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5万元赔偿金背后的故事
2023-11-04黄丹雯
黄丹雯
在深圳,相比其他行政區,罗湖区的工业污染较少,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就成了罗湖这一高密度建成区大气污染治理的“重头戏”。2022年,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罗湖管理局(以下简称“罗湖管理局”)从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发掘生态环境赔偿案件线索,探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案并查”“双案并结”,推动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碳普惠替代性修复结合消纳模式的打通,为广东省将碳普惠引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中提供了“罗湖样板”。
“双案并查”——
优化损害赔偿程序
“你们这台机排放的尾气排气烟度超标0.48倍,不合格。”
2022年5月31日,罗湖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罗湖区某工地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工地内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旋挖钻机排放的尾气排气烟度不合格。随后,罗湖管理局针对该企业违法排污的行为进行立案,并于8月26日处以行政处罚罚款2.45万元。
这已经不是该工地第一次被检查出问题了!“自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15日,我局共收到该工地环境噪声投诉28宗。在2020年至2022年6月期间,这家企业已被我们处罚了8次,但处罚效果不太明显。”罗湖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只是第一步。在调查询问过程中,罗湖管理局执法人员认为该台机械向大气中排放柴油颗粒物,造成大气环境损害,便联系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对该案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经专家综合认定,该案件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总计2.45万元。
考虑到针对该企业的投诉不少,且该企业有多次尾气超标,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产生不小的影响,为了让企业意识到大气污染产生的严重后果,从而唤醒其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罗湖管理局决定对该案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
“像这类行政处罚案件,因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必然在行政处罚之后,但损害赔偿调查环节和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环节又有重合之处,若按照常规做法,不仅增加企业负担,也浪费了行政资源。”罗湖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如何优化索赔程序,提高办案效率,罗湖管理局工作人员绞尽脑汁,不断研究深圳相关政策法规,从省内外同类型的案件中取经,拓宽思路,并多次征求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气候处以及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等专家意见。最终大家一致认为,针对该类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双案并查”“双案并结”的方式,即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时调查、同时启动、同时追责。
这样一来,既有利于保证生态环境损害证据的完整性,也能够简化损害赔偿程序、提高磋商成功率,同时还可避免多次补充调查增加企业负担、浪费执法资源,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果。
“买碳”“卖碳”——
拓宽损害赔偿通道
2022年9月15日,在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见证下,罗湖管理局局长唐湘良与上述案件当事人深圳某公司代表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和以往的赔偿不太一样,这是我们第一次尝试将碳普惠与损害赔偿结合起来。”罗湖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企业在签约后,要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45元存入其在深圳排放权交易所开设的账户,因当时碳普惠产品还未上线,资金需要先进行冻结,等待后续产品上线了,再将这笔赔偿金用来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
为什么探索这样一种新的赔偿方式?罗湖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该案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金额较小,远低于其他工业污染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且企业无法自行修复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对大气进行修复,这样一笔赔偿金,该选择什么样的修复方式,才能让这笔钱实实在在用之于民,罗湖管理局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探寻新路径。恰逢《深圳市碳普惠管理办法》于2022年8月18日开始施行。于是,在生态环境部门多次研究下,终于探索出一条“买碳”新通道——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
“一开始,企业还不太配合,在我们多次释法和说理下,他们慢慢体会到排污超标对环境的危害,也意识到要担负起社会责任,最终同意了用这种购买碳普惠产品的方式来进行赔偿。”罗湖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买碳”这样一种新的赔偿方式,不仅提高了涉案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让企业深刻理解“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也对其他在建工地起到警示作用。
2023年6月,碳普惠产品在众盼中上线,深圳签发首批碳普惠减排量项目,签发减排量总量达52928吨。哈啰单车作为首批签发的三个碳普惠项目之一,成为了本次碳普惠产品交易的卖方。
8月17日,在罗湖管理局的见证下,上述案件的当事人深圳市某公司,通过深圳市碳排放权现货交易系统购买了哈啰单车377吨深圳骑行碳减排量,助力公众低碳出行。
这不仅标志着广东省首例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完成了替代性修复,也标志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碳普惠替代性修复结合消纳模式的打通。
接下来,等待哈啰单车通过APP或小程序将一张张优惠券发放到深圳市民手上,大家便可以优惠价格骑上“小蓝”共享单车,进而激励并引导更多的深圳市民积极参与低碳出行。
创新模式——
丰富责任履行方式
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碳普惠替代性修复结合起来的创新举措,开创了罗湖区这类高密度建成区大气污染环境治理新模式。
据介绍,罗湖区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共800余台,其中65%以上在项目基础工程阶段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一般以柴油为燃料,是罗湖区主要大气污染源之一,但因其流动性强,且种类繁多,因此执法监管难度较大。
此次案件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完成替代性修复,既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方式,也实现从法律上惩治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推动相关企业进一步践行“双碳”目标要求,有效助力罗湖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还以该案件的成功办理为契机,总结经验并制定了《深圳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深圳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损害数额计算办法》,从证据固定、启动情形、损害数额计算等方面详细阐明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关键要素。
此外,创新性通过碳普惠核证减排量交易实现自然损害的替代性修复,赋予这笔赔偿金新的意义,将损害赔偿费用用于支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节能减排活动,也为后续同类案件提供了经验借鉴和路径方法。
“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深圳市首次将深圳碳普惠引入到赔偿机制中,在提高执法效率的同时,企业通过购买与其损害生态环境等价的深圳碳普惠,来抵消自身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从而实现了污染排放损于民,赔偿资金还于民的良性循环,创新环境损害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为深圳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经验借鉴。”罗湖管理局副局长陈洪表示。
罗湖区借助深圳市碳普惠管理机制的撬动效应,积极探索替代修复与碳普惠的正向互动,通过购买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开展替代性修复,顺利完成广东首例碳普惠替代性修复协议履行,不断拓宽“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的转化通道,在广东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