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核电设备监造人员的资格认定依据与方法探究

2023-10-26

核安全 2023年5期
关键词:监查监造质量保证

杨 悦

(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 200233)

在国家“双碳”(即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战略目标的引领下,绿色、环保、低碳的新能源发电模式受到大力倡导,核电作为清洁能源代表之一,也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以“国和一号”“华龙一号”为代表的三代核电技术的推广,更是带动了全产业链的蓬勃发展。但因“核安全高于一切”的特殊性,涉核安全重要设备的国内外供应商在紧锣密鼓地研发、生产时,还要接受国家核安全监管机构以及采购方的监督。承担这项工作的,就是设备监造人员(以下简称监造人员)。

目前,国内核电工程项目通常是由核电AE公司进行总承包,业主授权总包公司对核级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造。监造人员的主要任务是:依据核安全相关法规、与制造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设计文件以及单位内部监造手册,去复核供应商制造的设备是否满足设计要求。但根据我国的核质保法规《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 003)[1]要求,所有从事影响质量活动的人员需进行资格考核,而在核安全法规及其导则中,并没有明确对监造人员如何进行资格认定。本文通过对监造人员的类型归属进行研究,确定资格认定时使用的法规标准依据,并据此对资格认定方法进行分析。

1 监造人员认定依据及归属类型探究

HAF 003[1]第3章中规定“必须根据从事特定任务所要求的学历、经验和业务熟练程度,对所有从事影响质量的活动的人员进行资格考核”,核质保导则《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HAD 003/02)[2]在附录Ⅴ、附录Ⅵ中列举了对检查和试验人员、监查人员的资格考核方法,监造人员依据哪个方法进行资格授权,则需要进一步研判。

1.1 法规要求分析

法规中明确:监查是通过对客观证据的调查、检查和评价等方法,来确定被监查方所制定的大纲、程序、细则、技术规格书、规程、标准、管理计划、运行大纲等文件是否齐全、适用,核实被监查方是否切实遵守这些文件并确认相应的运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而进行的审核工作。这与确认设备是否满足技术要求的监造,显然是不一样的。所以,监造人员不能按照监查人员的资格要求进行授权。

根据我国核质保导则《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HAD 003/03)[3]中的规定,买方必须制定和实施用于验证活动的程序,以此来保证所采购的物项和服务符合设计规格书、行业标准、核质保等要求。而且,供方工作验证活动(包括校核、检查、见证或监查等活动)必须由合格的人员完成,并且,这些人员应具备在能尽早发现缺陷的阶段进行验证的能力。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验证活动主要分为“检查”和“监查”两类,“监查”活动应由监查人员完成,“检查”活动是否应由质量监造人员完成,需要继续分析。

1.2 监造人员工作性质分析

一方面,监造人员并不是设备或物项的实际制造操作人员,亦非检查、试验物项是否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的设备供应商的检查和试验操作人员,仅仅是“在旁边看其操作”的买方监督人员。但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 003)[1]中的名词解释,“检查”是指“通过检验、观察或测量等手段,确定材料、零件、部件、系统、构筑物及工艺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旁边看”即“观察”,观察操作者的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程序和技术规格书的要求,还会观察“检查和试验”操作者的操作结果是否与所记录的保持一致,既然“在”观察,当然要“会”观察,理应具备相关技术操作活动的知识,从而起到“监督”的作用。

另一方面,在工程质量管理实践中,质量监造人员负责设备或物项的出厂验收检查和质量放行等活动,客观上承担了验证物项本身质量是否满足技术规格书要求的管理职能,符合《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 003)[1]关于“检查”的名词定义。

1.3 监造人员授权依据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HAD 003/03)[3]7.4节中还对人员资格如何评定作出说明:负责履行过程验证活动的人员(即监造人员),须通过对学历、经验和业务熟悉程度进行资格评定,以满足工作需要。同时指明:有关人员资格的进一步说明见3.3节。此“3.3节”即是前文所述的《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 003)[1]3.3节,也就是“安全导则HAD 003/02列有执行本安全规定这一部分要求的可行方法”。

通过上述分析,监造人员属于“检查人员”,按照HAD 003/02[2]附录Ⅴ“检查和试验人员资格”中列举的资格考核方法对其进行资格考核和授权是合理的、合规的。

而实际上,在运AP1000三代核电厂在建造时期,是由国内核电总包单位与美国西屋公司、Shaw公司组成的依托项目管理团队,是以ASME NQA-1要求2“质量保证大纲”中的302“检查和试验”作为依据,开展监造人员相关资格认证。通过对比,相关要求与HAD 003/02[2]附录Ⅴ“检查和试验人员资格”一致。

总结见表1:

表1 人员资格类型和适用依据Table 1 Personnel qualification type and applicable basis

2 监造人员资格授权方法

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HAD 003/02)[2]附录Ⅴ“检查和试验人员资格”,监造人员授权主要分为三个步骤,即“初始授权”“颁发证书”和“持续评价业务熟练程度”。

2.1 初始授权

初始能力应通过对申请人的学历、经验、培训、测验结果和能力考查的评价来确定,同时申请人还应满足身体素质要求。

关于“学历”和“经验”,在HAD 003/02[2]附录V.5“学历和经验”中有细致的指导,本文不再赘述。HAD 003/02[2]法规要求:应根据“学历和经验”以及具备的能力,将监造人员划分为三级,级别与职务或职称无关。

