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对策研究
2023-11-01李文江邱永涛
李文江 邱永涛
(河南工业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0)
0 引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郑州高新区),1988 年启动筹建,是河南省第一个开发区,是1991 年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国家级高新区,也是2016 年国务院批准建设的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该区域管辖面积99 km2,下辖5 个办事处,总人口35 万,拥有各类市场主体5.9万余家[1]。2022 年8 月1 日公开数据显示,郑州高新区2022 年上半年GDP 同比下降0.7%,2021 年郑州高新区增长速度仅为3%,不及郑州市4.7%的经济增长速度,经济增长严重放缓。2022 年上半年技术合同成交额增速50.3%,超目标任务20.3百分点,完成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定目标任务的80.5%[2]。一方面,多项高质量创新发展指标发展迅猛,另一方面,经济增速严重下滑。党的二十大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持经济量的合理增长,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即高质量发展应是兼顾经济发展质量与效率的统一,当前郑州高新区在高质量创新发展方面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也存在待探究和解决的问题。
1 郑州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理论依据和实证优势
我国高新区的发展具有理论依据,郑州高新区也不例外。郑州高新区自成立以来,虽然存在发展不充分、不平衡的问题,但依然具有人才高地、产业高地和创新高地的优势,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
1.1 郑州高新区高质量创新发展理论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高质量创新发展的理论日益丰富,郑州高新区高质量创新发展理论依据可梳理为以下3个方面。
1.1.1 创新发展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把创新摆在突出的位置,先后提出关于创新发展的重要论述。第一,关于创新主体,习近平强调统筹加强各类高层次人才建设,进一步破除制约人才创新工作的制度障碍。第二,关于创新应用,习近平认为也要坚持问题导向,努力创新突破制约发展的瓶颈,实现创新研发、实验、应用“三级跳”。第三,在创新保护方面,习近平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既阐明创新保护的重要性,又点明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保护创新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是新时代我国发展壮大的必由之路”。在创新发展理念的引领下,郑州高新区高质量创新发展具备坚定的方向指引。
1.1.2 高质量发展理论。2017年,党的十九大首次提出高质量发展的新表述。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接连强调“高质量发展”,2022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高质量发展理论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建设现代化工业体系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以高质量发展理论为依据,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高端引领、成果转化和释放创新潜力等方面下大气力。高质量创新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由此为郑州高新区贯彻落实高质量创新发展理念提供了理论指导。
1.1.3 区域协同创新发展理论。高新技术开发区作为一个特殊的发展区域,其高质量发展是在区域经济学、城市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在区位论和区域经济发展理论的基础上,新经济地理学引入了外部性、集聚经济、规模经济等概念[3]。在具体实践中,一方面相继提出并制定了京津冀协同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等发展战略,另一方面推动高新技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战略规划。在国家战略框架的顶层设计下,全国各个开发区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优势,体现了区域高质量发展对国内经济地理格局的重塑。
1.2 郑州高新区高质量创新发展实证优势
进入新时代,郑州高新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高质量创新发展思想及区域协同创新发展理论,已经形成一定的人才高地、产业高地、创新高地等高质量创新发展的优势。
