集体产权”意识;放活土地经营权,鼓励土地经营权的村社整合。集体土地资源的盘活则通过以下两条路径实现:一是整合分散占有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获得新增土地的增值收益和统一集中流转的管理费;二是吸引农业经营新型主体,并通过集体土地入股、合作经营等方式壮大集体经济。

2 实证研究设计

2.1 样本数据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农业农村部的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数据。该数据每年从各省抽取相同数量的不同收入水平的县,在县内部以相同的规则选取样本村,并从村内部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农户进行跟踪调查。样本分布在全国除港澳台外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380 个县级单位。固定观察点的村庄数据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详细收入和支出信息,还包括村庄基础设施投资、人口、土地利用等村庄特征信息,特别是包含村庄面的土地流转信息。本文使用样本数据的时间跨度为2009—2019年,样本期间涵盖了政策发生前5年和后5年。

此外,本文涉农企业数据来源于浙大卡特企研中国涉农研究数据库(CCAD)。该数据是由企研数据携手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共同发起的涉农研究大数据库。本文使用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数据来自该数据库。本文将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样本村的经纬度进行匹配,保留距离村委会2 km 内的涉农企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所有收入相关的变量都剔除了累计价格指数(2010年=100)。

2.2 模型与变量设定

本文采用双重差分法,以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为准自然实验,分析土地制度改革对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影响。农地“三权分置”作为一项政策改革,2014年由中央正式提出,但地方政府对这一改革的落实和执行时间节点有先后之分。本文通过检索关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的地方法规,来确定每一个村庄所在的省份开始进行三权分置改革的时间节点。本文重点关注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是否能够增加村庄的集体经济收入,设立如下回归模型。

式(1)中:lnincomevt表示第t年村庄v的集体经济总收入的对数;policyvt表示村庄v所在省份于2014年“三权分置”改革确立后的第t年是否出台了具体实施法规(0~1虚拟变量);Zvt表示一系列影响村集体经济的控制变量。回归模型中控制了年份固定效应μt和村庄固定效应ωv;εvt为残差;α0为常数项,α1和α2分别为policyvt和Zvt的估计参数。本文在回归之前,考虑到各个地方政府“三权分置”政策实施可能与当地发展水平相关导致的选择偏差问题。本文参照CHARI等的做法对各个地方政府“三权分置”政策实施的时间节点进行影响因素分析[31],结果表明,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实施与地方发展水平并无显著关系(具体结果可向作者索要)。本文关心的被解释变量还有村集体收入的结构,包括集体经营收入(incomevt_a)、发包上交收入(incomevt_b),上级补助收入(incomevt_c)。进一步,本文将集体经营收入划分为财产性集体经营收入(incomevt_a1)和非财产性集体经营收入(incomevt_a2)。其中,财产性集体经营收入主要包括出租村机动地、出租工商用地、出租房子和场地、利息收入4类收入;非财产性集体经营收入是用集体经营收入减去财产性集体经营收入计算得出。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如表1所示,本文的控制变量包括:vil_sizev(t-1)表示滞后一期的村庄人口数量;vil_landv(t-1)表示滞后一期的村庄耕地面积(亩);vil_incomev(t-1)表示滞后一期的村庄人均纯收入(2010年价格,元);subv(t-1)表示滞后一期的人均政府补贴(元);roadv(t-1)表示滞后一期的村庄离公路干线距离(km);strv(t-1)表示滞后一期的村庄农林牧渔业产值占比(%);agdpp(t-1)表示滞后一期的村庄所在省份的人均GDP;fiscalp(t-1)表示滞后一期的村庄所在省份的农业财政支出占GDP比重;roadp(t-1)表示滞后一期的村庄所在省份的公路密度;strp(t-1)表示滞后一期的村庄所在省份的第一产业产值占比(%)。为了避免内生性问题,这些变量均采用滞后一期来处理。

表1 样本的描述性统计Tab.1 Descriptive statistics of the sample

3 实证结果与分析

3.1 基准回归结果

表2汇报了基准回归结果。第(1)列的回归未包含其他控制变量,回归模型中仅控制了时间和村庄固定效应。结果表明,“三权分置”改革后,集体经济的收入显著增加了约25.9%。模型的第(2)列和第(3)列分别控制了村庄和省份层面的控制变量,回归结果分别表明,集体经济收入会在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后显著增加约29.6%或28.6%。从控制变量的结果来看,村庄的人口规模、耕地面积、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补贴水平均与集体经济收入显著正向相关。