“培训”和“测验结果”两者是相互依托的。培训内容通常应包括质量保证基础知识、大纲体系、被授权专业的技术能力等,培训结束时需要用书面测验来检验培训效果,测验结果令人满意时才能认为满足“证书候选人”的要求。其中,技术能力培训内容应根据监造活动的专业性进行划分,根据上海核工院实践经验,可按表2进行监造人员专业划分。(见表2)

表2 监造人员专业划分及专业培训课程Table 2 Professional division and training courses of supervision personnel

“能力考查的评价”,应参考HAD 003/02[2]附录V.3“资格”中的描述,由职能工作负责人或具备指导“证书候选人”工作能力的人员进行。考查方式除书面评价外,还应包括在岗实践考查。在岗实践考查是通过实践活动来对“证书候选人”的实际工作能力进行考查。即“证书候选人”在完成质量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理论知识培训后,还应参加在岗实操,如Ⅱ级人员授权前需要在已获得相关专业Ⅱ/Ⅲ级资格人员的监督下,累计完成20小时的在岗实操,这样通过实际活动提高监造人员对拟授权专业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的熟悉程度。

“身体素质”要求,在设备制造的焊接和无损检测活动中是必然要有的。这就要求监造人员掌握相关技能、满足相关身体素质要求,以确认其结果的符合性。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 602)[4]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 603)[5],申请人应满足“身体健康,裸视或者矫正视力达到4.8及以上,辨色视力正常”的要求。基于工程质量管理实践,对于具体操作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裸视或者矫正视力”以及“辨色力”即为“特殊身体素质”。执行“监督”和“检查”的监造人员,则可以参考上述“身体素质”要求。

当“证书候选人”的初始能力合格时,则应以书面形式给予证明,为其颁发证书。

2.2 颁发证书

资格证书的颁发在HAD 003/02[2]附录V.2.3“资格证书”中有详细的规定,本文不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附录V.2.3明确:证书应由用人单位指定代表颁发,内容应包括获证人员姓名、专业、级别、任用单位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等。

证书有一定期限,并不是持续有效的,在实际资格授权工作中,如何来限定这个“有效期”,我们在“持续评价业务熟练程度”步骤中探讨。

2.3 持续评价业务熟练程度

《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HAD 003/02)[2]附录V.2.2中规定,每隔三年都需要重新评价获证人员的工作表现。而附录V.2.2中又规定:重新评价工作表现的方法可以是持续从事相关工作且表现良好,也可以是按照V.2.1来重新评价人员的能力水平。那么,这个“持续”从事相关工作要如何界定呢?导则中亦规定:“任何人员如果有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时间未从事已取得资格的检查或试验工作,则应按V.2.1的要求,通过重新确定是否具有所要求的能力来进行重新评价。”笔者认为,这条规定可以解读为:以一年为界,至少一年内要开展过一次相关的工作,且每一年都要进行复核评定,以保证“持续”。除此之外,附录Ⅴ.2.4“身体素质”中规定:“在初次颁发证书时,应满足相应的要求,并应通过重新检查来验证,这些检查每次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解读归纳导则中的要求,即为:

(1)每年需要对监造人员从事监造活动的情况、身体素质情况进行复核。

(2)如这一年中未从事所授权资格的活动,则应通过“学历”“经验”“培训”“测验结果”“能力考查的评价”“身体素质”对人员进行重新考核,而实际上“学历”“经验” “能力”短期内是不会变化的,而“培训” “测验结果”“身体素质”则是动态的。所以,重新进行培训、测验来保持业务熟练度即可,同时身体素质情况也要进行复核。

(3)如三年间都未从事所授权资格的活动,则应重新授权或取消资格。

(4)鉴于监造人员的资格证书是有有效期的,需每三年重新评价人员的工作表现。综合考虑上述要求,监造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可限定为3年,每三年对监造人员的资格进行重新评价,重新进行资格授权和发证。当然,“学历”和“经验”方面可以直接认为已满足要求,从而合理减轻管理负荷。(见表3)

表3 监造人员资格持续评价Table 3 Continuous qualification evaluation of supervision personnel

3 结语

在三门、海阳依托项目,“国和一号”示范工程项目,以及三门二期、海阳二期、廉江核电项目的核电设备监造活动实践中,核电行业总承包单位参照HAD 003/02附录Ⅴ的要求对设备监造人员执行公司内部资格认定和授权。监造人员通过持续从事所授权专业的监造活动,以及周期性的重新评价来维持其熟练度,从而有效保证了设备的安全性。

在核能产业链中,核安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属性,而设备的安全,是整个核安全的重要基础之一。监造工作作为业主或者是合同方(买方)的一个主动管理手段,是保障设备安全和设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对监造人员队伍的有效培养和资格认定,可以较好地确保设备满足设计要求、质量要求,以保障设备安全,进而支撑整个核电厂的安全。

猜你喜欢

监查监造质量保证
田湾核电站运行阶段质量保证分级管理
焊接技能评定过程中的质量保证要求
AP1000核电厂蓄电池质量监造要点
关于如何做好水质环境监测的质量保证研究
制造品质的保障:重要工程监察
简论有效开展核电项目质量保证监查的措施的方法
压力容器监造过程中的焊接控制
300MVar级大型调相机监造质量过程管控研究
质量保证监查在AP1000依托项目中的应用
如何提高对核电设备供方质保监查的有效性