1.2.1 人才高地。郑州高新区创新引领型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创新引领型人才团队提质扩容。根据《郑州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十三五”期末,辖区拥有2个诺奖工作站,驻区院士13人、国家“万人计划”专家14 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5 人、海外高层次人才15 人;“智汇郑州”高层次人才113 人,连续多年位于全市第一;高层次人才数量居全市之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23 家,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11 家,占郑州总数的30%以上。初步形成了“两院”院士、中原学者、科技创新杰出人才、科技创新杰出青年等组成的金字塔科技创新人才体系。
1.2.2 产业高地。郑州高新区形成以传感器为重点的物联网产业、以网络安全为重点的电子信息产业、以精密测绘为重点的北斗应用产业、以超硬材料为重点的新材料产业等四大主导产业。其中,“北斗+”与装备制造业的跨界融合,发展智能移动设备、无人驾驶车辆、无人机等新业态,力争成为百亿元级产业集群及世界传感器产业集群、磨料磨具计量产业集群。区内拥有传感器行业相关企业3 011 家,网络安全产业相关企业1 232 家,北斗应用技术产业760 余家,超硬材料行业关联企业1 838 家,为郑州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1.2.3 创新高地。郑州高新区积极引进高端研发机构和创新团队,辖区内设有840 家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和231 家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与中国计量院、中国科学院微电子所、苏州医工所、浙江大学、中国地质大学等著名高校和研究机构合作,采取建立分支机构、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引进核心团队等方式,共同打造了8 个新型研发机构。此外,还大力支持郑州大学、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援部队信息工程大学等高校,以及新华三等龙头企业,在区内建设7 家新型研发机构,形成了高端新型研发机构集群。为促进创新与发展,高新区还积极实施“走出去、引进来”战略,加强与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合作对接,共同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综上,对照经济高质量发展战略的要求,郑州高新区已经具备实施经济高质量创新发展的基础条件,但综合近年来公开数据显示,郑州高新区高质量创新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2 郑州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存在的问题
为准确把握郑州高质量创新发展面临的问题,特选取我国东部的苏州工业园区和西部的西安高新区,以及其他发展势头较好的地区作为参照,通过较为翔实的数据对比,以宏观和微观相结合分析存在的动力不足、效果欠佳、保障缺位等问题。
2.1 高质量创新发展动力不足
宏观经济方面,2022 年8 月1 日公开的数据显示,郑州高新区2022 年上半年GDP 同比下降0.7%,2021 年郑州高新区增长速度仅为3%,不及郑州市4.7%的经济增长速度。相较于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0.2%的西安高新区[4],郑州高新区经济增长放缓严重,高质量创新发展动力不足。创新主体是影响区域内高质量创新发展动力的关键因素,尤其是高成长创新主体对区域发展的引领和拉动作用。下面从3 个方面分析高质量发展动力不足的创新主体问题。
2.1.1 高层次和青年人才相对较少。①高层次人才相对较少。高层次人才数量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区域内创新发展水平的上限,郑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总数仅为223 名。而西安高新区汇聚国家、省、市级高层次人才400 余名;苏州工业园区累计159人入选“国家重点人才计划”,苏州市“姑苏领军人才”400 余人。成都高新区内国家级人才437 人、省级人才547 人、市级人才502 人。海外高层次人才方面,郑州高新区仅15人,西安高新区汇集1 000余名,苏州工业园区达5 000 余名。②青年人才相对较少。青年人才是科技创新的生力军,一定程度上代表区域内当下和未来创新发展的希望和动力。郑州高新区各类科技青年人才10 万人;成都高新区聚集各类人才超过70 万人,35 岁以下青年人才占比90%以上;合肥高新区各类从业人员约43.3万人,其中新生代员工(18~35 岁)占比64.84%,研发人员占比24.5%,青年科技人才成为高新区发展的主力军。
2.1.2 高成长创新企业相对较少。新发展格局下,高成长企业作为新技术、新业态的代表,已成为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目前我国科技型高成长企业种类繁多,常见的是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7 种类型。郑州、西安、苏州三地开发区7 种高成长企业数量统计情况见表1,郑州高新区以上7 种企业的数量不及另外两个开发区[5]。
表1 三地开发区5种高成长企业数量统计(数据截至2021年)①单位:家
