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失防的拆迁补偿款
2023-10-27肖忠陈金秀
■肖忠 陈金秀
2019 年1 月,J 省审计厅在对L 市本级和中心城区2018 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投入和使用绩效审计中,通过“窗帘中间拉开式”和“思维创新”相结合的方法,查出L 市F 区12 名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及玩忽职守,致使南镇村拆迁户徐某通过伪造公章和出具虚假的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材料骗取拆迁补偿款2 283 万元和安置房面积328.41 平方米的重大违法事实。
疑问重重 百思不解
1998 年,私营企业老板徐某在L 市F 区南镇村上买了一块集体土地,开发了2 栋南北相向6 层楼房28 套住房,共计房屋面积为3 318.83 平方米,其中:1~2 层合计2 117.88 平方米(15 套住房)、3~6层合计1 200.95 平方米(13 套住房)。此外,为使南北两栋连通,后在未经报批扩建面积328.41 平方米。2009 年8 月21 日 和2013 年6 月19 日,L 市 国土资源局F 分局根据L 市政府文件,分别为徐某办理了商品住宅房产证和非住宅房产证(1 层2 套沿街房产,面积为487.63 平方米)。
根据L 市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L 市市旧城(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示范文本)和L 市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安置补偿方案(示范文本)的批复》(洪府厅字〔2015〕91 号)“征收房屋的补偿(2)原为住宅房屋在2001 年10 月1 日(含)前已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至房屋征收时一直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征收时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货币补偿。符合上述“住改非”条件的非住宅房屋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和面积以各辖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的为准”的规定,在2017 年南镇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F 区拆迁办根据徐某提供的证明文件,将其1~2 层13 套房产面积为1 630.25 平方米认定为非住宅进行货币补偿,共计补偿金额39 666 611.26元,其中:评估价补偿36 372 726.22 元、提前搬迁奖706 722 元、搬家费8 151.25 元、装修费634 018 元、停产停业1 091 181.79 元、资产评佑826 812 元(南镇路北2 栋2 单元202 室网吧电脑残值)、空调21 200 元和热水器5 800 元。
在徐某出具的“2017 年1 月10 日L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出具的企业信息证明中:企业名称L 市赣昌蓄电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企业地址J 省L 市F 区南京东路南镇村28 号,成立日期1998 年6 月27 日”。审计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L 市赣昌蓄电池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成立日期1996 年6 月27 日,企业地址为J 市洪都北大道(市化工原料厂北)。为什么会成立日期相差2 年?房子都还没做这公司就成立在这里吗?根据谷歌地图显示两个企业地址也不是一个地方,在不同的城区,相差很远。但徐某提供的另一份企业信息证明为2005 年8 月1 日租赁给龙某办网吧,根据审计人员核实,虽然网吧占用面积有疑问,但是基本属实。因此,从两份企业信息可以看出,虽然该13 套住宅从2005 年8 月1 日之前没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但之后只要网吧占用面积跟认定面积一致,便基本可以确定为到房屋征收时一直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货币补偿。
第二天,审计人员余某陪同组里成员到南镇村去调查另一个审计事项,在和一村干部丁某闲聊中,问了一下这徐某的情况。她问:“徐某在你们这儿住了多长时间?”丁某说,“他从来没在这儿住过,他是空挂户,他住在另外一个地方。那他在你们建房干嘛?他当时是进行开发,后来房子没卖出,一直是当出租使用的。那他在这儿办过蓄电池厂吗?没有,蓄电池厂属污染企业,也不可能办在居民区。网吧呢?网吧是有的,具体是什么时候开始的,我也不清楚。但区里检查时,我去里面驻过岗。面积大吗?就是后面1~2 层2、3 间房,反正不大,面积不确定。”由于审计时,该房屋已拆迁,拆迁影像资料也缺失了网吧实际经营面积,审计人员无法确定网吧经营面积是否与认定面积一致。但根据网吧补偿的电脑残值测算,实际占用面积与补偿认定面积有差异。
此外,审计人员在核查补偿面积时,根据实际平面图计算1~2 层总面积与上述2 117.88 平方米(15 套房产)却相差328.41 平方米。于是,审计人员找来了经办人员邓某进行询问,他说,“有一部分是后来建的,按集体土地上农房拆迁进行安置补偿的”。审计人员又问,“有报建手续吗?”他说,“没有,但是拆迁时经过认定上报区政府批准了的。同一栋房屋两种补偿方案,一部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案,一部分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方案。”这样是不是可行呢?审计人员纳闷了。
