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媒时代新闻传播失范乱象的法学检视与“合理化”纠偏
2023-10-29王晓辉
文/王晓辉
智媒时代,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重构了传媒主体泛媒介化、信息渠道多中心化、用户个体感知进化、媒体机构平台化的新闻传播新生态,同时也诱发了报道失实、名誉诋毁、非法使用、评论失当、算法黑箱、信息茧房等多样、复杂和隐蔽的新闻传播失范现象。“合理”作为新闻传播失范纠偏的价值引导与规范指引,可以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新思路。
一、新闻传播合理性的涵义及其规范表现
智媒时代的新闻传播是指智能技术条件下经由数字媒介传受的有目的的信息传递活动。“合理性”的新闻传播要求在媒体报道权利的扩张、新闻真实性的核实、新闻报道“度”的把握、新闻传播乱象的规制、传播技术的运用等方面都有所反映,也就是说,不管是基于新闻学、传播学视角还是法学视角,都需要在新闻传播的正向要求和反向侵权抗辩中贯彻“合理性”要求。
新闻传播视域下“合理”的涵义界定与性质认定的观点主要有:(1)“合理”是指有限条件下的相对合理;(2)“合理”的前提与基础是新闻传播的“真实”“合法”;(3)“合理”即指合规律性、合目的性和合可行性;(4)“合理”意为对理由的可接受性;(5)“合理”即指公共法益优先和利益平衡;(6)“合理”被视为新闻传播侵权抗辩的正当事由;(7)“合理”是指新闻内容中引用他人作品的必要性,使用的数量和比例的适度性;(8)新闻真实的“合理”核实要考虑核实程序、核实能力与核实成本的要求。综合上述观点,可以将新闻传播合理性的涵义界定为:新闻传播体系中蕴含的体现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均衡性、效果性与规范性等偏好命题的伦理观念、价值指引与行为规则的总和体。即新闻传播中的“合理”应合乎科学理性、合乎人的思维认知规律、合乎新闻传播规律,并体现利益衡平原则,公正客观报道,遵守职业伦理规范,尊重他人隐私权和尊严,尊重多元文化等面向。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等技术迅猛发展的数字信息时代,算法伦理、智能分发、偏好重塑等新型新闻传播价值生成机制,推动了新闻传播“合理”内涵之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智能化整合。
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合理性”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闻学与传播学视角下的“合理”适用要求。新闻传播的多维场域中,存有各种不同的“合理”适用要求。主要表现为:应赋予新闻媒体“‘合理’怀疑(推断)权”观点的提出;智能传播时代“‘合理’隐私期待理论”的引入与适用;新闻线索与背景材料的“合理”使用;新闻传播中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新闻评论角度与语言的“恰当”“合理”运用;新闻自由的“合理”限制;新闻传播乱象的“合理”规制;新闻报道中传媒与司法冲突时“相对‘合理’主义”解决思路的适用等。
2.法学视角下的“‘合理’抗辩”规范立法。一是人格权益侵犯的“‘合理’抗辩”立法。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明确提到传播侵权“‘合理’抗辩”的法条共有6个,包括对民事主体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其中,第999条在行为样态上列举了“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两种合理使用行为,第1026条则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的“‘合理’核实”应当考虑的因素进行了详细规定。二是新闻作品传播中作为侵权抗辩事由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2项、第3项中出现的“适当”“不可避免地”等表述,就是对“合理”作为新闻传播侵权正当化事由的一种解读。其第4项中的“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已经发表的时事性文章”、第5项中的“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则是基于“为了公共利益”的考量而被“合理化”为侵权抗辩行为。
二、智媒时代的新闻传播失范乱象检视
失范行为是指所有那些违反或偏离某个现行规范的混乱无序行为。目前,新闻传播中的“失范”乱象,一是指对于某些新型传播乱象,例如,滥用赞赏功能、诱导分享、恶搞等行为,缺乏现有的规范规制;二是指已有的传播法律规范、传播伦理行为规范和社会规范,例如,人格权的“合理”抗辩、网络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非法外挂刷粉行为治理等规范,没有得到有效遵守和切实贯彻。
智媒时代新闻传播的失范乱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新闻事实的还原度局限与新闻报道的不良价值倾向导致公民名誉权与荣誉权的侵害。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然而,客观真实、新闻真实与逻辑真实之间复杂的范畴转换与机理联结,以及歧视、丑化、低俗、拜金、诽谤等不良价值理念的私货夹带,为虚假新闻、表演式报道、新闻报道的经济寻租与媒介审判等负效应的生成、传播开辟了理论和现实空间。再加上新闻事实对于客观真实的选择、剪裁使得新闻传播的立场无法再保持绝对的中立,逻辑真实对于客观真实与新闻真实的机制连接与路径遵循的不同选择与侧重点的关注差异,也导致新闻真实的合理呈现被新闻传播的失真、失当所遮蔽。
2.智能传播的内容生产模式和发布模式变革导致公民隐私权和信息自由权的侵害。智能传播的基础是大数据技术和算法技术。一方面,大数据技术通过对公民个人网络运用痕迹的科学分析与蕴含技术规则的算法技术的运行,得出公民自身都可能意识不到的信息需求、兴趣爱好与行为趋势,在满足了特定组织的商业或者社会需要的同时,也侵害了公民的隐私权;另一方面,算法技术的运用催生了新闻传播的黑箱运行,机器人智能写稿,智能算法精准推送,以及算法规则、运行机制的不透明性、利益倾向性可能会形成信息茧房效应,出现了过分迎合公众或者误导公众的传播乱象,造成对受众追求程序公正与价值正当、利益衡平的偏见和歧视。