2.1.3 高成长新型研发机构相对较少。新型研发机构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创新载体,其主要职责涵盖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具有以下特征:投资主体多元化,吸引来自不同领域的投资与支持;管理制度现代化,采用先进的管理理念和运营模式;运行机制市场化,强调市场导向和竞争机制;用人机制灵活,具备快速应对变化的能力。近年来,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及提升科技实力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郑州高新区累计引进培育新型研发机构26 家,与省外开发区相比仍然存在差距,如西安高新区累计建设新型研发机构195 家,苏州工业园区集聚新型研发机构500多家。
2.2 高质量创新发展效果不佳
宏观产业体系方面,区域内产业体系是高质量发展效果的重要衡量标准[6]。目前郑州高新区形成以传感器为重点的物联网产业等四大主导产业,其形成的产业集群规划达到百亿元级。与西安高新区5个千亿元和苏州工业园区2个千亿元级产业集群相比,主导产业规模尚不具有优势,存在高质量发展效果不佳等问题。产业体系的竞争力情况离不开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的支撑,特别是专利的研发和转化的支撑。以下从专利创造、转化及赋能3个方面分析高质量创新发展效果不佳的问题。
2.2.1 专利创造能力不足。①专利授权量较小。2021 年郑州高新区发明专利授权1 629 件,PCT专利申请量43件,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23.1 件。西安高新区与之相比,仅2021 年1—4月,授权发明专利2 646 件,申请PCT 专利126 件,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383 件。苏州工业园区与之相比,2021 年,园区全年发明专利授权2 966 件,全年PCT 申请量达957 件,每万人专利拥有量175件。郑州高新区专利授权量不占优势。②高价值专利较少。一方面,郑州高新区高价值发明专利总量为2 435件。对比苏州工业园区7 383件,成都高新区12 972 件,数量上差距明显。另一方面,数据显示郑州高新区内重要创新主体的高校,其维持年限超过10 年的发明专利数量分别为郑州大学142件、河南工业大学31件、郑州轻工业大学6件,说明高价值专利数量距支撑区内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2.2.2 专利转化效率低。①不具有转化能力的专利占比大。业界认为专利权人主动放弃的专利多是垃圾专利,不具有转化能力。2021年郑州市高新区未缴纳年费失效专利部分统计情况见表2,相较于授权量,失效数量较大。专利应为创新市场而生,较大数量的专利失效而被放弃,不仅说明专利不具有可实施性,而且否定了创新行为的有效性。②区内高校专利利用率低。郑州高新区内高校专利许可、转让情况见表3、表4。对2011—2020 年申请的专利和转化情况进行检索,一方面,区内高校是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其专利许可率整体不高。另一方面,相较于申请量,其转让率也较低。日前浙江省、北京市已经出台相应的政策,如试点高校专利免费许可,以解决高质量发展效果不佳中高校专利实施率低的问题。
表2 郑州高新区2021年未缴纳年费失效专利②
表3 郑州高新区内高校专利许可统计③
表4 郑州高新区内高校专利转让统计[7]单位:件
2.2.3 专利金融化不足。①专利质押方面,数据显示2021 年郑州市全市共完成专利和商标质押31项,质押总金额4.399亿元。与之对比,浙江缙云县开展质押融资“入园惠企”系列活动,为200 多家企业量身定制知识产权应用方案,累计完成专利质押融资1.4 亿元,涉及专利、商标120 多项。郑州高新区2020 年被列为全国专利质押融资单位,知识产权质押工作还有很大的上升空间。相较于苏州工业园区先后成功发行“全国首单知识产权质押双创债”,郑州高新区知识产权质押亟须深入推进。②专利证券化方面,截至2021 年2 月,全国共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24 单,累计发行规模89.70 亿元,分布在北上广及沿海地区八个城市,中西部地区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仍存在空白。苏州工业园区第1~10 期知识产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已于2020年顺利获上交所批复,实现江苏省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零的突破”。郑州市高新区内目前专利证券化还处于起步阶段,但随着国家新一轮经济创新驱动因素的加持,以及资本市场对知识产权资产的认可,区内知识产权证券化也应加快进程,为企业增加更多专利转化融资。
2.3 高质量创新发展保障缺位
宏观政策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8]。目前,由郑州市政府发布的《郑州市“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可知[9],与其他国家中心城市相比,郑州市知识产权存在治理能力有待提升、“严、大、快、同”保护体系有待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还不相适应的问题。高质量发展保障缺位具体问题可体现在以下3 个方面。