审计人员通过大数据查询徐某户籍信息和家庭成员信息时发现,徐某户籍人口4 人,除其本人外,其他3 人户籍均不在南镇村,徐某本人籍贯L 市D县,于2006 年4 月25 日因搬迁空挂到南镇村。根据L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L 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洪府厅字〔2015〕91号)中规定“……农村户籍人口按农村常住户口在册直系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2 人计算,空挂户、搭挂户人口不计算在内......”和L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L 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洪府厅字〔2012〕133 号)第六条“户籍不在征收范围内的外来户在征收范围内搭建的房屋安置补偿,根据搭建年限原则上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范围内实行货币补偿。”因此,不存在按集体主体对其家庭成员进行安置房补偿问题。
审计人员在核查徐某以其儿子名义签署的安置房协议档案中发现,提供的证明材料主要为:一是根据徐某出具的L 市F 区塘山镇金域名都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徐某儿子无房证明材料、L 市F 区塘山镇南镇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徐某儿子在该村建有房屋(旧改房屋编号:H002—3、H002—4、H002—5)证明材料。农房拆迁安置面积328.41 平方米,补偿金额302 571.86 元,其中:搬家费2 370.46 元、提前搬迁奖12 000 元、过渡费30 个月78 818.40 元,不安置部分房屋重置价80 450 元、装修126 785 元、电话有线248 元、空调迁移1 400 元、太阳能300 元和宽带迁移200 元。
但实际上通过大数据调取徐某儿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徐某儿子在L 市F 区塘山镇金域名都社区居民委员会某小区有商品房3 套。
审计人员在查阅拆迁档案时,就相关疑问一一向经办人员进行盘问,他们的回答也基本能解释得过去,他们也说了这拆迁户档案已经历了四、五次审计了。审计人员也较为谨慎,但总觉得有哪里不对,如果有虚假,为什么这些单位都能出具证明呢?问题到底出在哪儿呢?
剑走偏锋 柳暗花明
于是,审计人员决定先放一放,看一下同样性质问题,他们是怎么处理的。审计人员让经办人员调来了同一拆迁项目另一“住改非”拆迁户档案资料。在看到一份同是市质监局出具的企业信息证明中感觉公章比徐某档案的公章稍微大一点,怕肉眼有误,审计人员又把两份企业信息证明经过折叠比对,确实有误差。
至此,审计人员终于知道问题出哪了,证明文件上的公章有问题。因此,决定兵分三路,调查公章的真实性和企业经营地址的真实性。
首先,到L 市赣昌蓄电池有限公司原合伙人D区S 村委员会进行了走访调查。在九十年代,该公司为1996 年6 月27 日S 村村委员会招商引资以厂房作为入股与徐某开办的公司,企业地址为J 省洪都北大道(市化工原料厂北)。该公司从成立之日起,企业经营地址一直在江西省洪都北大道(市化工原料厂北),从未变更过,2003 年因城市拆迁原因迁至W市Y县。经审计延伸调查2003 年L 市F 区房屋拆迁安置档案,发 现1996 年6 月27 日至2003 年12 月13 日,L 市 赣昌生产经营地点在J 省洪都北大道市化工原料厂北,2003 年拆迁时拆迁面积1 838.45 平方米,补偿停产停业144 000 元(96 人×250 元/ 月×6 个月)。其次,到L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L 市赣昌蓄电池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发现信息不属实,公章不属他们所盖。再者,F 区塘山镇金域名都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其房产证明真实性,经金域名都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徐某儿子无房证明非他们所出具,公章也非他们所盖。到此,基本可以确定徐某出具虚假的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文件。为了锁定徐某伪造公章的犯罪事实,审计组经过讨论决定进一步寻找证据。
引蛇出洞 水落石出
审计人员余某找来这两份拆迁协议的经办人员,让他们与拆迁户联系一下,说这两份协议有误,请他们再去当地部门打印一份证明材料来,并要求有出具证明人的签名。开始经办人员有抵触情绪,后经过几番交涉,他们与拆迁户取得了联系。在几天后,也出具了一份“成立日期”和“企业经营地址”正确的《企业信息证明》,但所盖的公章为电子公章,一看明显与市监局的公章明显不同。
审计人员把这5 份分别从市质监局、金域名都社区居民委员会、拆迁档案和后来提供的这份盖有“L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山镇金域名都社区居民委员会”字样的证明材料送J 省公安厅进行司法鉴定,J 省公安厅经过鉴定,确定拆迁档案中的“L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塘山镇金域名都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后来向审计组提供的“L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公章实属伪造,并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文书。
于是,审计人员再次找到拆迁办经办人员邓某,跟他说这些公章是伪造的,并跟他阐明伪造市场监督管理局、村委会印章并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问题的严重性,经办人员知情不报严重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邓某隐晦地向审计人员讲述了事情的经过。经审计人员与拆迁办领导沟通,后拆迁办主要领导与拆迁户反复磋商,徐某同意先退回骗取800 万元拆迁补偿款。
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和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J 省审计厅将徐某和L 市F区塘山镇副镇长赵某、F 区拆迁办业务科科长邓某、F 区塘山镇南镇村民委员会书记徐某、区拆迁办认定组签字人员等12 人分别移送L 市市纪委和公安机关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