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组织对农村公共政策执行影响研究
2023-11-03王茜
王 茜
(西南民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一、关于农村自组织的研究
组织是社会的缩影。“社会的自组织不等于是自发性的”,自组织介于国家和家庭、市场之间,是独立存在、自主运作的社会组织形态,“是成本最低和收益最大的一种治理机制”。自组织是不同社会群体“以一定范围内的公共事务或公共利益为目标”自主结成的社会组织,具有实现自主治理和有序化发展的机制或能力。
学术界关注到农村自组织是在纵观民间组织发育与发展的路径中,按照社会阶层以及民间自发组织的方式,认为传统的地缘和血缘关系仍然是农村社会最重要的手段和工具。在农村社会,农民根据实际需要灵活构建“组织起来”的类型,必须综合和协调3种最为重要的组织资源,即传统的、行政的、市场的(或契约的)。因而学界将农民组织分为基层行政组织、经济合作组织、农民维权组织、传统民间组织和社会文化组织,其中传统型组织往往是农民自发构建组织的资源基础,主要包括基于血缘亲缘的组织、基于邻里关系的组织、以互助为目的的组织、生活娱乐类组织等,这些具有内生性、生活性、非正式性等特点的组织,作为提高农民福利和供给公共产品的载体,是农民主动参与公共事务和实现自我管理及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
本研究界定“农村自组织”是以村民小组内的“生产小队”为纽带,动员农民群体生产与生活活动的自发组织,建立合作共有资源和组织发展的过程,保障组织成员满足日常生产生活的利益诉求,实现自我管理、自主协商和民间自治的组织运作。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农村自组织兴起主要是政府职能向公民社会让渡与归还的结果。农村自组织承担着农村社区微观的社会服务,这既是农村社区实现自我管理的本质反映,也是乡镇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内在需求。农村自组织具有动员农村居民的功能,通过巩固农村居民团体的有序性与规范性,确保其监督农村公共政策的执行,及时向外界传达农村公共政策执行的情况以及监督的结果,以推进和优化农村公共政策执行。
二、农村自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政策执行的优势分析
(一)有利于加强政策沟通
现代公共管理实践表明,农村自组织有代表社会价值的特殊身份。例如农村老年协会、红白喜事理事会、扶贫协会等都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社会互益性的农村自组织,能推动公共政策实现公共目标与社会价值,是农村公共政策沟通中的媒介。首先,农村自组织可以拉近距离,减少疏离感,增加沟通意愿。其次,村民的提议也可以通过农村自组织表达出来,方便进行民意收集。最后,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农村自组织协商使各方都能了解彼此的立场。同时,农村自组织能够以合理的途径引导双方在政策执行中的协商和对话,创造公共对话的情境。比如,农村自组织可以向政府反映农村居民对农业技术现代化的需求,农村居民与乡镇政府依托农村自组织共同维护公共利益。虽然与公共部门相比,农村自组织缺乏公共政策执行的公共权力,但是两者的共同目标都是扩大公共利益、创造社会福祉、提升居民生活水平,在实践中,农村自组织与公共部门具备各自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为达成同一公共目标,又具有相似的公共性。
(二)有利于提高政策领悟力
首先,农村自组织是高素质公民的孵化园,有利于培养农村居民的公共理性,帮助居民之间建立互惠共赢、信任互助的情感联系,并能强化居民与外界合作交流的技巧与能力,进一步完成自身自主性与公共性的融合。公共理性是实现农村居民政策领悟的价值性规范。公共理性程度越高对公共政策的领悟力就越强,所以农村自组织可以有效提高村民对公共政策的领悟力。其次,从公共政策执行路径来看,其严肃性和正式性会让农村居民产生一定的心理距离,甚至表现为学习抵触。而农村自组织可以帮助农村居民把农村公共政策转化为实质性、形象化、通俗化的语言,提高农村居民对农村公共政策的解读能力。最后,农村自组织可以及时准确地回应农村居民对政策的模糊认识或误解误读。针对上述问题,农村自组织会展开积极回应,通过澄清和纠正农村居民对公共政策的模糊认识、误解误读,反复强化农村居民对公共政策的解读能力,提升农村居民的政策领悟力。
(三)有利于强化农村公共政策的倡导
政策倡导是指某个特定的个人或者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或者政府系统有意识地宣传某种价值观,以达到影响政府公共政策制定的目的。农村自组织会采取合适的方法向政府传递特定的农村公共价值理念,切实反映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和真实愿望。虽然农村自组织承担着群众与政府之间的政策沟通功能,但由于农村自组织自身发展的局限性以及活动范围的碎片化,有效地发挥农村公共政策倡导作用还面临一定的阻碍和困难,政府也在积极寻找解决方案。历年来,党中央将“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发展。农村自组织可以利用自身影响力吸引社会对乡村的关注,利用多种网络平台宣传组织理念,以达到推动公共政策倡导的作用。农村自组织还可以通过动员公众参与实现农村公共政策的倡导,利用举办研讨会、开展专题活动等形式吸纳与动员来自各行各业的人群,通过团体的力量强化政策倡导。