2.3.1 大保护格局不健全。当前诸多地区构建大保护格局,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郑州高新区在大保护格局构建中还存在待健全之处。其一,严保护方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的数据显示,涉及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侵害专利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22件。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的数据显示,2020年度法庭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433件,判决赔偿100万元~300 万元的案件23 件,300 万元~500 万元的案件6件,500万元~1 000万元的案件4件,1 000万元以上的案件3 件。两地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件的数量差距较大。其二,大保护方面,2021年颁布的《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为行政机关早期解决专利侵权提供了依据。但我国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发展较晚,仍然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郑州高新区应依据相关规定主动作为,协同各维权主体,形成具有合力的大保护格局。其三,快保护方面,专利纠纷民间调解方式相较于公力救济方式,以其程序灵活、成本低、解决周期短等特点,更能为双方当事人带来最大化利益。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已将构建“快保护”工作格局写入《陕西省“十四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郑州高新区在构建快保护格局中,尚缺乏专利纠纷民间调解组织及调解机制。其四,在同保护方面,有待健全外向型企业及海外企业的沟通对话机制,对市场主体在海外及区域内同等保护,营造更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2.3.2 分类保护不健全。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区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限,分类差异性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高质量、高价值的知识产权是经济发展的刚需,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创造知识产权“强保护”环境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如前所述,郑州市面临垃圾专利、非实施专利数量众多的问题。如何防止该类专利打“擦边球”,恶意提起侵权诉讼,阻碍正常的创新活动,值得区域内思考并需要建立一定的分类保护机制。
2.3.3 保险机制不健全。随着国内外知识产权竞争日趋激烈,专利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由于专利侵权维权取证难、费用高、时间长等,企业遭遇侵权行为时往往对维权之事心存顾虑。专利保险具有经济补偿与风险防范的双重功能,能显著降低专利侵权维权成本,提升企业维权能力,成为解决这一知识产权保护难题的“金钥匙”。浙江省已正式发布的《浙江省知识产权保险创新试点改革方案》,从提升全链条保险供给水平、强化关键领域保险创新、完善保险推进机制、强化保险服务支撑体系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任务。基于此,郑州高新区可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险,全面覆盖企业在专利实施运用过程中投入的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缓解企业专利转化的后顾之忧,助力高质量创新发展。
3 域外科技园区高质量创新发展经验
依据政府引导型、市场主导型、政府主导型的分类,针对郑州高新区高质量创新发展存在的问题,选取较为著名的法国索菲亚科技园区、美国硅谷、日本筑波科技城三大科技园区[10],重点借鉴其在科技创新主体、应用、保护方面的经验。
3.1 法国索菲亚科技园区
巴黎索菲亚科技园区始建于1969 年,属于政府引导型的高科技园区,目前已成为欧洲最早、最大的科技园区,其在创新主体、创新转化、创新保护方面的突出特点如下。
3.1.1 创新主体方面。一地区初创企业不断诞生,反映区域内创新动力强、经济持续增长潜力大。大力培育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发展,是法国索菲亚科技园区创新主体方面的特点之一。在索菲亚高科技园区众多企业中,少于10 人的企业超过70%,少于50 人的企业超过90%,50~100 人及超过100 人的企业分别只占4%和6%,但这些企业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3.1.2 创新转化方面。企业、高校院所和政府是高科技园区建设的基本要素。在创新转化方面,第一,企业、高校院所和政府平衡相互分工和协同转化[11]。企业作为市场的参与者,研究集中在应用领域;大学及科研院所重视基础研究;政府通过产业研究计划、提供信息对接平台等方式,使得各创新主体能各司其职,高效对接转化。第二,建立多家“加速技术转移转化”(SATT)公司,通过这些技术转移转化公司,拓宽专利技术转让渠道,积极推进技术成果的转移和转化,为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第三,创新转化人才交流机制方面,当地《技术创新与科研法》允许研究人员积极参与企业创建,公共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有机会以合作者、经营者(持股不超过15%)或领导者的身份在企业工作。在企业工作一段时间后,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回到公共科研机构,或者选择留在企业继续发挥自己的技能。这一政策为科研人员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了科技成果在产业界的灵活转化与应用。