表2 三权分置对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影响Tab.2 The impact of rural land tripartite entitlement reform on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income

表3 汇报了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对村集体收入结构的影响。结果表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使得集体经营收入、发包和上交收入、补助收入分别增加约41.7%、22.9%和6.4%。从这一结果可以看出,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后,集体经营收入的增加最为明显。进一步,本文将集体经营收入划分为财产性集体经营收入和非财产性集体经营收入后发现,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主要促进了财产性集体经营收入的增加,而非财产性经营收入并没有显著的变化。该结论与蓝宇蕴[32]的研究一致,多数集体经济组织超75%以上经营收益均来自租赁收益,“三权分置”下集体经济的发展往往是租赁型集体经济。现实中,“三权分置”改革后,村集体财产性集体经营收入的增加有两个来源,第一,集体统一流转,收取土地流转管理费用;第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租赁村集体资产(例如出租房子和场地、农田水利等经营性设备),获取租金收入。农地“三权分置” 改革后,国家鼓励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土地经营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在这个过程中,村集体能够获得上级部门各种奖励和补助。因此,集体的补助收入也会增加。

表3 三权分置对村集体经济收入结构的影响Tab.3 The impact of rural land tripartite entitlement reform on the income structure of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y

3.2 稳健性检验

本部分基于表2的第(3)列展开一系列稳健性检验。第一,剔除了“三权分置”政策确立前(2013年及之前)的样本,将政策确立后的2014—2018年作为基准。第二,由于“三权分置”政策在省份层面展开,相同省份样本间可能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关性或者相似性,本文采用了省份层面聚类稳健标准差进行回归。第三,选择Tobit 模型。村集体经济收入虽然在正值上大致连续分布,但包含一部分以正概率取值为0的观察值,并不能反映集体经济收入的实际状态。第四,采用平衡样本进行回归,能够剔除部分村庄在某些年份没有进入调查的影响。第五,实证分析中进一步控制了可能影响集体经济收入的其他政策变量,包括了国家级贫困县、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万企帮万村”政策等。上述稳健性检验结果(表4)均与基本结果一致。

表4 三权分置对村集体经济收入影响的稳健性检验Tab.4 Robustness test of the impact of rural land tripartite entitlement reform on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income

运用双重差分的前提是,在政策实施前,处理组与控制组间的变化趋势平行[33]。本文将表示农地“三权分置”政策确立的时间虚拟变量替换为各年份时间虚拟变量,进行平行趋势检验。估计结果绘制在图1 中,0 表示“三权分置”政策实施当年的政策效果,1~5 分别表示政策实施后的第1年到第5年的影响,而-2~-5分别为政策实施前的第2到第5年实验组与对照组的差异(回归中,政策发生前第1年为基准组)。如图1所示,在政策发生之前,实验组和对照组之间并没有显著差异,检验结果满足平行趋势性假设检验。且在2014年“三权分置”政策实施后,村集体经济收入的边际效应显著大于0,表明在“三权分置”政策的实际冲击发生之后,村集体经济收入显著增加。

图1 平行趋势检验Fig.1 Parallel trend test

3.3 机制分析

3.3.1 集体地力投资与土地租金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对村集体地力投资影响的回归结果如表5第(1)列所示,集体的地力投资增加了约16.2%。这一结果表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后,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的拥有者,显著增加了耕地平整、土壤改良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投资。而随着集体地力投资的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也在显著增加,如表5第(2)列所示,集体地力投资每增加1%,村集体经济收入能够增加0.7%。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开展后,集体的地力投资会明显增加,村集体会统一规划和整理土地,以实现土地增值,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结合表5第(2)列的回归结果,经过简单的计算可知,“三权分置”改革通过村集体地力投资增加对集体经济收入的影响约占总集体收入提升效应的40.3%。

表5 三权分置对集体经济收入的影响机制:地力投资与村土地租金Tab.5 The impact mechanism of rural land tripartite entitlement reform on the collective economic income:land capacity investment and land rents