三、农村自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政策执行的路径研究
(一)大力培育农村自组织,形成乡村社会互信,壮大农村公共政策执行载体
农村自组织是农村居民以组织化形式表达政策意见、形成政策反馈的有效实体,也是影响农村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基础力量。同时,乡村社会互信能有力推动农村公共政策执行。农村自组织承载着农村社区居民互帮互助、守望相助的社会功能,同时还可以促进和实现乡村社会走向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一方面,要着力创建适合农村自组织生长的制度环境,促进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实现部分职能过渡于农村自组织,为农村自组织培育提供良好的制度空间。另一方面,要加快完善培育农村自组织的法律政策,从培育孵化、可持续性发展等角度对农村自组织提供资金、管理、人员、技术等必要支持,形成促进农村自组织发展与壮大的外部条件。人际和组织互信可以把人们从以自我为中心、缺少社会公德和责任感的利己主义者转变为利益共享、责任共担和有社会责任感的社会成员。一是要加强农村居民对于村落以及邻里的认同与信任,形成深厚的信任文化。认同感的构建十分关键,它是维系个体之间联系与交往的桥梁。先有认同,才能形成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认同是信任的前提。深厚的信任文化与信任环境可以有效降低社会个体的极端自利行为,进而降低团体协作的过程中个体行为的偏差,巩固团体的组织目标,拓宽信任空间。二是要形成对组织和个体的奖罚机制。对于农村自组织以及其中的个体要奖罚分明。根据一定的标准严惩组织或个人的失信行为,加大组织或个体的失信成本;提高守信奖励标准,完善守信的利益反馈。综上所述,大力培育农村自组织,形成乡村社会互信环境是农村自组织长效参与农村公共政策执行的载体支撑与精神保障。
(二)构建具有激励效应的学习机制,提高农村自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政策执行的实现力度
农村自组织主要是利用村规民约、乡村民俗等文化层面的规则对成员进行行为约束,所以组织结构没有传统科层制组织稳定与牢固,再加上有些农村自组织成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而忽视团体利益,进一步加剧了农村自组织结构的不稳定。所以,加强农村自组织成员对团体利益的正确认知、削弱个人投机主义对维持组织稳定性至关重要。因此,乡镇政府应构建具有激励效应的农村自组织学习机制,积极调动农村自组织成员的积极性,鼓励组织中的个体在行为上保持一致,进而形成稳定的组织结构。首先,要明确奖惩规则。让农村自组织成员内化村规民约、乡村民俗等文化层面的奖惩规则,形成个人稳定的内部约束力;加强农村自组织成员间的互学互助,弱化成员间的认知差异与认知分歧,促进集体间共同价值的形成。其次,要构建农村自组织的行动规则,规定组织中个体的行为要求与导向,这有利于及时察觉农村自组织在集体行动中出现的组织或成员绩效问题以及组织活动的实施问题,进而实现快速纠偏与协调。最后,要加强农村自组织的社会声誉评价,加强对损坏信任机制的农村自组织的外部约束,利用社会资本的积累来加大农村自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政策执行的力度。
(三)健全与完善有关法律体系,拓宽农村自组织公共政策执行的参与路径
健全与完善农村公共政策执行的法律体系不仅能够有效规范农村自组织的组织行为,明确其参与农村公共政策执行中的相应角色,还能加大农村自组织对农村公共政策执行的监督力度,所以从制度设计层面保障农村自组织的政策参与权是实现其参与农村公共政策执行的根本要求。从治理角度来看,应该充分认识到农村自组织的社会治理功能及其不可或缺的治理角色,不应该把农村自组织视为社会资源的掠夺者和治理中心的转移者,应该以公共服务理论为视角,从多元治理角度出发,积极引导农村自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政策执行,发挥农村自组织的公共政策倡导作用。一方面,逐步完善农村自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政策执行的法律体系,实现有关法律的增补与调整工作。另一方面,要大力拓宽农村自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政策执行的路径与渠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具有属地性质的参与平台。创建线下农村公共政策咨询办公室,加大农村自组织政策参与的深度;筹建线上农村公共政策“云交流”平台,扩大农村自组织政策参与的广度,让参与无处不在,最终形成农村自组织对农村公共政策执行处处能参与、处处有参与、处处好参与的良好局面。
四、总结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进,农村区域化特征和个性化需求越来越凸显。具有内生性和草根性的农村自组织不仅具有社会公益的特性,相对于政府系统还具有行动的灵活性以及服务的精准性,是乡村振兴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农村自组织的高效发展不仅有助于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构建,还有助于乡镇政府实现职能转型、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提供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