3.1.3 创新保护方面。索菲亚工业园区在创新保护方面既具有法国国内法典的优势,也具有园区独具的特点。一是法国拥有较为完善的保护法典。法国《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和《法国商法典》两大法典为园区内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依据,同时,法国又是欧盟重要的成员国,其园区创新保护也与欧盟的知识产权规则息息相关,形成较为严密的保护体系。二是园区内严厉打击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任何人认为企业存在滥用知识产权问题,可向法国竞争管理局投诉。经查证属实,法国竞争管理局会采取措施,包括命令企业停止垄断行为,施加实现补救效果的条件或禁令,甚至要求进行许可。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创新与技术公正传播,确保每个企业在公平竞争中获得创新应用与发展[12]。
3.2 美国硅谷高科技园区
美国硅谷始建于1971 年,属于市场主导型科技园区,呈现出典型的“技术创新驱动发展”的特征。
3.2.1 创新主体方面。硅谷重视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建设。第一,截至2016 年,硅谷聚集了50 多位诺贝尔奖得主、上千名科学院和工程院院士,数以万计的自然科学和工学博士、约39 万高端技术人员。硅谷高端人才集聚程度可见一斑,国际化高层次人才大多也是一大特征。2012—2016年,外国人才加速流入硅谷,流入总量达8.1 万人。第二,丰富风投支持年轻人创新创业,为许多怀揣梦想与技术的年轻人提供强力资金支持。得益于风险投资家和创新创业者相互成就,园区不断涌现成功案例,也使得硅谷对于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的吸引磁场不断增强,人才向硅谷集聚趋势明显[13]。
3.2.2 创新转化方面。面向区内市场转化的政策引导和专利开放许可极大地提高了硅谷的创新转化效率。第一,面向区内市场转化的政策引导,不仅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效率,而且可以最有效地发挥科技对市场的推动作用,比起日常强调的面向市场更为直接有效。第二,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在明确校企合作的专利归属基础上,采用更加有效的“一对多”专利开放许可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专利权人以自愿为基础,依托开放许可声明,旨在促进专利的广泛运用,降低交易成本。只要符合许可条件,多个企业可以共同对该成果进行转化,实现最大程度的专利开发与应用[14]。这种灵活的许可形式还有效地促进了技术创新和产业合作,推动了技术的跨界转移与应用。
3.2.3 创新保护方面。硅谷在创新保护方面,建立了区域内官方机构和中介机构相结合的方式。第一,引进有力的官方保护机构。美国专利商标局等官方知识产权服务组织在硅谷设立专门办事处,为硅谷等各高园区提供较为完善的专利申请和保护服务。第二,拥有专业高效的中介保护机构,该机构的突出特点是,在高校院所的科研成果尚处于研发阶段时,便可以高效介入。通过成果披露制度,预先评估科研成果的价值和潜力。然后该机构会与专业律师团队合作,共同研究科研成果的专利保护需求,确定适合的专利申请方式,以及开展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3.3 日本筑波科技城
日本筑波科技城始建于20 世纪60 年代,属于政府主导建设的科技城的典型。其在科技创新主体、创新转化、创新保护方面呈现出以下特点。
3.3.1 创新主体方面。作为政府主导型科技城,其在创新主体方面的亮点之一是构建市场化运营新型研发机构。
科技城于2001 年完成国家级研究机构全面转型,转型为独立的管理机构,这一改革旨在减弱国有科研机构的制度惰性,健全机构的创新机制,这一系列举措产生了积极影响。第一,在新的管理制度与科技政策的支持下,科研机构获得更多自主权,提高了筑波科技城内部研发活动的水平,挖掘了先进技术的研究方向,实现了区域内先进技术的协调发展。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附加值得到提高,在减弱对其他科技依赖性的同时,与研发投入形成了良性互动。第二,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协调过程中,新型研发机构以不同形式向社会各界开放,建立了高层次研发机构间共享资源的机制。这样的开放合作模式促进了科研成果的交流与共享,加速了科技创新的步伐,使各个研发机构能够更好地借鉴彼此的优势。