3.新闻传播特殊侵权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新闻传播侵权的类型主要划分为一般侵权和四种特殊网络侵权类型(即侵害著作权、商标权行为,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部分虚假广告侵权行为和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例如,传播平台上的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形式主要包括“搬运式”侵权、“长拆短式”侵权、“画中画式”侵权、“二创式”侵权、“微加工式”侵权等,对这些侵权行为,行为人常以“合理使用”为由进行侵权抗辩,然而,由于对“合理”的内涵界定失当、类型化归结失准、规范解释力不足等原因,导致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的认定出现了诸多争议。
综上,除了新闻传播本身存在的问题,例如,新闻报道失实、揭露社会弊端的“扒粪”报道的视角异化,新闻报道的不当影射等新闻传播伦理偏失之外,新闻传播失范的法律表征主要表现为对受众精神性人格权的侵害和对作品著作权、商标权的侵害。不过,上述问题都可以通过“合理”伦理准则和法律规范进行个别化纠偏。例如,可以适用《民法典》第999条和《著作权法》第24条等规范规定,对新闻传播中的精神性人格权侵权和著作权侵权,提起“合理使用”抗辩。但是,这些蕴含“合理”要素的法律规范,还没有对“合理”的判断标准加以明确,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闻传播失范问题治理的效能提升。
三、新闻传播失范乱象的“合理化”纠偏
面对智媒时代新闻传播中的人格侵权、版权侵权等乱象,可以通过媒介伦理、法律规范和技术规则三重维度进行“合理性”纠偏。
1.媒介伦理矫正。第一,将“合理”作为新闻传播伦理的新增类型。建议制定《数字新闻传播伦理准则》,清晰阐释智媒时代“合理”媒介伦理的概念内涵,设计能够将其贯彻落实的价值规范和行为指引,并将其与具体传播法学领域的具体规范相结合,明确新闻报道“合理性”的外延和新闻报道须坚守的伦理底线。对于涉及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的新闻报道,要明确洗稿、低俗和正当评论的涵义,对轻微洗稿行为与间接引用行为进行合理区分,并要求标明信息来源和作者信息,且只能全文转发,不得更改内容,对于关注人数达到设定值的作品进行实名制备案和“合理”价值导向审查。
第二,培养传播者良好的媒介伦理意识。具体来说,就是在立法或者媒体自律公约中,明确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规范化、类型化的伦理内容和“合理”注意义务。例如,根据“服务类型+行为类型+权利客体+技术水平”标准,综合考虑新闻聚合平台的“合理”审查义务,并将其对侵权内容的主观认识规定为“明知+应知”。同时,主管部门还可以分类制定适用于不同传播者的媒介教育计划、媒介素养评价指标和媒介伦理项目推进方案,增加智能新闻的透明度,推进人机责任捆绑,明确智能新闻的问责机制。
2.法律规范矫治。第一,“合理”核实义务的规则重整。“是否已经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要考虑比例原则适用的个案衡量与规范补足。此处的个案衡量既指具体个案中人格权益、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必要性原则,又指公共利益、私人权益之间的权重衡量,还有不同侵权主体被赋予的轻重不同的注意义务内容。此外,还要考虑到所谓的合理核实的成本效益分析,这里的“成本—效益”既指经济成本与预期经济收益的比较,又包括个人权益损害(损失)成本与社会公益溢出的公共福祉收益的正向引流。“是否已经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合比例性”认定,主要判断核实方法和核实路径的正当性——是否为了公共利益、手段妥当性——是否合乎正当目的、必要性——最小代价与补充性、合比例性——最优损益比。“是否已经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合比例性”认定,还要考虑所谓“合理”之量的判断。
第二,被遗忘权的立法构建。被遗忘权的创设是智媒时代隐私保护的合理限度及其与公共利益保护合理平衡的规范化路径。具体立法设想为:以“合理”传播伦理为原则指引,在《民法典》或者《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创设被遗忘权制度,将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规定为新闻(平台)搜索引擎和生产式人工智能,权利客体设定为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合理设计被遗忘权的行使程序,并将其权利内容明晰为信息的禁止生成权和痕迹消除义务,以此,充分保障数据主体的信息自决权。
3.技术规则调适。第一,在算法技术中嵌入“合理”媒介伦理,修正、规范智能传播的规则和流程。具体来说,就是发挥好新闻从业者和新闻聚合平台的“信息把关人”角色,加强媒体自律和内部管理,倡导“妥适、衡平、包容”的传播伦理,规范智媒技术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标准,优化人工智能推荐算法,扩大数据挖掘以明晰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利益平衡限度,增加符合主流核心价值理念和法律规制要求的优质新闻资源配比,并对其进行数据管理和程序验证,重整新闻传播的“合理”技术伦理。
第二,优化信息技术的运用,加强对新闻数据质量与作品权属的判断与过滤。主要路径为:在新闻传播中运用阅后即焚技术,消除网络痕迹,保护个人隐私。运用区块链存证、视频基因比对等技术,对新闻作品与新闻元数据进行数额存证和快速授权匹配,准确地识别不实信息与侵权内容。以此,完成对算法、人工智能技术黑箱的解锁,明晰、完善智媒时代新闻传播乱象纠偏机制与路径。
四、结语
现有研究较为关注智媒时代的新闻传播技术赋能与范式革新问题,相对忽视了兼顾目的性与伦理温度的“合理性”在新闻传播秩序构建中的作用,针对智能传播中的秩序失范问题,“合理”新闻传播伦理的重塑与适用规范的践行,可以为新闻传播机制的优化提供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