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对村土地平均地租的影响如表5 第(3)列所示,“三权分置”改革后,村土地平均地租上涨了约15.1%。随着村土地平均地租的上涨,集体经济收入也明显增加,如表5 第(4)列所示,村土地平均地租每上升1%,村集体经济收入会增加0.4%。经简单计算可知,农地“三权分置”改革通过村土地平均地租上升对集体经济收入的影响约占总集体收入提升效应的20.3%。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后,村土地平均地租上升主要是因为农地转出对象结构发生了改变,流转给农户面积下降,而流转给新型主体面积增加。现实中,村集体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发挥重要作用,更多参与介入到土地流转过程中,组织有流转意愿的农户通过村集体统一流转承包地的经营权。在土地流转和使用过程中,村集体发挥着协调、管理方面的作用(例如调节纠纷、改良地力、水利建设等),村集体可以据此收取一定的土地流转协调管理费与基础设施使用费,促进集体经济收入提高。

3.3.2 新型经营主体的带动

如表6第(1)列所示,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后,村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数量显著增加了约5.2%。随着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数量的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也在增加,如表6第(2)列所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数量每增加1%,集体经济收入增加约0.3%。通过简单计算可知,农地“三权分置”通过新型经营主体数量增加对集体经济收入的贡献仅占总效应的5.8%。类似的,如表6 第(3)列和第(4)列所示,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后,村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收入显著增加了约12.2%,并且,随着新型经营主体的收入增加1%,集体经济收入增加约0.2%。农地“三权分置”通过新型经营主体收入增加对集体经济收入的贡献仅占总效应的8.6%。因此,本部分的机制分析表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后,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进入的确能够促进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增加,但增加的幅度并不明显。可能的原因为当前农地“三权分置”下集体经济的发展往往是租赁型集体经济,多数地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仅是充当了中介流转作用,或者利用集体土地入股,并未真正发展壮大村集体的产业。

3.4 异质性分析

本部分考察了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对不同特征村庄集体经济收入影响的异质性。如表7第(1)列所示,对于处于城市郊区的村庄来说,“三权分置”改革对其集体经济收入提升作用更加明显,这可能是因为城市郊区的村庄更容易吸引工商资本和新型经营主体。表7 第(2)列的回归结果表明,村干部的受教育年限越高的村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后,集体经济收入的提升越明显,这说明了村干部人力资本对于集体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影响。表7第(3)列的回归结果则表明,村庄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农户数量越多,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后集体经济的收入提升越明显,这可能是因为“三权分置”改革后,村集体、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户之间建立了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28]。

表7 三权分置对村集体经济收入的异质性影响Tab.7 The heterogeneous impact of rural land tripartite entitlement reform on the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income

4 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系统分析了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对集体经济发展的影响和机制,并利用农业农村部固定观察点2009—2019年数据提供了实证检验证据。结论如下:第一,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促进了集体所有权的落实,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第二,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外部依赖性强,体现在集体经营收入的增加的主要来源是财产性收入,而真正的非财产性集体经营收入增长有限,农村集体经济的整体水平依然不高。第三,机制分析发现,村集体能够通过加大地力投资,介入土地流转并推动土地向新型经营主体集中,进而获得新增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与流转服务费用。第四,异质性分析发现,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后,村干部受教育年限较高的村庄、产业化经营发展水平较高的村庄,集体经济收入增加更为明显。

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既是实现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也是农民和农村发展的现实需求。未来,应当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坚定不移地壮大和发展新型集体经济,政策启示如下:

(1)继续深化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强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落实。虽然当前农地“三权分置”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但实践中各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仍然面临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例如区域发展不平衡、集体收益惠民效应有限等。未来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深化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与规范、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等工作相结合,进一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赋予农村基层更充分的自主权,鼓励大胆探索,促进集体资产增值和农民财产权益实现。

(2)拓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路径,增强集体经济的经营能力。当前集体经济的发展仍普遍依赖于集体资产入股、租赁等方式获得收益,难以突破持续发展的内生性困境。未来应当进一步发挥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特色产业、探索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互补、抱团联合发展道路,激发村庄内生发展动力。

(3)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整合农村土地经营权,积极参与政府推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发挥统筹优势,引导村民自愿协商,将分散的农民个体组织起来形成集体行动,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整合细碎化地权。村集体通过加快土地整治,能够激活农村土地资源,积极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加快实现土地资源变资产的路径和条件。

(4)鼓励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当前中国农村的产业化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导致集体经济发展面临瓶颈。因此,应当深化村企合作、村社合作,集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优势与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技术、市场优势,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同时,带动农户共同发展。

(5)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市场应对能力。当前的集体经济发展仍缺少人才支撑,应当优化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加强人才的培养与吸引,发挥集体剩余索取权的激励作用,造就一批熟悉市场规则,有专业经营管理能力的新型集体经济管理人才和团队,负责集体经济的运行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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