3.3.2 创新转化方面。作为政府主导型科技城,其在创新转化方面的特点之一是政府介入科技成果转化。第一,实用化研究政策引导,促进区域内政府委托研究所获得的专利活用,对日本版拜杜法规进行调查,并针对专利权转移及实施等设定事前承认制度。第二,政府促进未利用知识产权活用,对于企业及大学给予奖励的知识产权创造,其产权归于大学或者企业的,会定期检查、再评价。同时,关于对第三者有许可使用及出卖等开发意思的未利用专利,利用企业等独立的网点、工业所有权信息等机构,积极促进其公开。第三,为了盘活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资产,收集利用资金分配型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担保融资及特定目的企业计划分配方案,并不断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规则。
3.3.3 创新保护方面。受日本外向型经济的影响,筑波科技城十分重视海外知识产权的协同保护。第一,建立知识产权海外侵害状况调查制度,进行关于国外同种制度现状等的相关调查。第二,强化国外使馆联系,建立海外知识产权执行官制度,兼顾区内知识产权的推广与保护。第三,争取上级政府的支持,打造区域内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创新的保护标杆,促进海外知识产权在园区运营传播。
4 郑州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对策
以科技成果创新为主线,借鉴域外有益经验,从高价值创新、高效率应用、高水平保护三方面提出郑州高新区高质量创新发展对策。
4.1 高价值创新:注入创新发展动力
应着力建设高成长的人才、企业、研究机构,以进行高价值创新,为郑州高新区高质量创新发展注入动力,引领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4.1.1 引育和服务创新人才。①引育高层次人才。一是注重引进高层次人才,重点围绕引进战略科学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做出政策设计。二是注重培育高层次人才,引导高校建立与区域产业发展相匹配的人才培育体系,加强跨学科、实用型、复合型创新人才的培育力度。三是注重海外高层次人才。着眼全球集聚优秀人才,鼓励创新主体探索“一院多地”等柔性人才引进机制。②服务青年人才。一是建强青年人才集聚引力场,包括精准推出硬核新政、全面升级招引渠道、创新构建集聚模式等。二是延伸青年人才安居服务链,包括致力“居有所安”,一体化推进人才公寓与青年驿站建设;致力居有所乐,推进休闲健康服务圈。三是激活青年发展动力源,包括为青年就业铺路架桥、青年创新赋能造梦、青年创业保驾护航政策等。
4.1.2 扶持培育高成长企业。高成长企业与科技研发紧密相连,也是科技运用的重要渠道。郑州高新区相对于郑州市内,拥有较为丰富的高校创新资源,在扶持培育高成长企业时可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促进校企融合。一是组织高校在区内召开科技成果推介会,提高区内企业运用新技术、促进产品升级换代;二是收集区内企业的技术需求,帮助校企签订技术委托研发活动,提高高校技术服务的针对性;三是引导区内各类高成长企业与高校签订合作研发及技术联盟协议,协同创新。四是推行“百校千企”工程,每个高校至少与10 个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切实推进校企融合。
4.1.3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营。打破原有体制机制对研发机构发展的束缚,不断创新发展机制,是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进一步激发活力的关键所在[15]。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最大的特点是引入市场化运营机制,因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快放权赋能,让新型研发机构在科研立项、经费使用、人才引育、成果处置和职称评定等方面拥有更多自主权,使其能够更灵活、高效地开展工作。第二,优化管理制度,遵循“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以确保机构职责分明、管理规范。第三,着力完善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绩效分类评价和动态评估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将评估结果与财政支持政策挂钩,从而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不断创新和提高绩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具体应用,促进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的融合与共进。
4.2 高效率应用:提高创新成果应用水平
高质量创新发展效果,与科技成果高效率的应用息息相关。专利作为重要的创新成果,其高效率应用转化对提高创新成果应用效果和区内产业体系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4.2.1 强化专利创造。①全面增加企业专利供给。一是培育知识产权密集产业。围绕区域内主导产业,着力打造产业特色,加快提升产业规模。二是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建立各类技术研发中心,围绕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培育一批高成长企业,打造知识产权强企和专利大户。三是深入开展专利挖掘和专利布局,推广实施专利组合和专利包申请模式,促进专利申请量质齐升。四是拓展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引进和培育国际化经营的企业,积累和推广海外知识产权申请和布局的经验[16]。②构建高校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江苏省最早在2014 年就提出了高价值专利的概念,2015年在全国首发了《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组织实施方案(试行)》,同年设立了“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计划项目。河南省在出台的《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实施方案(2021)》中,提出建设6~10家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属于年度目标,因此,还远远达不到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要求。鉴于郑州高新区高校高价值专利少的状况,郑州高新区高校尤其工科院校全部建设成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通过专利拥有量、专利转化率、专利实施效果等指标考核,提高各高校对区域内高质量创新发展的贡献度。
4.2.2 加强专利转化建设。①改善专利申请奖补政策。2021 年郑州市因未缴纳年费失效的专利主要集中在2017、2018 和2019 年三年申请的专利,2017 年3 027 件、2018 年6 232 件、2019 年3 732件,三年申请的1.3 万件专利到2021 年全部失效。其申请原因与河南省专利奖补政策有关系,如2016年河南省试行《河南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 年8 月,河南省政府印发《河南省专利奖励办法》,该办法中强调申请、获得授权,助长了问题专利、垃圾专利的泛滥。在资助政策的执行中,出现了部分申请人为套取资助和奖励,不以使用为目的专利申请。为此,郑州高新区可考虑改善专利申请、授权环节的奖补政策,将奖补政策评价重点落在专利应用环节和市场效果上,以促进区内专利面向市场转化研发。②推行高校专利开放许可。针对高校专利许可率低的问题,郑州高新区可全面推行高校专利开放许可。其具体内容为:一方面,协调公立高校的现有专利全部面向区内中小企业开放许可,许可费标准按照研发成本及成本利润率不超过50%确定;另一方面,高校全面开放许可的专利中,免费许可比重不低于50%。提出上述机制的理由有两个:一是提高高校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和创新效果,利用开放许可公开透明、简便快捷的特点,有利于更大范围地助力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二是高校专利部分实施免费开放许可,因为高校专利绝大部分属于职务发明,其专利的研发费用、申请费和专利年费基本属于财政负担,采取廉价许可或免费许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4.2.3 健全专利融资渠道。①畅通专利质押对接机制。当前专利质押融资的难点有专利质押风险难控及银企对接机制不畅通等。为此,一是可依托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建立知识产权评估中心,形成一定的定价标准和数据库;建成并运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开展风险评估等质押融资匹配服务④。二是积极探索创新知识产权质押金融服务模式,开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路径,为企业提供白名单尽调、产品创新、产品推介撮合、知识产权信息等服务,帮助企业发现适合的金融产品、帮助金融机构找寻客户,开展产业和企业政策研究、政策宣传、政策兑现等服务,引导企业与政策导向相向而行。②政府介入专利证券化建设。知识产权证券化是一种涉及各方出资、信用的系统性工程,政府介入有重要的意义。一是由于专利静态权利本身不能产生现金流,其依赖于原始权益人的运营,郑州高新区应加强专利证券化配套运营建设,引导企业专利符合规范化运营的标准。二是由于证券化建立在企业信用的基础上,政府可以通过担保贴息等方式,帮助科技型成长企业通过外部增信提高信用评级,以使高成长企业专利满足信用评价和降低成本。
4.3 高标准保护:打造科技成果保护高地
结合上文部分的问题,吸收域外有益经验,健全事前大保护格局和分类保护机制,以及事后保险机制,提高创新保护水平,打造科技成果保护高地。
4.3.1 健全“严、大、快、同”保护格局。①推进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构建严保护格局。关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方面,主要存在两个法律模糊点影响司法适用判断:一是法律条款中关于“恶意(故意)”及“情节严重”的表述缺乏清晰界定;二是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和倍数缺乏统一的依据和标准[17]。为此,构建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具有重要意义。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结合现代知识产权发展的实际情况和要求,打造一支高度专业化的知识产权评估团队,制定发布科学合理的评估指南,并进行实际推广应用。此外,有关赔偿金额的计算会生成大量数据,为创造相关数据库提供了条件,以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作参考[18]。②实施专利侵权协同保护机制,构建大保护格局。一是对一专利所提起的司法侵权和行政确权两案件问题通过组织并案联合审理的办法予以解决,一方面避免部分程序重复、规避专利循环诉讼,有效节约司法和行政资源,实现办案周期有效缩减的目标;另一方面,联合审理能够实现裁决人员对于案件全部细节的精准把握,有利于提高两个案件审理质量。二是不断强化与部门之外的其他机关、机构之间的联系,如律师事务所、法院等,探索打造知识产权保护多部门多机构沟通协作平台,形成办案合力,有效发挥其在提高解决高实用性专利侵权案件水平中的积极效能。③推行专利纠纷的民间调解,构建快保护格局。一是探索建立民间调解组织,吸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知识产权律师、高校法学院教师、科研机构的技术人员担任调解员,建立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调解员队伍,通过其专业技能来提高专利纠纷认定的专业性、科学性和中立性。二是合理划定专利纠纷的民间调解范围。积极适用民间调解的包括专利侵权赔偿、专利许可使用、专利转让等纠纷。倾向排除适用民间调解的包括涉及专利有效性的认定、涉及公共利益权利处置等纠纷,即并不是所有的纠纷均适用民间调解。三是设立专利纠纷的“诉中推介”调解程序,依照当事人意愿启动诉前调解机制,由民间调解机构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可以申请在线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再进入专利诉讼程序处理,做到矛盾纠纷在最初高效化解。以“快”为导向,坚持调解先行、调诉结合。四是明确民间调解在专利纠纷解决中的执行效力。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法》确认了民间调解的效力,结合《人民调解法》第31条和33条,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④建立海外维权机制,构建同保护格局。一是强化维权援助服务和海外维权援助服务,推动有条件的行业成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组织,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公益代理和维权援助。二是建立和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支持知识产权公益性服务机构开展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引导重点产业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联盟。三是建立交流合作机制条例规定,推动与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纠纷解决、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鼓励和支持企业、社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依法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
4.3.2 健全分类保护机制。①优先保护高价值专利主体。一是重点监控高价值专利侵权多发领域,早期解决该类侵权问题。行政部门可考虑对产业聚集区及专门从事专利代理的公司等区域实施重点监控,持续排查相关线索并及时进行受理工作。二是构建专门的线上平台拓宽相关线索的收集面和案件受理的广度和深度。可考虑将互联网和案件投诉与受理结合,构建快捷的网上受理入口,实现线上与多部门、多主体的对接。三是设立专门的电话投诉平台,将其触角深入到那些对网络适应能力欠佳的部分主体。四是将高价值专利案件线索收集数量等指标纳入专利保护工作的年度考量体系之中,充分激发其工作人员的排查线索积极性。这样的措施将有助于增加线索的收集数量,将案件受理更广泛地延伸到各个相关主体,确保知识产权得到更好的保护。②规制非实施专利主体。一是司法机关应精准推进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主要是考虑到郑州高新区活动范围内,非实施专利数量较大。非实施性专利权主体在诉讼对应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使其无法获得高额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他们滥诉的积极性。此外,对于非实施专利恶意诉讼,应当完善前禁令及停止侵害制度,尽量避免对被告造成不必要的过大损失。参考域外经验,引入诉讼承担转移制度,使非实施主体承担通常较高的律师费等[19]。二是行政机关加强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执法建设。在行政执法方面,以现有法规中对侵权人适用的措施罚款为例,罚款数额规定在五十万元以下,实践中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获利颇高,这种数额的罚款未在实质上提升滥用专利权人的犯罪成本。在发达国家,对于专利权滥用行为大多都设置了较高数额的罚款,以美国的谢尔曼法为例,对公司最高罚款可达一千万美元,对个人可达三十五万美元。综合目前经济水平,有必要提升滥用专利权的惩罚标准。
4.3.3 构建专利保险机制。目前制约专利保险运营机制构建的主要因素有保险产品和保险费用。关于保险产品,在总结试点基础上,既要确定保险险种,又要提高某一具体产品的针对性。关于保险费用,科技型企业在利用知识产权融资中,除了银行贷款利息外,还将涉及评估费用和保险费用两项,建议政府协调以下两方面,一是银行贷款利息不上浮或者适当下浮,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二是评估费用和保险费用不超过银行贷款利息的30%,超过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